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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衞生部 中醫藥管理局)(衞醫發[2001]169號)(2001.6.20施行)(新版多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63W

4.《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衞生部 中醫藥管理局)(衞醫發[2001]169號)(2001.6.20施行)(新版多篇)

湖南省中醫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規定 篇一

湖南省衞生廳轉發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

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湘衞醫發〔2001〕34號

各市、州衞生局,省直醫療衞生單位:

現將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下發〈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衞醫發[2001]16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同時就我省醫師執業註冊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醫師執業範圍的增補

考慮麻醉專業的特殊性和衞生監督體制改革後公共衞生監督與疾病控制工作的分設,在臨牀類別中增加麻醉專業,在公共衞生類別中增加疾病控制專業。

根據中醫臨牀實際需要,中醫類別中的中醫專業劃分為內科(含兒科、老年病科)、外科(含骨傷科、皮膚科、肛腸科)、婦產科、眼耳鼻喉科(含口腔科)、鍼灸推拿科專業。

為便於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對醫師執業範圍的管理與操作,臨牀和口腔類各專業所包括的具體範圍,按照衞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執行。

二、不屬於超範圍執業的補充

不屬於超範圍執業的情形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下列內容:

1、學科之間共同完成的科研技術項目;

2、複合傷患者的診治。

三、離退休專業人員的註冊

已離退休但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人員,按照以下規定註冊:

1、被原單位返聘繼續從事原專業技術工作的,由原單位統一辦理註冊手續;

2、被其他醫療衞生機構聘用從事原專業技術工作的,由原單位出具同意的證明,聘用單位申請並統一辦理相關的註冊手續;

3、經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個體行醫的,到批准其執業的登記機關辦理註冊手續。

四、醫療機構中行政管理崗位專業人員的註冊

醫療機構中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如經常參與查房、會診或定期坐診,並在註冊前一個內臨牀實際工作日在60天以上(含60天)者,可准予註冊。

各級醫療機構中行政管理人員從事專業工作的時間,由所在單位出示證明,送負責其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

門核定。

五、採供血機構專業人員的註冊

為便於專業人員的註冊管理,各中心血站、基層血站和單採血漿站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採供血(漿)機構專業人員,一律在省衞生廳註冊;中心血庫的專業人員由所在醫院辦理註冊。

六、醫院分支機構專業人員的註冊

醫院分支機構,如分院、異地設立的門診部(診所)和臨牀診療中心等,其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專業人員到核發該分支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註冊手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專業人員由所在醫院統一辦理註冊手續。

七、個體行醫人員的註冊

1、個體行醫人員註冊的執業年限,可將其在《執業醫師法》頒佈實施前的連續醫療執業時間合併計算。

2、在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單獨執業者,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方可予以註冊;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不允許單獨執業和註冊。

3、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鄉和村級個體醫療機構執業的人員,允許執業註冊並單獨執業。但其執業註冊範圍嚴格限定為一個類別一個專業。

八、臨牀教學及科研人員的註冊

既從事臨牀、又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的專業人員,其編制在醫療衞生機構的,方可註冊,否則不予註冊。

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的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9號令《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的執業註冊,待衞生部和國家計生委有關實施意見下發後進行。

十、同類別多專業註冊的考核

根據《暫行規定》,在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報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可申請同一類別至多三個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多專業註冊要進行多專業考核。考核的辦法與程序,由省衞生廳另行規定。

十一、註冊人員的健康體檢

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核發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其註冊人員的體檢由本機構負責;採供血(漿)機構專業人員和在市、縣兩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的專業人員體檢機構,分別由市、縣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十二、《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遺失後的處理

在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執業註冊的人員,《醫師資格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遺失後,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省級主要報刊上予以公告,然後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由市州、縣兩級衞生行政部門執業註冊的,《醫師資格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遺失後,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市州級主要報刊上予以公告,然後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篇二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特對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規定如下:

一、醫師執業範圍

(一)臨牀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衞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三)公共衞生醫師執業範圍

1、公共衞生類別專業

2、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四)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

1、中醫專業

2、中西醫結合專業

3、蒙醫專業

4、藏醫專業

5、維醫專業

6、傣醫專業

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依法取得 兩個或兩個類別以上醫師資格的,除以下兩款情況之外,只能選擇一個類別及其中一個相應的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 在縣及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主要是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執業的臨牀醫師,從事基層醫療衞生服務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報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可申請同一類別至多三個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在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衞生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嗇公共衞生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在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公共衞生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臨牀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嗇臨牀類別相關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其執業範圍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以婦產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的,其範圍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方可申請註冊作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五、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二)臨牀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牀轉科的;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衞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四)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一)取得註冊執業範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二)在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財政部,擬從事所愛培訓專業的。 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七、申請變更執業範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制的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臨牀、口腔、公共衞生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衞生部備案,中醫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説明

一、制定《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遵循的原則

(一)既要依據《執業醫師法》加強對醫師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又要實事求是地充分考慮我國目前醫師隊伍的現狀、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類和有關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科目的規定,做好銜接工作。

(二)該範圍是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准入後的基本執業範圍,設定執業範圍的專業宜粗不宜細,有些更細的專業分類可以隨着專科醫師制度的完善予以解決。

二、臨牀類別相關專業劃歸

(一)內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二)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麻醉專業;

(三)婦產科專業含婦女保健專業;

(四)兒科專業含兒童保健專業;

(五)精神衞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衞生專業;

(六)醫學影像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七)腫瘤專業可按所從事具體業務工作註冊相關專業,如內科專業、外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八)職業病專業含放射病專業。

三、專業名稱註釋

(一)預防保健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社區保健、計劃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航天醫學、航空醫學、航海醫學、潛水醫學、野戰外科學、軍隊各類預防和防護學科等;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具體具體執業範圍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師註冊中醫專業或中西醫結合專業、蒙醫專業、藏醫專業、維醫專業、傣醫專業等作為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氣功活動,必須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衞生部令第12號)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

五、《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填寫要求:

(一)醫師申請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3“擬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範圍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變更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三)醫師申請重新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3“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在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以上申請審核表後方可填寫;

(五)因醫師執業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限制或需特別限制醫師執業範圍的,註冊機關應當在醫師執業證書“備註”欄中註明。

關於下發《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衞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委衞生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及使用説明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

────────────────────────────────────代碼

診療科目

代碼

診療科目

────────────────────────────────────01.預防保健科

04.0胸外科專業

04.06

心臟大血管外科專業 02.

全科醫療科

04.07

燒傷科專業

04.08

整形外科專業 0

3內科

04.09

其他 03.0呼吸內科專業

03.0消化內科專業

05、

婦產科 03.03

神經內科專業

05.01

婦科專業 03.0心血管內科專業

05.02

產科專業 03.05

血液內科專業

05.03

計劃生育專業 03.06

腎病學專業

05.04

優生學專業

03.07

內分泌專業

05.05

生殖健康與不孕症專業03.08

免疫學專業

05.06

其他 03.09

變態反應專業

03.10

老年病專業

06、

婦女保健科 03.11

其他

06.01

青春期保健專業

06.02

孕產期保健專業 04.

外科

06.03

更年期保健專業 04.01

普通外科專業

06.04

婦女心理衞生專業 04.02

神經外科專業

06.05

婦女營養專業 04.03

骨科專業

06.06

其他 04.04

泌尿外科專業

07、

兒科

09.02

兒童營養專業 07.01

新生兒專業

07.02

小兒傳染病專業

07.03

小兒消化專業

07.04

小兒呼吸專業

07.05

小兒心臟病專業

07.06

小兒腎病專業

07.07

小兒血液病專業

07.08

小兒神經病學專業

07.09

小兒內分泌專業

07.10

小兒遺傳病專業

07.11

小兒免疫專業

07.12

其他

08、

小兒外科

08.01

小兒普通外科專業

08.02

小兒骨科專業

08.03

小兒泌尿外科專業

08.04

小兒胸心外科專業

08.05

小兒神經外科專業

08.06

其他

09、

兒童保健科

09.01

兒童生長髮育專業

。02

性傳播疾病專業

09.03

兒童心理衞生專業 09.04

兒童五官保健專業 09.05

兒童康復專業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專業 11.02

鼻科專業 11.03

咽喉科專業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科專業 12.02

口腔頜面外科專業 12.03

正畸專業 12.04

口腔修復專業 12.05

口腔預防保健專業 12.06

其他 13.

皮膚科 13.01

皮膚專業 13 13.03

其他

18、

地方病科

14、

醫療美容科

19、

腫瘤科

20、

急診醫學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專業

21、

康復醫學科 15.02

精神衞生專業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6、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蠕蟲病專業

16.07

17、

3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1、

藥物依賴專業

精神康復專業

社區防治專業

臨牀心理專業

司法精神專業

其他

傳染科

腸道傳染病專業

呼吸道傳染病專業

肝炎專業

蟲媒傳染病專業

動物源性傳染病專業

其他

結核病科

醫學檢驗科

臨牀體液、血液專業

臨牀微生物學專業

臨牀生化檢驗專業

臨牀免疫、血清學專業 其他

病理科

22、運動醫學科 23.

職業病科 23.0職業中毒專業 23.0塵肺專業 23.0放射病專業 23.0物理因素損傷專業 23.0職業健康監護專業 23.06

其他 24.

臨終關懷科 25.

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科16.06 26

麻醉科 50.04

兒科專業 50.05

皮膚科專業 50.06

眼科專業 50.07

耳鼻咽喉科專業 50.08

口腔科專業 50.09

腫瘤科專業 50.10

骨傷科專業 50.11

肛腸科專業

50.12

老年病科專業

32、

醫學影像科

50.13

鍼灸科專業 32.01

X線診斷專業

50.14

推拿科專業 32.02

CT診斷專業

50.15

康復醫學專業 32.03

磁共振成像診斷專業

50.16

急診科專業 32.04

核醫學專業

50.17

預防保健科專業 32.05

超聲診斷專業

50.18

其他 32.06

心電診斷專業

32.07

腦電及腦血流圖診斷專業 51.

民族醫學科 32.08

神經肌肉電圖專業

51.01

維吾爾醫學 32.09

介入放射學專業

51.02

藏醫學 32.10

放射治療專業

51.03

蒙醫學 32.11

其他

51.04

彝醫學

51.05

傣醫學 50.

中醫科

51.06

其他 50.01

內科專業

50.02

外科專業

52、

中西醫結合科 50.03

婦產科專業

────────────────────────────────────

《診療科目名錄》使用説明

一、本《名錄》依據臨牀一、二級學科及專業名稱編制,是衞生行政部門核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填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相應樣目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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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機構實際設置的臨牀專業科室名稱不受本《名錄》限制,可使用習慣名稱和跨學科科室名稱,如“圍產醫學科”、“五官科”等。

三、診療科目分為“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

一級科目一般相當臨牀一級學科,如“內科”、“外科”等;

二級科目一般相當臨牀二級學科,如“呼吸內科”、“消化內科”等。

為便於專科醫療機構使用,部分臨牀二級學科列入一級科目。

四、科目代碼由“××、××”構成,其中小數點前兩位為一級科目識別碼,小數點後兩位為二級科目識別碼。

五、《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申報表”填報原則:

1.申報表由申請單位填報。表中已列出全部疹療科目及其代碼,申請單位在代碼前的“□”內以劃“√”方式填報。

2.醫療機構凡在某一級科目下設置二級學科(專業組)的,應填報到所列二級科目;未劃分二級學科(專業組)的,只填報到一級診療科目,如“內科”、“外科”等。

3.只開展專科病診療的機構,應填報專科病診療所屬的科目,並在備註欄註明專科病名稱,如頸椎病專科診療機構填報“骨科”,並於備註欄註明“頸椎病專科”。

4.在某科目下只開展門診服務的,應在備註欄註明“門診”字樣。如申報肝炎專科門診時,申報“肝炎專業”並在備註欄填注“門診”。

六、《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核准登記事項”的診療科目欄填寫原則:

1.由衞生行政部門在核準申報表後填寫。

2.一般只需填寫一級科目。

3.在某一級科目下只開展個別二級科目診療活動的,應直接填寫所設二級科目,如某醫療機構在精神科下僅開設心理諮詢服務,則填寫精神科的二級科目“臨牀心理專業”。

4.只開展某診療科目下個別專科病診療的,應在填寫的相應科目後註明專科病名稱,如“骨科”(頸椎病專科)”。

5.只提供門診服務的科目,應註明“門診”字樣,如“肝炎專業門診”。

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科目”欄填寫原則與《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核准登記事項”相應欄目相同。

八、名詞釋義與註釋

────────────────────────────────────代碼

診療科目註釋

────────────────────────────────────01.預防保健科含社區保健、兒童計劃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醫療科由醫務人員向病人提供綜合(不分科)診療服務和家庭醫療

服務的均屬此科目,如基層診所、衞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務。 08.

小兒外科醫療機構僅在外科提供部分兒童手術,未獨立設立本專業的,不填報本科目。

23、職業病科二級科目只供職業病防治機構使用。綜合醫院經批准設職業病

科的,不需再填二級科目。

25、

特種醫學與含航天醫學、航空醫學、航海醫學、潛軍事醫學水醫學、野

戰外科學、軍隊各類預防和防護學科等。

32.09

介入入射學在各臨牀科室開展介入放射學檢查和治療專業的,均應在《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申報表”中申報

本科目。

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 篇三

(1)中醫專業

(2)中醫內科專業

(3)中醫外科專業

(4)中醫婦產科專業

(5)中醫兒科專業

(6)中醫皮膚科專業

(7)中醫眼科專業

(8)中醫骨傷科專業

(9)中醫耳鼻咽喉科專業

(10)中西醫結合專業

(11)中西醫結合內科專業

(12)中西醫結合外科專業

(13)中西醫結合骨傷科專業

(14)中西醫結合婦產科專業

(15)中西醫結合兒科專業

(16)中西醫結合皮膚科專業

(17)中西醫結合眼科專業

(18)中西醫結合耳鼻咽喉科專業

(19)美容中醫科專業

(20)蒙醫專業

(21)藏醫專業

(22)維醫專業

(23)傣醫專業

第二十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防範和杜絕醫療事故

第二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中醫從業人員應當借鑑、運用現代診療技術和方法,提高中醫診療水平;鼓勵西醫從業人員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高等中醫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衞生院從事中醫工作。鼓勵具有豐富臨牀經驗的城鎮執業中醫師到農村開展中醫醫療、預防、保健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範進藥渠道,對購進的藥品執行質量驗收制度,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有效。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規範其中藥材的加工炮製和中藥製劑的配製行為,保證中藥飲片和製劑的質量。禁止使用假藥、劣藥。

第二十四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發揮其在中藥材生產加工技術方面的優勢,開發、利用、保護當地中藥資源。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應當利用、開發當地中藥資源,提供簡便、價廉、安全、有效的中醫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配製中藥製劑,在本單位臨牀使用。政府設置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批准配製的中藥製劑,應當視為中藥飲

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該中藥製劑所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

第四章 教育與科研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中醫事業發展的需要,發展中醫教育,建立健全中醫教育體系,改善辦學條件,支持設立中醫臨牀教學基地。

第二十七條 中醫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理論和醫德醫風教育、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醫學知識教育,突出中醫實踐技能教育。其他醫學教育機構應當開設中醫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課程。中國小健康教育應當包括中醫基本常識。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養中醫學科帶頭人、中青年技術骨幹和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臨牀經驗或者有中藥炮製特長的中醫藥人員,開展師承教育,帶徒授業。師承教育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中醫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加強中醫科研機構建設;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重大中醫科研課題攻關。

第三十一條 中醫科研應當與中醫醫療、中醫教育相結合。中醫科研、醫療、教育機構應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醫臨牀、中藥加工炮製、中藥劑型改革、民間中醫以及中醫祕方、驗方及其理論的研究。

第三十二條 重視和支持中醫文獻的收集、保護、整理以及有獨特療效中醫診療技術的發掘、利用,加強華佗醫學和新安醫學的發掘整理與研究開發。鼓勵捐獻中醫文獻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診療技術。對經專家鑑定確認有價值的中醫學術專著的出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財政、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從資金上予以資助,出版行政部門和出版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藥資源開發利用和本省地道中藥資源保護性開發工作,發展本地有特色的中藥產業;扶持、發展中藥高科技產業;鼓勵研究、創制中藥新產品。

第三十四條 中醫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權利人的中醫祕方、驗方和中醫專門技術、中醫科研成果;未經權利人允許,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中醫祕方、驗方和中醫專門技術、中醫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發、推廣、運用中醫技術及成果,培育發展中醫技術市場。權利人可持其中醫祕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科研成果作價入股,參與開發。單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中醫職務技術成果的,應當依法將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不低於20%的部分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

第三十六條 鼓勵中醫學術團體組織中醫學術、技術、經驗交流,開展中醫諮詢服務,蒐集民間中醫驗方、祕方,研究中醫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地方特色和優勢,組織開展中醫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鼓勵具備條件的中醫機構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開辦中醫技術合作項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擅自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或者超出登記範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發佈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不符的中醫醫療廣告的,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撤銷其中醫醫療廣告證明,並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以中醫名義從事迷信、騙取財物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擅自撤銷、拍賣、合併政府設置的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或改變其性質、服務範圍的;

(二)非法徵收、調用中醫機構財產,非法向中醫機構收取、攤派費用的;

(三)挪用、剋扣、截留中醫事業經費或專項經費的;

(四)侵佔或破壞中醫藥文獻,泄露中醫藥科學技術祕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法沒收假藥、劣藥及違法所得,並依法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衞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二)對申請發佈的內容不實的中醫醫療廣告出具《中醫醫療廣告證明》的或者批准發佈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證明》的中醫醫療廣告的;

(三)在辦理各種證照和有關手續時,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逾期不予辦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4.《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衞生部 中醫藥管理局)(衞醫發[2001]169號)(2001.6.20施行 篇四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發文單位: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號:衞醫發[2001]169號

發佈日期:2001-6-20

執行日期:2001-6-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中醫(藥)管理局,部屬、部管醫院: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2、《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説明

衞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特對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規定如下:

一、醫師執業範圍

(一)臨牀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衞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三)公共衞生醫師執業範圍:

1、公共衞生類別專業;

2、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四)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

1、中醫專業;

2、中西醫結合專業;

3、蒙醫專業;

4、藏醫專業;

5、維醫專業;

6、傣醫專業;

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依法取得兩個或兩個類別以上醫師資格的,除以下兩款情況之外,只能選擇一個類別及其中一個相應的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

在縣及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主要是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執業的臨牀醫師,從事基層醫療衞生服務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報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可申請同一類別至多三個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在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衞生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公共衞生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在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中執業的公共衞生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臨牀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臨牀類別相關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其執業範圍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臨牀醫師以婦產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的,其範圍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方可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五、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二)臨牀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牀轉科的;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衞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四)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一)取得註冊執業範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二)在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七、申請變更執業範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範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範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臨牀、口腔、公共衞生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衞生部備案,中醫類別醫師其他專業,應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附件2: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説明

一、制定《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遵循的原則:

(一)既要依據《執業醫師法》加強對醫師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又要實事求是地充分考慮我國目前醫師隊伍的現狀、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類和有關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科目的規定,做好銜接工作;

(二)該範圍是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准入後的基本執業範圍,設定執業範圍的專業宜粗不宜細,有些更細的專業分類可以隨着專科醫師制度的完善予以解決。

二、臨牀類別相關專業劃歸:

(一)內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二)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麻醉專業;

(三)婦產科專業含婦女保健專業;

(四)兒科專業含兒童保健專業;

(五)精神衞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衞生專業;

(六)醫學影像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七)腫瘤專業可按所從事具體業務工作註冊相關專業,如內科專業、外科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八)職業病專業含放射病專業。

三、專業名稱註釋:

(一)預防保健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社區保健、計劃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是指執業範圍為航天醫學、航空醫學、航海醫學、潛水醫學、野戰外科學、軍隊各類預防和防護學科等;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具體執業範圍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醫師註冊中醫專業或中西醫結合專業、蒙醫專業、藏醫專業、維醫專業、傣醫專業等作為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氣功活動,必須依據《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衞生部令第12號)取得《醫療氣功技能合格證書》。

五、《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填寫要求:

(一)醫師申請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3“擬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範圍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2“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變更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三)醫師申請重新執業註冊,本人對執業範圍的要求可在《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表3“其他要説明的問題”欄填寫。執業機構、執業機構主管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在審批核準《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時,應將核准的執業範圍填寫在表4“擬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欄內,“聘用的科目”也應同時填寫;

(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項在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以上申請審核表後方可填寫;

(五)因醫師執業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限制或需特別限制醫師執業範圍的,註冊機關應當在醫師執業證書“備註”欄中註明。

南衞醫〔2008〕93號轉發衞生部關於《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篇五

南寧市衞生局文件

南衞醫〔2008〕93 號

轉發衞生部關於《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轉發衞生部關於《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衞生部關於

各縣、區衞生局,市屬各醫療及衞生單位: 現將自治區衞生廳《轉發衞生部關於〈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 通知》 (桂衞醫〔2008〕86 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全 文 請 到 南 寧 衞 生 信 息 網 ( http:// 或 ) “公告欄”下載。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XX市衞生局黨政辦公室

2008 年 6 月 17 日印發 (共印 40 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 59 號)《護士執業註冊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 59 號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已於 2008 年 5 月 4 日經衞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以發佈,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 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 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衞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 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 8 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 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衞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 6 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

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 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

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衞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 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 3 年內提出; 逾期 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 3 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 5 年。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 應 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 6 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 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 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 2 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 3 年的, 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 3 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 冊。 但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衞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 包 括經醫療衞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 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 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 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

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 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衞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級衞生行政 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 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 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牀實習任務的合同關係,並 能夠按照護理臨牀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 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