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媒體平台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心”)新媒體平台的運維管理,進一步增強中心新媒體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確保中心網絡媒體平台準確、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及中心相關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新媒體平台宗旨:報道行業動態、科普雙碳知識、推動碳市場能力建設,始終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弘揚傳遞行業正能量,讓新媒體平台成為推廣能力建設的重要渠道,展示中心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媒體,是以中心為主體建設並運行除中心官網及微信公眾號以外的新媒體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知乎、B站、微博、抖音、視頻號等第三方提供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
第四條 新媒體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心規章制度,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日常運行與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碳能力建設部作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新媒體平台建設與運維;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統一管理、協調、監督檢查與考評新媒體平台運營狀況。
第六條 碳能力建設部負責中心除官網及官方公眾號以外新媒體平台的建設、運維、信息發佈、運行狀況。中心各部門協助碳能力建設部做好新媒體平台的運維工作。
第七條 中心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創建的新媒體平台未經中心審批授權,不得以“XX公司有限公司”、“XX中心”、“XX”、“HBXXX”或包含上述名稱進行命名。
第八條 開通官方新媒體,必須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情況,填寫湖北碳排放全交易中心新媒體備案表(見附件1),填寫內容包括:平台名稱、賬號、是否認證、開通時間、註冊主體、平台屬性、歸屬部門以及管理隊伍。由部門負責人初步審核,上報分管領導、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方可實施。開通新媒體後,應及時申請認證。
第九條 碳能力建設部應指定專人負責本中心新媒體平台的建設、運營維護、信息發佈、運行狀況監測等工作。
一、新媒體平台賬號必須指定中心在職在編的專人負責管理,按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泄露。
二、媒體平台出現不當信息應立即處理糾正。若發現有損害中心聲譽、涉及社會穩定等負面的信息,第一時間進行有效處置,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遇到提問、建議、投訴、質疑等問題時,管理員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彙報,慎重回復;遇到重大問題時,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
第三章信息發佈
第十條 新媒體開設主體要強化職業意識和知識產權意識,在信息發佈上認真履行職務行為,杜絕個人行為。未經許可,不得將新聞稿件、專項研究、工作成果等職務行為信息用於個人或社會開設的、未納入我中心管理的新媒體平台。
第十一條 新媒體平台的信息發佈要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不轉載未經核實的信息,不發佈譁眾取寵的信息,不出現政治觀點錯誤、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有礙社會穩定、有悖主流價值觀的信息。
第十二條 新媒體發佈信息範圍包括:
一、雙碳知識科普、碳市場最新動態、服務信息、重要活動等;
二、培訓課程等碳能力建設方面信息;
三、經領導批准發佈的信息;
四、結合工作需要,認定需要發佈或轉發的信息。
第十三條 新媒體發佈信息要確保準確性、時效性和適用性。內容應簡潔、文字表達要清晰,語言生動風趣,多運用網絡語言,生活語言,發佈信息儘量達到圖文並茂;視頻製作要弘揚正能量,做到主旨明確、畫面清晰、剪輯生動,具有視覺衝擊力、感染力。
第十四條 新媒體平台發佈和轉發信息時須遵循“先審後發”原則,認真履行信息發佈審批手續。填寫XX公司新媒體信息發佈審批表(見附件2),填寫內容包括:擬稿部門、擬稿人、日期、信息標題、發佈平台、發佈人、信息附件。轉發的信息應備註來源。由擬稿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發佈。因信息發佈不當造成負面影響的,中心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中心授權,新媒體平台及個人在網絡社交媒體上不得擅自發布涉及中心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和社會熱點及敏感問題等內容,在涉及突發事件危機應對時,各新媒體平台須按照中心要求統一部署、統一口徑發佈信息,如若轉載媒體報道,必須標明出處。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新媒體的發佈、轉載有關信息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政治、法律及社會關係上必須正確無誤,必須提前做好輿情風險研判,對包含敏感因素的信息嚴格上報審核審批,不得發佈任何涉密或可能引起重大輿情的信息。
第十七條 新媒體平台責任部門必須切實加強賬號管理和內容監管,確保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對出現違規內容的新媒體平台,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XX公司新媒體備案表
平台名稱 | 是否認證 | □是 □否 | |||
平台屬性 | 賬號 | ||||
開通時間 | 註冊主體 | 歸屬部門 | |||
管理隊伍 | 部門負責人 | 姓名 | |||
職務 | |||||
管理員 | 姓名 | ||||
職務 | |||||
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
總經理 審批意見 | |||||
董事長 審批意見 |
附件2
XX公司新媒體發佈審批表
擬稿部門 | 擬稿人 | 日期 | |||
信息標題 | |||||
發佈平台 | 發佈人 | ||||
信息附件 | 紙質附件 □ 電子稿附件 □其他 □ | ||||
擬稿部門 負責人 審核意見 | |||||
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