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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領導幹部個人總結(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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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領導幹部年終個人總結

黨員領導幹部個人總結(精選多篇)

個人總結

一年來,在縣委、縣政府以及園區黨工委的領導下,我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紮實開展工作,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現將一年來的思想和工作做一總結:

一、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着力提高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

一年來,我始終把加強思想政治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自覺抓學習、強素質、講黨性,着力提高政治敏鋭性和政治鑑別力。一是堅持學習政治理論。日常工作中,把學習和工作結合起來,學習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黨章》,努力掌握精神實質。在思想政治上,能始終同黨中央、省市縣委保持高度一致,並落實到工作和行動中。二是認真遵守黨紀政紀。積極參與反腐宣傳教育活動,自覺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材料,觀看了多部反腐倡廉電視錄像,進一步強化了廉政自律意識,提高了防腐抗變能力。三是強化學習理論知識。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在學中思、在學中幹、在幹中學,着力提高學習的實際效果,個人的學習能力和政治素養有了明顯提高,進一步增強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堅持砥礪品行,重視自身作風建設,甘於無私奉獻

做官先做人,注重自身道德修養,時刻注意自身形象。堅持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正確對待名與利、榮與辱、得與失,始終保持堅定的理想信念和奮發進取的精神狀態。在工作生活

中,以誠待人,與人為善,團結共事,顧全大局。對組織和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講條件,不講客觀,全力以赴地完成。“五加二、白加黑”,加班加點,在應對緊急任務和多重任務時,能打通宵,連軸轉,不叫苦,不叫累,甘於清苦,甘於奉獻。

三、堅持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決策能力

一年來,我始終保持博採勤思的學習習慣和開拓創新的工作態度,勤鑽業務,勇於創新,敢於突破常規性套路,大膽創造性工作,在園區建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目前嚴格的國家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土地政策下,園區建設遇到了資金、土地等瓶頸因素,在園區黨工委的領導和支持下,通過市場化資金運作、土地置換等途徑,使園區一個個項目順利落地,特別是通過山祿羣眾事件的處理,提高了應變決策能力和駕馭全局的能力。園區管委會的工作是一個協調性的工作,每一個項目都需要和規劃、國土、城建、工商、税務、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接工作,大大提升了我的領導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緊迫多雜的工作增長了我的業務知識、提高了業務能力。

四、恪盡職守,做好分管各項工作

一年來,在工作中,我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盡職盡責、精益求精,始終保持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較好地完成了各項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期間,我作為副主任,協助周主任完成各項工作,主抓政工、後勤和部分主要項

目的包保工作。一是進一步加強機關建設。根據園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的要求,重新制發了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學習、考勤、接待、車輛使用等多方面的內容,堅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規範行為,使機關運轉有章可循、高效有序。二是出色地完成了各種會議、活動的組織和籌備。每一次會議和活動,我都提前介入,做好預案,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沒有出現任何紕漏。三是作為第一責任人,包保的魯西南汽車城,規劃佔地200畝,總投資2.8億,規劃建設17個4s店,目前已投資8800萬元,有7個汽車4s店正式營業,在建3個,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助周主任和支持其它同志開展工作,金興商貿城、山祿大蒜交易市場、金宇家居園等項目順利落地、建設、運營,為把金鄉打造成“蘇魯豫皖邊區商貿物流中心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遵章守紀,切實加強廉潔自律意識

無論身居何位,我時常告誡自己,作為一名黨員幹部,肩負着黨的重託和人民的期望,代表着領導機關的形象,必須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正確對待權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從政,紮紮實實幹事。我始終認真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自覺服從安排,嚴格按共產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雖不具備腐敗的條件,但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同時,嚴格遵守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的要求管好自己,管好家屬,管好身邊工作人員,維護黨的紀律,體現自身素質。

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由於我到商貿物流區工作時間較短,當前園區建設面臨諸多瓶頸問題,並且商貿物流領域的知識和業務還比較欠缺,今後必須加大學習力度,轉變作風,創新思路,破解瓶頸,為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2014-2-3

第二篇:黨員領導幹部個人“回頭看”情況報告

黨員領導幹部個人“回頭看”情況報告

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二階段開展是一次重新審視自我、剖析自我、反思自我、提高自我的機會。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落實從嚴從實要求,把“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總要求和學習、工作相結合,從宗旨意識、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入手,通過學習、查擺、對照,開展批評,特別是聯繫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直面自身在“八項規定”和“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經過同志們的相互批評幫助,根據活動精神,本人對前一階段活動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回頭看對照檢查。

一、 學習教育情況 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及上級會議文件精神,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區活動辦安排,採取個人自學和集體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學習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黨章》、《中共中央關於在全黨深入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等文件資料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省委、市委關於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的一系列會議和文件精神、江西省省委書記強衞同志在開展“三大工程”推進教育實踐活動視頻會議的講話精神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等系列法規禁令,並觀看了《築夢之基》、《紅色故事匯》、《焦裕祿》等電影電視專題片。緊緊圍繞解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 —1—

“總開關”問題,見賢思齊、奮發向上,向焦裕祿、龔全珍等先進典型學習,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和人格品質的鍛鍊。 通過學習,黨性意識不斷提高,黨性修養不斷加強,堅定了中國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堅守理想情懷,忠誠於黨,始終做到了旗臶鮮明、立場堅定、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二、查擺問題情況

根據省委、市委關於當前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明確提出了“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體要求,查擺自身問題。形式主義方面:有時布臵工作的作風不夠務實,機械地走程序走形式,在監督制度執行方面不夠嚴謹,調查研究不通下情、不接地氣,在工業園區建設方面忽視了基礎工作,貪大求洋、好高騖遠。官僚主義方面:有時“官本位”思想較重,羣眾觀念、為民意識不夠強,憑個人主觀臆斷辦事,聽不進別人的中肯意見,落實工作以專業思考分析過多,有時心直口快、驕傲自滿,工作方式方法欠妥。享樂主義方面:貪圖安逸,出現了精神懈怠,思想滑坡、敬業奉獻精神不強的現象。平時布臵工作多,督促檢查力度不夠,對分管部門(單位)履職情況監督管理不夠嚴格,對分管部門(單位)在贛港康居和區建設具體工作存在的相關問題有分管不到位的情況。對新形勢、新事物的敏鋭性不高,經常感覺思維侷限,創新能力不足,甚至出現了“動力缺乏症”。奢靡之風方面: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之前,偶爾有違反八項規定的情 —2—

況,比如在管委會食堂超標準招待、宴請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用餐的現象;用公車去車站、機場接親朋好友以及節假日公車私用的現象;出差借用企業的車輛、超標準住宿。查擺問題時,積極主動聚焦自身存在的“四風”問題,沒有避實就虛,而是真正把自己擺進去,把存在的問題找出來,力求把準脈、像自己、有深度,共查擺出問題17條。

三、開展批評情況

經過認真準備和談心摸底,聚焦“四風”,動真碰硬。本人蔘加了經開區領導班子專題羣眾路線會,開展了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在民主生活會上,對標“三嚴三實”要求,作了自我批評,對遵守政治紀律和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作了檢查,對自身存在的“四風”問題一“風”一“風”地進行了查擺,對出國(境)、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和住房、職務消費、人情消費、家屬子女從業等情況逐一作了説明,並剖析了問題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虛心接受了同志們對我提出的批評意見,認真做好了記錄和總結分類,為自身下一步整改到位做好準備。按照開展批評不説客套話、不説空話的要求,對班子領導和其他同志也敢於開展相互批評,普遍做到了“六不”,不“繞”、不“空”、不“假”、不“誇”、不“淺”、不“虛”。

四、整改落實情況

1、針對形式主義問題本人堅持身體力行、求真務實、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風,對分管部門(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了重 —3—

新梳理,堅決杜絕管理混亂、責任不清、任務不明、組織不力的不良現象,增強紀律觀念。堅持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拓寬解決問題渠道、改進解決問題方法,如能發電子材料解決的不開會、能開短會的不開長會,盡最大可能減少會議,同時加強會議協調,整合相關會議,提高會議的綜合性,做到一次會議解決幾個問題。做決策前,針對具體問題,都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與基層和一線工作人員多交流,做到決策符合黨的政策和實際情況,不斷提高了決策的可操作性。

2、針對官僚主義問題本人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注意擺正自己的位臵,時刻警惕脱離羣眾的傾向。在研究事情時,耐心聽取大家意見,遵守民主集中制,努力克服“官本位”思想。面對來訪羣眾在徵地拆遷、項目建設、社區物管等方面提出的訴求事項,均積極幫助其聯繫有關單位或人員進行妥善處理。不斷克服經驗主義傾向,積極與其他分管領導進行溝通,主動化解工作誤解,學會剋制脾氣,正確擺正了個人與同志、與組織的關係,充分調動起分管部門和大家的積極性、創造性,共同推進工作進展。

3、針對享樂主義問題本人從自重、自警、自省、自勵做起,樹立了戰勝自我的膽識和魄力,抗得起誘惑,耐得住寂寞,經得起考驗。並且結合自身愛看書的特點,不斷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的要求,將黨章放在每天能看到的辦公桌上,努力保 —4—

持共產黨人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加強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積極追求樂觀向上的生活情趣,堅決抵制了歪風邪氣,始終做到了清正廉潔,自覺與各種腐敗現象作鬥爭,盡心盡力把工作做好。並且進一步端正了學習態度,牢牢樹立起終身學習的理念,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工作水平,在學習中充實自我,增長才幹,提高本領。自身建立了長期學習制度,做到活到老學到老。

4、針對奢靡主義問題本人通過積極的思想反省認為共產黨員應該把維護和實踐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思想道德的純潔性,正確對待權力、金錢、名利,在生活上艱苦樸素,勤儉節約,不奢侈浪費,不追求享受,嚴格研究和執行“八項規定”和“廉政準則”的行為,不斷提高“緊日子”思想,堅決杜絕超規格接待、講排場開會。沒有再出現比如超標準招待、宴請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用餐;用公車去車站、機場接親朋好友以及節假日公車私用;出差借用企業的車輛、超標準住宿等行為,並且儘量不去參加沒有實際意義的各類接待和私人聚會。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紮實開展理論學習,努力提高黨性修養。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特別要加強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黨性黨紀黨風教育、抓好“三大工程”,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培養奉獻意識。努力實踐黨 —5—

的基本理論,在學習中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不斷總結和完善工作經驗,實現理論和實際的有效統一。進一步增強共產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增強宗旨意識,公僕意識,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大力增強羣眾觀念,牢固執行羣眾路線。把維護和實踐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做到心中裝着羣眾,感情貼近羣眾,把羣眾對美好生活的願望作為自己追求的目標,堅持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傾聽基層羣眾呼聲,進一步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

3、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堅持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把握各項工作發展規律,直面困難挑戰,堅持開拓創新,立足更高站位和更寬視野做出抉擇,以更加積極、高效、務實的工作態度和作風做好各項工作任務。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不例外,不走樣,切實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堅守信念、正確取捨,自覺接受羣眾監督,進一步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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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人員範圍

全站副縣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二、報告內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包括購買的公有住房)和參加集資建房,以及購買車輛的情況;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3、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費接受學歷教育的情況;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軍隊幹部轉業、戰士退伍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調動情況;

6、配偶、子女在本地經商、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情況;

7、本人發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況;

8、個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萬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國內外親屬贈予的),或者少於本款規定數額,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情況;

9、配偶、子女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或判刑的情況;

10、其他需要向組織報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重大事項。

三、報告方式

(更多請搜索:)1、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受理全市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2、報告重大事項採用書面形式,由幹部本人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樣表附後)。在報告事項內容欄,須認真填寫事項發生時間、地點、簡要過程、涉及的主要人員、財物情況及本人態度等內容。

四、報告時限

凡屬可以預見的報告內容,報告人應在事前10天報告;不可預見的,須在事後一週內履行補報手續。

五、報告工作的要求

1、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本制度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並把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自查和幹部考察、民主評議時個人述職的內容,如實彙報,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幹部、羣眾的監督。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負責受理報告的組織在查明情況後,應視情節輕重,責令其作出檢查、限期改正,必要時可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涉及違紀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先請示批准的事項,受理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的意見辦理。

3、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上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同級領導班子內部或本單位機關內部予以公開。

4、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檢查的內容。

5、鄉(鎮)和縣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的鄉(科)級黨員幹部,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於鄉(科)級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參照本制度執行。

6、本制度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7、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黨員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幹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幹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説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閲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篇: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的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定》的頒佈實施是新形勢下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組織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學習貫徹《規定》的工作做出具體部署,並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規定》,進一步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切實維護黨內法規的嚴肅性。

為了使黨組織全面瞭解掌握黨員領導幹部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情況,在2014年1月首次集中報告時,所有符合《規定》報告條件的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按照《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全面如實報告一次。同時,要繼續認真執行1995年中央頒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定》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14年9月24日

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黨員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幹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准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

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幹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

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説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閲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

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