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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心得解救人質

欄目: 拓展訓練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1.45W

目錄

拓展心得解救人質
第一篇:開展教書育人質量為本主題活動心得體會--上營國小翟耀春第二篇:淺析人質型犯罪的適用問題第三篇:拓展心得-西柏坡拓展第四篇:拓展心得第五篇:拓展心得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開展教書育人質量為本主題活動心得體會--上營國小翟耀春

開展“教書育人,質量為本”師德主題活動

心得體會

永昌上營國小翟耀春

自從開展“教書育人、質量為本”活動以來,我認真學習了相關材料,感受頗深。現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教師做為一種特殊的職業,人生價值的體現是建立在學校甚至學生的基礎上,脱離了學校的成功、學生的出色,教師自我價值的體現便成為空談。作為一名教師,如何體現個人價值,我覺得必須具有盡職盡責、認真負責、一絲不苟、善始善終等職業道德,同時要以生為本,熱愛學生,文明施教,做到愛崗敬業、教書育人、質量為本。

一、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弘揚教師高尚情懷。

教師的職業就是一種良心的職業,只有身為教師的人才能真正體會到這一點,教師的工作不能用簡單的時間和量來衡量,學生佔據你的不只是時間還有你的思想和靈魂。因此教師是否熱愛自己的崗位,是否全身心、盡職盡責的投入工作,不僅影響到學生的現在,同時影響到他的將來,甚至影響到他的整個家庭。因此,教師必須認真看待自己神聖的崗位,把工作當作一種精神享受的人生體驗,把教書育人當成自己的事業來做。我熱愛教師這個職業,現在走進學生中,我的激情我的鬥志就能昂揚,多年教育生涯磨練而成的是我願為“粉筆生涯”獻身的工作情懷。

二、自我完善,提高素養,夯實教書育人基礎

做為教師,要有較高的綜合素養,這包含着專業知識、學識水平、品德情操及精神境界和對待工作的態度。給學生一杯水,教師就必須擁有一桶水,要做到“授人以漁”,教師就必須有足夠的學識,必須練就“一身過硬的功夫”,才能在課堂上游刃有餘。同樣,教師必須即教書又育人,言傳身教的感應力量是無窮的。教師的精神境界,信仰,品德,情操及治學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對學生的影響,往往是潛移默化的,對學生的心靈產生的教育力量,是任何教科書,任何獎懲制度都替代不了的。因此必須不斷參加各種學習,自學專業技術書籍,加強自身的思想素質,決不誤人子弟。教育者須先受教育,因此教師必須拓展知識的深度和廣度,除了掌握本課程的知識外,還必須博覽道德、法律、生理、心理等書籍。教育過程是“教學相長”的過程,同樣也是以技教人,以德服人的過程,教師只有不斷自我完善,提高素養,才有體現教師人生價值的基礎。

三、以德為本,以育為綱。

教師所從事的不僅僅是學術的傳授,更重要在於對學生的人文教育上,所謂“學高為師,德高為範”,正是要求為人師者必須擁有淵博的學識,同時要具備崇高的品質。教書育人是教師的神聖使命。充分發揮教師在學生心中特殊地位的作用。“老師的一句話,勝過家長千萬句”,雖然有所誇張,但也不無道理。教師的職業是神聖的,同樣在學生心目中也處於被崇拜的位置,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能起到感化作用。因此,教師必須運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感受,幫助學生

認識生活,認識社會。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對行為規範較差,自制力較弱的學生,應該從思想上教育他們,從行為上幫助他們,同時對學生小小的進步就要加於肯定,欣賞使孩子充滿自信,鼓勵使孩子充滿信心。

四、質量為本,以質量求生存。

“教書育人,質量為本”這是我們每個教師要牢記的宗旨。質量是學校的立校之本,質量也是衡量一個教師工作能力和責任心的重要因素,我們應該竭盡自己所能,堅定信心,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讓學生成才,讓家長放心,讓社會滿意,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2014年4月

第二篇:淺析人質型犯罪的適用問題

文章標題:淺析人質型犯罪的適用問題

近年來,以強行扣押“人質”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人質型”違法犯罪現象呈愈演愈烈的趨勢,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此類案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甚至已成為“黑社會組織”實施犯罪、牟取暴利的一種重要手段。因此,準確

認定“人質型”犯罪,對於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下面,筆者謹就“人質型”犯罪的若干爭議問題作一探討。

一、“人質型”犯罪的立法概況

根據我國的立法,“人質型”犯罪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又稱妨害自由罪。它是指以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德國刑法典、法國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現行刑法典中均有關於此種犯罪的規定。如德國刑法典第239條規定:“非法將人禁閉或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自由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併科罰金。剝奪自由持續1星期以上或由於剝奪自由或其他同類行為致使被剝奪自由人重傷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併科罰金。因剝奪自由或其他同類行為致被剝奪自由人死亡者,處3年以上自由刑,情節輕微者,處5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①其他國家和地區刑法中關於本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均與德國的規定基本相同,我國刑法對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與德國刑法典的規定也大體一致,只是在法定刑的規定上略有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238條之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②它具有如下幾個特徵: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公民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後者要從重處罰;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卻故意為之。犯罪動機通常有“索還債務、挾嫌報復、逼取口供、炫耀特權、以勢壓人”等。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均可構成本罪;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侵害的對象是指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權利的公民;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方式是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只要是以非法手段,完全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均屬於非法拘禁。在司法實踐中,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般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二)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俗稱“綁票”。它是近現代西方社會一種常見的犯罪,在舊中國更是青幫黑社會慣盜悍匪常用的劫財勒錢手段。新中國成立後曾一度絕跡。所以,我國1979年7月6日頒佈的《刑法》也沒有設置綁架罪這一罪名。但是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綁架這一嚴重犯罪開始在我國潛滋暗長,且呈日益猖獗之勢,不僅嚴重地威脅着廣在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且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秩序。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1年通過了《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增設了綁架婦女、兒童罪和綁架勒索罪兩個新罪。1997年刑法修訂時,考慮到綁架罪的司法情況,立法機關把原來《決定》中的綁架勒索罪修正為綁架罪,其外延包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人質的行為。在國外刑法中,與我國的“綁架罪”類似的罪行主要由兩種:一是擄人勒贖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行為。這也是各國刑法中較普遍規定的一種罪行。如德國刑法典第239條第1款規定:“詐騙他人或綁架他人,利用第三人對被害人的關心進行勒索或利用他人綁架而進行勒索的,處3年以上自由刑,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致被綁架人死亡的,處終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③”二是扣留劫持人質罪,指綁架、劫持人質,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如犯罪分子搶劫作案後,劫持人質,要求警方讓其離開犯罪現場的行為。這是與《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中“劫持人質罪”最為相似的一種犯罪,德國、日本、泰國、意大利、法國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的刑法典中均規定有此罪。其中較為完善的是德國刑法典,根據該法典第239條第1、2款的規定,誘騙或綁架他人,意圖以殺害或重份被綁架人的脅迫手段強制第三人為一定行為,或利用他人綁架而為上述強制的,處3年以上自由刑,行為人的行為致被綁架人死亡的處終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的自由刑。④

我國《刑法》第239條,融合了外國刑法典的有關規定,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綁架劫持他人的行為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統一界定為“綁架罪”,即綁架罪有三種行為方式: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行為;二是綁架他人作人質,以迫使第三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三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同時,根據

我國刑法的規定,綁架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徵:一、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出於勒索財物等目的;三、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在有些情況下,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還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

人、勒索財物的,或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作人質的。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這兩種“人質型”犯罪一般是比較好區分的,兩者之間容易混淆的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之間的界限。兩者之間具有許多相同之處:在客體上兩罪都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的方法基本相同,即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且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但兩罪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由於是為了索取債務,因而不存在着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為單一客體。

(2)犯罪目的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財物,而“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索回被他人所欠的債務。

(3)犯罪對象不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的被綁架人自身沒有過錯,被害人及其親人與犯罪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而“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絕大多數欠債不還,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着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

雖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與“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分之處,但由於刑法規定的原則性以及具體個案本身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認定這兩種犯罪仍存在較大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着重進行探討。

二、從主觀上認定的若干疑難問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區分“以勒索為目的”的綁架罪與“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關鍵在於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犯罪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索取債務的目的。如果犯罪人出於所在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那麼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犯罪人是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則構成綁架罪。但實踐中,債務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是否所有索取債務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呢?對此實踐中爭議較大。

一是當債務明顯是非法債務時,是否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索債的目的,即當行為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而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時,應如何定性的問題。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陳某(晉江市羅山鎮)在羅山鎮福埔村圓盤附近的枱球攤與被害人程某打枱球賭錢,程某輸球后不付賭資,陳某即糾集他人持菜刀追上程某,並把程挾持到福埔開發區,後由被告人陳某使用ic卡電話向程某的家人索要賭資。在此類案件中,犯罪人主觀上以索取債務為目的,客觀上實施劫持、拘禁他人的行為,但其債務顯屬非法債務。對此理論上與實踐上爭議較大。有的觀點認為:這種索取非法債務的行為應定為綁架罪。因為賭債、高利貸、嫖債等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故劫持他人索取非法債務的行為應以綁架罪處罰⑤。有的觀點認為賭債、高利貸、嫖債等雖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劫持扣押人質索取非法債務”與“綁架人質強行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關係”還是有區別的,故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這種認識上的不一致,導致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認定也是不一致的,有的法院把這種行為認定為綁架罪,有的法院把這種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為了統一執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13日公佈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規定的理由主要是:行為人之所以實施扣押、拘禁行為,主觀上是要將非法債務索回,“事出有因”,並非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從特徵上看,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徵⑥。筆者贊成這種觀點,這裏不再重複論述。

二是當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無論合法或非法),但犯罪人扣押拘禁他人後,索取超出債權數額的債務。這種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如,犯罪嫌疑人胡某、馮某多次向債務人張某討要2萬元債務未果,遂騙走張某的兒子張某某,對張某某實行拘禁。並於次日向張某打匿名電話,向其索要人民幣13萬元。本案的定性頗有爭議:有的認為行為人所索要的13萬元應分為兩部分,其中,為了索要合法債務2萬元而綁架他人的行為應定為非法拘禁罪,而索要的超過合法債務的11萬元,實為勒索他人財物,應構成綁架罪,故應以兩罪數罪併罰。也有的人認為此行為並非單純為了索要債務,而是以索要債務為藉口,以勒索在數額上遠遠超出債務的財物為真正目的。因此應構成綁架罪。筆者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馮某隻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只實施扣押綁架他人、勒索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罪數理論,一個行為只能構成一罪,所以犯罪嫌疑人胡某、馮某不可能既構成非法拘禁罪,又構成綁架罪,同樣也不能數罪併罰,只能以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即以綁架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債務2萬元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對於此類債務的認定,筆者認為應根據案情區別對待,如果行為人索要的財物超出債務的數額並不多,與原來的債務的銀行存款利息及合理補償接近的話,那麼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可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果,雙方在建立債務之初,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有提出類似超出數額的約定,可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如果索要的數額明顯超出債務,那麼應認定為綁架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傾向於認為“行為人為索取明顯超出債務數額的財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認定為綁架罪⑦。

那麼應如何認定“明顯超出債務數額”呢?筆者認為首先要查清雙方債務糾紛的起始時間,有無償債期限,有無關於償債數額上的合法約定,證據是否明確。並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索要數額與實際債務之間的差額。但是“明顯”的尺度應如果把握呢?有的認為應以“倍數”為標準,即如果索要的財物數額是實際債務的3倍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明顯超出。有的認為應以“盜竊罪數額較大”為標準,如果索要的財物比實際債務多2014元以上,那麼應認定為綁架罪。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不盡合理之處。以倍數為標準來衡量“明顯超出”,如果實際債務未查清時,就不好計算索要財物與實際債務之間的差額,並且當實際債務較大時,司法實踐中也不好認定“明顯超出”。若以“盜竊數額較大”為標準來衡量“明顯超出”,那麼難免會打擊面過大。筆者認為應以“侵佔遺忘物”侵佔罪的數額較大為標準,即以超出1萬元為標準。理由是,侵佔罪的犯罪故意與“索要明顯超出債務的行為”的犯罪故意基本相似。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當犯罪人以綁架人質的手段,索取高利貸利息,並且這種利息明顯高於本金時,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呢?筆者,這種行為應認為綁架罪。因為高利貸是一種違法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非法的“利息”,而這種非法利息法律上是並不保護的,同時(來源説明好範 文網:),高利貸從法律意義上看,並不屬於高利息者的合法所得,而是被害人合法財產。因此,高利貸者以綁架人質追索所謂的利息,其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十分明確。

三是扣押、拘禁他人索取根本不存在或難以查清的債務時,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如丁某與王某有多年的生意往來,後雙方在對帳時發生糾紛,但丁某認為王某欠其人民幣3萬多元而王某認為未欠,丁某經多次索債未果後,糾集他人將王某扣押,勒令其家人還款。案發後,雙方的憑證又無法查出是否存在債務。對於此類案件,筆者認為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有證據證明或憑常理推斷是客觀現象導致行為人認識錯誤,誤以為存在債務關係,而不是藉口債務關係勒索財物,應以非法拘禁罪認定,因為對這種行為如認定為綁架罪,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為索債,有證據表明債務根本不存在,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的,也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並非為了勒索財物,如果行為人明知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以索債為藉口扣押拘禁他人,應定綁架罪。

三、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與以索債為目的非法拘禁罪中犯罪行為都有兩個階段:扣押、拘禁債務人或其親友為人質;再向被扣人質的親友或債務人索債。有人認為此類案件中,行為人既然是以索債為目的,因此行為只有索債成功才能構成既遂,若行為人沒有來得及索取到債務便被抓獲,只能構成未遂。筆者不贊同這一觀點。因為:非法拘禁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是出於索債的目的。實施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並扣押一定時間即可認定既遂,並不需要等索債成功。同時,綁架罪亦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實施了綁架行為,控制了人質即構成犯罪既遂。

四、關於共同犯罪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是債權人親自實施綁架,非法拘禁人質的行為,但大量案件是債權人僱人討債,在社會上有許多所謂的“討債公司”專門負責為人索取債務,然後以所收債務數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高額費用。甚至有的“黑社會組織”捲入其中牟取暴利。由於替人索債具有鉅額利潤,索債人往往不擇手段,而債權人為了索取債務,對於受僱人採取何手段並不過問。那麼,受僱人索債的行為無論構成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債權人與受僱人應構成共犯。此時,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且一般是概括故意,無論受僱人採取何種手段,均在債權人的故意範圍之內,雙方構成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的共犯。但是,如果債權人只要求受僱人索取其應得債務,而受僱人為了牟取暴利,而私自向債務人或其親友索取明顯超出債務的財物、中飽私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呢?筆者認為,應根據刑法理論,受僱人行為被稱為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指實行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⑧)。受僱人應對其犯罪行為負責,其行為構成綁架罪。而債權人對受僱人實行的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只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樣,債權人僱傭他人為其索債時,明確提出必須用合法手段,而受僱人違背其意志使用非法手段,則債權人不構成共犯。

註釋:

1、蕭榕主編,《世界著名法典選編》(刑法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p417;

2、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p587;

3.4、同註釋1

5、單長宗、樑華仁主編、刑法《新刑法研究與適用》、p575、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5出版。

6.7、《公檢法辦案指南》p522-54,警官教育出版社。

8、陳興良、《共同犯罪論》、p381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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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拓展心得-西柏坡拓展

拓展訓練心得體會

10月25-26日,萬峯地產公司全體員工在革命聖地西柏坡進行了為期兩天的拓展訓練。此次活動得到了公司領導和廣大員工的的大力支持,公司各職能部門全部人員全程參加了此次培訓。

此次拓展訓練並不普通的郊遊或者娛樂活動,而是活潑生動而又非常具有教育和紀念意義的體驗式培訓,通過兩天的培訓,使平時耳熟能詳的“團隊精神”變得內容豐富、寓意深刻,拓展訓練帶來了心靈的衝擊,引發內心的思考。以下我把自己的心得和感受與所有的同仁們進行分享。

一、“跳出真我”,樹立自信心,挑戰自我,把握機遇。

“沒事兒,相信自己,你一定可以的”,大家鼓勵隊友勇敢的爬上高梯,按照教練提前吩咐好的規則和完整的安保措施,找準時機,勇敢的從跳台上凌空躍起,抓住前方一臂以外空中懸着的一根單槓,出色完美的完成此次任務。

這個項目,大家一定要注意對自己的安保措施認真反覆檢查,在確認無誤的前提下才能上梯子,爬到立梯的頂端部位較小的圓頂,踩住、起身、前越、順利的從高空墜落。這個項目部分隊員爬到梯子的頂端的時候,沒有通過正確的姿勢站立到頂盤上面,花費長時間摸索着向上爬,以致耗費自身大量的體力,甚至沒有再向上的勇氣,直至放棄。值得可喜的是大部分隊員按照規定的要求完成這個高空跳越項目。 挑戰自我,戰勝膽怯,克服一切困難,勇敢的邁出自己的第一步。你不嘗試挑戰自己,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多大的能力;試了你就知

道自己有多優秀,自己有多勇敢;你不試、不努力,你永遠不能成功;你試了、你努力了,你就有成功的希望。

二、信任團體,團結一致

“準備好了麼”、“準備好了”,身體平平的倒在大家的手臂網中。雙手被捆綁,從1.5米高的平台上背向直立倒下去,同時下面會有“手臂網”穩穩的接住你。可能謹慎的你會考慮倒下去的安全性,倘若接你的人鬆手怎麼辦?如果自己背摔的姿勢不對受到傷害怎麼辦?種種顧慮是對同伴的信任以及對自己膽量的巨大考驗。

“準備好了麼”、“準備好了”,充分展示了個人對團體的信任以及團體對個人的承諾。通過這一個“倒出自我”項目的考驗,我們完成了隊員們之間的信任。

三、“穿越電網”:

“先過去幾個體力壯的男子漢,這邊剩餘幾個男子漢,把婦女先送過去,”全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一一穿越數量有限且大小不一的網眼,特別強調的是,在穿越過程中,人的身體任何部分都不能接觸網線,否則便是失敗。遊戲的過程中,部位較高的網眼需要幾名隊員把較輕的隊員從網眼中託舉過去,託舉者手上承載着他人的“性命”,而被託舉者又是絕對信任的把自己的“生命”交給了自己的同伴來掌握。這就是一種彼此信任的表現,還要正確合理“運送”計劃,這需要指揮者提前在民主討論中很好的規劃,通過緊張有序的安排輸送隊員通過電網。穿越電網的活動使我認識到以下幾點:

1、明確責任,落實分工。每個人的崗位職責確定之後,各司其職,有利

於明確責任,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

2、做事要先做計劃。大家並沒有先急於過網,而是在先隊長的統籌安排下,尋找合理的位置,充分論證,最後一一通過,這就是“磨刀不誤砍柴工”的道理。

3、團隊需要核心和靈魂。沒有靈魂的團隊,就像盤散沙,不可想象,團體項目如果領頭羊的指揮,沒有詳細的謀劃,沒有人付出和奉獻,在有限的時間裏將如何去完成團隊的任務?

4、相互信任。離開信任的團隊是鬆散的團隊,需要所有的隊員在不接觸“電網”的情況下穿過所有的網洞,而且,這些網洞在沒有別人的幫助下是很難色一個人獨自通過的,這就要求“被送者”要和“送人”的人建立信任,相互支持。

四、團隊競爭、齊心合力、靈活運用、不拘一格

“大河之舞”、“不到森林”、“橫行霸道”、“時空穿越”。首先大家要齊心協力的以一個腳步從起點整體橫向移動到終點。然後,全體隊員以最少的時間連續跳躍不少於8次的頻率通過舞動的繩索。完了,隊員一次圈起13棵“樹木”,在保證樹木不到的前提下,連續6次完成交替。等等等等,兩隊在最短的時間完成所有項目即為勝利。在這個整體競技遊戲中,大家要齊心協力,以一個步調靈活運用團隊的聰明才智,儘量的爭取用最少的時間完成所有的競技項目。

我們是一個整體,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團隊,團隊的成員是團隊不可或缺的一分子,任何團隊活動需要所有團隊成員齊力完成 。

2014-10-28

第四篇:拓展心得

拓展課的感想

2014年12月21日,註定是一個不平凡而意義的一天。人生處處是課堂,今天我又上一堂意義不同的課。不僅在體能上得到提升,精神也得到一筆財富。 我慶幸能處於這樣一個有默契而且團結的團隊裏,我相信,在我們這個大家庭中,不論我們未來會面臨怎樣的困難,我們都能夠手牽着手共同去渡過,因為我堅信:團結就是力量,團結能戰勝一切困難!

這次拓展活動教練把我們所有成員分成三個大隊,每個大隊又分為兩個小隊。給每個隊設立了隊名、大隊長、小隊長、隊旗、口號,有了競爭機制,為了完成任務、取得勝利,就必須合作,建立團隊。競爭的原則就是優勝劣汰,激發內部活力,使人力、物力充分優化,各項技能得到充分的提高。

在“翻牌”項目中,我們團隊第一輪落後,在第二輪開始前我們總結之前失敗的原因後一舉反敗為勝。通過這個活動讓我懂得了不管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有幾點很重要:第一、遵守規則:遵守做人的基本原則和為人處事的原則。第二、完成任務的時,要善於溝通。上級、下級和同事間的溝通。第三、要學會分享、包容、幫助他人。每個人都有優缺點,人無完人。第四、人生無小事。從小事做起,不斷改進。

在“極現時速”這個過程中,需要的就是大家的凝聚力和清醒的思路。充分體現了挑戰自我,熔鍊團隊的精神。 沒有凝聚力的團隊就沒有競爭力。如果一個團隊的人員都各行其是、我行我素、違反規則,勢必一盤散沙,工作就是很難出成就,相反當這個團隊面臨艱鉅任務或遇到困難時能堅定信心,思路不亂,提高個人的心理素質。就能完成別人無法完成的任務,或者更出色的完成任務。在這個項目中我們隊最大的收穫就是信任,只有相信隊友你才能突破層層困難。最終我們這個團隊以優異的成績出色地完成教練交給我們的任務。

通過這次拓展活動使我深深的體會到團隊協作的重要性,同時也學會了如何突破自己心理的極限。沒有不可能,超越自己就能夠創造奇蹟。在這次拓展中,它的最大特點就是羣策羣力,每個隊友都能主動表達自己建議,為完成任務而盡心盡力。充分體現團隊的集體智慧和團隊的創造力。

我相信一切皆有可能,超越自已就能夠創造奇蹟!

第五篇:拓展心得

深入探討大拇哥隊與狼煙隊的大戰

——拓展訓練心得體會

營銷部

4月28日,公司組織我們青年員工進行拓展訓練,訓練中,我們忘記性別與職位盡情地投入訓練,汗水、摩擦與歡笑交織在一起,這一天的活動讓我印象頗深、感悟頗多。

接下來,我將秉着公平公正、剛正不阿的態度深入探討本次大拇哥隊與狼煙隊的大戰:

首先介紹一下本次觀察員——我,大拇哥隊的一名成員。 盲人與啞巴——信任

規則:隊長在不能開口説話的情況下,帶領蒙着眼睛的隊員穿越有障礙的林間小道。

戰況:大拇哥隊以絕對的優勢取得勝利

剖析:雖然我隊取得了可喜的勝利,但整個過程中,有隊員不顧規則,請求隊長放慢進程,尤其是在過障礙時,由於隊伍較長,隊長並未顧及後面隊員未過障礙就已急着前行,導致後面隊員險些掉隊。而二隊在整個過程中,隊長非常細緻的照顧每位隊員,待到最後一名隊員越過障礙才繼續前行。

類比到一個公司,隊長猶如領導,整個公司的發展方向掌握在領導手中,如何度過危難也由領導把握,作為一名普通的員工就是要相信、服從領導指揮,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與同事團結在一起同舟共濟,共同實現發展。

紅黑商戰——溝通

規則: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每個隊內投票得出紅牌或者黑牌,根據對方的出牌,按規則進行加分或減分,比賽共分9局,其中3局,兩隊可進行談判。得到最大正分的一方為勝,失敗的一方將接受處罰。

戰況:兩隊皆為負分,無勝利隊

剖析:兩隊初衷都想雙贏,但由於第一輪談判中二隊談判代表轉達談判內容不到位,為了躲避處罰,二隊單方面撕毀談判,最終導致兩敗俱傷。

類比到商戰中,利人利己達到雙贏應當是經營的最高目標,是一個“神”的境界,但在商場上往往由於信息溝通障礙、利益驅使等因素,普通人會改變初衷逐漸產生損人確保利己的想法。但是要明確一點損人損己定是下下之策。因此,在以後的談判或者日常溝通中,確保信息暢通,將利益點、關鍵點着重與對方闡述明瞭,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努力促成雙贏局面。

鐳戰——團隊協作、目標導向

規則:比賽分三輪,第一輪,得分總數高的隊得勝;第二輪,射殺對方隊長為勝,規定時間內兩位隊長都存活,即看隊長個人得分;第三輪,攻方將守方全部消滅方得勝利。比賽採取三局兩勝制。

戰況:三局皆為二隊勝利。

剖析:第一輪:我們隊一味躲藏,沒有團隊性,也沒有進行溝通或戰術研討,導致包抄深入至敵人後方的兩名隊友陣亡,更導致最後非常被動的等待敵方進攻。而對方較為團結,先組織人員發動兩面進攻,掌握了戰鬥的主動權,最終贏得勝利。

第二輪:經過第一輪的比賽,我們隊的攻擊能力有很大提升,雖然射殺大量敵人,但沒有按照既定的目標執行活動,未積極搜尋對方隊長,也沒有組織保護好隊長,導致隊長犧牲。無論幹什麼事都要有明確的目標,而且在執行過程中也要沿着目標既定的方向前進,如若不然,不僅會浪費時間,更會一事無成。

第三輪:我們選擇了活動範圍更廣的攻方,雖然最後排名前十的有8名都是我們隊的隊員,但是我們依然輸了,可見,我們隊員單個能力很強、進步也很快,但組合起來卻不盡如人意,可見我們的團隊凝聚力着實不如狼煙隊,人心齊泰山移,團結就是力量。

另外,我們一味的只顧自己攻擊,並未協作分工,負責掩護、負責攻擊。在一個團隊中每個人的功能是有着差異性,今後,我們要看到揚長避短、取長補短,將每個成員的功能最大化,在差異中塑造一個更具競爭力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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