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書
申報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
法定代表人:**
地址:**省**市**區市南路57號(**國際大廈)
申報債權事項及金額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報的債權總金額為645,179,246.38元。具體如下:
一、委託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複利債權合計640,870,113.77元;
二、電費債權3,420,863.61元;
三、房屋租金及利息債權合計854,392.00元;
四、物業服務費和車位管理費債權合計33,877.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委託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複利部分
(一)主債權形成過程
1、第一筆委託貸款
2015年3月10日,**集團與**中盟磷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盟公司)、中國民生銀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ZH1500000034800號的《公司委託貸款合同》,委託中國民生銀行向中盟公司發放了19,800.00萬元的貸款,年利率9%,逾期罰息利率與複利利率均為貸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
中盟公司收到該筆貸款後,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向**集團還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即人民法院受理中盟公司破產重整日),扣減以物抵債(詳見下文)金額後其拖欠**集團本金餘額105,305,794.47元、利息18,117,000.00元、逾期罰息43,967,606.24元、複利15,688,646.88元,合計185,102,388.02元。
2、第二筆委託貸款
2015年3月11日,**集團與中盟公司、中國民生銀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ZH1500000036393號的《公司委託貸款合同》,委託中國民生銀行向中盟公司發放了21,200.00萬元的貸款,年利率9%,逾期罰息利率與複利利率均為貸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
中盟公司收到該筆貸款後,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向**集團還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團本金21,200.00萬元、利息2,673,998.66元、逾期罰息78,069,000.00元、複利16,879,929.78元,合計309,622,928.44元。
3、第三筆委託貸款
2015年3月16日,**集團與中盟公司、中國民生銀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ZH1500000038392號的《公司委託貸款合同》(附件),委託中國民生銀行向中盟公司發放了10,000.00萬元的貸款,年利率9%,逾期罰息利率與複利利率均為貸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
中盟公司收到該筆貸款後,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向**集團還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團本金10,000.00萬元、利息1,375,000.00元、逾期罰息36,675,000.00元、複利8,094,797.31元,合計146,144,797.31元。
(二)擔保情況
2015年3月9日,**集團與中盟公司簽訂了《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擔保額度為人民幣5.1億元,質押擔保範圍為5.1億元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質押物為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及派生權益,登記情況為廬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編號為(廬)股質登記設字【2015】第9號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
2015年3月9日,**集團與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擔保額度為人民幣5.1億元,抵押擔保範圍為5.1億元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物為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設備,登記情況為廬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編號為056504002015013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2015年3月9日,**集團與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擔保額度為人民幣5.1億元,抵押擔保範圍為5.1億元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物為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何家小嶺硫鐵礦(證號C34000029086120033849)的採礦許可證明確的採礦範圍及將要辦理新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的採礦權。
2016年3月10日,**集團與韋盛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額擔保額度為人民幣8億元,保證擔保範圍為5.1億元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16年3月16日,**集團與無錫中遠公司簽訂了《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擔保期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擔保額度為人民幣8億元,抵押擔保範圍為5.1億元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質押物為無錫中遠公司持有的**達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9%的股權及其派生權益,登記情況為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編號為(川工商達字)股權登記設字【2016】第000013號《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
截至黔南州中院於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產重整之日,扣除中盟公司與**集團於2016年7月19日協商以物抵債償還的金額92,694,205.53元,中盟公司共拖欠**集團委託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罰息、複利合計640,870,113.77元。
二、關於電費部分
(一)債權形成過程
2014年10月13日,**集團與中盟公司簽訂編號為2014-DLC10的《供用電協議書》,約定由**集團磷礦動力廠從穿巖洞35KV變電站村莊出線櫃接給中盟公司供電,期限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
2016年1月18日,**集團與中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5-DLC15的《**磷礦生產(業務)協作單位電費結算協議》,約定由**集團磷礦動力廠從穿巖洞35KV變電站村莊出線向中盟公司供電,基本電價30元/KVA,額定容量4000KVA,電度電價0.5297元/KWH,中盟公司應於次月4日前向**集團繳納、核(結)算電費,逾期3個工作日仍未交預付電費的,按**集團**磷礦“電費收繳內部管理規定”執行,期限為2015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
截止2018年11月29日,中盟公司尚欠**集團電費為3,420,836.61元。
三、關於房屋租金及利息部分
(一)債權形成過程
2015年5月27日,**集團作為出租人與中盟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坐落於**市市南路57號**國際大廈12樓整層1192.19㎡出租給中盟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租金95元/月/㎡,實行季度支付制度。
2015年9月24日,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將租用面積變更為792㎡,並於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原《房屋租賃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2016年3月22日,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將租用面積變更為672㎡,並於2016年4月1日開始執行,原《房屋租賃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2016年9月27日,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附件),將租用面積變更為438㎡,並於2016年10月1日開始執行,原《房屋租賃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2016年12月29日,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附件),將租用面積變更為226㎡,並於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原《房屋租賃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2019年5月10日,**集團與**中盟磷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並終止了前述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如合同期滿,乙方繼續租賃房屋,甲方未按本合同有關規定提出異議,視為雙方以原合同相同的條件簽訂了新的合同,此合同為不定期合同…”之約定,中盟公司與**集團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自2018年5月30日到期後,雙方按照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達成了新的不定期合同,即中盟公司實際租用房屋的期間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甲方有權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遲延支付利息…”之約定,**集團有權要求中盟公司承擔遲延支付租金的利息。
(二)租金支付情況
2016年8月12日,中盟公司向**集團支付了2016年第三季度的租金191,520.00元,此後中盟公司未如約向**集團支付租金。
(三)租金欠付情況及計算過程
經**集團核算,中盟公司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5月10日共欠**集團房租資金及遲延支付利息共計854,392.00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證金2萬元),具體如下:
表1-房屋租金
序號 | 起算日 | 截止日 | 計算公式 | 租金 |
1 | 2016年10月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438㎡×95元/㎡×3月 | 124830 |
2 | 2017年1月1日 | 2018年5月30日 | 226㎡×95元/㎡×17月 | 364990 |
3 | 2018年6月1日 | 2019年5月10日 | 226㎡×95元/㎡×11.29月 | 242396 |
合計(單位:元) | 732216 |
表2-遲延支付利息
序號 | 逾期起算日 | 截止日 | 逾期天數 | 逾期金額 | 遲延利息 |
1 | 2016年10月1日 | 2018年11月19日 | 779 | 124830 | 48621 |
2 | 2017年1月1日 | 687 | 64410 | 22125 | |
3 | 2017年4月1日 | 597 | 64410 | 19226 | |
4 | 2017年7月1日 | 506 | 64410 | 16296 | |
5 | 2017年10月1日 | 414 | 64410 | 13333 | |
6 | 2018年1月1日 | 322 | 64410 | 10370 | |
7 | 2018年4月1日 | 232 | 42940 | 4981 | |
8 | 2018年6月1日 | 171 | 21470 | 1836 | |
9 | 2018年7月1日 | 141 | 64410 | 4541 | |
10 | 2018年10月1日 | 49 | 34567 | 847 | |
合計(單位:元) | 142176 |
四、關於物業服務費和車位管理費部分
(一)物業服務費
1、債權形成過程
2015年12月25日,**集團與**錦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公司)簽署了《物業服務合同》,將坐落於**市市南路57號的**國際大廈委託給錦江公司管理,並由其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其中寫字樓物業5.6元/月·㎡、裙樓3.3元/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集團與錦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WF-001-2018-WT-00003的《物業服務合同》,將坐落於**市市南路57號的**國際大廈委託給錦江公司管理,並由其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其中寫字樓物業5.6元/月·㎡、裙樓3.3元/月·㎡,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費用支付及欠付情況
根據錦江公司交費記錄及收款單顯示,中盟公司繳費截止於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間,中盟公司使用寫字樓的建築面積為226㎡,欠付物業服務費為28,219.00元(1266元/月*22.29月)。中盟公司欠付的上述物業服務費已由**集團代為向錦江公司支付,故**集團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物業服務費債權28,219.00元。
(二)車位管理費
1、債權形成過程
2017年1月4日,**集團與錦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WF-001-2016-WT-00023的《**大廈地下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約定**集團將**國際大廈所有地下停車場(包括220個車位及附屬設施)委託給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收費標準為每個車位200元/月,收費方式為**集團委託錦江公司代收,實行月底對賬、季度結算。
2017年12月28日,**集團與錦江公司簽訂了編號為WF-001-2018-QT-00115的《**大廈地下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約定**集團將**國際大廈所有地下停車場(包括220個車位及附屬設施)委託給錦江公司管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收費標準為每個車位200元/月、收費方式為**集團委託錦江公司代收,實行月底對賬、季度結算。
2、費用支付及欠付情況
中盟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間使用一個停車位(車牌號為:黑C9595C),此車現仍停放於**國際大廈負3層27號車位上。在此期間,中盟公司均未繳納停車費,欠付車位管理費金額共計5,658.00元(200元/月*28.29月)。現**集團根據地下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和錦江公司出具的中盟公司車位使用、欠付費用及車位使用費用代收的説明,向管理人申報車位管理費債權5,658.00元。
以上由**集團代中盟公司支付的物業服務費28,219.00元,中盟公司欠付的車位管理費5,658.00元,共計33,877.00元。
五、債權債務協商處理情況
(一)第一次以物抵債【已完成】
2016年7月19日,中盟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甕安縣華雄磷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盟公司的安排,與**集團簽訂《實物資產轉讓協議》,約定以甕安縣華雄磷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新龍壩洗選廠的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以及構建物作價146,606,540.69元衝減中盟公司所欠**集團的部分債務。由於**集團現場接收華雄公司資產時缺失兩台雷達料位(未含税賬面價值215,380.83元),實際受讓資產價值較轉讓協議價值少了251,995.58元(未含税賬面價值215,380.83元+增值税36,614.75元),因此**集團受讓的資產價值為146,354,545.11元(146,606,540.69元-251,995.58元)。
2016年8月10日,甕安縣華雄磷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集團簽訂《委託代繳税款協議》,約定由**集團代繳《實物資產轉讓協議》項下流轉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費)15,239,682.34元。**集團扣除抵債資產轉讓税金等費用後,將餘款131,114,862.77元(146,354,545.11元-15,239,682.34元)用於衝抵了中盟公司拖欠**集團的磷精礦石買賣款38,378,581.24元、食堂就餐費42,076.00元、編號為ZH1500000034800號的《公司委託貸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92,694,205.53元。
(二)第二次以物抵債【未能實施】
2016年9月3日,**集團與中盟公司、安徽輝隆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隆集團)、黑龍江倍豐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豐集團)簽訂《債務償還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中盟公司認可所欠**集團及下屬企業的債務,自願以其名下資產抵償所欠**集團及下屬企業、輝隆集團、倍豐集團的全部債務。
2017年1月8日,**集團與中盟公司、輝隆集團、倍豐集團、韋國良、韋華、韋亞再次簽訂《債務償還框架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中盟公司再次認可所欠**集團及關聯企業(主要為農資公司)的全部債務,自願以其名下資產抵償所欠**集團及下屬企業、輝隆集團、倍豐集團的全部債務。
上述兩個債務償還框架協議簽訂後,由於其他債權人對中盟公司提起訴訟並將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凍結,與中盟公司債權人招商銀行**分行之間的債務償還問題也未能達成一致,最終導致上述兩個債務償還框架協議未能履行。於是,**集團於2017年4月24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盟公司、安徽新中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中遠化工有限公司、韋盛等償還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5.1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和複利,**省高院於當日立案受理(未繳費,已按撤訴處理)。2017年11月,**集團向黔南州中院申請對中盟公司進行破產重整,黔南州中院經過審查於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產重整。
綜上所述,**集團申報的債權總金額為645,179,246.38元【其中:1、委託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複利債權合計640,870,113.77元;2、電費債權3,420,863.61元;3、房屋租金及利息債權合計854,392.00元;4、物業服務費和車位管理費債權合計33,8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