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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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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

(三)參與並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並落實職業健康衞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確保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紮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並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並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並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並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並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範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相關應急預案,並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範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並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台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幹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徵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並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並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瞭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並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彙報並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並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並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並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並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並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並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並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繫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並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衞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範;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採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於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並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後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採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後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複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複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複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複印件;

(五)歷次複審或延期複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並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採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並按相關説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台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於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於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築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彙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並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髮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並根據評估的目標、範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於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並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註。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並註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後,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併發布風險分佈圖。

第十一條制定並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後,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樑、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

(一)明確台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後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並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於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並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並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範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衞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彙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佈情況、風險後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並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採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彙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編制隱患治理信息台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台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複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並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後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複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台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範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並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彙總並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台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範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於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衞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餘,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台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瞭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製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佈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台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後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轄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於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後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覆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後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衞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衞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衞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衞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衞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衞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衞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並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塗。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並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髮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衞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範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並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範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並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儘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後,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築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並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用並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 篇二

作為一名普通一線員工,更要不斷增強安全風險意識、認清崗位安全風險,熟練掌握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和基本要求,自覺把安全“三點共識”、“三個重中之重”落實到實際工作中。現將學習情況彙報如下: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實施“”規劃,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深化改革開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鐵路作為國民經濟大動脈、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大眾化交通工具,要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礎是確保安全。企業核心是管理,全面推行宣傳安全風險管理,對於做好新形勢下的鐵路安全工作,深入推進鐵路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意義重大。

大力宣傳黨組提出的“安全生產大如天”、“安全是鐵路的‘飯碗工程’”,牢固樹立“三點共識”,把握好“三個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進了安全持續穩定。安全風險管理是系統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路,構建安全風險控制體系,就是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的全面分析、科學研判,科學制定管控措施,最終實現消除安全風險的目標。由此而言,安全風險管理是更高層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鐵路行業特點,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行安全風險管理,前提是增強安全風險意識。文化的力量對意識的作用是巨大的。要通過加強安全文化建設,讓“安全是鐵路工作的生命線,是鐵路的‘飯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職,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等安全理念,成為廣大幹部職工的共同安全價值觀,成為廣大幹部職工的自覺行動。

安全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從源頭上化解和降低風險。實現安全風險的`預先控制、超前防範,安全基礎建設尤其關鍵。一是明晰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二是全面提升設備質量;三是加強人員管理;四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

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是新時期鐵路安全工作的創新。除上述內容外,更要以創新的精神,以現有安全管理體系框架為基礎,構建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組織職能、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管理內控系統等主要內容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

如何進行安全管理 篇三

班組是企業管理的基層單位,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最終落腳點,班組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着企業安全目標的實現。

1、班組安全管理實行目標化

為了發揮班組安全目標管理的功能,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的良性循環,必須注重安全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保證等5個環節。安全目標的制定要切合實際,要在企業總體目標的指導下,形成個人對班組、班組對車間、車間對企業負責的層次管理;安全目標的分解要着重於展開、逐個落實,使企業車間對班組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都能夠簡便化、統一化、正規化地展開,對具體目標要做到量值數據化;目標確定、分解後,就必須着重加強相互之間的責任感,激發班組全員潛在的積極性、創造性、主動性,努力實現班組安全管理方法科學化、內容規範化、基礎工作制度化;班組安全目標的考核要和安全責任制掛鈎,班組必須有確定的安全保證體系,即組織網絡保證、物質措施保證等。班組安全目標管理是整個班組安全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把班組安全目標實現了,企業的安全基礎才能夯實。

2、安全管理要做到危險預知

開展危險點分析是班組開展危險預知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以一項工作任務或一項操作任務為一個專題,在班組安全活動中發動全班人員討論分析,找出此項工作的危險點並有針對性地提出預控措施,填好“危險點分析預控卡”,並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落實。危險點分析討論的過程正是全班人員學習規程、認識危險點和提高安全意識的過程,也是變靜態的事後管理為動態的超前管理的過程。

實踐證明,班組成員要對本班組管轄範圍或承擔的作業項目做到明確無誤,對重點、難點、危險點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數,並運用各種分析方法,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應急預案,就能防患於未然。

3、班組安全管理的重點在現場

搞好現場安全管理,必須把影響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即人、機、料、法、環)有機地結合起來,只有通過高標準、嚴要求、勤檢查等手段搞好班組的現場安全管理,才能確保安全生產。

班組安全管理是個動態過程。所謂動態安全管理,是指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對生產的工藝流程和生產作業過程進行安全跟蹤、預測控制,使安全生產在每時、每班、每個環節和角落都得到保證。對於企業班組來説,動態安全管理要做好五個控制:制度控制、作業控制、重點控制、跟蹤控制、羣防控制。

4、作業標準化是班組安全的保障

所謂作業標準化,就是對在作業系統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將現行作業方法的每一操作程序和每一動作進行分解,以科學技術、規章制度和實踐經驗為依據,以安全、質量、效益為目標,對作業過程進行改善,從而形成一種優化作業程序,逐步達到安全、準確、高效、省力的作業效果。班組作業標準化是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的基礎,它能夠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尤其能夠控制“三違”現象的產生,從數理統計看出,企業中所發生的事故有90%發生在班組,班組中有80%的事故是由“三違”現象引起的。

班組作業標準化把企業各項安全要求優化為“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工作標準”,並在作業單元上嚴格規定了操作程序、動作要領。把整個作業過程分解為既互相聯繫,又相互制約的操作程序、動作標準,把人的行為限制在動作標準之中,從根本上控制違章作業,特別是習慣性違章作業,保證班組人員上標準崗、幹標準活、交標準班,從而制約了僥倖心理、冒險蠻幹的不良現象。

5、開展經常性的班組安全活動是強化安全意識、倡導安全文化的有效途徑

安全意識教育是班組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決不能一勞永逸,班組開展日常安全活動的要點為:

①應讓每一位班組成員從簽訂安全責任書之時起就清楚自己的安全責任和控制責任,並在安全活動中不定期的進行分析討論,總結前一階段工作中的落實情況,指出下一階段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確保安全責任在具體工作中的落實。

②應讓每一位班組成員認識“控制異常和未遂”的重要性和途徑。

●必須做到及時發現異常和未遂。應通過運行的巡迴檢查、檢修的預試和技術監督及時發現設備的異常;通過班組成員的互相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未遂

●必須做到安全控制異常。採取完善的、周密的安全措施,將異常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異常發展為事故。

班組安全活動的形式應多種多樣,生動活潑,講求實效。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

3)組織班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並建立記錄台帳,每天由作業班長進行記錄。

4)班前安全活動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5)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6)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7)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9)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須繫好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往下投擲物料。

10)正確使用防護裝臵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臵,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 篇五

12月25日,全國鐵路工作會議在京勝利閉幕了。盛光祖部長提出的20xx年六項重點工作中,其中首條即為推行安全風險管理。他指出,實行安全風險管理是對多年來鐵路安全管理的系統化、規範化,是管理思路上的明確,符合鐵路行業特點,符合鐵路安全生產形勢要求。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各自實際,深入研究,制定具體安全措施,強化安全意識,強化過程控制,強化安全應急處置,確保收到預期效果。

通過學習會議精神,結合我們車間的實際,我認為,車間安全風險管理應在以下四個方面進一步強化。

一、強化車間管理能力。

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由被動型、執行型管理向主動型、創新型管理轉變;二是由“等、靠、要”向“自我加壓、務實奉獻”轉變;三是由單一型管理向綜合型管理轉變,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要結合自身實際,突出自身特點,積極探索車間管理辦法,紮實推進,注重實效。

二、強化職工整體素質。

一是提高勞動技能。按照“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弱什麼,強什麼”的要求,把職工學習培訓的內容具體化、現場化、崗位化,以職工個體技能的提高,促進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以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車間安全水平的提高。

二是組織職工學標、貫標、對標。學標,就是把規章制度、技術標準、設備標準、作業標準細化、具體化,組織職工學習熟知標準,全面掌握標準;貫標,就是認真貫徹落實標準,使各項標準成為日常工作的行為規範,時時、處處得到有效落實,在標準範圍內行動;對標,就是按標操作,對標作業,保證對標不走樣,作業不違規。要大力開展達標競賽活動,營造“一章不違、精檢細修”的濃厚氛圍,增強職工學標、貫標、對標的自覺性。

三、強化現場作業控制。

一是認真抓好自控、互控、它控。深入全面地開展自控型車間、自控型班組建設,提高車間、班組、崗位的自控能力;加強班組、崗位之間的互控,營造“個體自控、羣體互控”的良好環境;車間要強化監控手段,落實幹部巡查制度,加強對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控,形成自控、互控、監控三位一體的現場卡控機制。

二是帶班作業與跟班作業相結合。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做到工長帶班作業,幹部跟班監督,落實現場卡控“雙保險”。

四、強化風險前移,及時消除隱患。

一是明確安全責任,把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將責任落實到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使每個人都感到自身所肩負的任務,進而把壓力內化為控制風險的動力。

二是建立安全控制機制,強化責任的監督檢查,對已經落實的看效果,對正在落實的查進度,對尚未落實的問原因,尤其對落實不力的要嚴肅問責,做到工作有佈置、有督促、有檢查、有獎懲。實現風險前移,使人人肩上有安全擔子,個個身上有安全壓力,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從而保證安全隱患能及時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