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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註冊條件都有哪些(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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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註冊條件都有哪些(新版多篇)

什麼是資本認繳登記制 篇一

什麼是註冊資本認繳制?註冊資本認繳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具體是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而公司實收資本以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不再作為登記事項的制度。

一、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法律釋義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而公司實收資本以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具體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允許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零首付”;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允許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申請工商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證明。

二、註冊資本認繳制的特點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公司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公司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個人獨資公司相關問題 篇二

個人獨資公司能不能直接轉成有限公司?

如果是個人獨資公司營業執照是不能變更為有限公司的,因為個人獨資公司和公司分別受個人獨資公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問題,因此,相互不能變更,只能是一個註銷一個新設立。如果你是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互轉的,因為公司性質是同類性質的。

個人獨資公司名稱有什麼要求?

個人獨資公司名稱沒有具體構成,只有相關的要求,要求如下:

1、公司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個人獨資公司的名稱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2、《個人獨資公司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公司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 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公司與公司和合夥公司或其他獨資公司名稱相區別。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公司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個人獨資公司與個體工商户有什麼區別?

第一、個人獨資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公司名稱,而個體工商户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

第二、個體工商户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公司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公司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説明了個人獨資公司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公司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户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户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着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户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公司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户。

第四、個人獨資公司與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公司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公司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户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對象。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户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户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户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另外,個人獨資公司與個體工商户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公司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公司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户一般不能以公司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公司與個體工商户在財務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公司法》的規定,個人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個人獨資公司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公司的必備條件,不以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而個體工商户由於情況複雜,是否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在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中也只作了原則規定。按照目前的執法情況看,個體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税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於我國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它與市場主體法律制度之間沒有統一的聯繫。目前税務部門認定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並不是以公司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同而劃分的。

一般來説,個體工商户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税人,而個人獨資公司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個人獨資公司註冊條件 篇三

根據《個人獨資公司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公司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公司名稱。個人獨資公司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公司也不例外。但由於公司主(出資人)對獨資公司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公司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公司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公司的註冊流程 篇四

(1)需準備的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四)公司住所證明;

(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個人獨資公司申請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公司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准的,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