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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案卷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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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卷簡介

債權轉讓案卷分析報告

本案當事人共有三方,實際爭論分為兩方,其中第三方為債權人和債權轉讓人,原告為債權受讓人,被告為債務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

二、原告觀點理由證據

原告訴稱:被告曾在第三方債權轉讓人處任職,在任職期間曾多次因為買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萬左右,後來雖有小必金額還款,但是仍舊欠款一百八十三萬左右。後來第三方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將這筆債務轉讓給了原告,並且向原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後來又通過多次討債均未成功於是提起了訴訟。

原告證據:1.銀行的轉賬明細、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事實;2.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債權轉讓事實;3.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流水單證明被告已經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況表、變更等級表證明被告公司基本情況;5.房屋轉讓合同證明被告買房記錄。

三、原告律師觀點理由證據

律師觀點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過合作關係,且基於合作關係被告創立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期間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寫借條。被告的銷售業績無法證明,款項不應該是績效獎金。本案並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公司基本情況表

四、被告觀點理由證據

被告訴稱:原告主張的被告原來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績效獎金。且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證據:1.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證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資糾紛;2.被告銷售業績證明績效獎金的合法性;3.工商檔案證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東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證明被告與第三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五、法院認可的事實和證據

證據:1.對於金融憑證中第三方支付款項給被告予以認定;2.對於第三方自身的賬户明細不予認定;3.對於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和轉讓通知書予以認定;4.對於清算方案予以認定

事實: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萬元;2.第三方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3.被告曾經在第三方處工作過;4.被告與第三方有過仲裁和訴訟

六、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與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此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第三方曾先後支付給被告130萬元的事實,卻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項確係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歸還前一筆借款的情形下仍繼續多次出借款項,數額還不斷遞增,而在被告離職時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歸還事宜,明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項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借款。原告依據其與第三方的債權轉讓協議主張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七、我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第三方和被告之間的支付事實是否構成借貸關係。在原告缺乏借條之類的有效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時,原告律師提出可以根據雙方職業和合作等關係來證明,而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且第三方基本沒有在與被告合作或分開時提出過有關借貸關係,與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認定案件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當原告提出證明力比較大的證據時,法官會再去看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反駁,如果可以,那麼原告就需要再次補充證據否則法官就會傾向於被告。我最後的一個疑惑是;那麼在無借條而有支付憑證的事實上如何處理和認定成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八、我學習到的東西

(1)律師的取證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的取證情況有很多值得我學習,律師可以去房產檔案館去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和商品房交接書;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去婚姻登記處查詢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如果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法院出具協助調查函申請書》。

(2)律師的證據內容

在本案中律師對於借貸關係的證明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借款事實;第二部通過銀行轉賬憑證和公司賬目證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過查詢對方的購房合同等消費記錄證明對方的款項去向。

(3)庭審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請書是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請書。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追加被告妻子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

九、我的疑惑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隨着其市場規模的與日俱增,其在解決我國金融資源有限、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方面佔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為許多民眾法律素養不高或者礙於情面等原因,經常導致借貸關係的瑕疵。《合同法》第 196條的規定定義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時規定借貸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擬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要有具體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體現為借款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等體現雙方當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實質要件是指約定的款項等的現實交付,也即,法官通過審查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來確定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鑑於我國關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足,對於借貸合意或實際交付的證據只有其一的類似“孤證”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十、民間借貸其中一類案件特點

民間借貸中較為特殊又比較常見的是隻有金融支付憑證而無借據的情形。此種情況與其他情況相比主要體現在:

(1)借據的證明力

《浙江高院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由於借據的證明力很強,所以沒有借據的案子確實很難舉證。

(2)只有交付憑證而無借據

綜合指導意見和案例來看,首先,從被告主張開始,被告提出款項支付系基於另一法律關係而發生,並對款項往來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貸關係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不能舉證或舉證後案件事實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實後,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其他法律關係審理; 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十一、具體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已經生效,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但是收條與借條不同,收條內容反映的是一種給付關係,在法律上只能認定收到款項的事實,並不能證明款項發生的基礎關係,被告亦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因此僅憑該收條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雖然原告還提供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取款的事實,但是由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借款的合意,該取款憑證及收條並不能產生借貸關係成立的必然結果,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借貸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2)(2017)甘民初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第三方向被告轉款的憑證及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對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支付2000萬元,在被告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類型法律關係,該筆款項系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係的成立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書面證據,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僅憑轉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第三方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3)(2016)浙01民初114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持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在轉賬憑證中載明為“借款”,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確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項,且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款收據明確註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故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而兩被告卻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合意。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有效。

十二、應對策略和防範辦法

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處對這一類案件的應對策略和防範辦法。

(1)應對策略

當原告僅依據金融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係時,被告如果沒有答辯就會陷入劣勢,這是必然的,但是隻要被告有證據證明是另一種法律關係時就會擁有巨大的優勢,因為在這一類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憑證這一關鍵證據,而沒有借據和借款合同這種決定性證據。這時,原告只有三條路可走,一是證明對方的證據錯誤推翻對方的否定;二是繼續尋找新的證據加強對借貸關係的確信;三是改變訴訟請求,起訴對面不當得利,改變證明對象。

(2)防範辦法

知道了這類案件的勝訴難度,我們可以在訴訟前和借款前後進行防範。

1.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我們最好要拿到借條或借款合同,然後保存好支付憑證,最後要拿到對方的收據。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據,我們可以在支付的時候通過在轉賬目的中寫上借款等理由來加強支付憑證的證據力,還可以在收據上寫明情況,盡力使得憑證和收據變成一種另類的借據。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憑證的情況,而且支付憑證上也沒有借款字樣的辦法,我們有兩種彌補辦法,一是要求對方簽訂還款協議,二是儘量記錄與對方催款的通話錄音,同樣達到彌補借據的效果。

十三、總結

這類案件的主要特點也是其他案子要關注的主要特點有兩種:一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法院對於民間借貸中每個證據的證明力有自己的一套標準,根據細節的不同使得證明力有所波動,但總體有一個大致的趨勢,比如借據的證明力基本是最大的。二是證明責任的轉移問題,當雙方的證據證明力差不多或超過時,在法官看來證明責任就要開始轉移,不利的那一方如果不繼續補充證據很大可能就會承擔敗訴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