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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黨主立憲”(試論“黨主立憲制”—-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適政體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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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黨主立憲”(試論“黨主立憲制”—-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適政體之探討)
第一篇:一論“黨主立憲”(試論“黨主立憲制”—-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適政體之探討)第二篇:046黨主立憲述評第三篇:四論黨主立憲——淺論法治國家與黨的領導法治化公眾演講第四篇:四論黨主立憲——淺論法治國家與黨的領導法治化公眾演講第五篇:三論黨主立憲——憲法中應當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一論“黨主立憲”(試論“黨主立憲制”—-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合適政體之探討)

一、黨主立憲制概念的邏輯淵源

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出現過下列一些政體:

1、自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於原始社會早期。在這種政體下,不存在多數服從少數或少數服從多數。每個社會成員都處於自主狀態,社會活動建立在參與者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

2、宗主政體。這種政體主要存在於原始社會後期和奴隸社會前期。其特徵是:社會或國家的重大事務由一個或多個宗族首領當家作主。中國古代的堯、舜、禹時代和梭倫改革前的雅典就存在着典型的宗主政體。今天的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也基本上是宗主政體,該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就是由七個酋長(宗主)組成的聯邦最高委員會。

3、君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於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國家和社會一切重大事務由君主一人當家作主,君主世襲並且不受任何法律約束。

4、黨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於近現代社會,其特徵是:國家和社會的重大事務由一個政黨當家作主。國家機關是黨的執行機關,執政黨通過武裝鬥爭奪取政權而不是通過選舉取得政權。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都是黨主政體。

5、民主政體。這種政體存在於近現代的發達國家,其特徵是: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由經公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機關當家作主。代表機關內少數服從多數。巴黎公社的政體是典型的民主政體。

6、君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是君主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混合,其特徵是:國家權力由世襲的君主和民選的代表機關共同執掌。英國和日本就長期採用這種政體。

7、宗主立憲政體。這種政體是宗主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混合,其特徵是:國家權力由宗主和民選的代表機關共同執掌。如梭倫改革後的雅典政體就屬於這種政體。

既然歷史上出現過君主制與民主制以及宗主制與民主制的結合,為什麼我們不能設想黨主制與民主制的結合呢?既然有了君主立憲的概念,為什麼不能演化出黨主立憲的概念呢?

二、黨主立憲制的基礎和前提

現在通行的權威觀點認為:我國的政體是民主政體,具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我國的其他制度(如軍事制度、政黨制度、司法制度、教育制度等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派生的,都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而其他制度只能表現社會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三)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一切國家權力。然而,現實的政治生活告訴我們,上述三點理由並不那麼充分。

首先,我國的其他制度並非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派生。我國的政黨制度、軍事制度歷來就不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影響。

其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或無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全貌沒有什麼決定性的影響。如深圳市建市已有十年,並未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市、區兩級都從未開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重要事實並未使深圳市的社會政治生活的全貌大大不同於其他地方。

再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沒有擺脱“橡皮圖章”的地位。沒有各級人大影響不大,但各級黨委卻絕不能可有可無。深圳市沒有人大並沒有使深圳成為政治特區,但是,如果深圳市沒有行使着國家權力的市、區兩級黨委,那麼深圳市就不會僅僅是一個經濟特區了。

列寧説:“我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政治問題或組織問題。”①毛澤東説:“一切主要和重要的問題,都要先由黨委討論決定,再由政府執行。”②新中國建國四十年來的歷史完全實踐了列寧和毛澤東的這些思想。我國的任何國家機關(包括人大)實際上都是黨的執行機關,它們都由黨產生,對黨負責,受黨監督。所以,我國現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可以説是黨主制而不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現行的黨主制正是建立黨主立憲制的基礎和前提。

三、黨主立憲制的基本內容

黨主立憲制既然是黨主制和民主制的結合,就應當包括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1、明確黨權。黨的組織究竟有哪些職權,應該通過法律明確地規定下來,不要像現在這樣,黨組織看起來沒有多大法定的權力,而實際上權力無邊。

2、黨內民主法律化。黨內民主的程序不僅要受黨章的制約,同時也要受法律的制約。黨章的制定和修改也應當受法律的制約。

3、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限。現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名義上是“人民行使一切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而實際上並不完全如此。這種名不副實的地位應當改變。其要求是:在名義上退一步,法律不再規定一切權力歸“蘇維埃”,而只是規定部分權力歸“蘇維埃”;在實際上前進一步,從沒有多大實際權力變成真正具有較大部分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

4、完善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在各級人大中,適當增加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名額。

5、分權制衡。國家權力由黨組織和人大共同行使。它們二者的職權劃分和相互制衡關係由法律規定。

四、實行黨主立憲制的必然性

近幾年來。思想理論界就如何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不少方案,這些方案雖然都有其合理因素,但是實際上卻難以實行。

方案之一,實行多黨制或一黨多派制,不同黨派自由競爭,輪流執政。

多黨制在一些發達國家確實是行之有效的政體形式,最近,緬甸、阿爾及利亞、匈牙利也正朝這個方向努力。但在中國,卻不宜實行。中國的特點在於:中國共產黨對民族解放的貢獻,它在政治、經濟、文化、心理各方面對全社會的滲透是緬甸的社會主義綱領黨、阿爾及利亞的民族解放陣線、匈牙利的工人黨所無法比擬的。在中國搞多黨制羣眾不會積極響應。如果勉強地搞多黨制,有可能導致國家的**和分裂。同樣道理,作為多黨制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一黨多派制也不是現實的可行方案。

方案之二:真正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權力歸“蘇維埃”。

這種方案也不是切實可行的。從理論上講,真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比多黨制這種典型的民主制度更高的民主制度。這一點,列寧在反擊考茨基對蘇維埃制度的攻擊時早就作過論證。可惜的是,十月革命已經過去七十多年,一切權力歸蘇維埃的理想還未能實現。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巴黎公社創造的政體形式,雖然它存在的時間不長,但它卻是真實的。中國和蘇聯之所以未能實行真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於其客觀情況與巴黎公社相比有三點重要不同:第一,巴黎公社沒有常備軍和警察,而蘇聯和中國都有常備軍和警察;第二,巴黎公社沒有政黨,而蘇聯和中國都有一個組織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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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46黨主立憲述評

黨主立憲述評

縱論中國政治,專制讓位憲政,乃大勢所趨。而憲政,由誰立憲?君主立憲,不現實;民主立憲,太遙遠;黨主立憲,最現實。

一、黨主立憲

黨主立憲,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實現憲政民主,這是政治改革的核心。此前實施的經濟改革,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實行市場經濟,已經取得成效。只有政治改革成功,經濟改革的成果,才能得以保障。

黨內有派,不準明爭,必然暗鬥。不數人頭,就砍人頭;不是七、八年選舉一次,就是

七、八年內鬥一次。與其暗鬥,不如明爭。而這明爭,要建立規則,讓黨爭在有序環境下進行。黨主立憲,就是在共產黨領導下解決共產黨自己權力結構與權力制衡的重要方法。黨主立憲,一是民主,二是法治。民主解決十年一次的最高權力交接問題;法治解決依法治國問題。民主,先由黨內民主開始,讓一部分人先民主起來,然後再逐步擴展。以法治國是,實施82憲法和07物權法,雖然還是黨在法上,但它起的作用是監督,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法制框架下進行,包括黨的活動。

二、易達共識

中國有三個不可打破的雞蛋:左派、民主派、權貴集團。這三派不可調和,鬥爭激烈。如果黨主憲政,他們都可得到好處。左派得到正義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民主派得到民主自由,逐步兑現憲法35條的承諾;權貴集團得到安全。

影響中國最大的勢力,來自權貴集團。他們既有公權,又有特權,唯獨沒有安全:共產黨在,他們不安全,隨時可能被“雙規”、被查辦;共產黨不在,他們更不安全,暴民會清算他們。所以他們做裸官,做噩夢,無時不生活在恐懼之中,他們比中國社會中任何人都更期待憲政。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最大動力是貪婪和恐懼,平衡兩者的最好制度是憲政。通過實施憲政,限制和贖買權貴集團的權力,給之以安全,使其從改革的阻力變為動力。

三、前提條件

實行憲政的前提條件是,領導者必須掌控權力。20世紀趙紫陽和戈爾巴喬夫政改失敗,都是權力失控造成的。初衷雖好,但搞到百萬人上街,國家分裂解體,自己被軟禁,也不是理想結果。滿清末年的憲政改革改出辛亥革命,尼古拉二世的杜馬改革改出二月革命,也是權力失控的結果。而蔣經國的改革成功,成因則是“鐵腕人物”大權在握,他説,我知道我是專制者,但我是最後一個專制者。

改革,是強人政治,必須黨政軍大權獨攬。

革命是羣眾的政治,改革是強人的政治;前者依靠鼓動,後者需要實力。

四、如何操作

黨主憲政實施,困難一是誤解,二是時間。

首先,以專制求民主,是手段和目的之南轅北轍,誤解和攻擊不可避免。其次,每位領導人,任期僅僅十年,前期權力不穩,後期雖然掌控了權力,但也將到期換屆。

在這樣有限時間內,既要方向堅定,又要穩紮穩打。前期是輿論領先,通過百家爭鳴,達到解放思想的目的。同時要取得人心,通過反腐取得民心,通過強國取得軍心,通過黨內民主取得黨心。更要落實82憲法和07物權法,推動以法治國。後期控制了權力,則實行黨內民主選舉。

由地方選出黨代會代表,黨代會代表選出中央委員,再由中央委員選出總書記。在此之

前,先在若干城市設立政治特區,做民主選舉的模擬實驗,以積累經驗

此舉實現,功成名就,開創歷史新紀元。

五、期望結果

黨的領導人,從終身制、指定製、內部協商制,到公開選舉制,是一個重大進步,是走向民主的最後一程。

憲政民主,是自由派的追求。公平正義,更是大家追求。而雙重思想影響下的民眾,對此卻另有期待。他們追求的公平,不是起點的公平,而是打土豪後的終點公平;他們的正義,也不是程序的正義,而是造反有理的道德正義。面對這樣眾多的人羣,沒有“事實清”“道理明”的教育,沒有百家爭鳴的思想解放,是不會真正理解“公平正義”的真實涵義的。因此,實際行動的黨主憲政之前、之中、之後,都要在硬件建設的同時,注重軟件建設。其結果才是“全勝”的結果,否則,之前之中的阻力,之後的反覆,都是不容忽視的。黨主憲政,給了中國以出路,給了自己以退路。而當其完全實現之時,也是“黨天下”結束之日,原來的黨,即退出歷史舞台。

美國的華盛頓集團,就是一分為二,最後成為民主黨與共和黨,形成兩黨制,競選執政的。如果中國共產黨採取如此模式,也是一個選擇。

真正的憲政民主之後,必然會理順政治關係,必然會促進經濟發展;國家的強盛,民族的進步,民眾的自由幸福生活,都是可以期待的;中國對世界發展的貢獻,對人類生存進步的持續,則是意義非常。

2014-2-27

第三篇:四論黨主立憲——淺論法治國家與黨的領導法治化公眾演講

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國際國內、黨內黨外的廣泛認同。十五大以來,理論界對於法治國家的原則、要求、標準、標誌、方向、道路等等問題已經做了廣泛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問題上,理論界的研究還很不夠。本文試圖在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淺的探索。

一、建設法治國家需要黨的領導

現代國家都是由政黨領導的,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雖然領導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個強有力的、完善的政黨領導體制則是各現代國家的共同特徵。

一個國家要想建設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沒有一個或幾個堅強的政黨發揮領導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美國,如果不是聯邦黨、民主共和黨、民主黨、輝格黨、共和黨等政黨先後對國家發揮重要的領導作用,美國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強大,也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在日本,二戰以後,如果沒有自由民主黨的堅強領導,日本也不可能迅速從戰爭廢墟上覆蘇並在短短的幾十年內成為法治國家和經濟上的超級大國。

在中國的近代歷史上,產生過許多政黨,但真正強大的、發揮過領導國家作用的政黨只有中國******和中國共產黨。******曾經強大過,但是它未能肩負起領導中國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歷史重任。領導中國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聖責任歷史地落到了中國共產黨的肩上。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在它七十多年的歷史上曾經得到過充分的展示和證明。儘管毛澤東説過,革命以後的歷史任務更艱鉅,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共產黨能夠擔當起比革命更艱鉅的歷史任務,能夠領導國家建成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

政黨及其領袖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黨領導作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建國初期,聯邦黨、民主共和黨在遵守憲法和法律方面都發揮了極好的表率作用。華盛頓、傑斐遜、麥迪遜等人都主動地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和傳統的國家元首職務終身制劃清了界限。華盛頓1796年9月發表《告辭書》時才64歲,傑斐遜(本文來源本站:)1808 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只有65歲,麥迪遜1816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是65歲。他們不僅在獨立戰爭和建國活動中功勛卓著,而且在擔任總統期間也政績非凡。無論是從資歷、經驗還是從聲望、精力哪個方面講,他們如果競選連任第三屆總統都會得到足夠的支持,當時的美國憲法也沒有“一個公民只能連任兩屆總統”的限制,然而,他們從國家的大局出發,從建設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的神聖目標出發,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時期放棄了總統競選。這種表率作用,對於美國的民主和法治建設無論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我們中國,由於幾千年的****統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觀念根深蒂固。在民眾和幹部的意識中,人治的東西很多很多,對建設法治國家十分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更需要中國共產黨及其領袖集團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在艱苦奮鬥、廉潔奉公方面的表率作用是發揮得非常好

的,得到了人民的公認,但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表率作用則比較欠缺。

值得欽佩的是,中國共產黨第二代和第三代領導集體,不僅領導制定了許多重要的促進民主和法治建設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在學法、用法、守法方面也發揮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最近幾年,第三代領導集體經常舉辦法治講座,在全黨和全體公民中樹立了學法、用法、守法的榜樣。這表明,中國共產黨有能力領導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

二、黨的領導需要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需要法治化。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所謂黨的領導方式法治化,是指黨的領導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體的職權範圍,有法定的活動程序。

法治國家要求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不例外),任何個人和組織從事任何活動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權並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也是執掌政權的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處於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的政黨在其政治活動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就不可能嚴格依法辦事。所以,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首先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靠政策,靠政治運動,靠領導人的威望。這是一種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其一定的歷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的負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時候還相當嚴重。

五十年代反右鬥爭的擴大化和大躍進運動,六十到七十年代連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給黨的事業和國家的建設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害。之所以如此,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黨的領導方式的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一。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中國共產黨開始了轉變領導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別了舊的領導方式,初步確立了法治化的領導方式,從而有力地促進了國家的穩定、繁榮和富強。

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至關重要。

三、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要求黨嚴格地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必須明確規定黨的具體職權和具體的活動程序。這就是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兩個方面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不能偏廢。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原則早在1982年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被正式確立了,而且已經得到了全黨和全民的認同。因此,本文不再對這一問題進行論證。

第四篇:四論黨主立憲——淺論法治國家與黨的領導法治化公眾演講

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國際國內、黨內黨外的廣泛認同。十五大以來,理論界對於法治國家的原則、要求、標準、標誌、方向、道路等等問題已經做了廣泛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問題上,理論界的研究還很不夠。本文試圖在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淺的探索。

一、建設法治國家需要黨的領導

現代國家都是由政黨領導的,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雖然領導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個強有力的、完善的政黨領導體制則是各現代國家的共同特徵。

一個國家要想建設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沒有一個或幾個堅強的政黨發揮領導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美國,如果不是聯邦黨、民主共和黨、民主黨、輝格黨、共和黨等政黨先後對國家發揮重要的領導作用,美國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強大,也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在日本,二戰以後,如果沒有自由民主黨的堅強領導,日本也不可能迅速從戰爭廢墟上覆蘇並在短短的幾十年內成為法治國家和經濟上的超級大國。

在中國的近代歷史上,產生過許多政黨,但真正強大的、發揮過領導國家作用的政黨只有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國民黨曾經強大過,但是它未能肩負起領導中國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歷史重任。領導中國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聖責任歷史地落到了中國共產黨的肩上。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在它七十多年的歷史上曾經得到過充分的展示和證明。儘管毛澤東説過,革命以後的歷史任務更艱鉅,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共產黨能夠擔當起比革命更艱鉅的歷史任務,能夠領導國家建成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

政黨及其領袖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黨領導作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建國初期,聯邦黨、民主共和黨在遵守憲法和法律方面都發揮了極好的表率作用。華盛頓、傑斐遜、麥迪遜等人都主動地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和傳統的國家元首職務終身制劃清了界限。華盛頓1796年9月發表《告辭書》時才64歲,傑斐遜1808

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只有65歲,麥迪遜1816年離開最高領導崗位時也是65歲。他們不僅在獨立戰爭和建國活動中功勛卓著,而且在擔任總統期間也政績非凡。無論是從資歷、經驗還是從聲望、精力哪個方面講,他們如果競選連任第三屆總統都會得到足夠的支持,當時的美國憲法也沒有“一個公民只能連任兩屆總統”的限制,然而,他們從國家的大局出發,從建設現代民主和現代法治的神聖目標出發,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時期放棄了總統競選。這種表率作用,對於美國的民主和法治建設無論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

在我們中國,由於幾千年的專制統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觀念根深蒂固。在民眾和幹部的意識中,人治的東西很多很多,對建設法治國家十分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更需要中國共產黨及其領袖集團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

中國共產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在艱苦奮鬥、廉潔奉公方面的表率作用是發揮得非常好的,得到了人民的公認,但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表率作用則比較欠缺。

值得欽佩的是,中國共產黨第二代和第三代領導集體,不僅領導制定了許多重要的促進民主和法治建設的法律和政策,而且在學法、用法、守法方面也發揮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最近幾年,第三代領導集體經常舉辦法治講座,在全黨和全體公民中樹立了學法、用法、守法的榜樣。這表明,中國共產黨有能力領導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

二、黨的領導需要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也需要法治化。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所謂黨的領導方式法治化,是指黨的領導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體的職權範圍,有法定的活動程序。

法治國家要求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不例外),任何個人和組織從事任何活動都要有法律上的授權並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也是執掌政權的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處於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的政黨在其政治活動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機構就不可能嚴格依法辦事。所以,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首先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

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靠政策,靠政治運動,靠領導人的威望。這是一種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其一定的歷史根源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的領導方式的負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時候還相當嚴重。

五十年代反右鬥爭的擴大化和大躍進運動,六十到七十年代連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給黨的事業和國家的建設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害。之所以如此,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黨的領導方式的政策化、運動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一。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中國共產黨開始了轉變領導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別了舊的領導方式,初步確立了法治化的領導方式,從而有力地促進了國家的穩定、繁榮和富強。

正反兩個方面的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至關重要。

三、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實現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要求黨嚴格地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必須明確規定黨的具體職權和具體的活動程序。這就是黨的領導法治化的兩個方面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不能偏廢。

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黨的職權及其程序的問題,還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有必要進行充分的討論。那麼,為什麼要在憲法和法律中具體規定黨的職權和程序呢?這是因為:

(一)明確黨的職權和程序是黨的領導權的性質決定的。

我國的憲法理論和政治理論都承認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權,然而,這種領導權究竟是什麼性質?是權利之權還是權力之權?憲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理論界也沒有認真地討論過。筆者以為,這個問題應該討論清楚,因為它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

第五篇:三論黨主立憲——憲法中應當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

(一)歷史回顧

關於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職權及其程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四部憲法有不同的規定。

一九五四年憲法僅在序言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在統一戰線中的領導地位,而沒有確認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中的領導地位,也沒有規定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職權。

一九七五年憲法不僅在序言和總綱中確認或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同時還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具體職權。如軍事領導權和統率權(第十五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權(第十六條)),總理提名權(第十七條)

,等等。但是,一九七五年憲法沒有規定中國共產黨行使這些職權時應當遵循的程序。

一九七八年憲法關於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和七五憲法基本一致。在中國共產黨的職權方面,七八憲法刪除了七五憲法中關於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權的規定,保留了軍事統率權、總理提名權等重要職權。同七五憲法一樣,七八憲法也沒有規定中國共產黨行使職權的程序。

一九八二年憲法只在序言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而沒有規定中國共產黨的具體職權。同前三部憲法有重大不同的是,一九八二年憲法在序言和總綱中分別確認或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二)現實分析

理論界一般認為,八二憲法是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這一點,筆者也非常贊同。但八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卻不能不説是它的一個重要缺陷。這有以下一些理由:

第一,八二憲法的序言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但是,這種領導權究竟是權利的權呢?還是權力的權呢?這個問題是不能忽視的。

中國共產黨曾經領導過全中國的抗日戰爭,這種領導在共產黨控制區表現為權力,在國民黨控制區則表現為權利。這種權利並沒有被當時的中華民國的憲法所確認。由因可見,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的權利不一定要在憲法中加以確認。一九五四年憲法沒有確認中國共產黨對整個國家的領導權恐怕就是這個道理。

實際上,在現階段以及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不可能僅僅是一種權利,而應該是一種權力,是一種國家權力。既然是權力,就應當在憲法的條文中作具體的規定。否則,憲法序言中確認的領導權就顯得空洞。

第二,既然中國共產黨在實際上行使着許多重要的國家權力(軍事統率權、總理提名權、制度創立權、決策權、複議權,等等),憲法就應當尊重事實,從實際出發,對這些權力加以確認,並規定具體的程序。而脱離實際的憲法,其權威性就不可能是至高無上的。

第三,在現行的企業法律制度中,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職權和程序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為什麼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就不能規定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職權和程序呢?

企業法能規定黨委與廠長、黨委與職代會、黨委與工會的關係,憲法為什麼就不能規定黨委與人大、黨委與政府、黨委與法院、黨委與檢察院的關係呢?

第四,通常的黨政分開的理論認為,黨組織的活動應當與國家機關的活動有嚴格的區別,這幾乎是政治學與法律學的常識,這些常識成了有些人反對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的主要藉口。但在筆者看來,不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和程序就永遠也不能實現黨政分開。這就象憲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自不同的職權及其程序就永遠不能實現行政與司法分開的道理一樣。

為了實現行政與司法的分開,我們嚴格規定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不同的職權及其程序。同樣,為了實現黨政分開,我們也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

第五,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是現行憲法和現行黨章的要求,也是全國一致的共識。但是,如果憲法和法律不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活動範圍,那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觀上是難以衡量的,在實際上也是做不到的。

如果憲法要求各級法院必須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對各級法院的職權及其程序又不作具體規定,那顯然是不可想象的。難道憲法不規定中國共產黨的具體職權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國共產黨必須嚴格地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就是可以想象的嗎?

第六,共產黨也要接受監督,共產黨的組織如果違反憲法和法律也必須予以追究,這是全國的共識,也是現行憲法第五條的規定。但是,這種監督是依法進行好呢?還是象“文革”中那樣不依法進行而只依據最高領袖的“最高指示”進行好呢?

這些問題,法律學和政治學顯然未做過認真的研究。如果對黨的監督要依法進行的話,就必須在憲法和法律中對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監督共產黨的程序法定化了,那麼被監督者的活動程序也應該法定化,否則就是不公平的,不科學的。

第七,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是政治學和法律學不容否定的現實。軍隊是最重要的國家暴力機器,而領導這種暴力機器的中國共產黨,憲法中卻沒有規定其領導權的具體內容及其領導程序,這在邏輯上説得通嗎?

第八,不將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下來,在客觀上也有害處。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以依據憲法中沒有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而客觀上又要行使某些國家權力的事實,來指責中國共產黨不遵守憲法,而我們對這種指責又難以作出有力的反駁,這就不利於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其二,憲法不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範圍及其活動程序,也容易使一些地方的黨組織濫用自己的職權,這些方面的例子在報刊上是可以經常見到的。

第九,憲法中不能明確規定政黨的職權及其程序,往往被當作政治學、法律學的“原理”,而在事實上,這種“原理”不過是人們的思維定勢罷了。只要跳出教條主義的思維定勢,我們馬上就會發現,原來被看作“原理”的東西事實上既不是上帝的聖諭,又不是“世界憲法”中法律規範。既然如此,中華人們共和國憲法為什麼不能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呢?

(三)今後的建議

如果説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的職權及其程序是可行的話,那麼我們應該根據什麼樣的思路來設計有關的憲法規範呢?

筆者的建議如下:

第一,可以將中共中央規定為集體的國家元首,將中共地方組織規定為地方元首,並參考各國有關國家元首的憲法規範來設計中共中央以及地方各級黨委的具體職權及其程序。

第二,鑑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組織活動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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