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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運動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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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運動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公務用槍理論考試模擬題庫 篇一

公務用槍理論考試模擬題庫

一、是非題

1、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對)

2、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支後十五內向核發民用槍支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錯,三十日)

3、在任何時候,槍口都不準隨便對人。(對)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口頭報告。(錯,書面)

5、槍的口徑是指槍口外的直徑。(錯,內徑)

6、七七式手槍用1964年式7.62毫米手槍彈。(錯)

7、配槍部門可用槍櫃或其它鐵櫃保存市局配發的的各類槍支、彈藥及槍套、《槍證》。(錯)

8、《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制定的。(錯,《人民警察法》)

9、處置羣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二線民警可以攜帶槍支。(錯)

10、外出住宿期間,可視情請當地公安機關或軍事部門臨時代為保管槍支。(對)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錯,96年10月1日)

12、市局治安總隊治安管理處設置槍支管理科,具體實施對公安機關公務用槍和社會槍支的統一歸中管理。(對)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裝備的槍支。(對)

14、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錯,省級)

15、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管理。(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

16、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每應進行兩次理論考核和兩次實彈射擊訓練。(錯,一次)

17、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羣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時可使用槍支。(錯)

18、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兩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錯,一次)

19、《上海市公安局公務用槍管理暫行規定》是2000年8月30日下發施行的。(錯,29日) 20、治安總隊牽頭協調全局公務用槍的各項管理工作,不負責全局公務用槍的業務管理。(錯,)

21、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售許可證件。(錯,省級)

22、公安機關對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或者沒有按照槍支許可證件的規定運輸槍支的,應當扣留運輸的槍支。(對)

23、更新槍支,應按辦理槍證、配發槍支、驗槍建檔的程序進行。(對)

24、人民警察可攜帶槍支進入購物、娛樂、遊覽場所,但不得攜帶槍支探親訪友、參加聚會和酗酒。(錯)

25、人民警察在判明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經警告無效可使用武器。(對)

26、配槍部門主要領導為槍櫃使用、管理、保養的第一責任人。(對)

27、民警佩戴、使用公務用槍只要攜帶本人《工作證》。(錯)

28、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不必直接承擔槍、彈的日常保管工作。(錯)

29、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受法律保護。(錯,依法使用) 30、手槍是近距離上單人使用的攻擊武器。(錯,自衞)

31、驗槍時,第一步應打開擊擊錘成待發狀。(錯,第一步,御下彈匣)

32、非執勤性質需要,通常不得暴露佩帶槍支。(對)

33、槍支分解與結合時,如打不開可用榔頭幫助敲開。(錯)

34、禁止隨意鳴槍取樂,禁止利用槍支從事非警務活動。(對)

35、各分、縣局和市局有關單位對需要報廢的槍支,由後保處送交市局後保部,由後保部負責,治安總隊配合,進行集中銷燬。(錯,書上89頁)

36、國家允許製造、銷售仿真槍支。(錯)

37、配置槍支的單位,必須有明確的槍支管理責任人。(錯)

38、集中保管的槍支每週應擦拭保養一次。(錯,每月一次)

39、“五四”式手槍在50米距離上的彈道高為18釐米。(錯,21.8)

40、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尚未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錯)

41、在使用武器前,不必驗槍。(錯)

42、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違法犯罪分子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不負法律責任。(對)

43、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支持槍證件。(錯,省級)

44、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綱安全措施(錯,槍綱)

45、民警佩戴、使用公務用槍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和本人《工作證》。(錯,槍證)

46、槍支更新、維修和銷燬是由市局後保部門負責的。(對)

47、禁止將槍支交給親友、子女玩耍,可將槍支放在家中。(錯)

48、按照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置、管理由市局政治部負責。(錯)

49、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一律不準使用武器。(錯)

50、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

51、淘汰報廢槍支,在銷燬前不必按配置槍支管理。(錯)

52、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的單位行為或個人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都要受到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追究。(錯)

53、《上海市公安局槍支查驗證》是由市局政治部向有權實施公務用槍管理安全檢查的部門限額核發的。(錯)

54、“**”式手槍在50米距離上的彈道高為20釐米。(錯,18.4釐米)

55、扣動扳機後槍不響,應卸下彈匣退出子彈。(錯)

56、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不按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屬於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對)

57、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不構成犯罪。(錯)

58、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對)

59、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對) 60、治安總隊只負責對民警佩戴、使用、保管槍支的情況進行檢查。(錯) 61、脱產學習,培訓期間人民警察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對)

62、製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對) 63、人民警察乘坐民航飛機時可攜帶使用槍支。(錯)

64、市局治安總隊有權對全局公務用槍管理實施全面安全檢查。(對) 65、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對) 66、在人羣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可使用槍支。(對)

67、有關民警在實施公務用槍管理安全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本人的《工作證》和《持槍證》。(錯)

68、電擊棍屬於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錯)

69、遇到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人民警察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使用武器。(對) 70、“**”手槍用它射擊50米目標時,能穿透每層為1毫米的10層尼龍布。(錯,8層) 71、違法發給槍支管理證件,未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錯,行政處分)

72、市局及分、縣局治安部門負責公務用槍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錯) 73、人民警察應每半年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實彈射擊訓練。(錯)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有關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裝備的槍支。(錯)

75、對需佩戴、使用槍支民警以及其他民警的培訓考核工作納入全局教育訓練總體計劃,由市局政治部統一組織。(對)

76、槍櫃小格門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單獨保管。(錯) 77、對於取消配槍資格而收繳的《持槍證》,由各單位及時上交市局後保部。(錯) 78、違反槍支管理制度,應當按《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錯) 79、手槍一般為單發,半自動射擊。(對)

80、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武器犯罪分子傷亡的,應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對)

81、緊急情況下,單位負責人可直接通知槍管員,由持槍人員領取槍支和證件。(對) 82、手槍彈頭在700米距離上,還能保持對人體的殺傷作用。(錯) 83、人民警察在從事大型集會保衞工作時可以使用武器。(錯)

8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對) 85、子彈上膛前,應打開擊錘成待發狀。(對) 86、《持槍證》由市局治安總隊對資格審查和培訓考核合格的民警統一核發。(對)

87、一九**年式7.62毫米手槍是一九**年設計和生產定型的,簡稱“**”式手槍。(錯)

88、人民警察遇有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時可使用武器。(錯)

89、槍支保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實是整個槍支管理工作的中心。(對)

90、全局公務用槍的槍庫、槍櫃和“三鐵一器”等硬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按照市局後保部的統一規定執行。(對)

91、槍櫃內第小格存放手槍2支,壓滿5發子彈的彈夾3個,槍支與彈藥須分離。(錯) 92、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對) 93、犯罪分子處於羣眾聚集的場所,通常要使用武器將其擊斃。(錯) 94、雙手據槍(手槍)時,左手不能握於右手後上方。(對) 95、五四手槍不送彈的故障,原因為子彈變形或彈匣過髒、損壞。(對) 96、**式手槍的擊發機主要作用是擊發。(對)

97、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應停止使用武器。(對) 98、公務用槍配槍單位的在編人員,均可配槍。(錯) 99、佩槍時,還要攜帶《工作證》、《公務用槍持槍證》。(錯) 100、劫持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使用武器。(錯) 101、攜槍可以乘坐公共汽車、為車、輪船、民航飛機等交通工具。(錯) 102、人民警察犯丟失槍支不報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錯)

103、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應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槍支製造許可證,槍支配售許可證。(對)

104、對於使用槍支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兒童可使用槍支。(對)

105、市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才可以對局部地區合法配置、配備的槍支採取臨時的特別管制措施。(錯、省級) 106、取得法定的許可證件,不必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但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同意。(錯) 107、市局政治部主要負責全局民警使用槍支知識、技能的培訓考核和配槍資格管理工作。(對)

108、手槍用以殺傷100米內的有生目標。(錯) 109、手槍分解前,必須驗槍。(對)

110、手槍進行無彈匣裝子彈,單發子彈應從拋彈孔中裝入槍膛。(對)

111、民用槍支製造許可證件、配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六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製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件。(錯,三年)

112、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槍支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罰款。(錯)

113、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參加公安工作兩年以上。(錯) 114、人民警察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進入北京市區。(對) 115、攜帶槍支執行任務結束後,可個人保管槍支、彈藥。(錯) 116、正確使用槍櫃,應按“安全方便,易於保管”的原則。(錯)

117、槍支管理按規範的具體程度可分為槍支管理基本制度,槍支管理工作制度兩大類。(對)

二、單項選擇題

1、槍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國家槍支管理法律的( C ),是國家對槍支管理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A:中心 B:重點

C:靈魂

D:基礎

2、攜帶槍支時,必須同時攜帶工作證、持槍證和( A )。

A:槍證 B:身份證 C:槍支合格證 D:用槍證

3、“三鐵一器”指鐵門、鐵窗、( D )和警報器

A:鐵箱 B:鐵柵欄 C:鐵鎖 D:鐵櫃

4、在配槍崗位工作( C )時間以上的才具有配槍資格。

A:3個月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5、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未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應受到( B )處罰。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6、手槍是近距離上單人使用的自衞武器,用以殺傷( A )內的有生目標。

A:50米 B:100米 C:150米 D:200米

7、“五四”式手槍在二十五米處瞄向目標時,準星和缺口相差1毫米,彈着點相差( C )釐米。

A:14 B:15米 C:16米 D:17

8、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 B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

A:鄉鎮 B:縣級 C:市級 D:省級

9、公務用槍由( C )製造。

A:公安部指定的企業 B:國務院指定的企業 C:國家指定企業 D:各省指定企業

10、國家對槍支實行( D )制度。

A:檢查 B:檢驗 C:查記 D:查驗

11、瞄準時準星尖應位於缺口什麼位置平齊並指向瞄準點(A)

A:上沿 B:下沿 C:準星尖略高於缺口 D:準星尖略低於缺口

12、子彈飛出槍管後,(B)前進。

A:不旋轉 B:旋轉 C:直線 D:有時旋轉

13、對仿真槍的製造和銷售(B)。

A:納入槍支管理 B:嚴格禁止 C:視情而定 D:不可以銷售 14、54式手槍的瞄準基線長度是(A)毫米。 A:156 B:150 C:154 D:170

15、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對局部地區合法配備、配置的槍支採取哪些特別管理措施。(B)

A:臨時收繳 B:集中管理 C:分散保管 D:視情而定

16、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必須設置堅固安全的槍彈座櫃,實行(D)管理制。 A:集中存放 B:分開存放 C:雙人雙鎖 D:專人負責

17、當犯罪分子已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時(B)

A:可以繼續使用武器 B: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C:視情況而定 D:使用警械

18、彈道高是指彈道(A)的高度。

A:火身口水平線 B:瞄準線 C:缺口至準星水平線 D:基準線

19、槍支管理必須貫徹的原則是( )

A:嚴格控制 B:從實際需要出發 C:按級管理 D:屬地管理 20、手槍射擊完成後,應(A)。

A:分解開擦拭 B:直接擦拭

C:視情況而定 D:分解後簡單擦拭

21、配備槍支單位對應報廢槍支應連同持槍證上繳所在地(B) A:公安機關 B:核發持槍的公安機關 C:公安部 D:公安機關政工部門 22、54式手槍的彈匣容量(B) A:10 B:8 C:12 D:6

23、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A)。

A:刑事處罰 B:行政處罰 C:警告 D:記大過

24、發現懷孕婦女、兒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物品實施犯罪的(A)

A:可以使用武器 B:不可以使用武器 C:請示領導 D:現場酌情而定

25、申請持槍證的年限要求是(B)

A:沒有年限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26、手槍的彈頭在 (C) 米的距離上還能保持對人體的殺傷作用。

A:300 B:400 C:500 D:600

27、不上繳報廢槍支,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受到( B)處罰。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8、手槍的戰鬥射速一般為( B )左右

A:20發/分 B:30發/分 C:40發/分 D:50發/分

29、槍支彈藥運輸時,槍彈應( A ) A:槍彈分開運輸 B:槍彈不分開運輸 C:兩者都可以 D:兩者都不可以 30、瞄準基線越長,在同等距離的目標上,中靶率(A)

A:越高 B:越低 C:不便 D:偏低

3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處(B)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C)的措施。

A:警告 B:記過 C:禁閉 D:除名

33、單位和個人為開展遊藝活動,可以配置口徑不超過( C )的氣步槍。 A:5.5毫米 B:5.6毫米 C::4.5毫米 D:4.6毫米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自1996年( C )起執行。

A:1月1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D:12月1日

35、民用槍支製造許可證,配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6、不上繳槍報廢槍支,未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受到( B )處罰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37、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 C )的措施。

A:警告 B:記過 C:禁閉 D:除名

38、槍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國家槍支管理法律的( C ),是國家對槍支管理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A:中心 B:重點 C:靈魂 D:基礎

39、人民警察違反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必須負(B)

A:行政處分 B:刑事責任 C:警告 D:記大過 40、54式、64式手槍有幾條膛線( B )。 A:9 B:4 C:8 D:10

41、公安機關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 A) A:人民檢察院 B:人民法院 C:民政局 D:家屬

42、在配槍公務員崗位工作( C )時間以上的才具有配槍資格。 A:3個月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43、彈道高是指彈道什麼線的高度( A ) A:火身口水平線 B:瞄準線 C:缺口至準星水平線 D:基準線 44、64式手槍的口徑是( B ) 毫米

A:6 B:7.62 C:9 D:7.60

三、多項選擇題

1、槍支管理制度應具備(B C)全面要素和操作要素。

A:基本要素 B:依法要素 C:責任要素 D:合格要素

2、公務用槍一般包括按規定裝備的制式手槍、步槍、機槍、(B C)及各種適配彈藥。

A:狙擊步槍 B:衝鋒槍 C:防暴槍 D:霰彈槍

3、“五四”式手槍發生不送彈的故障原因是(A C)

A:彈匣過髒或損壞 B:槍管損壞 C:子彈變形 D:復進機簧力不足

4、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A B C D)等管理制度。

A:登記 B:交接 C:檢查 D:保養

5、槍支(A C D)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A:被盜 B:損壞 C:被搶 D:丟失

6、人民警察遇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可以使用警棍、(A B D)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A:催淚彈 B:高壓水槍 C:手槍 D:特種防暴槍

7、人民警察遇到下列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武器:(B D) A:非法集會 B:劫持火車 C:結夥鬥毆 D:聚眾械鬥

8、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B C D)等安全裝置。

A:槍口罩 B:槍綱 C:槍鎖 D:槍套

9、下列屬於**手槍擊發機作用的有(B D)

A:控制套筒後坐 B:擊發 C:抓彈 D:保險

10、持槍人員攜帶槍支時應同時攜帶(A D)

A:持槍證和槍證 B:持槍證 C:單位介紹信 D:工作證

11、對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可以使用(BCD)

A:武器 B:防暴槍 C:高壓水槍 D:警棍

12、對實施防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ACD)

A:54式手槍 B:防暴槍 C:56式衝鋒槍 D:79式輕型衝鋒槍

13、射擊不發火的原因是(BCD)

A:扣扳機的方法不對 B:子彈底火失效 C:擊針損壞 D:擊錘簧彈力不足

14、槍支( A、C、D)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A:被盜 B:損壞 C:被搶 D:丟失

15、手槍由槍管、套筒、套筒座、擊發機(C D)六大部件組成。 A:活塞 B:槍托 C:復進機 D:彈匣

16、槍庫、槍櫃有專人負責槍支的領退、(A B C D)和登記工作,及時掌握槍支出入情況和狀態。

A:檢查 B:驗收 C:清點 D:驗證

17、對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 A C D)。 A:54式手槍 B:防暴槍

C:56式衝鋒槍 D:79式輕型衝鋒槍

四、簡答題:

1、武器分解結合的目的和要求是什麼? 目的:是為了保養武器,檢查和排除故障,瞭解槍支的結構和擊發的原理。 要求:(1)分解前必須驗槍。(2)分解結合按順序和要領進行,不要強敲硬卸。(3)分解下來的機件按順序放置在乾淨的物體上。(4)結合後,應拉送套筒數次,檢查機件結合是否正確。

2、攜槍規定有哪些?

(1)必須檢驗確認槍支與《公務用槍槍證》一致,確認槍支安全狀態,確認裝具牢固可靠。

(2)必須隨身佩帶,並攜帶《工作證》、《公務用槍持槍證》和《公務用槍槍證》,以備查驗。

(3)根據所在環境條件,採取必要的防範槍支、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的措施。(非勤務性質需要,佩帶槍支在可以不暴露時,不得暴露。特殊情形下,因佩帶槍支暴露可能造成不良後果時,可以採取其他隱蔽攜帶措施,但必須確保槍支處於有效控制狀態,並在此特殊情形結束後,立即恢復佩帶狀態)。

(4)非因任務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購物、娛樂、遊覽場所。不利攜帶槍支、彈藥探親訪友,參加宴會、飲酒。

(5)須攜帶槍支的情形結束後,或者攜帶槍支的任務過程中有不需、不得攜帶槍支的情形期間,應將槍支、彈藥交回單位集中保管。外出期間,根據任務許可,請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地軍事單位或其他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臨時代管。 (6)國家公務人員,確因工作必需而攜帶槍支出、入境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公安部批准。經批准攜帶槍支出、入境時,應當憑批准文件向出、入境地海關申報,邊防檢查站憑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持槍證件放行。

(7)當攜帶的槍支失控時,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復控制狀態。

(8)丟失、被盜、被搶等槍支失控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本人所在單位。

3、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9條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4條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和第24條的規定,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在進行賠償後,應當責令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4、槍支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麼?

一、許可證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報廢制度

四、安全檢查制度

五、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5、攜帶武器的七大禁令是什麼? (1)禁止攜槍乘坐民航飛機; (2)禁止攜槍進入北京市;

(3)禁止攜槍執行不應攜槍的警衞任務; (4)禁止攜槍飲酒;

(5)禁止將槍支交給親屬、子女玩耍或放置家中; (6)禁止將槍支轉借、轉讓、贈送、買賣; (7)禁止隨意鳴槍取樂。

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7、哪些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8、佩戴、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符合規定範圍標準的在編、在崗的公務人員,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2)經過槍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槍支勤務管理規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使用槍支管理規定的;

(3)經過槍支使用、保養訓練,熟悉所配槍支性能,經過射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務用槍持槍證);

(4)在配槍公務員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9、什麼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10、什麼是丟失槍支不報罪?犯本罪應如何處罰?

11、什麼叫警用武器?

?公務用槍一般是指,具有致死殺傷力的警用槍支,包括按規定裝備的制式手槍、衝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及各種適配彈藥。

12、我國槍支管理有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一、許可證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報廢制度

四、安全檢查制度

五、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13、涉及槍支管理的“玩忽職守罪”包括哪些具體行為? (1)、運輸槍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支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向《槍支管理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配備、配置槍支構成犯罪的; (3)、違法發給槍支管理證件,構成犯罪的; (4)、不履行槍支管理職責,造成後果,構成犯罪的; (5)、其他違反《槍支管理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4、在什麼情況下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5、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負什麼責任?

16、哪些違反《槍支管理法》的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應採取哪些措施?

一、現場處置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對於使用武器造成傷亡的,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將傷亡情況通知其實用性或者其所在單位。

二、書面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3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18、什麼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19、持槍人員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符合規定範圍標準的在編、在崗的公務人員,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2)經過槍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槍支勤務管理規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使用槍支管理規定的;

(3)經過槍支使用、保養訓練,熟悉所配槍支性能,經過射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務用槍持槍證);

(4)在配槍公務員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20、哪些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羣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性更為嚴重後果的除外。

21、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22、槍支管理責任制包括哪些內容?

1、各公務用槍配槍單位的負責人必須承擔槍支管理責任。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均應承擔本單位槍支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落實、設施完善、隱患整理改的職責。

2、配槍較多的單位要設立專職槍支管理幹部和槍支保管人員,承擔日常槍支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具體工作。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必須直接承擔槍、彈的日常保管工作。

3、持槍人員要承擔隨身攜帶槍支、嚴防被盜遺失、不違禁持槍用槍的責任。

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制度 篇二

公務用槍日常管理制度

一、槍支管理責任制度

(一)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槍支管理第一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槍支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落實、設施完善、隱患整改的全面責任。

(二)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槍支管理專幹,擔負日常槍支管理工作,進行槍支領退登記作業;較大的單位要指定專門部門全面承擔槍支管理工作,根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意見開展工作。

(三) 要挑選政治素質高、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擔任槍支管理專幹,並保持這支隊伍的相對穩定,單位槍支管理專幹的配備或更換必須由同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

金融系統守護押運單位槍支管理專幹應具備的條件:中共黨員,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副科(股)級以上級別;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經省公安廳治安處培訓,考試合格。

二、配槍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一) 配槍人員基本條件:

1、符合《公務用槍配備標準》中規定的,確有必要使用槍支且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的在編在崗人員;

2、經過槍支管理培訓,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使用槍支管理規定;

3、經過槍支使用、保養訓練,熟練配備的槍支性能。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4、

5、在應配槍崗位工作一年以上; 依法取得《公務用槍持槍證》。

(二) 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配備公務用槍資格:

1、

2、

3、

4、

5、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因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受到查處的; 喪失依法、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不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範圍、標準的; 其他不宜配備公務用槍的情形。

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被取消配槍或離開原《公務用槍持槍證》限定單位、部門的,其公務用槍應立即予以收回,並在十五日內辦理註銷槍支管理證件手續。其後,調動管理部門方能辦理調動事宜。

(三) 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成建制的撤銷,其公務用槍應立即予以收回,並在十五日內辦理註銷槍支管理證件手續。

三、槍支業務學習考核制度

(一)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要建立、執行槍支業務學習考核制

度;

(二) 凡是上級下發的槍支管理文件、通報均要學習登記;

(三) 每月槍支管理學習不得少於一次;

(四) 每年進行實彈射擊兩次;

(五) 每年進行槍支分解結合兩次:考核使用公務用槍人員對常用槍不完全分解、結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獨立完成,考核成績根據操作的熟練程度分為:不及格、一般、良好、優秀等四類;

(六) 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補考一次。

四、槍支攜帶制度

(一) 槍支一經領取,必須檢驗確認槍支與《公務用槍槍證》是否一致,確認槍支安全狀態,確認裝具牢固可靠。

(二) 執行警衞和特殊偵察任務時,在確保槍支安全的情況下,可貼身靈活佩帶。

(三) 根據所在環境條件,採取必要的防範槍支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的措施。非執勤性質需要,佩帶槍支在可以不暴露時,不得暴露。

(四) 非因任務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購物、娛樂、遊覽場所。禁止攜帶槍支彈藥探親訪友、參加宴會、飲酒、嚴禁隨意鳴槍,或利用槍支進行打獵等非警務活動。

(五) 持槍人需攜帶槍支的情形結束後,或者攜帶槍支的任

務過程中有不需、不得攜帶槍支的情形期間,持槍人應將槍支彈藥交槍支保管處集中保管,嚴禁將槍支彈藥交給無關人員、放在家中、放在辦公室文件櫃、辦公桌內。外出期間,根據任務許可,請當地公安機關、武裝警察部隊、軍事單位或者其他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臨時代管。

(六) 當攜帶的槍支將要失控時,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復控制狀態。

(七) 丟失、被盜、被搶等槍支失控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和本人所在單位。

(八) 禁止攜槍乘坐民航飛機、禁止攜槍進入北京市。

五、使用槍支報告制度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要建立、執行《使用槍支報告制度》並建立《使用槍支、警械情況登記簿》,詳細寫明槍支使用過程中丟失、損壞、鳴槍、違反規定使用等情況。並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定性,以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規範槍支的使用,也作為補充子彈的依據。

六、槍支保管制度

根據《槍支管理法》,公務用槍配槍單位槍支保管制度有三條原則:一是集中保管,專人負責;二是領退登記,用畢清退;三是保管設施可靠,即保管室要牢固保險,24小時有人值班,要

安裝鐵門、鐵護窗(不小於18#羅紋鋼)、鐵櫃(省公安廳監製的專用槍櫃)及入侵探測報警器,金融系統還必須安裝監控系統。

(一) 金融系統守護押運槍支保管制度

1、槍支彈藥管理要做到安全保密,守庫槍支白天要入保險櫃,加鎖存放,夜間守庫使用,做到槍不離人。

2、押運槍支平時入庫保管,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時,辦理領用手續,任務完畢連帶《公務用槍持槍證》及時交回入庫,不準個人另行存放。除執行押運任務外,嚴禁以任何理由將槍支攜帶出外。

3、押運人員只准在執行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並隨身攜帶《公務用槍持槍證》。軍警檢驗時先出示持槍證,檢查槍支時要卸下彈匣。

4、在執行任務時,如遇危及守護目標和守庫、押運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鳴槍警告或正當防衞外,其餘不得隨意鳴槍。

5、槍支領退、出入庫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槍支警械領用登記台賬》。

七、槍支管理檢查制度

(一) 槍支管理檢查包括對公安機關履行槍支管理職責的檢查(執法檢查)、公安機關對涉及槍支的單位和個人的槍支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槍支實行查驗(治安檢查)、

涉及槍支的單位對內部槍支管理情況進行的檢查(內部工作檢查)。

槍支查驗三個基本要求:

1、

2、由省公安廳統一佈置,全面開展,一次完成。

要與槍支管理檔案聯動,實行槍支管理檔案更替,保證槍支管理檔案准確、有效。

3、查驗後,及時開展對收繳、淘汰報廢槍支的統一銷燬處置,消除槍支保管方面的隱患。

(二)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要建立、執行槍支管理檢查制度。要有專用檢查登記簿登記檢查情況和檢查意見。定期報告檢查情況,及時糾正違章情況。

(三) 配備槍支的基層單位,每日對攜帶槍支人員的槍支隨身攜帶情況進行檢查,攜帶槍支外出執行任務時,每次轉移場地時要檢查槍支隨身攜帶情況。

(四) 有槍支集中保管處的單位,每月不少於兩次檢查、清點槍支彈藥和保管設施可靠情況。

(五) 配槍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槍支勤務管理檢查。

八、槍支保養制度

(一) 公務用槍配槍單位要建立、執行槍支保養制度。並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賬。

(二) 每週五對槍支進行一次小擦。

(三) 每月或實彈射擊後必須對槍支進行一次全面保養、檢查。

(四) 被保養、檢查的槍支要登記槍支型號、數量、存在問題。漏檢的槍支要登記槍號。

(五) 保養檢查的基本程序:

1、安全檢查。

2、檢查外部:污垢、鏽痕、碰傷、裂縫、變形、折斷等,機件號碼的一致性,準星、照門堅固性。

3、檢查槍膛:鏽蝕、油污、灰塵、損傷等。

4、檢查機能:用數發教練彈裝填彈匣,送入槍支,拉套筒數次,檢查輸彈、送彈閉鎖、擊發、開鎖、退殼及保險機能是否正常。

九、維修制度

(一) 自行處理:故障處理方式不會影響射擊精度、加快射擊損耗、影響射擊和保險機構可靠性的,易於修復的故障,可自行處理。

(二) 不宜自行處理的,逐級送省公安廳槍械修理所修理。費用自理。

(三) 不得擅自將槍支送外單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時擅自拼裝零件;不得擅自更換擊針。

(四) 槍支維修情況要報告槍支管理部門登記,併到槍彈痕跡管理部門重新建檔。

十、淘汰報廢制度

(一)淘汰槍支是指行政指令統一停止裝備、使用的槍支,一般是由新(式)槍支換裝下來的舊(式)槍支。

(二)報廢槍支是指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槍支,如非制式槍支和嚴重損壞的槍支,以及超過使用壽命不能達到射擊精度要求的槍支等等。

(三)槍支淘汰報廢應當與槍支的配置、配備工作密切結合,原則上先行淘汰報廢,上交銷燬,然後增配槍支,以保證數量的控制,特別是對以淘汰報廢槍支為理由要求新增配槍,必須防止出現超量配置情況。

(四)淘汰報廢槍支,特別是淘汰槍支;在銷燬之前仍按在用槍支進行管理,不得自行處理,必須由公安機關處置,未及時上交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公安機關收繳、收交槍支必須同時收繳《公務用槍槍證》,註銷槍支登記。

(五)淘汰報廢槍支的銷燬工作具體程序:公安機關(含由當地公安機關撥給的單位)編報《銷燬槍支移交清單》和待銷燬槍支一併逐級交地市公安機關,由地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集中造冊,上交省公安廳統一組織銷燬,並報公安部備案。

户外運動 篇三

題目:如何理解户外運動

學號:1410200332 姓名:趙珊

專業:電氣與電子工程學院 班級:14電類3班

早期的户外運動其實是一種生存手段,採藥、狩獵、戰爭等活動無一不是人類為了生存或發展而被迫進行的活動。二戰期間,英國特種部隊開始開始利用自然屏障和繩網進行障礙訓,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野外作戰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這是人類第一次系統的把户外活動有目的的運用到實際中。

二戰後,隨着戰爭的遠離和經濟的發展,户外活動開始走出軍事和求生範疇,成為人類娛樂、休閒和提升生活質量的一種新的生活方式。1989年新西蘭舉辦的首次越野探險挑戰賽後,各種各樣形式的户外活動和比賽在全世界如火如荼的開展起來。目前在歐洲每年都有眾多的大型挑戰賽舉行。在美國,户外運動的參與人數和產值都位居所有體育運動的第三位。,在90年代傳入我國,我們統稱為户外運動。户外運動不是一種簡單的體育運動,也不同於中國傳統的旅遊方式,是一種把旅遊、運動、文化、人際交流緊密結合起來的生活方式。它能把人們從煩悶的社會生活中暫時的超脱出來,以最放鬆的心態感受大自然魅力,並以更加積極的態度迴歸到社會生活中去。户外運動提倡環境保護,倡導“自然、健康、自由、快樂”的生活方式。崇尚“平等、真誠、協作、自主”的人文精神。户外運動的概念: 户外活動是指以自然環境為場地的,帶有探險性質或體驗探險性質的體育活動項目羣。户外探險在國內比較普及、流行,並且有一定認知度的各類户外活動,如野外露營、登山、滑雪、自駕車、騎馬等等。同時也為讀者推薦和推廣一些更加新穎刺激的户外運動,如滑翔傘、潛水等等。

户外運動中多數帶有探險性,屬於極限和亞極限運動,有很大的挑戰性和刺激性。擁抱自然,挑戰自我,能夠培養個人的毅力、團隊之間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深受青年人的歡迎。户外運動越來越吸引了人們的目光,日益成為關注的焦點。另外,由於我國地理條件的得天獨厚,擁有良好的廣大自然資源,也為户外運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空間。

户外運動離不開裝備器材。一般來説,户外運動的裝備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基本裝備,如帳篷、揹包、睡袋、服裝、鞋、炊具、地圖、指北針、頭燈(含備用燈泡與電池)、備用糧食、備用衣物、太陽眼鏡、刀、火種、急救箱等。二是不同運動需要的專業性很強裝備,如探險隊的GPS、登冰山用的冰爪、登山的登山索、滑雪運動的滑雪板、潛水運動的潛水器材等。

户外運動的興起,使人們逐步離開傳統的體育場館,走向荒野,縱情于山水之間,向大自然尋求人類生存的本質意義。置身户外,以冒險形式所展現的户外運動成了人們超越自我、挑戰極限的空間。登山穿越、野外露營,背上沉重行囊,今夜將入住野外,水上摩托和衝浪運動,讓您充分體驗在藍天碧水間風馳電掣、搏擊海浪的瀟灑;白浪蠻牛、激流皮划艇和白水漂流讓您在萬流奔騰中歷經一瀉千里、驚濤駭浪的激越;蹦極跳、攀巖運動又使您感受到了“躍向重力、扶搖直下”的驚險;山地自然這個博大精深、美麗而兇險的演練場裏,我們拋棄了現代文明帶來的舒適與慵懶,擁有了與自然共存的能力,充分體會到一種迴歸人的本性與初衷、檢驗人的智慧與力量的樂趣……有什麼比求生更能體現人與自然界中的萬物生靈所共有的本能呢。

户外運動在中國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目前在我國進行户外運動推廣的主要還是户外運動的組織者、網站、俱樂部以及一些户外裝備公司。現在户外運動從業者普遍認為户外運動要在中國形成一股浪潮。同時,它還體現了人類返璞歸真、迴歸自然、保護環境的美好願望,因此已被世界各國譽為“未來體育運動”。

户外運動中還有一些常説的詞語:驢友:“驢友”諧“旅友”之音,並取驢之吃苦耐勞的本性,我們將那些體能很好的“驢友”稱為“猛驢”或“牲口”。山友:一般指愛好攀登雪山的登山者,山友一般性格豪放,處世嚴謹。這種人的生命中沒有了山,就不知道怎麼活。色友:用眼睛和鏡頭旅行的人們,他們把攝影器材看得比自己的生命還重要。自虐:腐敗的反義詞。拼音簡寫為“ZN”,一般指那些不走平常路的傢伙。如果可以選擇,自虐者永遠都會選擇一種最艱難和痛苦的方式參與活動,簡單的説就是自己折磨自己。腐敗:自虐的反義詞。拼音簡寫為“FB”,從行程計劃到交通和餐旅安排都選擇最舒適的方式的活動,我們稱之為腐敗活動。在特定的時候也單指吃喝玩樂。腐敗者從來都知道怎麼過才是最舒服的。中國户外運動目前正積極的開展起來,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各大中型城市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甚至老年人都熱愛上了户外運動。但是由於還處在發展初期,各方面都不太規範,導致大眾對户外運動的理解走進了一個誤區。在做户外領隊四年多的時間裏,我感到引導大眾正確的理解户外運動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其實我們很難給“户外運動”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因為這是一個非常廣闊的領域,有着複雜的類別和各種層次的技術要求。在這裏我嘗試着給一個定義---户外運動:所有在户外進行的以健身、休閒、娛樂為目的的運動項目。它主要包括登山、攀巖、徒步、漂流、滑翔、探險、穿越、野營等活動。通過以上種種形式的户外運動,將積極、健康、快樂、真實、自然的生活方式和觀念普及到大眾,這也是從事户外運動的各類組織、團體及機構追求的最終目標。

户外運動不等於自助旅遊,準確的説,自助旅遊(Back Packer)的形式只能作為户外運動的一種方式。户外運動更接近於體育的範疇。由於國內對於户外運動的理解最初就來自於國外這種揹包自助旅遊的形式,因此很多人對户外運動的理解就片面為自助旅遊。而把致力於户外運動事業的俱樂部及組織機構理解為旅行社。其實户外運動無論是從範圍、性質及技術要求方面都遠比自助旅遊要大的多、嚴肅的多也高的多。

户外運動並非少數人的探險行為 由於媒體及大眾的關注,登山、探險活動一直成為户外運動的一個亮點和焦點呈現在大眾面前。因此,很多人的概念中,户外運動就是登雪山,到極地探險等。“户外運動”也成了一個高不可攀的名詞,成了一個少數人喜歡的個別行為。其實如同前面探討過的户外運動與自助旅遊的區別一樣,這兩者之間也存在同樣的關係。户外運動是個廣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各種形式、各種層次的項目。走出户外,融入自然,鍛鍊身體,淨化心靈,每一個人,只要願意都可以選擇這樣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觀念。

户外運動領隊更應該把普及户外運動作為自身的目標,致力於將户外這種精神和方式帶給更多的人。

户外運動的危險性 户外運動存在危險性,這是無庸質疑的。但户外運動並非大眾心中所想象的那麼危險。這點根據各方面數據可以説明。户外運動的危險被某些特定的事件和媒體報道所突現出來了,給很多不瞭解的人造成一中心理上的恐懼,從而本能上對户外運動產生牴觸。

當然對於户外運動,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應該保持一份理智清醒的認識,不可盲目,但也不能因也噎廢食。媒體及各類從事户外運動的組織、機構更應該在保障安全,提高大眾安全意識和技能的同時積極開展和宣傳户外運動。讓這種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為更多的人所接受。

積極的户外運動一種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體現了一種樂觀向上的人生態度,是人們精神追求的一種表現。它不僅陶冶情操、增長見聞、擴大胸懷、鍛鍊身體、休養身心,同時也是對自我的一種挑戰。人們通過户外運動,能更好的認識自身的潛能,增強自信,直面挑戰,勇於克服困難。通過户外運動,人們能深切感受人與人之間在困境中相互依存,相互幫助的團隊合作精神。這不僅是受迴歸自然及自然廣義思潮的影響,同時也是我們與生俱來的需要,那就是熱愛生活,自然的生活。

有句話説:“人在旅途中,不是在於目的地,而更在於旅途過程中的那些美景。”你的收穫來自你旅行的過程,而不是你的目的地,天涯海角何其之大,哪裏又是真正的目的地呢? 只有真正理解了户外運動的意義所在,你才能盡興所歸,而以為目的或者某種利益去旅行,那我説你是個門外漢,是個不懂户外運動的傢伙。户外運動是種城市中的自我陶醉,也是自我鍛鍊的機會,希望山友們挽起彼此的臂腕,享受這山,這水,這小橋流水人家的美景。團結起來攀登一座一座高峯,“眾人合力,可以斷金碎石”,相信今後一次次的徒步帶給大家更多的自然的驚喜和美不勝收的景色,讓我們貪婪的享受這美麗的果實吧……

2011公務用槍使用管理規定 篇四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職能分工

第三章 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四章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五章 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六章 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七章 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八章 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 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於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

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紅血絲 灰指甲治療 蘇州廣告公司 徐州搬家公司

徐州房產 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着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製、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

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審驗。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並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幹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 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培訓計劃;

(二)每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 的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的性能和使用、保養規定,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途經上述區域、場所時,應將槍支寄存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並辦理寄存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要及時受理槍支寄存,不得推諉,確保寄存槍支的安全;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

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一)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衞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後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 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羣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羣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衞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

第二十三條 處置羣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

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後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藥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 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由個人保管:

(一)地處農村、城鎮和城郊結合部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

(二)縣級公安機關所屬的刑偵、經偵、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一線實戰單位的人民警察,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櫃、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遊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脱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着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一)城區派出所和省級以下(含省級)公安機關的政保、經偵、治安、刑偵、監所、警衞等一線實戰單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務用槍,實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後交回的制度;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後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藥,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和彈藥消耗情況。

第七章 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藥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藥。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準裝備彈藥,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藥。

第三十一條 公務用槍使用後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鏽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 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燬。銷燬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 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藥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後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範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隱瞞不報的;

(二)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嚴格執行槍支領退制度,槍支出入庫不查驗不登記,帳物不符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存放、領取手續,彈藥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務用槍的庫(室)無人值班、看護或者無安全防範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丟失、被盜的;

(六)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藥的;

(七)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

十六、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擅自使用裝備彈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並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足球——幼兒園户外運動新形式 篇五

足球——幼兒園户外運動新形式

户外活動在幼兒園的一日活動中所佔地位越來越重要,每天不少於兩小時的户外活動能提高幼兒的運動能力,促進幼兒動作協調發展,放鬆幼兒的情緒,放飛幼兒的心靈。

足球是世界第一運動。現在,國家提倡足球從幼兒抓起。足球課程走進幼兒園也成為大勢所趨。而足球課程也能對幼兒確實起到鍛鍊健康的體魄,養成良好的運動習慣,培養幼兒勇敢、堅強、積極、團隊合作、機智、自信、遵守規則等優秀的品格,為孩子的未來打下堅實的基礎。因此,足球運動也成為幼兒園一日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户外足球運動對幼兒身心發展究竟有哪些好處呢? 能增加孩子身高

足球運動能增強孩子身體各器官系統的功能。由於足球運動,改善了血液循環,使孩子的骨組織得到了更多的營養。所以,運動能促使孩子的骨骼加速生長,使孩子身高隨之有所增長。

能鍛鍊孩子四肢

足球運動前需要加強腹肌、腰肌、背肌、四肢支撐力的鍛鍊,即加強下肢肌肉力量的鍛鍊和進行一些條件反射的訓練,通過這些觸覺刺激和肌肉訓練,在腦中樞建立聯繫,就可使孩子的動作變得靈敏,肌肉變得發達。

可使孩子胃腸蠕動增加

足球運動可以使孩子胃腸消化能力增強,食慾增加,營養吸收完全,使孩子發育的更好。厭食的孩子更需要加強運動。預防疾病

孩子進行户外足球運動,陽光和空氣能使皮膚和呼吸道的粘膜不斷受到鍛鍊,增強耐受力。這樣當天氣發生變化時,孩子的身體就能迅速而準確地進行反應,跟外界環境保持平衡,就不容易感冒,也不容易中暑。

促進智力發育

足球運動中的各種動作直接受神經系統的支配和調節。人在活動時,肌肉中的神經可將各種刺激衝動傳到大腦,使大腦對動作反應更加靈敏。從生理角度看,足球運動可以增加腦的血流量,促進腦細胞的生長髮育,對智力發展很有益處。塑造兒童性格

足球運動不僅是身體的鍛鍊、大腦的鍛鍊,也是意志和性格的鍛鍊。足球運動能克服孩子的某些不良行為,使孩子性格開朗、活潑、樂觀。足球運動還能培養孩子的毅力。孩子做一些動作要付出較大的努力,有時要克服各種困難,這就是很好的意志鍛鍊。足球運動是健美的藥方

鍛鍊可防止兒童由於營養過剩而造成的肥胖。經常參加足球運動的孩子的肌肉比較有力,關節比較靈活,脊背比較挺直,小腹比較扁平,腰肢比較纖細,體態良好,動作協調優美,對自己比較有信心。因而孩子能較好地控制自己的體型。

足球能讓幼兒熱愛運動,享受健康,展現活力,增進身心發展。快讓幼兒活動起來,在綠茵場上奔跑、跳躍吧。

武漢市有沒有專業做足球培訓課程的公司或機構?有的,與親童商城合作的福樂寶足球公司就是一個專業機構,他們開設的大空翼足球培訓課程可以在帶領幼兒在綠茵場上奔跑遊戲的同時,教給幼兒足球基本技能。讓孩子在户外運動中不僅能提高身體素質,學會足球基本技能,同時,還能體會運動的樂趣,培養團隊合作能力!

有意向的幼兒園可以登錄親童商城網站,瀏覽課程介紹或諮詢客服。

2014年三八婦女節户外運動活動方案 篇六

文 章來源

蓮山 課件 w w

w.5 Y k 9

2014年三八婦女節户外運動活動方案

又是一年“三八婦女節”到來際,作為單位的領導,您是否在為自己單位女性同胞如何過節,如何過好節而發愁?是否還是一如繼往的舉行重複過枯燥的聯歡活動?或是發點過節費?還是放假一天?其實千篇一律方式,毫無新意,沒有充分使女員工感覺到自己單位的關愛。

在2014年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為使各單位女員工們暫時遠離家庭和工作,走出兩門(單位及家門),投入户外體驗清新自然;xx户外運動有限公司特推出“三月女人天,別樣婦女節”主題户外拓展活動+趣味户外運動。在xx推出的活動中,與大自然的融入,不僅能使大家得到身心最大放鬆、提高大家的合作意識與進取精神、感受來自單位集體最貼心關愛的同時收穫歡聲笑語及片片感動。而且活動還能增強大家的團隊活力、凝聚力、創造力及向心力,激發大家為單位創造更為輝煌的業績及大家的潛力。

為慶祝三八婦女節,體現自己單位優秀的人文管理,提高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體現積極主動、勤勉進取的工作風貌,更好的迎接全年的工作,xx户外運動有限責任公司為您量身打造“三八婦女節”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活動目的:

1、加強員工之間溝通,增強團隊意識。

2、加強團隊合作,激發員工積極性。

3、豐富員工文化生活,展現員工風采。

4、給節假日的員工營造一個向上、向心的節日氛圍。

二、活動對象:xx縣各企事業單位(為使活動達到圓滿,擬定三家單位,以實際報名先後為準)

三、活動時間: 2014年3月8日(週六)

四、活動地點:xx縣xx户外拓展培訓基地(小壩桃源山莊真人CS)

五、活動項目:

活動全天分為四個環節,各環節含約五個小項目

(一)單人遊戲項目(在各活動項目中,按個人比拼淘汰制,最後取前三名)

(二)團隊合作項目(分團隊合作、夫妻合作/男女合作、單位真人CS pK賽)

(三)晚上活動項目(以音樂為主題,在熊熊篝火前大家載歌載舞,才藝展示)

(四)團體會餐項目(為突出氛圍,本次集體聚餐將設在户外,吃百人流水席)

六、活動參與方式:

1、單項類遊戲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實行現場報名制。

2、團隊競賽類遊戲為所有參加活動人員,遊戲時臨時分組,即不以部門為單位。

七、獎勵辦法:

1、單項類遊戲前三名可獲活動獎券,根據兑獎説明即可兑換獎品。

2、團隊競賽類遊戲,根據各團隊遊戲闖關過程總時間排名情況,對排名在前三位的團隊頒發獎品。

其中成功闖關而未獲獎的團隊均有參與獎。

3、參加活動的單位可準備節日禮品,現場發放。

八、活時時間安排:

1、上午10點前到達活動基地(為突出活動主題,由xx對各單位派軍事教官,從主城以踏青方式徒步到達活動基地,約一小時)

2、到達活動後,上午進行單人pK項目3、12點聚餐

4、下午進行團隊pK項目5、17點聚餐

6、聚餐後進行夜間活動項目

夜間活動如:篝火晚會、夜間燒烤、户外K歌等。

(其聚餐及夜間活動項目可按活動單位實際情況變動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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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山 課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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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重陽節的活動方案 篇七

企業單位重陽節的活動方案

情繫敬老院,共度重陽節

對敬老院做出義務愛心活動,建立公司的文化,針對公司服務宣傳。

重陽節是一個團聚的日子,每當到了這樣的節日,老人們就會希望能夠和自己的子女一起過節,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樣的願望最終不能實現。我們應該使老人們感到温暖,使他們快樂起來,不會因為沒有子女在身邊而感到孤獨。在為老人解憂和為公司對外做出宣傳的同時,還可以鍛鍊公司員工對生活與工作的積極性與團結協作。

重陽節,農曆九月初九,二九相重,稱為“重九”。漢中葉以後的儒家陰陽觀,有六陰九陽。九是陽數,固重九亦叫“重陽”。民間在該日有登高的風俗,所以重陽節又稱“登高節”。還有重九節、茱萸、菊花節等説法。由於九月初九“九九”諧音是“久久”,有長久之意,所以常在此日祭祖與推行敬老活動。重陽節與除、清、盂三節也是中國傳統節日裏祭祖的四大節日。

10月1日

XX市敬老院

百孝服務公司、福利中心、XX市社會志願者、出國留學網等相關媒體

一、前期準備:

1、與社會福利機構和傳媒聯繫

2、召集社會各行業和各年齡段人員

3、聯繫敬老院並與老人家屬做好溝通

4、確定活動流程並分配活動人員安排

1:20—1:30在各人員集合,確定人數

1:30出發去養老院,1:50左右到達養老院

1:50—2:25會場佈置小組佈置會場

(佈置:公司標語、重陽節賀詞等橫幅、氣球、贈品、飲食等)

二、節目表安排:

2:30活動正式開始。

1、歌曲合唱《我們都是一家人》

2、主持人介紹重陽節

3、重陽節演講

4歌曲獨唱

5、抽獎遊戲(1)

6、歌曲pk

7、老人才藝展示

8、相聲、小品、話劇選一個

9、抽獎(2)

10、樂器表演

11、歌伴舞

12、魔術表演

**、歌曲合唱《愛因為在心中》

5點鐘活動結束

《抽獎遊戲》:

主持人提出一些比較簡單的問題,由老人負責回答,答對可以抽獎

《抽獎》:

由歌曲pk獲勝的團隊負責抽獎,抽取幸運觀眾

歌曲pk:

分三個團隊進行,歌曲接龍。每個團隊五個人

1、人力需要:

歌曲合唱組:各個部門與社會志願者參加

遊戲組:提前找好問題,可以關於重陽,也可以關於別的,切忌不能太難。

樂器表演者若干 魔術表演一到二名

歌曲獨唱一名 歌伴舞若干

演講兩名

主持人兩名

活動主題:重陽節敬老愛老活動

活動時間:~

活動意義:在重陽節尊老敬老愛老,從而通過活動深刻地明白孝敬老人不只是在重陽節這一天,而是要在生活的時時刻刻。

活動內容:意義深刻,能傳承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的活動。

在此,我校大隊勞動部向各小隊推薦下列活動,供各小隊參考:

活動一:在敬老院進行活動,帶去水果或者重陽糕,看望老人,為老人服務,與他們談心,聊天;在敬老院進行公益表演,表演題材不限,但要求貼近老人生活,讓老人感到親切,與老人互動,一同歡樂。

活動二:與居委聯繫,拜訪一位老革命家,為他帶去屬於我們少先隊員的祝福,同時聽他講述革命故事,一同分享他革命成功的喜悦,回校後與班級同學或全校同學交流,並完成一篇小隊活動報道。

活動三:進行重陽節知識競賽,有能力的小隊自己出一份有關於重陽節的知識競賽題,與小隊員共同完成,並在小隊活動表後附上競賽試卷,我們大隊勞動部也會在活動期間的午會或者校會上進行知識競賽,並在活動後評選出優秀活動小隊。

活動要求:

1、請個中隊以此主題活動為契機,設計一份適合本班的重陽節小隊活動方案。

2、請各小隊將此次活動的過程認真做好記錄,視頻與照片以及文字材料一併上交。

3、上交截止時間10月22日。請活動完就上交材料。

最後,希望同學們可以利用好這次機會,完成一次有意義的活動,也希望時刻為老人服務,時刻尊敬老人的活動意義和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可以深深紮根在每個同學的心中!

一、指導思想: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園將結合重陽節(農曆九月初九)開展關於“尊老、敬老”為目的的主題活動,創建一個愛老敬老養老助老的氛圍。為了更好地培養孩子們尊老愛老的優良習慣,我園將在重陽節前夕,組織孩子們與爺爺、奶奶們一起聯歡,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對爺爺、奶奶等老人的關心和愛護。

二、活動目標

①初步瞭解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的來歷和意義

②懂得尊敬爺爺、奶奶的道理

③激勵每個小朋友對爺爺、奶奶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愛意

三、活動準備:

1、“我和爺爺奶奶照張相”—幼兒園免費為爺爺奶奶和幼兒合影一張,幼兒自制節日禮物

2、通知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來幼兒園參加重陽節親子活動

3、寫橫幅掛在幼兒園操場及舞台上面

4、準備桔子、菊花茶、重陽糕點等食物

5、家長園地:請家長配合,鼓勵幼兒在家裏幫爺爺、奶奶等老人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培養關愛老人的情感

6、學習歌曲《給爺爺、奶奶敲敲背、捶捶腿》、《關心老人笑哈哈》音樂:《《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7、學習兒歌:《奶奶誇我孝順兒》《小板凳,你莫歪》

四、活動時間

參觀敬老院——10月11日上午9:30

園內敬老大聯歡——10月12日上午9:30(幼兒園操場)

五、活動過程

(一):(園內活動)

1、歡迎爺爺奶奶入坐

2、老人代表致辭 幼兒代表、教師代表致辭

3、全體幼兒齊祝爺爺奶奶節日快樂

4、部分小朋友為爺爺奶奶獻茶;

5、幼兒表演節目

6、老少同樂親子游戲《小腳踩大腳》《擊鼓傳花》

7、送上自己的禮物給爺爺奶奶,向爺爺、奶奶説一句祝福的話

8、全體歌唱《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9、活動結束

六、活動過程

(二):參觀敬老院

活動過程:

1、大合唱《歌唱祖國》

2、幼兒代表、教師代表致辭

3、敬老院領導致辭

4、全體幼兒齊祝爺爺奶奶節日快樂、園長贈送禮物

5、幼兒表演節目

6、幼兒送上自己的禮物給爺爺奶奶,向爺爺、奶奶説一句祝福的話

7、全體歌唱《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8、參觀敬老院

9、活動結束,返回幼兒園

全鄉幼兒園户外運動活動實施方案 篇八

依希來木其鄉中心國小舉辦幼兒園與學前班教師第一屆組織

幼兒《户外活動、區域活動》比賽的通知

各村級學校,教學點,幼兒園:

為了使幼兒體、智、德、美得到全面的發展,以堅持“健康第一、快樂生活”為指導思想,以確保幼兒每天户外活動、區域活動時間為工作主線,我們認真貫徹執行園內本學期教研主題“健康體育、自主遊戲”為實施精神,營造豐富多采的户外課間活動和區域活動。我校校委會與黨支部決定將於2014年5月 23日舉辦幼兒園與學前班教師第一屆組織幼兒《户外活動、區域活動》比賽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活動形式

1.活動時間:2014年5月 23日(星期五如果時間改變另外通知)

2.活動地點:依希來木其鄉強尕克村國小。

3.參賽對象:中心幼兒園中班和大班所有教師,蘇魯瓦村幼兒園的所有教師。村級國小學前班所有教師。

4、每個學校要準備一課時區教活動和一課時户外活動,時間30分鐘左右,班級不限。活動由該學校(教學點)的兩位學前教師合作進行。

1、户外活動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精神,以《濰坊市幼兒園課程實施指導意見(試行)》和《濰坊市幼兒園一日活動基本規範(試行)》的健康教育觀為指針,深入研究幼兒園户外體育活動中幼兒身體健康教育實踐的相關理論和策略。活動設計嚴格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重在培養幼兒的運動興趣和能力,面向全體幼兒,以提高幼兒身體健康水平為重點,因地制宜,不斷優化幼兒園户外體育活動質量,真正促進幼兒身心的全面的發展。

二、基本目標

1、培養與激發幼兒運動興趣,讓幼兒在濃郁的健身氛圍中自覺地參加體育活動

2、使幼兒掌握基本的運動技能和方法,促進體、智、得、美等全面發展。

3、培養幼兒精神飽滿富有朝氣團結協作的精神

三、任務目標

1、各班以一種體育遊戲為主,玩出花樣,提高水平,提高幼兒動作的靈活性協調性,全面提升幼兒的身體素質,做到人人都參與、快樂鍛鍊為基礎。通過豐富的體育活動內容及器械的使用,使幼兒在跑、跳、鑽、爬、蕩、滑、投擲、攀登等各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2、抓好幼兒園體育特色隊的建設,不斷進行班級比賽,激發幼兒鍛鍊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幼兒園整體水平。

3、積極開展體育特色的實踐活動,辦出班級的特色,走出一條具有我園特色的教育新路。

四、工作措施

1、加強管理,保證幼兒園體育特色項目的正常開展。各班教師

要根據幼兒特點、能力、班級狀況制定目標與計劃、措施。並及時記錄各項活動的開展情況,每月定期研討、每兩個月進行小型體育特色比賽,每學期、做好總結和反思。

2、加大體育設施硬件的投入,為更好地開展體育運動奠定基礎。

3、做好體育特色隊的基礎教育和普及工作。各班成立跳繩、跳皮筋、拍花球等為主的特色班級,一物多玩,激發幼兒的創新意識。並挑選出優秀選手參加幼兒園體育比賽或展示。每學期組織一次親子趣味運動會。

4、合理安排幼兒户外活動時間,嚴格落實幼兒每天在園體育活動、自主活動等户外活動時間不低於2小時(其中體育活動時間為1小時)的規定。利用晨間活動、體育課、體育活動課、大課間活動等時間進行基礎教學訓練活動。

5、活動形式要靈活多變,儘量體現“新、奇、活”的原則,能夠充分調動孩子參與活動的強烈興趣和積極性。

6、教師在組織幼兒户外體育活動時,還要把保證幼兒的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活動前教師應認真做好場地、器械、幼兒服裝及身體狀況等各因素的安全準備工作和應急措施,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

五、參評內容

(一)遊戲方案(教案)(20分):紙質文本一式(標題小3號黑體,正文仿宋小4號宋體,A4紙打印),同時報送電子稿。遊戲方案基本框架如下:①設計意圖或背景。②活動名稱。③適合班級。④活動時間。⑤參加人數。⑥活動目標。⑦活動準備。⑧活動過程(或玩法)。⑨活動規則。⑩活動反思。

户外遊戲方案(教案)評分細則:① 目標明確、針對性強,活動價值與教育價值並存。(5分)② 內容新穎,趣味性強,富有創意。(5分)③設計科學、適宜、安全,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5分)④方案框架清晰,圖文結合,表述清楚、準確,可操作性強。(5分)

請各位教師認真撰寫遊戲方案(教案),5月20日將遊戲方案紙質文本及電子稿上交中心幼兒園辦公室,幼兒園組織相關人員評選出優秀遊戲方案。在此基礎上,6月初由設計者組織遊戲活動,最終選出優秀活動報送姜堰市教育局參評。

(二)遊戲組織(80分):組織遊戲活動,時間20-30分鐘。

遊戲準備(10分):①有效利用户外場地,因地制宜創設遊戲環境;(5分)②遊戲材料適宜、豐富、經濟。(5分)

遊戲內容(20分):①遊戲內容新穎、有趣,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10分)②遊戲活動能豐富幼兒的經驗,激發愉快情緒,培養自主性、自信心、規則意識和合作能力等。(10分)教師指導(20分):①尊重幼兒的遊戲意願,關注幼兒參與表現及需求,並作出積極、有效的指導;(10分)②以多種方式豐富幼兒的經驗,推動遊戲的深入。(10分)

幼兒表現(30分):①積極參與遊戲;(10分)②樂於與同伴合作;(10分)③主動分享遊戲經驗。(10分)

2、區域活動

一、指導思想

遊戲是幼兒園的基本活動,而區域活動正是遊戲化的小組活動,是幼兒非常喜歡的一種自我學習、自我探索、自我發現、自我完善的活動,有着相對寬鬆的活動氣氛,靈活多樣的活動形式,成為當前幼兒園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幼兒全面素質的形成、發展和提高的主要活動形式。這種將幼兒的學習與生活融為一體的遊戲形式,不但深受孩子們的喜愛,而且對於培養幼兒的主動性、獨立性、創造性、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隨着學習《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以及《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的深入,我們都能感受到區域活動對幼兒發展的重要性,如何立足本園實際,激活區角的魅力,以更好的發揮區域活動的優勢,是我園今後園本教研的工作重點。關注區域活動中幼兒的興趣、自主、需要、創造,真正體現“以幼兒發展為本”。

二、基本目標

1、培養目標:培養幼兒的合作精神,養成良好的個性質量,培養幼兒主動探索學習、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提高,培養良好的求知慾望。

2、、工作目標:努力學習現代教育科學理論,研究探索主題活動與區域活動優化整合的具體方法和措施,找出兩者優化整合的關鍵點。探索幼兒在區域活動中學習的方法、規律,造就一支教學業務精的科研型教師隊伍。

三、具體實施

1、幼兒園區角遊戲內容

區角遊戲的區域包括角色娃娃家、建構區、閲讀區、音樂表演遊戲區、美工區、科學發現區、自然角、益智區、操作區、玩沙玩水區等。

2、區角遊戲的設計與指導的原則

(1)、方向性原則:深入貫徹執行《幼兒園工作規程》《綱要》,為培養高素質、全面發展的人才服務。

(2)、整體性原則:樹立科學的教育觀念,堅持把區域活動同各種教育活動有機結合在一起,每一個步驟都精心設計、實施,使之保持最優的教育過程。

(3)、主動性原則:通過區域活動,讓幼兒積極主動參與到探索、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活動過程之中,尊重幼兒、信任幼兒,對幼兒及時引導、鼓勵,讓幼兒主動活潑發展,保持學習的積極慾望。

(4)、實踐性原則:通過創設豐富發區域環境,在區域活動中,培養幼兒能專心操作探索的能力,使幼兒在操作中得到鍛鍊可以獲得自我認識,自我發現,自我解決,達到自我教育的能力,培養幼兒敢於標新立異,增強自信,使幼兒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

3、各年齡層區角安排

中班:娃娃家、建構區、閲讀區、美工區、自然角、操作區。

大班:娃娃家、建構區、閲讀區、美工區、科學發現區、益智區。

4、各年齡層進區時間:進區時間:中班每天保證1個半小時,大班每天保證1小時。

進區時間參考:餐前、餐後、下午遊戲時間、入、離園活動等等。

5、區域活動要求(1)。各班教師設計適合本班幼兒特點的區域活動,並根據主題活動的更換不斷更新區域材料。(2)。教師要保證每天幼兒進區的活動時間和活動質量,並做好相關的記錄。

四、參評內容

(一)活動方案(教案)(20分):紙質文本一式(標題小3號黑體,正文仿宋小4號宋體,A4紙打印),同時報送電子稿。遊戲方案基本框架如下:①設計意圖或背景。②活動名稱。③適合班級。④活動時間。⑤參加人數。⑥活動目標。⑦活動準備。⑧活動過程(或玩法)。⑨活動規則。⑩活動反思。

區角遊戲方案(教案)評分細則:① 目標明確、針對性強,活動價值與教育價值並存。(5分)② 內容新穎,趣味性強,富有創意。(5分)③設計科學、適宜、安全,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5分)④方案框架清晰,圖文結合,表述清楚、準確,可操作性強。(5分)

請各位教師認真撰寫遊戲方案(教案),5月20日將遊戲方案紙質文本及電子稿上交中心幼兒園辦公室,幼兒園組織相關人員評選出優秀遊戲方案。在此基礎上,6月初由設計者組織遊戲活動,最終選出優秀活動報送姜堰市教育局參評。

(二)遊戲組織(80分):組織遊戲活動,時間20-30分鐘。

區域環境創設(15分):①整體環境適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班級設有數量合適、符合本班幼兒特點及教育目標要求的活動區。(5分)②充分利用空間,因地制宜設置區域,區域佈置別緻、可操作性強,空間安排得於各類遊戲活動的開展,有明顯標誌,利於教師對全體幼兒的觀察。(5分)③遊戲環境的創設,整體美觀、內容豐富,合理利用廢舊材料佈置。(5分)

區域材料投放(20分):①活動材料條例本班幼兒的實際發展水平,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可變性,能考慮不同能力幼兒的操作水平。(10分)②遊戲材料準備充分,數量多、種類足,並且安全衞生,方便幼兒取用,並能滿足不同孩子游戲的需要。(10分)

教師組織指導(20分):①教師能隨時、全方位地觀察瞭解幼兒的表現,掌握動態,捕捉指導機會,選用適宜的指導方法策略。(10分)②尊重幼兒在遊戲發展水平、學習方式等方面的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個幼兒都獲得滿足和成功。(10分)③活動有觀察,並能作好記錄,工作細緻實在。(5分)

幼兒遊戲水平(30分):①活動規則清晰、科學,幼兒熟悉活動規則,遵守活動常規,有良好的衞生習慣,保持桌面、地面和操作材料的整潔有序。(10分)②體現幼兒的主體性,幼兒能自主選擇參與自己感興趣的活動,正確使用各種材料,喜歡玩、願意玩,形成個性化遊戲氛圍,有鮮明的班級遊戲特色。(10分)

附件:(1)

依希來木其鄉中心幼兒園

2014年5月5日

依希來木其鄉中心幼兒園户外活動情況評估表 依希來木其鄉中心幼兒園區域遊戲活動評比表 附件:(1)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 篇九

發文單位:公安部

號:公通字[1999]74號 發佈日期:1999-10-9 執行日期:1999-10-9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職能分工

第三章 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四章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五章 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六章 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七章 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八章 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於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着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製、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審驗。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並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幹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 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 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培訓計劃;

(二)每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的性能和使用、保養規定,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途經上述區域、場所時,應將槍支寄存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並辦理寄存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要及時受理槍支寄存,不得推諉,確保寄存槍支的安全;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一)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衞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後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 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羣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羣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衞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

第二十三條 處置羣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後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藥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 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由個人保管:

(一)地處農村、城鎮和城郊結合部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

(二)縣級公安機關所屬的刑偵、經偵、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一線實戰單位的人民警察,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櫃、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遊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脱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着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一)城區派出所和省級以下(含省級)公安機關的政保、經偵、治安、刑偵、監所、警衞等一線實戰單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務用槍,實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後交回的制度;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後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藥,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和彈藥消耗情況。

第七章 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藥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藥。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準裝備彈藥,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藥。

第三十一條 公務用槍使用後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鏽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 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燬。銷燬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 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藥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 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後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範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隱瞞不報的;

(二)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嚴格執行槍支領退制度,槍支出入庫不查驗不登記,帳物不符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存放、領取手續,彈藥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務用槍的庫(室)無人值班、看護或者無安全防範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丟失、被盜的;

(六)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藥的;

(七)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擅自使用裝備彈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並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安部

關於幼兒園户外運動的幾點思考 篇十

關於幼兒園户外運動的幾點思考

案例“當高蹺不再是高蹺”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它表面上只是一位教師的一個疑問,實際上卻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了教師的幼兒教育價值理念。

一、關於户外活動性質的定位

在幼兒一日生活中,有涉及不同領域內容的活動,同樣的活動內容也可以有不同的組織實施形式,而對於不同形式的活動,教師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當教師困惑於“幼兒不把高蹺當高蹺使用,該如何應對”時,教師首先應當清楚自己是如何定位該活動的。

●是運動教學,還是運動性遊戲

如果教師將活動定位於“運動教學”(無論是個別化的還是集體性的),那麼就會有清晰的教學目標。教師不僅要為實現該目標投放特定的運動材料,而且指導時也主要指向目標中提及的特定的動作技能。也就是説,教師投放的每一種材料都有特定的目標,比如,投放球是讓幼兒通過學習拍球促進手眼協調性和靈敏性,投放高蹺是讓幼兒通過學習踩高蹺促進肢體協調性和平衡性。此時,教師的觀察指導也一定落在拍球和踩高蹺的技能上,一旦發現幼兒偏離了某類材料規定的活動方式,如把高蹺當槍扛在肩上,把球當地雷埋在墊子下,就會用各種方法誘導幼兒迴歸教師所規定的活動形式。

如果教師將活動定位於“運動性遊戲”,那麼活動就具有很大程度的開放性,其目標是寬泛、隱蔽的,而非即時的,教師要做的是投放各種運動材料,讓幼兒通過自主運動獲得力量、耐力、速度、靈敏性等運動素質的發展。此時,教師不會要求所有幼兒按照同一種方式去運動,教師主要是通過觀察和評估幼兒所表現出的運動水平,順應幼兒的意願加以引導。仍以投放高蹺為例,教師可能會觀察到幾種情況:第一種是幼兒邊踩高蹺邊進入了想象的情景,這説明他們踩高蹺的技能已達到較高的水平;第二種是幼兒在跌跌撞撞中反覆練習踩高蹺,這説明他們踩高蹺的動作技能正在發展中;第三種是幼兒根本就不踩高蹺,而是用高蹺玩出了其他花樣。幼兒不把高蹺當高蹺使用,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他們根本不會踩高蹺,覺得太難;一種是他們已經很會踩高蹺了,不再滿足於重複踩高蹺的動作。教師應當尊重幼兒自己的運動方式,相信幼兒自己的運動方式促進的不只是某一種技能的獲得,而是各種運動素質的綜合發展。這時教師最需要關注的是幼兒對運動的感受,對運動材料的把握程度,以及在同伴互動中的表現。而只有上述第二種情況需要教師在踩高蹺的動作技能上給予指導。

●是運動性遊戲,還是自發性遊戲

運動性遊戲的本質是自主運動,“自主”體現了運動的遊戲性質,“運動”體現了健康領域課程的內容,其價值指向幼兒身體運動能力(體能)的發展。因此,運動性遊戲中教師更多關注的是幼兒的運動表現。當幼兒不按教師預想的方式活動而玩出其他花樣時,教師應當判斷該活動體現的運動素質有哪些。比如,他們不踩高蹺,而把高蹺當槍扛在肩上玩“踏步練兵”;他們不拍球,而把一些球墊在一塊大木板下,自己站到大木板上玩“地震遊戲”。顯然,幼兒進行的是自發的情景性運動。玩“練兵”的幼兒通過踏步練習,體現的是肢體協調能力;玩“地震遊戲”的幼兒通過嘗試控制身體在搖晃的大木板上站穩,體現的是平衡能力。只要他們在運動,就應當尊重他們的意願,因為運動性遊戲的目標指向寬泛的體能發展,不是專項運動技能的訓練。但是,如果幼兒把球當西瓜來賣,把高蹺當胡琴來拉,並沒有參與運動,那麼發展體能和鍛鍊身體的目的就達不到了,這時就需要教師以適宜的方式引導幼兒參與到運動中去。

然而,户外活動除了運動以外,還有不限於運動的自發性遊戲。教師在户外組織的遊戲,可以是分類進行的遊戲,比如,在不同時間進行户外角色遊戲、户外建構遊戲、户外表演遊戲等;也可以是不分類的遊戲,即在同一時間裏提供各種材料,不限定幼兒進行哪一類遊戲。這時,各類遊戲是交織在一起的,教師可以根據幼兒的行為判斷幼兒正在進行哪一種遊戲,有的可能是角色遊戲,有的可能是建構遊戲,有的則可能是純動作性的運動遊戲,也有的是運動與想象相結合的遊戲(如“地震遊戲”),有的是從建構遊戲轉向角色遊戲,有的是為了進行角色遊戲而建構(如為玩海盜遊戲而建構大船),有的是角色遊戲與建構遊戲相互交織,即邊玩角色遊戲邊完善角色情景的建構……正因為户外空間大,所以户外遊戲中的運動元素往往比較突出,但如果將遊戲定位於户外自發性遊戲而不是運動性遊戲,那麼教師的觀察指導就不能僅限於運動方面了。

特別要提出的是,目前教師們有一個很大的認識上的誤區:不少幼兒園窄化了户外場地的功能,只把户外當成運動場,強調它的運動功能,卻忽視了它的遊戲功能。因而教師在觀摩户外活動時就容易出現這樣的偏差:不論活動的功能定位,都以“運動”的要素去評價,由此便產生了“運動量夠不夠”“發展哪些動作”“要不要做運動方面的干預”等疑問。

再回到“當高蹺不再是高蹺”的案例,教師特別指出這是“晨間體育鍛煉的時間”,那麼我們可以斷定,這時進行的是户外運動,活動必須具有運動的特性。至於是“運動教學”,還是“運動性遊戲”,或者是開展“運動教學”好,還是開展“運動性遊戲”好,這就需要依靠教師的自覺意識了,而有了這種自覺的意識,教師該如何做也就瞭然了。

二、關於幼兒園運動教育的價值取向

眾所周知,幼兒園運動教育的目標是促進幼兒體能發展,以增進幼兒身體健康。但是幼兒體育與成人體育的區別在哪裏,什麼是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運動組織形式,這仍然需要某種程度上的澄清。

●是促進一般體能,還是促進項目運動技能

《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健康領域對於幼兒粗大動作發展的目標指向的是“協調”“平衡”“力量”“耐力”“靈敏”等身體運動素質,這些是反映一般體能或一般運動能力的核心要素。《指南》並沒有對各種項目運動(如游泳、踢足球、溜冰等)的特定技能提出要求。

當然,一般體能與項目運動技能是有關聯的:一方面,一般體能是項目運動的基礎,提升身體的平衡、協調、力量、耐力和靈敏等運動素質,有助於項目運動技能的獲得,比如平衡能力強的幼兒在學習溜冰時可能更容易掌握技術;另一方面,進行項目運動也能促進一般體能的發展,比如,學習游泳一定會提升協調能力和耐力,學習打乒乓球也會提升靈敏性。但是,某種項目運動對某些運動素質有特別的要求,比如踢足球可能對速度的要求很高,所以運動員在進行競技項目訓練時都離不開對某種運動素質的強化訓練。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在幼兒階段,發展一般體能比掌握項目運動技能更為重要,發展一般體能不僅能促進身體健康,也為部分幼兒將來學習項目運動技能打下了身體素質方面的基礎。選擇適合幼兒的某些項目運動,如跳繩、拍球、踩高蹺等,當然是促進幼兒體能發展的重要途徑,但事實上若能保證幼兒有大量的遊戲機會,幼兒通過自發自主的運動性遊戲就能實現一般體能的發展了,所以《指南》要求幼兒每天的户外活動中至少有1小時是體育活動。而項目運動技能的獲得往往需要更多時間的專門練習,案例中的教師在意幼兒踩不踩高蹺,其實關注的是專項運動技能的獲得。

●是在遊戲中指導,還是組織專門的教學

幼兒園運動教育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運動性遊戲,一種是運動教學。這兩種形式對幼兒發展的價值分別是什麼呢?

幼兒的體能發展基於動作發展,而動作發展具有如下特點:動作從無到有,是以成熟為依據的,比如幼兒從不會翻身到會翻身,從不會爬到會爬,從不會走到會走,等等,都仰賴骨骼、肌肉以及大腦神經系統的成熟;而每一種動作從笨拙到熟練,則是通過重複練習。個體要發展某一動作時,就會通過遊戲的方式自發地使用它並反覆地練習它。比如,當幼兒正在發展爬行或者獨立行走動作時,他在遊戲中就會反覆出現身體位移行為;當他在發展跳的動作時,他就喜歡跨跳障礙物;當他在發展平衡能力時,他寧願選擇走花壇邊沿而不走平地……這就是遊戲的自發練習功能。

當教師投放了有助於幼兒各類動作發展的運動材料,由幼兒自由選擇和組合材料,自主決定如何用這些材料進行運動時,遊戲對幼兒運動能力發展的自發練習功能就產生了。幼兒常常在自發的想象性情境中開展遊戲,賦予材料以新的意義,而實現材料象徵意義的行為總是與各種複雜的動作聯繫在一起,因而伴隨遊戲情境而自發練習的運動技能往往是綜合性的。教師要做的是在幼兒遊戲過程中根據所觀察到的幼兒的運動表現給予適時、適宜的支持與點撥。

相比遊戲,運動教學是目標導向的某項運動技能或某種特定動作的專門練習,雖然教師可通過教學讓幼兒在短時間內集中強化和提升,使大部分幼兒獲得教師想要他們發展的動作或技能,但缺點是練習時較為枯燥和難以顧及幼兒運動能力上的個體差異。

由此可見,我們在幼兒園應倡導將運動性遊戲作為基本的運動組織形式,不主張在幼兒階段就通過集體教學去教幼兒學習某種單一的動作技能。運動性遊戲包括分散開展的自主遊戲和集中開展的規則性遊戲,前者是每個幼兒對各種動作技能的自發練習,如每個幼兒對高蹺有不同的玩法,發展的是不同的運動素質;後者是教師根據幼兒的運動經驗預設的集體遊戲,目的是對某種特定運動技能進行專門練習或對某些運動技能進行綜合練習,以及學習團隊合作。如“彩虹傘”“丟沙包”等遊戲練習的是速跑和躲閃、投擲和拋接、視動和聽動的協調等技能,發展的是運動的靈敏性。

三、關於幼兒園運動教育的發展適宜性問題

“科學性”是教師在組織幼兒運動時最為關注的一條原則,而其會考慮最多的是“運動量”與“運動安全”的問題,也就是運動的內容和形式對幼兒發展的適宜性問題。

●自主運動是否具有發展適宜性

自主運動的開放性決定了運動內容和形式的多種可能性,因為教師對幼兒自己的活動意願給予了最大的支持和最小的限制,這種不受限於教師規定的運動形式就是遊戲。

按照皮亞傑的觀點,遊戲是一種同化行為,反映的是幼兒現有的發展水平,即遊戲是每個兒童在已有經驗水平上的自發練習,所以沒有幼兒不會玩他自己選擇的遊戲。維果斯基則進一步認為,兒童往往不滿足於已經達到的水平,總是要略高於自己的日常水平去嘗試新行為,兒童在遊戲中自己創造了最近發展區。可見,遊戲中的幼兒最清楚自己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什麼對自己是適度的挑戰,每個幼兒都是在自己的水平上小步遞進地發展的,因此他們的遊戲水平越玩越高。在運動遊戲中,他們運動的水平也越玩越高。同時,遊戲中的幼兒也最清楚自己是否疲累,他們有時會加大運動量直至氣喘吁吁,有時又會降低運動量甚至退而旁觀,每個幼兒都在平衡着一個時段內屬於自己的運動量。

相比之下,如果由教師預設活動,教師要揣測幼兒當前的水平和可能達到的水平,集體教學時還要準確估計一個平均水平。而這種揣測和估計特別考驗教師的運動教學經驗和對幼兒的瞭解,缺乏經驗的教師在預設活動時不是謹小慎微就是過於冒險,於是在開展運動教學後往往招致觀摩者對運動適宜性的質疑,這也讓教師對開展幼兒園運動教學產生畏難情緒,並持有保守態度。

●自主運動是否具有科學性

一提到運動的科學性,所有教師都會肅然起敬,因為大家有一個共識,認為科學性意味着運動中事故的低風險。但其實教師對科學性普遍存在一種誤解,即認為科學性就是標準化,於是,教師們試圖追求各種標準化指標,以作為實踐的依據,比如什麼年齡的幼兒從什麼高度往下跳是安全的,什麼年齡的幼兒適宜的運動量是多少……教師們希望得到小、中、大班幼兒運動水平的發展指標,把它們直接作為運動教學的目標;希望得到適用於小、中、大班的運動器材的標準尺寸,以便指導幼兒按年齡規範化使用,以為依據這些標準就能保障幼兒的發展併兼顧安全。殊不知,標準化的運動教學實際上潛藏着更大的事故風險。

首先,運動覺是一種本體感知體驗,每個幼兒能承受的運動極限只有他們自己知道,幼兒能否以當前的運動水平控制某種器材的使用也只有他們自己清楚,他們敢不敢使用某種器材、願不願意做某種運動,都是出於對自我運動能力的把握,而任何被迫的運動行為都意味着存在危險隱患或隱性傷害的可能性。所以,當幼兒不願意或不敢踩高蹺時,教師要了解的是該幼兒的一般運動素質,尤其是體現身體協調性的平衡感如何,此刻,教師支持他參與其他力所能及且有助於促進平衡能力的運動,或許比急於督促他練習踩高蹺更有意義。

其次,幼兒的發展具有年齡特徵,以年齡特徵作為判定教育科學性的依據本來是無可非議的。但是,當我們把年齡特徵附着於年齡班時,科學性就大打折扣了。因為入園的年齡是以一個特定的時間點來定的,即每年的9月份,這就導致了同一個班級幼兒的年齡之差最大的有近1歲,而大班和中班、中班和小班之間的年齡之差最小的只有幾天。因此,年齡特徵不等同於年齡班特徵。《指南》也是按照年齡來呈現幼兒的行為表現的,並沒有按照年齡班來呈現。但是我們發現教師在落實《指南》時,往往把3~4歲幼兒對應為小班幼兒,把4~5歲幼兒對應為中班幼兒,把5~6歲幼兒對應為大班幼兒。殊不知這麼一對應實際上已經偏離科學性了,因為同一個班級的幼兒實際上跨了兩個年齡段,他們的發展水平是有差異的,更何況即使是同一年齡段幼兒的發展也是有個體差異的,所以《指南》強調不要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兒。

由此我們認識到,只有在進行自主運動時,每個幼兒才有可能在自己的水平上行動,教師也才可以從每個幼兒表現出的實際運動水平判斷出是該幼兒的年齡所應具有的水平,還是低於或超越了他所處的年齡階段,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當案例中不願踩高蹺的幼兒説“好難啊,我學不會”時,一般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幼兒年齡偏小,一種可能是幼兒身體協調能力較弱。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教師都不應急於求成,適宜的做法是在多種體現身體協調能力的運動中注意對幼兒進行觀察和引導,當他們在平衡性體驗方面積累了一定程度的經驗時,踩高蹺技能的學習就會容易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