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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新版多篇】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34W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新版多篇】

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篇一

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中央企業人均

福利費相差懸殊

當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税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佔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佔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佔工資總額0.6%,相差近300倍。

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於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企業目前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調整福利費開支

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温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規範企業負責人福利

對企業負責人福利,通知規定,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附:

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篇二

福利費開支的調整

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其他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調整

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温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節假日福利的調整

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企業負責人福利調整

對企業負責人福利,通知規定,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財政部近日正式下發《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補貼全部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這一紙通知的下發,迅速引來了網絡上的熱議與不少人的質疑。個人所得税這根敏感的“神經”,再次被觸動。

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全文 篇三

財企[]2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衞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温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訂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並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

(二)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准執行,並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核算規範。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

七、企業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並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予以披露。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税。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金融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關解讀: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於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46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有關負責人強調指出,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補貼作出的規定,屬於企業財務規範,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税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税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税收的規定。(新華網羅沙韓潔)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財税[]1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不屬於免税項目,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税。繳税時間如何確定呢?

根據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並不負責補充醫療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業委託商業性保險公司代為管理或由企業自行管理。如果企業將補充醫療保險委託商業性保險公司管理,則應當在保險公司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户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企業自行管理模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於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包括個人賬户不足支付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16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餘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由於企業計提補充醫療保險時並沒有落入個人賬户,而且以後每位職工報銷的醫療費用金額不等,這種管理模式就很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福利費新政”並未改變税收政策

日前,財政部發布《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下稱《通知》)後,即刻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議,眾多媒體進行了各種解讀。

《北京晚報》、《第一財經日報》等媒體發表題為《福利費納入工資總額,房補飯補交補今後要繳個税》的文章認為,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將會導致部分職工多繳個人所得税。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張小姐,公司每月發給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補貼。根據新的規定,這1400元補貼今後將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資收入合併繳税。

《江南都市報》發表的《壟斷企業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財政部將補貼納入個税徵收範圍,是考慮企業職工工資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業鑽空子,在福利補貼方面,往往採取比基本工資高出幾倍的方式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税。這次政策調整將進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壟斷企業員工薪水,堵住這部分税收漏洞。

在這些媒體的報道中,基本上將《通知》規定的內容解讀為財政部對税收政策進行了調整,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過去不用納税,而今後需要納税了。對此,有關税收專家指出,這是媒體對《通知》的誤讀,實際上目前涉及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的税收政策沒有發生變化,“福利費新政”下這些補貼是否納税、如何納税還得遵循税法規定。

《通知》沒有改變現行税收政策

引起媒體熱議的是《通知》第二條的內容,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中國註冊税務師協會常務理事丁芸説:“《通知》並沒有改變現行的税收政策,只是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及其範圍,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無論是企業所得税還是個人所得税,現行的税收政策並未改變。”

丁芸介紹,《通知》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定義,即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通知》還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具體範圍。

北京金華融税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台背景時指出,財政部頒佈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已將原來應當由職工福利費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直接列入成本(費用)。財政部《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48號)中明確,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終結了已經延續了幾十年的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

王培指出,《企業財務通則》取消福利費計提後,一些企業出現了忽視職工福利費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與企業正常經營成本費用相混淆等現象,為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財政部出台了《通知》,以規範企業職工福利費核算。

王培説:“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遵循《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税務核算遵循税收法律、法規,兩者本身就存在差異,本身就是相分離的。不會因財務管理辦法的改變而必然使税收政策改變,反過來,也不會因税收政策的調整或變化而使財務管理辦法或會計核算方法發生變化。”

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劉玉章認為,《通知》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税。這已經清楚無誤地説明《通知》並沒有改變現行的税收政策,遺憾的是,這一條被人們忽略了。

劉玉章説:“從《通知》的規定看,財政部的主要意圖是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過去屬於職工福利的各項補貼納入企業人工成本管理。”

《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税負

丁芸説:“從個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個人所得税的繳納應以税法規定為基礎,不因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而變化。《個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58號)等文件早就明確了各項補貼的徵税問題,只不過在具體執行上有一些差異,徵收管理上還有待規範。原則上看,《通知》僅僅是在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層面作出相應的規範,不應當影響職工的個人所得税。”

劉玉章認為,各項補貼是否納税、如何納税税法早有規定。眾多媒體在解讀《通知》時,認為將各項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多繳税的觀點是誤讀。產生這種誤讀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對税收政策不夠了解,認為各項補貼放在職工福利費管理不需要納税,而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就要納税,實際上是否納税、如何納税要看税法規定,而不是看財務上如何核算。二是過去很多企業、事業單位有意無意地在各項補貼的財務核算上製造混亂,有的將補貼計入管理費,有的將補貼計入福利費,導致支付給職工的有些補貼應納税而未納税。

劉玉章説:“《通知》不會額外增加個人税負,如果《通知》實施後有些人的個人所得税税負增加,並不是因為税收政策發生了變化,而是因為《通知》強化了福利費的管理,使過去一些人的隱性收入顯露出來,使過去應該納税而沒有納税的收入正常納税而已。”

丁芸認為,目前企業職工收入的一部分在個人的工資、薪金中反映,還有一部分在福利費中以福利費支出的形式反映,這些收入扣除法定費用後都屬於應税範圍。《通知》的頒佈,對於企業而言,將企業以前在福利費中的各項支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便於管理;對於職工個人而言,將全部福利性的收入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使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確,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來源多樣化的現狀有所改變。因此,一方面,可以為以後加強個人所得税税源管理、進行個人所得税改革作準備;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要儘快進行個人所得税的改革,設計合理的扣除標準,要考慮工薪階層人員的家庭負擔,要考慮消費品的物價上漲情況,總之要使個人所得税真正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各項補貼是否納税、如何納税早有税法規定

劉玉章詳細解釋了各項補貼的現行税收政策規定。

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是否全部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呢?不是。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58號)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税。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税務局根據納税人公務交通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現在的情況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務費用標準,有的省沒有制定。那麼,沒有制定標準的地區扣除標準應該怎樣掌握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大企業税收管理司《關於税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的70%可以作為公務費用,只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對於通信補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4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税局、地税局協商確定。根據這個文件,各省級税務機關紛紛對辦公通信費的標準作出規定:例如北京市規定每人每月平均為300元。廣東省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這個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上海市規定納税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乾使用的`方法處理。

執行《通知》之後,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辦公通信補貼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税?根據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企業按月支付給職工的通信補貼的80%作為公務費用,只按通信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對於住房補貼,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但是隨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規定,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在計算個人所得税時不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不徵收個人所得税。企業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由於政策不統一,住房補貼的個人所得税徵免是爭論很大的問題。

對於午餐費補貼,國家税務總局在《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中規定,職工福利費可用於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通知》進一步明確: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可以在職工福利費列支,因為不屬於“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但是,對於企業未統一供應午餐而按月發給職工的“午餐費補貼”,是以現金髮放的人人有份的補貼,則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徵收個人所得税。

對於節日補助,按照《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屬於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税。(鄒國金)

職工福利費核算變化不影響企業税前扣除

財政部近日發佈《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從維護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發,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及賬務處理等作了進一步明確。結合相關規定,本文擬從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列支制度建設與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響作一些探討與分析。

財務規定幾次修改福利費列支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運用職工激勵機制是我國財務管理多年的一貫做法。

較早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對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及開支範圍作了較為細緻的規定,其後名稱進一步規範,並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作出相關規定,計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統一為14%,但計提依據不盡相同。直到1月1日,新《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長期以來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職工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原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改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按照規定結轉處理使用。

財企[2009]24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將符合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財企[2009]242號文件同時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範圍,包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還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温費等;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職工困難補助;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不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職工福利費是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要按規定予以披露。同時要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福利費會計核算變化不影響税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並不影響流轉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的計算和繳納,財務與税收上的差異仍應按照原規定處理。

1.對流轉税的影響。

根據税法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在“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中核算,同時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按税法規定標準扣除。涉及增值税銷項税額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對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響。

根據税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職工福利支出是指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支出。對其範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作了明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按照財企[2009]242號文件執行,在進行納税調整時按照國税函[2009]3號文件執行,分別適用。財企[2009]242號文件重申,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税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規定計算納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税前扣除,應作納税調整;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應付的租金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作納税調整,否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會形成重複扣除。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以及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的,按照税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此外,企業的勞動保護費支出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中核算,對符合税法規定的一般可以據實扣除。但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除從職工福利費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視為工資、薪金支出。

3.對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的影響。

根據税法規定,下列收入不徵税: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生育婦女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下列收入徵税: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等。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將各類補貼收入納入職工薪酬核算,對原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的項目調整到工資、獎金等科目中核算,職工薪酬總額內容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也並不因為財務核算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其將上述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個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對各類補貼及自產產品等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税。(韶軍 曙偉 清亮)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應繳個人所得税

近一段時間以來,不少效益好的企業紛紛為員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形成了一股熱潮!是什麼原因掀起了這股熱潮?

原因是今年6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27號)。該通知規定,自20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由於有了企業所得税扣除優惠,企業為職工辦理年1月1日以來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積極性大增。由於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人數增加,其涉及的個人所得税問題頗受關注。那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呢?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職工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稱為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户方式進行管理。從這些規定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税;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税。

這是迄今為止,對於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徵免税的最新規定。在該文件的免税項目中,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所以,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徵收個人。

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篇四

財政部關於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我部印發《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之後,各有關部門、地方及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都予以高度重視,並認真貫徹實施,對規範我國商品期貨交易財務行為,公平期貨市場財務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據調查反映,有些問題尚未加以明確,不便於執行。為此,現對執行中反映的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改造中有關資產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有期貨交易所都必須實行會員制改造,並按《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期貨交易所在進行會員制改造時,對會員大會召開當月末的原有淨資產,區別不同的舉辦方式進行處理。

(一)原由地方舉辦的期貨交易所,不論以何種資金舉辦,其淨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不得劃分為會員資產,並可選擇以下辦法處理:

1.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改造,由會員單位以繳納“會員資格費”的形式認購註冊資本後,以會員繳納的認購款或籌措其他資金在3-5年的期限內分期分批將原有淨資產上繳地方財政;對暫未上繳的部分,期貨交易所列作長期負債管理,並按主管財政機關的管理規定繳納資金佔用費。

2.原有淨資產交由具有經營性質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同時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務掛鈎手續。在移交原有淨資產時,與原有淨資產相關的債權、債務要一併移交,但屬於期貨交易業務的風險準備金、會員交存的'保證金及席位佔用費、會員資格費,不得劃給物業管理公司。

在移交實物資產時,期貨交易所要贖回交易廳、辦公場所等期貨交易必需的資產所有權,以便改善會員交易條件,降低期貨交易成本。

期貨交易所依照上述辦法之一處置原有淨資產時,應由理事會提出方案,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在期貨交易所組建時,中央部門實際有權益性資本投資的,應按出資比例分享期貨交易所在會員制改造時的原有淨資產,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應經主管財政機關和中央部門協商後,報財政部批准。

(二)原以股份制形式組建的期貨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方案實施會員制改造時,原投資單位為交易所會員並且具備條件繼續成為會員的,按照規定認繳會員資格費,原投資數額與會員資格費的差額按“多退少補”原則處理,如原投資數額大於會員資格費,並可按不高於差額部分50%的年回報率給予一次性回報;原投資單位不是交易所會員(含中央部門)或者不具備條件繼續成為會員的,由交易所退還其全部出資,並按不高於原出資額50%的年回報率給予一次性回報。

期貨交易所按前述原則處置後,退還的投資數額和給予回報數額之和與原有淨資產如有差額,列作資本公積金處理。

(三)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改造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税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實施會員制改造後逐年延續彌補。

二、關於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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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篇五

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廣東省發佈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下面一起來看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決定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5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