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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觀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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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觀後感心得體會多篇

“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觀後感心得體會1

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為了 更好地學習民法典,本報邀請了 理論界 實務界的專家學者 律師,談談最近學習民法典的體會。

身份權入典意義重大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確立了親屬之間的身份權,第一千零一條規定身份權的保護可以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規則。這無疑是豐富民事權利體系的重要條款,為更加全方位保護民事權利打下堅實基礎。身份權是自然人基於親屬關係而享有的民事權利。由於現代社會進化到“從身份到契約”,身份權的客體不再是他人的人身,而是身份利益,因而身份權的演化相對複雜,兼具雙層結構,是對內外兩種法律關係的概括,且“內外有 別”,對內往往表現為一種請求權,對外則有明顯的支配權特徵。法律適用上可以做到更加精確地規範複雜社會關係;法律效果上可以更加突出倫理秩序對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身份權明確寫入民法典關係重大,代表着我國法律文明和法治水平達到空前程度,是社會管理又一重要手段。

之前,我國立法對身份關係的界定和規範一直比較薄弱。大量身份權糾紛,例如試管嬰兒生殖細胞匹配錯誤 婚外情 欺詐性撫養胚胎的使用和放棄等案件的審判經常艱難重重。下一步,在[民法典]指引下,司法實踐將達到一個新高度:一是以身份權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依照保護人格權的規則,對侵害身份權的行為課以侵權責任,更加公平高效地保護當事人各項合法民事權利;二是深化和細化身份權雙重結構,合理協調身份權與人格權之間的權利衝突,例如如何實現生育權效益最大化,鑽研權利位階,精準評價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讓人們生活得更自由更幸福。

婚姻家庭編的亮點

婚姻家庭編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一些亮點值得進一步思量與討論。

一 增設“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在於面對日益增高的離婚率,以降低衝動離婚的概率。

二 “婚前患有 醫學疾病”對婚姻效力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將婚姻無效的情形減少至三種,刪除了 患有 醫學疾病的情形,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可撤銷婚姻中,規定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民法典]未明確規定“重大疾病”的適用範圍,還需後續司法解釋賦予填充。

三 提高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

1.增加了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傷害賠償請求權,對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了 進一步的保護。

2.完善了 離婚過錯傷害賠償制度,增加“有 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拓寬了實際生活中多種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為弱勢方的權益提供了 更加寬泛的保護。

四 _重複起訴離婚離不 成的難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 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有 助於_重複起訴離婚卻離不成的難題。

民法典的臨時保護制度是最高的法律。編纂民法典,順應了 人民羣眾對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新要求,形成更完備更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較為有 效的權利保護機制。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因未成年人的父母家人由於疫情需要隔離 治療,全國多地發生未成年人臨時性陷入監護缺失的情況。經過各級民政部門 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等機構積極主動作為,聯合其他部門,上述問題得到了妥善的解決。然而,各地的具體解決辦法由於缺少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在具體的做法和效果上都存在較大的差別。針對突發事件期間可能呈現的某些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無人照料的情況,[民法典]總則部分的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該條款的規定對於臨時監護的條件 主體及其責任的規定有利於兜牢被監護人的生存底線,為臨時性監護提供了 法律制度的保障,很好地體現了 [民法典]為民立法 以民為本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