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建築企業公司規章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6.1K

建築企業公司規章制度【多篇】

建築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一

一、門衞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加強工作責任心,不與無關人員聊天,不得擅自離崗,做好記錄。上班人員着裝整潔,準時上班,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二、值班人員要做到勤巡視,勤檢查,每夜不少於4~6次。節日期間更應重視加強巡檢。

三、值班室無關人員請免入室,外來人員和來客必須按規定登記。按要求做好三簿登記和保管工作。

四、料、具外出必須持有出門證,無出門證的警衞人員權扣留不準放行。

五、外來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須經值班領導同意。外出車輛務必聽從指揮,沖洗乾淨後放可出入。

六、晚上十點關鎖大門,早上六點開啟大門。如有特殊情況,須向門衞講明原因,徵得同意後方可出入。

七、非機動車輛進入現場必須聽從指揮,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八、非現場工作人員免進施工現場,入場者必須戴好安全帽。

九、嚴禁材料流失,防止失竊,一旦發現照價賠償且罰款,並開除出隊。

十、車輛進出工地,應報安全警鈴確保安全。

建築企業的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説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髮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係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佈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範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准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説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管理制度《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範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衞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衞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衞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常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衞生要求;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衞、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築公司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築施工許可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並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委託,具體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築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築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採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

保證金,並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於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週內向市建築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於70分)。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後),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於2人。市建築安全監察站工作

人員在進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