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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XX分局起訴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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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意見書

XX市公安局XX分局起訴意見書

X公刑訴字[201X]第25號

犯罪嫌疑人周X天,男,33歲(198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是180624198801015524,漢族,XX市人,國中文化,個體商販,現住本市XX區XX街XX號。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經XX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由賈x田,張xx於201x年x月x日報案並扭送至xx派出所,我局於x月x日立案並展開調查。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201x年x月x日上午7時許,犯罪嫌疑人周x天在早市擺攤售貨時,就出售的罐頭已過期問題同顧客王x明發生爭執。因顧客王x明要拉周去工商管理人員處辯理,周x天遂用磚頭將王x明的頭部打破,經xx人民醫院診斷王x明顱骨破裂,頭部軟組織嚴重挫傷。周X天在作案後被顧客和工商管理人員扭送至xx派出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人民醫院關於王x明的傷情診斷證明書證一份;2.周x天所售過期罐頭物證;區工商管理局幹部賈x田的證人證言;4.犯罪嫌疑人周x天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天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被害人王x明頭部嚴重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特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Xx分局(印)

二〇一x年四月十八日

附:1.本案卷宗1卷152頁;

2.犯罪嫌疑人楊x現押於xx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