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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常識內容【通用多篇】

欄目: 交通運管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3.78K

交通安全常識內容【通用多篇】

交通安全常識內容 篇一

1、步行安全常識

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 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地方應走人行通道;在沒劃人行橫道的地方橫過馬路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不要斜穿、猛跑;在通過十字路口時,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並遵守交通信號;在設有護欄或隔離墩的道 路上不得橫過馬路。

2、騎車安全常識

騎車外出的同學,出行前要先檢查一下車輛的鈴、閘、鎖、牌是否齊全有效,保證沒有問題後方可 上路。在道路上要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車道要靠右邊行駛。通過路口時要嚴守信號,停車不要越 過停車線;不要繞過信號行駛;不要騎車逆行;不扶肩並行;不雙手離把騎車;不攀扶其他車輛;不在便道 上騎車。在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中途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騎車轉彎時要伸手示意,不要強行猛拐 。

3、駕車安全常識

凡有駕駛執照的人員來到學校後,都應到保衞處綜合科辦理駕駛執照備案手續,綜合科將會向你提出 安全要求,制定安全學習時間等。出車前一定要認真檢查車輛,確認車輛無故障後方可出車;出車時還要帶 齊有關證件,行車中要隨時注意標誌牌,以防走錯路線無故造成違章。另外一定要切記酒後不能駕車。

4、乘車安全常識

乘車時要現下後上,排隊上車,不要亂擁亂擠以免踩傷或為小偷作案提供條件。車停穩時,才能上下 車,不能搶車、扒車。乘車時不可將頭或手伸出窗外,以免受到傷害。乘長途汽車,一定要忍住瞌睡。在睡眠時,若司機急剎車,巨大的慣性可能給你造成傷害。

鐵路交通安全常識 篇二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

1、行人和車輛在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處,發現或聽到有火車開來時,應立即躲避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處,嚴禁停留在鐵路上,嚴禁搶行超過鐵路。

2、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3、凡遇到道口欄杆(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欄門或報警器等應設在這裏)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杆(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鑽、爬越道口欄杆(欄門)。

4、設有信號機的鐵路道口,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5、紅燈熄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准許車輛、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號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需停車和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過。

7、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必須停車或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行。

交通安全法規常識 篇三

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原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將失去法律效力,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不能再繼續適用。交通民警警從5月1日起,對新查處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只可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辦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案件中,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的標準和代碼,按照省公安廳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規、規章對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各單位和所屬幹警在辦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案件中須嚴格依照執行,嚴禁違法執法。在需要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滿12分時,可以依法實施下列行政強制措施:扣留車輛、扣留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收繳非法裝置和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體內含量測試、檢驗。在採取這些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實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12分的;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5、駕駛拼裝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6、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

7、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車輛:

1、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罰款處罰的;

2、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的;

3、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

4、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5、具有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7、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8、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機動車:

1、違反法律、法規關於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

2、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且不能立即修復,無法自行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提出要求的;

3、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無法自行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1、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2、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3、加裝其他與註冊登記項目不符的影響車輛安全裝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體內含量測試、檢驗:

1、對酒精呼吸測試的酒精含量有異議的;

2、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交通民警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須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辦理,對處理後應當依法歸還當事人的證件、車輛及有關物品須及時歸還。對機動車超載的貨物和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的乘車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41條處理。

三、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權限及程序。

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地交警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經辦案大隊、法制辦公室和支隊領導審核、審批後,由交警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支隊以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機關處室辦案室以支隊直屬大隊名義作出決定。

(一)簡易程序處罰範圍: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現場處罰,由值勤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時,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二)一般程序處罰範圍:

依法對違法單位或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具體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7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