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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上下班管理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31W

職工班管理制度

職工上下班管理制度

為了創建一家充滿活力的律師事務所,也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每一位客户,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和水平,提升辦案質量及創建律所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上班管理規定:

一、考勤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所有人員必須按照工作時間準時上班,不得無故缺勤、曠工、遲到、早退。

二、上班時間規定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週末雙休

三、遲到、早退、曠工。 

1、員工遲到超過5分鐘,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10元,遲到超過30分鐘算曠工半天,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50元。

2、員工早退超過5分鐘,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10元,早退超過30分鐘算曠工半天,視為同意贊助律所活動經費50元。

3、律師及實習律師外出辦公事,可不到單位打卡,但須於上班前在律所工作羣裏説明去向及辦理事項(由行政人員記錄),不事先説明的,視時間長短分別按照遲到或者曠工論。

4、事務所設立上班登記簿或者打卡機,用於員工上下班管理,員工漏打卡需填寫《員工漏打卡情況説明》,由行政部門報主任審批。

5、員工確因私人事務需要佔用工作時間30分鐘以上應當請假,並履行請假手續。

6、行政人員負責本規定在全所貫徹執行,記錄和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隱瞞員工缺勤情況的,比照違規員工贊助金額雙倍贊助活動經費。

7、各人員認真執行並監督公司規定的打卡制度,不允許代打,對代打卡的員工一經發現,視為代打卡人、被打卡人每人每次各贊助律所活動經費30元。

8、上班時間內有事外出,要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羣告知去向及辦理事項,否則視為曠工半天處理。

9、律師事務所單獨設立活動經費池,接收上述贊助的活動經費,本制度通過即視為符合上述贊助費繳納條件的人授權事務所在發放工資時在其工資中直接扣收。活動經費用於律師事務所組織的郊遊、燒烤等集體活動,活動經費池每滿800元時,可以使用一次。

10、經月底統計,當月遲到或早退次數不超過3次,且沒有單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以上的,可以不計贊助費。但單月突破前述數量限制的,當月全部累積計算贊助費。

11、出勤記錄的統計週期為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四、請假

1、任何類別的請假都需律所主任事前批准,並將[請假條]交到行政辦公室備案。

2、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提前電話通知律所主任和行政部門並在事後上班時補辦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當月事假不得超過3天,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天,否則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員工身體不適請病假,須告知律所主任,填寫[請假條]交給主任簽名同意,遇緊急情況先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徵得主任批准,病後上班應補回[請假條],否則按曠工處理。

5、病假請假條應附有能夠證明患病且需要請假的證據。

五、曠工

1、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缺勤,或未經批准休假者將被視為曠工。律師事務所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在30天內未經批准缺勤總計3天(或累計24小時)視為曠工,按100元一天贊助律所活動經費。

六、員工的出勤情況計入律所年終的考核和評價及律師年度考核評價。

七、本制度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全所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