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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專題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7.12K

公司法心得體會多篇

公司法心得體會篇1

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採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後,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

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

而由“審批”向“核准”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佈〈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准”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對股東有權查閲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

關於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准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複分析,但關於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

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閲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

筆者比較傾向於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閲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於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於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於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並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於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並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

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説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於“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准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於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瞭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並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着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台,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

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台,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後,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

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

公司法心得體會篇2

__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利用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形成共同治理機制;解決內部各種問題,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___在最近的林區幹部大會上提出要落實好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經過修改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面規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為___幹校的一名法律講師,在學習新《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認真思考了__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它的法人治理怎樣按照公司法進行規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為此,我把這些問題結合學習新《公司法》談談我的幾點淺薄的認識。

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即全體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託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

我們__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我國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實行公司制以後,由於國有股仍然佔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和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國資委根據授權,對企業資產進行監管,但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而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班子都是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的。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於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還有就是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地激勵與約束機制。這主要表現經理人員激勵機制失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掛鈎,人力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

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對於__集團這樣的林業產業企業來説,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途徑主要有: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新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通過債權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併購、技改、搬遷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中外合資或法人相互持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企業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職工代表,利於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克服企業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專業知識的不足,有利於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克服侷限於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我認為要明確在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是明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集團公司、所屬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確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係問題,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也應當分設;三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四是明確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並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明確集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要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公司法》規範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確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並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確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長期艱鉅的任務。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成熟,__集團的改革也會不斷深入,改革將會有更多地創新,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

公司法心得體會篇3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後,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於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並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麼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於維護職工權益、不利於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公司法心得體會篇4

學習公司法的體會和認識通過公司法課程的學習,我有許多的感想和體會,雖然自己不是法律專業的,自己感覺收穫了不少.使我對企業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個系統的認識,在現在市場經濟社會同時也是法律社會的背景下,這樣的一門課程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至少,在認識公司的相關的層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學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學,是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設立、如何組織與管理、如何規範運行的科學.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徵:(1)公司應享有由股東投資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能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應當依法設立. (3)公司以股份出資行為為基礎而設立,作為現代企業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徵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權結構,亦即股東投資的產權模式. (4)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則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內容的公司不應稱為公司,因為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國的出現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產生巨大的、深刻的影響,會改變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人們習以為常的價值觀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嚴格的.離開法制的軌道,公司也會給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製造混亂,同時,公司法是商法學科中的核心內容,也是商法學的分支學科,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對這些學科的需求顯得越來越迫切和突出.如果要成為公司的經營者,你就應該要認識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線.公司法既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公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僅所有投資者,包括社會公眾投資者,經營者、董事們、監事們、經理們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辦好公司,如果離開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離開健康的軌道,就會走向斜路.因此,必須用公司法的精神來發展公司、經營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斷地向前發展.同時,在學習公司法時一定要結合我國改革的實際,目前我國的新公司法也已經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對公司運作影響較大的有:明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權利、取消公司轉投資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門檻、增強控股股東責任、放鬆股份回購限制等。

現在對公司這些方面的運作在法律上有了一個宏觀的認識,它能指導我們正確認識公司制定出企業發展規劃,對我們以後工作能力的提升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於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繫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聯繫起來分析,那麼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學習公司法,不是要成為知識的奴隸,一方面它是我們行為中必須要遵守的規範。

另一方面作為學習者來講也是我們學習的資料通過這個。

我們可以瞭解很多東西,思考很多問題,可以提高我們思維的能力。

對我而言,通過學習,已經達到目標,系統地學習經營管理理論,為今後的工作實踐提供了理論支撐學習公司法,可以使我們學會掌握公司組織的規律;學會運用規律,認識指導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學會對公司依法進行管理,讓公司組織最大限度地在國民經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對於自己來説,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識.

公司法心得體會篇5

通過一週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範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係,並在不斷髮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範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鈎。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並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幹部不是優秀的幹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願景。

3、將"嚴格自律表裏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幹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僕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瞭解國際管理髮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