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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鑑定申請書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5.65K

申請鑑定申請書多篇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1

申請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仲裁機構對王____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王____系申請人公司的職工,在生產崗位工作。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上班時間,王____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場所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後,申請人積極為王____進行治療。王____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自行委託________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殘鑑定,鑑定結果為傷殘等級9級。但事實上王____在工傷事故發生前在相同的受傷部位早已存在過舊傷,因此申請人認為上述鑑定結果不符合事實,不應由申請人承擔其舊傷的責任。

據據相關法律之規定,特申請仲裁機構對王____的傷殘一事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鑑定結果。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2

申請人:清水河縣新崗冶煉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縣窯溝鄉馬路塔村

法定代表人:陸成勝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郭偉俊內蒙古經略律師事務所13604715164

申請事項:

請求二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由牛永貴20XX年5月2日與20xx年元月4日分別以擔保人名義所行成的兩張借條的真實性做出司法鑑定:

第一、該兩張借條書寫內容與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時間做出鑑定;

第二、該借書些內容與蓋章的先後順序做出鑑定。(字壓章還是章壓字)

第三、借條書寫內容與擔保人“牛永貴”的簽名是否屬於同一人牛永貴所寫做出鑑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訴人起訴申請人要求償還他們的款項,一審時被上訴人稱該借條是後蓋的章,既然如此那麼應該時章壓字了,但時從肉眼就可以看出時字壓章。説明原告在説謊!申請人從來沒有借過被上訴人的錢,更沒有讓牛永貴做過什麼擔保人。但內蒙古自治區清水河縣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不顧事實卻認定了兩張借條的真實合法性,並據次判決清水河縣新崗冶煉有限責任公司敗訴。

事實上該兩張借條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訴時偽造的,為了能準確查明事實,確保判決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請人請求二審法院對以上請求鑑定事項做出公正合法的鑑定。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3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區十八里河鎮東吳河村。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條”中的簽名‘王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收到條”一份(收到條的內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鋼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該收到條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收到條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徵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收到條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況且,被告購買申請人鋼材後,申請人從沒有受到過被告五萬元的鋼材款。

至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偽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人:朝魯門,男,1978年7月16日,達斡爾族。

住址:內蒙古呼倫貝爾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彥託海鎮錫尼河路平安街電信2棟241號。

身份證號碼:7162039

聯繫方式: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4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人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家住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劉家鎮三合村七組,聯繫電話xxxxxxx。

本人於20xx年xx月xx日16:30左右,在北京地鐵六號線03標項目部工作過程中,本人(受傷經過)。事故發生後,項目部第一時間將本人送進北京蓮花池康復醫院急診入院治療,經醫院初步診斷結果為:左足重物砸傷術後第4、5趾不全離斷,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頭骨折。現已出院,正在進行恢復鍛鍊。

現本人需要辦理工傷保險賠付等相關事宜,特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望辦理為謝!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5

申請人: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傷殘等級鑑定;

2、後續治療費用鑑定。

事實與理由:

關於我訴_________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及後續治療費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託相關部門對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鑑定,請委託為盼!

此致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6

申請人(上訴人):

被申請人(被上訴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被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果,特申請對被申請人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鑑定。

傷殘評定是一個複雜的工作,鑑定人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庭審過程中,申請人明確提出對被申請人李樹彬十級傷殘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能認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原審法院並未依法全面審查客觀事實,未批准申請人該項申請,判決認可了李樹彬的十級傷殘。

因此,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批准對被申請人李樹彬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鑑定申請書篇7

申請人: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漢台區人民檢察院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便認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申請理由:

作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傷害一案的辯護人,本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請求,認為本案需要對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後,即被漢台區看守所幹警送往三二○一醫院治療,但三二○一醫院將被害人肖某某誤診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臟挫裂傷”,在治療過程中,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先切開被害人的腹部,但發現被害人的肝臟完好無損,嗣後,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又將被害人轉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術,因延誤時間過長,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吳朝俊、王娟,漢中市公安局法醫呂有信,漢中市公安局漢台分局法醫張正明對被害人肖某某的屍體作出了《屍體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經治醫院未及時明確診斷,對肖某某的治療時機存在延誤”。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醫院與被害人肖某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三二○一醫院一次性賠付給被害人肖某某親屬人民幣八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本律師認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麼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應當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傷害的刑事責任。

⒊司法鑑定還能解決如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醫院前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因為本案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的傷情是“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而“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不屬重傷範疇,但屬不屬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待於進行司法鑑定,如果鑑定是輕傷,那麼對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則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律師懇請貴院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此 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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