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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監護人保證書(精選多篇)

欄目: 保證書 / 發佈於: / 人氣:7.93K

第一篇:取保候審保證書

取保候審監護人保證書(精選多篇)

篇一:取保候審保證書

**人民法院:

我與被告人***是**關係。我願作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月**日

篇二: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系犯罪嫌疑人**之父。身份證號碼:***********,電話:*********

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一案,於201*年1月1日由貴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系犯罪嫌疑人**之父,現依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法律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申請人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

二、犯罪嫌疑**涉嫌罪名為盜竊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之規定的情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各項規定,申請人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供保證。

三、保證人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並且保證監督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紀守法;2、保證隨傳隨到;3、不干擾證人作證;4、不作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為;5、保證不離開自己所居住的縣市。

綜上,特提出取保候審申請,請予批准。

此致

西寧市公安局

申請人:**

201*年1月3日

篇三: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與被保證人的關係;如果是單位作保的,應寫明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被保證人的關係、住址)

被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因****(寫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機關名稱)立案偵查。保證人****願意擔保****(被保證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

此致

********(司法機關名稱)

保證人:***(簽字)

****年**月**日

第二篇:取保候審保證書

人民法院:

我與被告人

關係,取保候審保證書。我願作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保證書《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

第三篇:取保候審保證書格式

保證書

本人[請輸入保證人姓名]家住[請輸入地址],在[請輸入單位名稱]工作。我與[請輸入被告人姓名]是[請輸入相關信息]關係,特向[請輸入相關信息]區公安局自願作如下保證:

我保證被告人[請輸入姓名]在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候審不誤。被告人如有潛逃、繼續犯罪等行為,我立即向公安局舉報。

此致

[請輸入相關信息]公安分局

保證人:[姓名]

[日期]

第四篇:取保候審的保證書

人民法院:

我與被告人是關係。我願作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2014年最新取保候審保證書

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

聯繫方式(轉載請註明來源):

被保證人:

因被保證人涉嫌罪一案被,我與被保證人是關係 ,我願意作為被保證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