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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投入品質量常態化檢測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89W

農業投入品質量常態化檢測制度

農業投入品質量常態化檢測制度

為了加強全場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倡導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促進農產品安全生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生產農產品所必需的種子、苗木、肥料、飼料、農藥、獸藥及添加劑等。

二、由總場經發局牽頭,負責組織場鎮農技推廣站、畜牧獸醫站、城建管理局(執法大隊)實施監督管理。監管人員從上述單位抽派,場鎮監管人員必須經省市司法部門培訓,取得農業綜合執法資格,連級監管人員必須是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業務骨幹。

三、畜牧業投入品監管由場鎮畜牧獸醫站負責。

四、監管範圍:場鎮轄區內所有農業投入品經營公司、企業、門店、流動攤點及所有種養殖户。

五、監管對象:是否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及添加劑;是否經營假冒偽劣、包裝不符合規範的農業投入品;有效期即將到期或過期投入品是否分櫃放置,並有醒目文字説明;經營證照是否齊全;種養殖户是否濫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六、每年組織規模監督檢查5次。其中每季度一次,春耕生產前檢查1次。各片區各農業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業投入品的經常性監管,發現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場鎮。

七、嚴禁經營者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嚴禁蔬菜、葡萄種植區經營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八、嚴禁農業生產者購買使用國家嚴禁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得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藥;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有機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業費渣;不得超量濫用農業投入品。

九、調進種子、種苗必須檢驗檢疫合格,方可用於農業生產。

十、引進新農藥、新肥料、新作物品種必經試驗示範後方可銷售推廣應用。

十一、農業投入品經營者必須建立完善進銷貨台帳;使用者要做好投入品使用記錄。

十二、農業投入品經營者要主動給予購買者銷售憑證,並免費提供使用技術諮詢;購買者要主動索要購買憑證,並妥善保管。

十三、經營者應具備合法經營手續,證照齊全,上崗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組織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從事經營。

十四、農業投入品經營者、使用者必須配合執法檢查,並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相關提問,不得無故阻撓。

十五、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要向執法對象出示有效證件。執法過程中不可通風報信,不得徇私舞弊,要秉公辦事,公證執法。

十六、農業投入品經營者、使用者違反本制度,由執法部門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七、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單位、個人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