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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檢討書

欄目: 檢討書 / 發佈於: / 人氣:9.25K

第一篇:職務

職務檢討書

1.在廠長和總會計師領導下,負責全廠資金調配、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推行現代化管理方式,進行企業經濟核算和分析工作,並反映其成效。 2.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財經紀律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保證國家、工廠利益不受侵犯。 3.根據工廠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編制全廠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和成本計劃,並加強管理,促進各項經濟指標實現。確保按期組織税利上繳,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4.組織制訂儲備、生產、成品資金定額,嚴格費用開支,加強成本管理,搞好經濟活動分析,蒐集、整理、積累歷年各項原始資料,指導車間經濟核算工作,促進工廠經濟效益逐年提高。 5.負責企業資金管理,監督其增減變動,負責盤盈、盤虧、報廢清理、貨款結算、催收和處理等工作。做到情況清楚,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處理及時。 6.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蒐集整理價格資料,負責制訂廠內勞務、產成品、半成品、物資等的計劃價格,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車間對材料、產品正確計價和銷售。 7.負責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蒐集和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手續報請銷燬。 8.負責對全廠重要經濟合同的審查會籤。並監督經濟合同的執行,確保工廠利益不受損害。 9.負責組織起草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 10.根據工廠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科方針目標的展開、檢查、診斷和落實工作。 11.負責完成廠商臨時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二篇:職務行為

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標準屬於主觀性判斷標準, 對職務行為的判斷通常需要根據內部的僱傭關係來決定, 容易受 當事人舉證程度的影響,法官不易掌握。因為如以僱傭人的意思來判斷,則會使不當職務行 為或利用職權圖謀私利的行為造成的損害, 排除在職務範圍以外, 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相反,如以受僱人的意思為依據進行判斷,雖然對受害人並無妨害,但容易不適當地擴大職 務範圍,對僱傭人不公平。所以,這兩種標準都不宜作為審判上的判斷標準。第三種標準屬 於客觀標準,其依據為外形判斷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不管僱傭人、受 僱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對職務範圍及免責條款的約定如何, 而從通常人的視角出發, 考察行為 的客觀表象後再得出結論。 故職務行為既包括依僱傭合同關係中所約定的職務行為, 也包括 與執行職務有相當關聯的行為。 如此, 第三種標準不僅可以避免外人對僱傭關係的內容很難 甚至無法察覺的缺陷,還更合乎公平正義的法律要求,且便於在審判實務中把握。 二、確定職務範圍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某一行為與職務行為是否有相當的關聯,應當考慮以下因素:首先,因執行職務行 為而引起,原則上應當在職務時間、地點範圍內,非職務時間、地點則必須與職務有內在的 關聯,此屬例外。其次,受僱人在越權或實施違法行為時,有為僱傭人謀利益的表象,這種 表象不以事實上僱傭人有無獲取利益為必要。 但如果純粹是受僱人利用執行職務以謀取個人 私利的不屬於執行職務行為, 如酒店的服務員為餐飲費發生糾紛而毆打顧客, 醫師為病人治 病時乘機竊取病人衣物等,則與職務行為沒有關聯。再次,相當關聯的認定是以通常人的判 斷為標準, 應綜合案件的各種具體情況, 在增加被害人求償機會與避免過分加重僱傭人責任 之間獲得最大的平衡。 本案中, 由於潘國革阻攔徐超等人的行為系執行雪龍不夜城指派任務的職務行為, 在徐 超等人先動手打人的情況下,發生爭打、繼而相互間發生混戰,均系執行職務行為的自然延 續。雖然,潘國革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刺徐超的行為是一種故意傷害徐超的刑事犯罪行為, 其行為本身超出了檢票職務的範圍, 同時也無證據表明這一行為是受雪龍不夜城的指使, 但 從客觀上判斷, 潘國革的系列行為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相當的關聯, 屬因職務行為而發生 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法院應判決由雪龍不夜城對潘國革的行為承 擔民事賠償

責任。 行為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 一般情況下包括行為的違法性、 損害 後果、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等四個要件,但在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是 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以及免責條件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在上述判例 1 中,趙某 的損害如果學校管理存在過失,應該承擔監護不周之責,便屬於特殊侵權的範疇,但該判例 中,趙某的致害原因在於王某讓其去打開水,不適用特殊侵權的歸責,而應適用一般侵權的 過錯歸責原則。至於上述判例 2 中的乙開車撞傷甲的行為,符合一船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在 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過錯歸責原則處理。 2.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 對於行為人的哪些侵權行為屬於職務侵權行為,即如何認定行為人“執行職務”,筆者 認為應當採取僱主主觀意思擴張解釋説, “應指一切與僱用人所命執行之職務通常合理相 即 關聯的事項”。該説以僱主所指示執行的事務為基本範圍,同時認為客觀上與執行僱主指示 的事務有合理關聯性的行為也屬於職務行為, 是主觀説和客觀説相結合的一種學説。 台灣判 例實務基本參照該種學説,對職務侵權行為中“執行職務”的解釋為:(1)行為本身即屬 職務之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在內);(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其系執行職務之行為;(3)與 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由此看來,職務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以用人單位的主觀意思為基 礎, 即圍繞其賦予行為人的職務要求,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的合理 範圍內都應予以考慮。 至於如何認定 “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 筆者認為實踐中需要綜合參照以下標準: , (1)行為人的職務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通常的可預 見性;(2)侵權行為所藉助的危險工具(如汽車、公章、票據等)是否是為完成職務而由 用人單位所提供;(3)該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行為人執行職務的時間範圍內,發生的場所 是否處於用人單位的支配領域內,用人單位對此侵權行為的發生有無控制的必要性與可能 性;(4)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意圖如何;(5)執行職務過程中突發的自然性的個人 行為,例如上廁所、引火取暖、吸煙、短暫地休息一會兒,一般應認定為“與執行職務具有 適當關聯性”;(6)行為人的行為並非實質性地偏離完成工作所必須或應當實施的行為範 疇,通常也可以視為“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總之,擴大解釋“執行職務”的外延, 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受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職務行為和個

個人行為區分的關鍵是客觀方面當事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權力, 如果沒有利用 職務上的權力就不是職務行為。 職務行為的核心-即“因履行崗位職責而發生的法律行為”。 關於被告劉某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陳述雙方在實際履行中達到十六七萬元的交易額的 問題,且不説其與原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確已實際履行,並達到該交易額,即使被告劉 某與原告確有該筆交易, 但該交易與原試養合同之間也無任何關聯性, 即與原告訴訟請求所 依據的事實主張無關聯性。同時,要證明被告劉某因該筆交易所欠債務是職務行為,首先要 有證據證明其進行的該筆交易是代表分公司或受分公司委託從事的經營活動。 事實上, 被告 劉某和原告不僅沒有該方面的證據,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確有該筆交易的證據。因此,僅憑 被告劉某的該陳述也不能確認其出具欠據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一般來説, 職務行為是與法人 的工作人員職責範圍密切相關的。 凡是法律明確規定和法人的章程、 條例中確定的應當由法 人行使的職權, 以及為了實現法人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和維護法人自身管理及滿足社會需要 而實施的行為, 都屬於職務行為。 本案被告劉某出具欠據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職務行為的界定。 首先,其出具的欠據雖然落款寫有分公司名稱,但沒有加蓋分公司印章,法律沒有規定該行 為系職務行為。其次,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是運輸業,並沒有養殖與活鴨購銷業務,其章程和 條例也均沒有確定被告劉某的該行為系職務行為。 最後, 被告劉某的該行為超越了分公司經 營的業務範圍, 與分公司經營的業務也無必然聯繫, 不能説明其該行為是為了實現分公司的 生產經營和為實現分公司利益而從事的社會活動。 因此, 被告劉某出具本案中的欠據的行為 是個人行為 不是的,時間、地點是判斷是否職務行為的關鍵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在本案例中,許女 士丈夫的陪酒行為,雖然與其工作內容無關,也不是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內發生的,但他 的行為是領導安排的、是為公司利益而作為的行為。所以,陪酒可以視為職務行為

豐都縣雙龍場鄉政府林業站職工隆應明,在上班時間幫領導取鑰匙時摔傷一案日前一審判 決。法院認定,隆應明的行為雖然不算工傷,但屬於職務行為,其受傷致殘的後果由政府買 單。 2014 年 9 月 7 日下午 3 時許,隆應明正在上班時,副鄉長向旭東叫他到附近的鄉政府 宿舍樓,幫鄉黨委書記向愛權取鑰匙。隆應明從 4 樓吊下 3 樓取鑰匙時,繩索突然斷裂,隆 摔成重傷。 該縣人事局認定隆應明是幫私忙不能算工傷, 隆只好將領

導向愛權起訴到豐都縣 法院,索賠續醫費。法院審理期間,向愛權又把向旭東、鄉政府追加為被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隆應明在上班期間受分管領導向旭東安排,由政府提供作業用具(繩 子)在從事工作過程中受傷致殘,雖然該工作不屬份內之事,不屬於工傷,但屬於職務行為。 況且,鄉政府已表示“參照工傷對待”。所以,鄉政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還認為,向愛權作為主要領導責任人,在無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放任、默許隆應 明從事高危作業,應該承擔一定相應的責任;隆應明雖然是受領導安排從事工作,但明知是 高度危險作業,也無作業的資質,況且在無任何安全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去取鑰匙,也有一定 的過錯。 豐都縣法院一審判決,除了雙龍場鄉政府已支付的 9.8 萬餘元治療費用外,尚欠殘疾 賠償金、續醫費等 8.9 萬餘元,由鄉政府承擔 80%,隆應明和向愛權各承擔 10% 餐飲費用共約 1 萬餘元。之 後,某大酒店多次找體育局催要此款,體育局在分期償還 部分招待費後,因經費緊張,仍有 9977 元難以還清。2014 年 10 月,該大酒店在多次向縣 體育局要款未果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熊某個人清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熊某到該 大酒店安排他人就餐, 與大酒店形成了飲食服務合同關係, 至於熊某安排他人就餐行為是否 是受單位委託的職務行為,大酒店沒有義務予以審核,大酒店與體育局沒有形成合同。遂判 決熊某於判決生效後 3 日內向大酒店清償所欠的就餐費用。 熊某接到判決後, 認為自己在就餐單據上簽字是執行單位領導安排, 是代表單位籤的, 是職務行為。於是不服此判決,並於判決生效後向縣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

原審判決認定義務主體錯誤,此筆餐飲費應當由體育局償還。據此,提請滁州市檢察院對此 案提出抗訴。 近日, 該縣法院再審後採納了抗訴理由, 遂改判由該縣體育局向某大酒店結清拖欠的 餐飲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有人向我們提出職務行為與民事法律後果或民事責任的關係問題。其實, 這一問題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答案。 就通常而言,職務以一定的職位和責任為要素,需要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工作 崗位。其特徵主要是:1、職務包括職權和職責兩個基本要素;2、職務因工作而設置,不因 人而轉移;3、職務有數量限制,其數量取決於該單位任務大小、複雜程度以及經費狀況等 因素; 職務可以採用一定的標準和方法歸類; 同一職務在不同時間內由不同的人擔任, 4、 5、 工作人員離開職務,不影響職務的存在;如果職務撤銷,有關人員必須隨之變更工作。 職務

可以是有報酬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公職,也可以是私職。公職授權任職者幹 預別人的事務,而毋庸被幹預者的請求或允許。私職只有有限的職權範圍,比如遺囑執行人 或受託管理人。職務行為,顧名思義,就是履行職務而發生的行為。但職務行為的性質並非 是一成不變的。同一職務人在實施不同的行為時,其性質就不盡相同。比如,一個行政執法 機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時,其行為性質就(具體)行政行為;當其為本單 位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行為性質就是民事行為。有時,同一個職務行為其性質也有雙重性, 但這往往與授權單位性質的雙重性密切相關。 體育競賽中, 裁判行為的性質就具有典型的雙 重性。 就拿司職中國甲級聯賽的足球裁判來説, 由於其實施職務行為的權利來自中國足協的 授權,這樣看來其行為性質就是個普通的民事職務行為。但我們必須弄明白的是,中國足協 與國務院體育總局下設的行政職能機構足球管理中心實際上是一套班子, 對外掛兩塊牌子而 已。 因而, 裁判行為是受足協和管理中心雙重委派的結果。 反言之, 裁判的身份也有雙重性, 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居中裁決者。 當其因裁判酬金等與足協發生爭執時, 雙方之間的糾紛就 屬於民事性質。當其因此職權收受賄賂時,依一般法理精神,就要按高一檔的身份,即行政 管理者的身份來定罪量刑。因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將裁判龔建平 的行為定性為受賄罪的做法並無不妥。 參照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如何認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成員之行為是職務行為 還是個人行為,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2.行為 人的行為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 這種授權可以基於法律獲得, 也可以基於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章程獲得, 還可以基於合法任命等事項獲得。 3.行為人的行為應與授權的內容或者 章程、合法任命等書面文件的規定有關,即行為人是在執行其所在法人或組織授予的職務, 並且與該職務在客觀存上具有密不可分關係的事務行為。 如果不符合上述幾個要件, 那麼在 一般情況下即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 本案中,鬱某在 1998 年時任村支部 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職務,從主體上看,其屬於該村的負責人。因此,其可以所在村的名義從 事經營活動。但是,根據職務行為的要求,鬱某在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行為時,必須是為了其 所在村的利益。然而,鬱某事後並未將收款收據的另一聯交由所在村財務人員保管。同時, 其也未將收到的 3 萬元交給村財

務人員保管, 在該村相關帳目中也未有該借款的記載。 況且, 根據查明的事實,鬱某並未將其經手所借的 3 萬元通過所在村的帳目投入俞新開辦的足球 廠,即以村的名義投入該資金,而是由其直接交給了俞新。這表明鬱某的行為並不是為了其 所在村的利益。更為重要的一點,程某某在向鬱某催款時,鬱某在“為籌建足球廠……”前 添加了“村”字,這至少能夠説明,直到那時,鬱某才在主觀上認為他的這一行為是代表了 所在村,因而其才在訴訟中抗辯稱他的借款行為屬於職務行為。 項某吸收40筆存款的行為均是職務行為。首先,項某是某鎮信用社的正式工作人員,其 職責是吸收存款。因此,項某吸收40筆存款,並向存款人出具書面存款手續是在履行其職 責。其次,劉某等24户存款人在項某處存款是基於對項某是某鎮信用社工作人員的認識, 基於對該信用社的信任,而不是基於對項某個人的信任。第三,在項某出具的39份正式的 “農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單據和1份白條等書面存款憑證上均有“存款”的字樣,這表明雙 方對存款的認識是真實的、一致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關於“企業法人對它的法 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規定, 某鎮信用社應對其工作人員項某 吸收存款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支付40筆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至於項某是 否將吸收的存款交給信用社, 屬於該鎮信用社和項某之間的內部管理問題, 與24户儲户無

關。 即使項某沒有或沒有及時將該存款轉交該鎮信用社, 也是因某鎮信用社把儲蓄專用章和 正式存款單據交給項某個人支配以及讓存款人把存款交給項某個人而不是交給信用社等管 理上的漏洞和失誤所致,應由項某個人負責,儲户對此既無法查知,更無法控制。因此,以 書面存款手續沒有加蓋儲蓄專用章為由認定項某吸收存款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 為是錯誤的。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承建小區託兒所工程和何某出具的結算明細及所欠工程款 154413 元 的欠條事實存在。但何某作為被告海銀公司的工程副總指揮,受海銀公司委派,在負責小區 託兒所工程過程中,對外所實施的行為是代表海銀公司的,屬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應由海銀公司承擔。
判斷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執行職務的時間和地點。2.實施行為的名 義或身份。3.與所享有職權和所執行職權的內在聯繫。

運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學説判斷職務行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外設立、

第三篇:檢討書

檢討書

事情經過:

在考試進行時,我忘記了帶考試用的計算器,就拿手機出來做算術題,但與此同時,我對那門學科高分的渴望慫恿我去看手機裏面之前老師給的資料.儘管對於我的作用不大,因為此前任課老師就説過,想得高分就不能去抄那答案.要用自己的語言去表達出一份完整的有自己靈魂的答案,而此時我已經完成了這道大題的3/4了.正當我在遲疑選擇看或者不看的時候,就剛好被監考老師發現了我的手機拿了出來.事後我也向監考老師承認了錯誤.

這次犯錯誤,自己想了很多東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氣自己,去觸犯學校的鐵律,也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

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説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佈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也是對老師的不尊重。應該把老師説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佈的校規校紀緊記在心。

事後,我冷靜的想了很久,我這次犯的錯誤不僅給自己帶來了麻煩,耽誤自己的學習。而且我這種行為給學校也造成了及其壞的影響,破壞了學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學們中間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於我一個人的犯錯誤,有可能造成別的同學的效仿,影響班級紀律性,年級紀律性,對學校的紀律也是一種破壞,而且給對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師,家長也是一種傷害,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一種不負責任。

每一個學校都希望自己的學生做到品學兼優,全面發展,樹立良好形象,也使我們的學校有一個良好形象。每一個同學也都希望學校給自己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來學習,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但是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靠的是大家來共同維護來建立起來的,而我自己這次卻犯了錯誤,去破壞了學校的良好環境,是很不應該的,若每一個同學都這樣犯錯,那麼是不會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形成,對違反校規的學生給予懲罰也是應該的。

我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我應該為自己的犯的錯誤付出代價,我也願意要承擔儘管是承擔不起的責任,尤其是作在重點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錯誤中應負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我真誠地接受批評,並願意接受學校給予的處理。

對不起,老師!我犯的是一個嚴重的原則性的問題。我知道,老師對於我的犯校規也非常的生氣。我也知道,對於學生,不觸犯校規,不違反紀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項最基本的責任,也是最基本的義務。但是我卻連最基本的都沒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錯,我深深懊悔不已。我會以這次違紀事件作為一面鏡子時時檢點自己,批評和教育自己,自覺接受監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奮進,亡羊補牢、化羞恥為動力,努力學習。

我也要通過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措施。自己還是很想好好學習的,學習對我來是最重要的,對今後的生存,就業都是很重要的。我現在不小了 ,能去拼搏的時間也不多了.。但我還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師給予我一個做好學生的一個機會,我會好好改過的,在今後的學習生活中,我一定會好好努力的。

在這半月中,我每天還是按時就起牀,想想我在學校也生活了近兩年了。對學校已有很深的感情,在今後學校的我,會已新的面貌,出現在學校,不在給學校和年級還有我的輔導員摸黑。無論在學習還是在別的方面我都會用校規來嚴格要求自己,我會把握這次機會。將它當成我人生的轉折點,老師是希望我們成為社會的棟樑,所以我在今後學校的學習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僅把老師教我們的知識學好,更要學好如何做人 ,犯了這樣的錯誤,對於家長對於我的期望也是一種巨大的打擊,家長辛辛苦苦掙錢,讓我們可以生活的比別人優越一些,好一些,讓我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中去。但是,我犯的錯誤卻違背了家長的心願,也是對家長心血的一種否定。

我對此很慚愧。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對於這一切我還將進一步深入總結,深刻反省,懇請老師相信我能夠記取教訓、改正錯誤,把今後的事情加倍努力幹好。同時也真誠地希望老師能繼續關心和支持我,並卻對我的問題酌情處理。

09財管 賴汝鵬2014-6-13

第四篇:檢討書

犯錯誤人自我批評時所寫的文稿,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和事實、原因以及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措施。下例是1982年4月17日《人民日報》發表(本站推薦)的該報記者楊登渠同志為一篇報道嚴重失實所寫的檢討。 我的檢討王鵬飛同志的意見很好。我希望把他的信和我的初步檢查,都在報上公開發表,以教育更多的新聞工作者。 1月下旬,我到滇南採訪,23日得知沙甸軍民要在除夕開聯歡會。我瞭解了有關內容,在24日(除夕)晚飯前寫成初稿,因為沙甸無法發稿,加上我要去縣城完成另一採訪任務,便離開了沙甸,行前我囑託駐地部隊的新聞幹事李文義同志到時候去參加晚會,並且約定,如果不該原計劃進行,一定要在晚11時前給我打電話。當晚,李文義同志沒有打電話,我就把稿子發往報社了。看到王鵬飛同志的來信,才知道報道有誤。經查,當晚張子仁阿甸因病重,不能到會講話,是由公社宣傳幹事代講的,沙甸的演出隊沒有按原計劃演出,是因為羣眾要求早日看電影。李文義同志因為愛人來部隊探親,他也沒有應約去晚會現場。這就造成了報道在重要情節上的失實。造成失誤的原因,主要是我責任心不強,採訪作風不深入,不踏實。作為一個記者,不論有多少理由,都應親臨第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確保事實無誤;尤其是事前草擬了稿子,發稿時更應認真核實。我沒做到這一點,卻去採訪另—篇報道,盲目追求發稿數量,這就必然顧彼失此。這篇報道失實,我的心情非常沉痛。我感謝王鵬飛同志的批評,一定認真吸取教訓,避免今後發生類似的錯誤。楊登渠

第五篇:檢討書範文

逃課檢討書

本人由於逃了一節素描課,不想運氣好背被煩人班主任逮住要寫檢討書.便集個路精華總算搞定了,想想就這麼交掉了也怪可惜的,不如給往後和我有一樣遭遇的人一個樣本!我最敬愛的老師:

今天,我懷着愧疚和懊悔給您寫下這份檢討書,以向您表示我對逃課這種不良行為的深刻認識以及再也不逃課的決心.

早在我踏進校們,老師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強調,全校同學不得逃課.可是今天上午我還是逃了一堂老師給我們精心準備的無比生動的課,錯過了一次老師嘔心瀝血給我們製作的知識大餐.美術是體現個人鑑賞能力和修養的一門課,我應當珍惜這個機會,可是我錯過了,這莫過於人生的一大損失.同時,老師,您的關心也令我深深地感動,我知道少幾個人上課對您來説知識有好處而沒有損失的,可是您還是及時發現並教導我,令我下次不再犯.您是多麼慈祥,多麼偉大啊!我感激的淚水可以添滿整個塔里木盆地;我因過分激動而跳躍的心可與唐山大地震相媲美;我浪女回頭的決心可賽過女媧補天時的毅力.我堅決保證以後的素描課除極特別的原因我一定會在課堂上認真聽講.如果説把整個太平洋的水倒出來,都澆不滅我對您憤怒的火焰,那麼,整個太平洋的水能全倒出來嗎?不能,所以我並不恨您,所以我相信你一定能原諒我這次無意間所犯的錯誤,之所以説是無意間上因為真的沒有弄清楚到底是不是在外寫生,雖然這也許只是一個不假的理由,真實就是真實,事實就是我沒有去上素描課,但我還是嚮往這樣能減輕我所犯的錯誤的深度.

對不起,老師!這次我犯的是一個嚴重的原則性的問題.錯誤已像光天化曰下的兇器説出了一切事實.

老師反覆教導言猶在耳,嚴肅認真的表情猶在眼前,我深為震撼,也已經深刻的認識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

如今,大錯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檢討,認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錯誤:思想覺悟不高,本人對他人的尊重不夠,以後我將對老師有更多的尊重.對重要事項重視嚴重不足.平時生活作風懶散,如果不是因為過於懶散也不至於如此.

我辜負了您的一番心血,事無鉅細.見微知著,由小及大,我作為一名大學生有事不請假,給全班作了壞榜樣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對於我逃課的事情,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這樣有事沒請假,讓老師擔心我的安全.本應按時出現的我為能按時出現,試問則呢不會讓平時十分關心每一個學生的老師擔心.而這樣的擔心很可能讓來勢上課工作分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2.在同學們中間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於我一個人的逃課,有可能激發一個欲逃課的同學的堅定決心,景象班級紀律性,也是對別的同學的父母的不負責.

3.影響個人綜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條件下為能提高.如今錯已鑄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檢討自己的錯誤.

4.思想覺悟不高,對錯誤的認識不足,試想如果當時我就認識到此事的嚴重性,錯誤就不可能發生.之所有的問題都歸咎於我還為能達到一個現代大學生應具有的認識問題水平,為能對老師的辛勤勞作作出回報,我越來越清晰的感覺到自己所犯的錯誤的嚴重性,為此,我一定會在以後的幾年裏更嚴格地要求自己,在認真完成作業地同時,使自己的言行都與一個現代大學生相符合.

作為逃課的已份子,我覺得有必要對我們的行為作出檢討,所以按照老師的要求激納保質保量的檢討書一份.對自己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的整理,並認清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望老師能念在我是初犯,認識深刻而且平時表現也不錯的份上,從輕 處理,請關心愛護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取得更大的進步.

此致敬禮!

檢討人:***

2014.*.*

檢討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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