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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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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調研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通過對黨政領導幹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以監督、評價和鑑證黨政領導幹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全面考核和正確評價領導幹部,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由此可見,經濟責任審計具有高層次、嚴要求、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逐步提高,審計風險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從審計實踐看,當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是審計機構(人員)自身的因素。一是審計人員風險意識不強,憑經驗辦事。不以發展、變化的眼光看問題,常常自認為對被審計單位情況很瞭解,因而情況調查不能深入。二是審計技術不精。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真正既懂財務又懂法律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很少。三是審計力量配備不足,審計人員配備與所應承擔的審計任務不適應,致使一線審計人員長期與時間賽跑,超負荷工作。四是管理不到位。當審計機關管理鬆懈時,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其次是審計環境因素:一是審計法律環境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等難以認定和處理。二是審計獨立性受制約。三是違規違紀行為更加隱蔽。針對審計風險的不同成因,筆者認為,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範最關鍵的還是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化風險意識。採取制度與教育並重的方式,雙管齊下,強化對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一要健全制度,如完善崗位責任制、審計過錯追究制、考核激勵機制等制度;二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風險教育等,提高其防範風險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提高審計人員自身素質。既要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又要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審計人員要不斷更新知識,學習掌握現代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掌握國家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和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做到“事實查得清,道理説得明,處理能到位”。,

三、加強質量控制。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制訂嚴密的審計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並對審計工作每一道程序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實施審計質量全程監控。

四、注重協調配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實事求地依法處理。對嚴重違紀、違規、違法的經濟案件或線索,要及時向相關有權處理的部門報告,堅持部門聯動,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這樣才能妥善處理好審計工作中的“越位”與“缺位”現象,起到降低和防範審計風險的作用。

【第2篇】對落實首辦責任制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

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是人民檢察院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按照內部業務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辦理,將控告申訴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避免當事人重複上訪、久訴不息的責任制度。實踐證明這一新的制度對於密切檢民關係,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我院自實行首辦責任制以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了涉檢赴省進京“零”上訪的目標。實施首辦責任制對於轉變檢察機關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羣眾告狀難、申訴難問題是有益的,但作為一項新的工作機制,這項工作還存在着一些不盡完善、亟待解決的問題。下面就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一談自己的幾點看法。

一、首辦責任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明顯的,但由於該項制度是一種新的工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識水平不高,工作發展不平衡

一是認為首辦責任制僅僅是控申部門的事,與其它部門沒有關係,誤將“首辦制”片面理解為控申部門的“獨辦制”,沒有意識到“首辦制”是整個檢察機關的一項工作,涉及全院的多項業務,在工作中沒有樹立是全院“一盤棋”的思想。二是認為“首辦制”是首辦者的個人責任,與其它部門人員無關,因而在工作中缺乏配合意識,使首辦制只停留在首辦環節,在其它環節中則存在着推諉、扯皮現象。甚至一些相關部門根本不關心、不瞭解首辦制的內容,對自己在首辦制中的職責不清,致使首辦制在一些部門得不到落實,羣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也得不到及時、妥善的解決。三是認為首辦制僅僅是一種形式,走走過場,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對工作缺乏熱情,工作機制落不到實處,致使首辦責任制長期處於一種“空架子”狀態。

【第3篇】關於深化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調研報告

人口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問題,為統籌解決人口數量、素質、結構、流動等問題,提升全市人口計生工作總體水平。自4月份開始,我委成立了6個專題調研組,採取深入基層看資料、發放徵求意見表、召開座談會、走訪育齡羣眾等相結合的方式,分別到七縣一市四區進行現場調研。現就圍繞“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課題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_____市是人口大市,農村人口比重高,流動人口流量大,羣眾生育觀念落後,人均gdp偏低,人口計生工作位居二、三類縣多,發展不平衡。抓計生就是抓增長,抓計生就是抓民生,只有做好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使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才是真正實現科學發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緊緊抓住“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這一目標不動搖,始終堅持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不放鬆,全力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上水平。去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長率為 6.07‰,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為90.77%,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19.06,長效節育手術落實率為98.8%,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我市的人口控制目標任務,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創造了良好的人口環境。伴隨着人口形勢和工作要求的變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也應隨之轉變,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自1995年推行以來,在控制人口增長和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發揮了關鍵性的“指揮棒”作用,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改革完善,急需建立與新時期新任務相適應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評估體系。

二、存在的問題

考核是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核心,是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級黨委、政府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考核重視程度和關注程度很高,我市的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在指標和操作上是比較合理和規範的,但仍有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考核指標不一致,出台晚。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年初簽訂責任書,年中印發考評方案,年末出台評估標準。責任書的指標較少,考評方案的指標籠統,評估標準多而細。這樣,導致年初的責任書的簽訂成了一種形式,降低了責任書的嚴肅性。年未的評估標準成了“馬後炮”。基層在知道考核結果時,才知道評估標準,工作好環已成定局,即使知道一些工作落實不夠好,任務完成不理想,但也來不及補缺補差,達不到指導和推動人口計生工作的目的。

2、考核指標過高,數據虛。考核指標高,一些工作分類量化不明顯,工作基礎好的地方和工作基礎差的地方一個樣,經濟水平高的地方和經濟水平低的地方一個樣,忽視影響計劃生育工作的多種因素,效果指標和質量指標設計的高低對一些地方缺乏科學性論證,是跳起來都摘不到桃子的指標,基層在報表上做文章,錯報、瞞報、漏報、虛報的現象較突出。

3、考核次數過多,負擔重。對基層而言,每年省市縣三級考核加起來多達六次,還不包括單項檢查考核。基層幹部迎接檢查考核任務重,整天忙於寫材料、整資料、搞報表,許多地方都把心思放在應付檢查考核上,為考核而工作,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實上,基層幹部羣眾對此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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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項目過多,重點不明。年未考核的指標過細,既有定性指標,也有定量指標,既有加分指標,也有扣分指標,包羅萬象,面面俱到。考核時,時間短,人員少,方法單一,致使實際考核中調查走訪多數停留在表面層次,深入不下去,程序是走下來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由此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是基層弄虛作假。基層在考核時,不管實際工作乾沒幹,不管有關文件出沒出台,要什麼有什麼,缺什麼他補什麼。二是重點不突出。在考核的指揮棒下,上級考核什麼,下級抓什麼;上級考核方案要求怎麼做,下級照着怎麼做,實際是在培養因循守舊,循規蹈矩的工作做法,不利於探索適合自己本地特點、本地實情的工作機制。

5、考核的公認度不高,難服氣。考核的導向上有些重視管理結果,忽視管理過程;重視控制數量,輕視提高素質;重視管理手段,忽視服務手段。基層忽視抓基礎工作,抓過程監控,一味地在迎檢的結果上下功夫,考核結果與真實水平有差距。有些考核指標的內涵不清、資料來源界定模糊,數出多門,難以統一口徑,造成認定結果異議,評分結果不服。

6、考核“一票否決”,兑現不一。考核結果是兑現獎懲的直接依據,考核結果只有通過兑現獎懲才能讓各級組織和各級幹部更深切地體會到不重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嚴重後果和為此付出的代價,從而增強做好人口計生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對於至今仍然是天下第一難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必須進一步強化目標管理責任制獎懲。但由於目標責任制是各級各部門都有責任,是分類分線考核,而獎懲都是以結合成績為依據,一些地方在責任追究到人時,則過於強調方方面面客觀因素,從輕從緩“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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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關於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多年來,我們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社會和諧為目標,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強化基礎保障、探索工作舉措、提高服務質量,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

(一)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項損失11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00人,其中農民工78人,婦女兒童41人,殘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項損失17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70人,其中農民工63人,婦女兒童42人,殘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5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項損失28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300人,其中農民工18人,婦女兒童33人。

二、我縣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

(一)本級政府在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方面的主要舉措:一是按照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落實政府責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加強法律援助機構的規範化建設,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加強監督指導,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關部門加強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協調配合,保證工作銜接順暢,形成合力;四是加強隊伍建設,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在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21個鄉鎮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同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情況:xx年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3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4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5萬元。

(三)我縣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編制和人員情況: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屬於司法局內設股室之一,編制是2個,目前有工作人員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聘請法律援助接待律師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辦公條件等情況:目前,我縣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場所面積有25餘平方米,配備有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檔案櫃等辦公設施。同時我們還在局機關對面沿街一樓設立了法律援助接待點,聘請了專門接待律師。

三、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強宣傳。我們在爭取政府經費的同時,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二是加強組織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廣泛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目前我縣有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完善市、鄉(鎮)、村三級網絡,建立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立法律援助接待點,方便羣眾申請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強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開通12348等法律服務專用諮詢電話,簡化援助事項審查程序,建立弱勢羣體檔案資料庫,保護當事人隱私,提升法律援助為民親民形象;四是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規章制度建設,完善法律援助辦案監督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規範程序。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羣眾成績顯著。緊緊圍繞縣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進民生問題解決,認真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困難羣眾,尤其是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顯著成效,辦案數量和挽回損失逐年增長;二是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重視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努力在宣傳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見成效,通過刷寫標語、張貼過街橫幅、“ied”户外廣告、送電影下鄉、開展宣傳週活動等形式,大力開展《條例》宣傳,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穩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轉了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法律援助經費標準的意見》,我縣認真貫徹《意見》精神,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了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採取有利措施,加大經費投入力度,經費投入逐年增長;四是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穩步推進。我縣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強,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補充,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截止xx年底,全縣設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個,工作站工作人員達70餘人,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

(二)目前制約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一是經費嚴重短缺。我縣是省級貧困山區縣,人口眾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儘管政府財政投入不斷加大,但仍滿足不了;二是人員不足。隨着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的提升和社會覆蓋面的擴大,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也越來越多,接待、諮詢、辦理案件等任務繁多,現有人員根本滿足不了需要。

四、下步做法:

近年來,我縣把法律援助作為“法治惠民”的一項重點工程來抓,主動關注民情、服務民生,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相比,與兄弟縣(市、區)相比,與老百姓日益增長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比如:我縣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點設置還不利於功能的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的知曉率、覆蓋率還需進一步提升;各種保障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下一步,我們主要從下幾個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站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專題宣傳諮詢、評選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傳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蹟等活動,讓社會進一步瞭解法律援助,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第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加強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建設,與文明創建活動相結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建立法律援助社會協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義務,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社會求助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第三,進一步方便羣眾,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滿意度。將利用重建辦大樓的契機,重新規劃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農民工等特殊羣體的服務舉措,開闢“綠色通道”,加強法律援助的社會誠信建設,不斷提高社會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為法律援助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第四,進一步強化精細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監督,優化法律援助舉措,完善工作體系,加大辦案力度,繼續推進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影響力,為法律援助發展打造良好的社會形象。第五,進一步加強人才和經費保障,為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髮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支撐。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價值取向,受到社會百姓的廣泛認同和充分肯定。我們將繼續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履行政府責任,為維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5篇】鄉鎮黨委加強黨建責任制建設的調研報告

黨建責任制是黨的一項根本性制度建設,黨建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響黨組織的作用發揮。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強化農村、城市社區黨組織建設,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各領域基層黨建工作,擴大黨組織和黨的工作覆蓋面,充分發揮推動發展、服務羣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作用,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動其他各類基層組織建設”。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落到實處的根本保證。xxxx鎮黨委立足實際、積極探索,通過不斷加強黨建制度、黨建責任、黨建目標、黨建滿意度四項建設,強化黨建責任制落實,基層黨建水平有了明顯提升,基層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得到了明顯加強。

一、具體做法

1、建制度,理順黨建工作機制。制定《xxxx鎮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充實調整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黨委書記為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建立黨建工作長效機制,鎮黨委和黨總支每月、黨支部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建工作推進會,分別由黨組織負責人彙報黨建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黨建責任人聯繫點制度,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組織委員定期到基層調研走訪,每月到聯繫羣眾家中走訪一次、到聯繫點開展一次活動;推行黨總支書記、機關黨員幹部“駐村工作日”活動,黨總支書記、機關黨員幹部每月至少到所屬村黨組織、幫包村黨組織蹲點工作x天,指導村黨支部研究黨建工作、幫助黨支部書記解決黨建工作難題;黨支部書記每月至少要深入xx户羣眾家中,宣傳黨的政策,解決羣眾難題。把每月28日定為“黨建工作日”,鎮黨委召開專題黨建會議,聽取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工作彙報,安排部署黨建工作。

2、定職責,明確黨建工作責任。圍繞“書記抓、抓書記”的要求,建立黨委書記為黨建第一責任人、黨總支書記為主要責任人、黨支部書記為直接責任人的“三位一體”黨建責任體系,真正實現“一崗雙責”。年初分別制定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三級黨建責任人目標,區分黨建工作重點。黨委書記着重從研究黨建工作、制定黨建工作方案、創新黨建項目等方面抓統籌、抓全局;黨總支書記主要從黨建工作推進、黨建工作提升上抓落實;黨支部書記側重於突出個人和黨員作用發揮,加強黨員隊伍管理,提升羣眾滿意度等方面下功夫。製作黨建工作責任牌,把鎮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三方黨建責任人承諾的年度目標公開,明確完成時限。每年開展一次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清零”行動,黨總支在年度黨組織考核中,選擇x個黨組織作為幫扶提升對象,逐年“消化”處理。每年開展一次“書記上黨課”活動,組織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黨支部書記分別於x月底x月初,集中為黨員上一次黨課,履行黨建責任人職責。

3、抓考評,突出黨建目標落實。制定黨建目標考核辦法,細化黨建考核內容。採取“上考下評”的辦法,每年12月底,開展一次黨建工作專項檢查,重點對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黨員活動開展、黨內生活制度執行、黨建責任落實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評比。開展“黨建專項述職”活動,每年12月底,組織黨委書記、黨總支書記、黨支部書記開展黨建工作述職,現場接受基層黨員幹部、羣眾代表、“兩代表一委員”評議打分。專門設置黨建目標完成獎,依據檢查評比結果、黨建專項述職及平時督導情況,排出名次,在年度綜合表彰會議上給予表彰。對黨建工作連續兩年位列全鎮前三名的黨組織書記,優先推薦參加上級黨組織評先樹優活動;對年度黨建工作考核後五名的黨組織書記,由黨委書記對其約談、提醒,對連續兩年位列後兩名的黨組織書記,予以免職。

4、辦實事,提升黨建滿意度。明確“圍繞經濟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目標,在基層黨組織中推行“黨建目標公開承諾”制。黨委書記每年初主持召開年度黨建工作目標承諾會,結合羣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每年確定“十大民心工程”,並進行公開承諾。黨委書記、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分別與鎮黨委簽訂責任書,把民心工程完成情況作為黨建工作考核的主要目標。在基層黨組織推行“三件實事”辦理制,黨支部書記結合實際,每年都要確定需要為羣眾辦理的“三件實事”,提升羣眾黨建工作滿意度。僅去年xx個村級黨支部完成教育、衞生、道路、水利等實事辦理xxx件,解決了羣眾在道路硬化、農田水利、路燈安裝等方面的需求。“三件實事”實施xx年來,已成為村黨組織利用黨建發展成果推動服務聯繫羣眾的主要平台,受到羣眾歡迎。對羣眾反映的即知即辦事項推行“三聯督辦”一站辦結制,黨委設立羣眾反映事項督辦室,對羣眾反映事項分類建檔,按照“黨委書記籤批負責制”的要求,首先由黨委書記審閲籤批開出承辦單,督辦室專人送達分管領導幹部,由其作出具體督辦要求,職能部門具體辦理。對辦結事項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由交辦人、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向反映人當面告知辦理結果,並聽取反映人評價意見,對辦理結果和反映人評價意見公開公示,提升辦理事項透明度。

二、取得的成效

1、完善了黨建工作制度,明確了黨建責任人。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度,使黨建責任主體更加清晰,實現了黨建工作由“幕後”走上“前台”,形成了抓黨建“有制度可依”、“有具體責任人落實”的“兩有”目標,改變了以往黨建工作責任人積極性不高、抓黨建目標性不強的問題。通過推行“書記抓、抓書記”的黨建責任人體系建設,讓黨組織書記都能明白自己就是黨建“第一責任人”,切實增強了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xxxx辦事處黨總支書記xxx在基層工作多年,但對黨建責任也曾一度認識不足,認為:抓黨建是鎮黨委的工作、是黨委書記的事,黨總支只負責抓好具體工作的落實就行了,推行黨建責任制以後,其個人在思想上得到了根本轉變,真正把自己融入到了黨建責任人的行列,並帶動了轄區黨支部黨建工作的提升。

2、黨建工作有了抓手,責任人身上有了擔子。目標是行動的指南,成效是檢驗工作的主要標準之一。通過推行黨建責任制建設,讓黨建工作責任人目標更明確,行動更具體,形成了“層層抓、分頭負責”的齊抓共管工作體系。同時,黨建工作明確到人、明確到事,讓“説了辦、定了幹”更具操作性,黨建工作一目瞭然,避免了以往“層層分解、分頭行動”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馮莊村黨支部曾是全鎮有名的黨建工作薄弱村,支部書記關祥水想抓黨建乾着急沒辦法,後來在“第一書記”的指導下,按照黨建責任制要求,建機制、定目標,黨建工作抓的“有角有楞”,還建成了黨建示範點。通過抓黨建帶動,黨員羣眾對村幹部信任感增強,村級發展步入了快車道,去年該村成功流轉土地xxxx畝,建成現代農業示範園,村集體收入不僅增加x萬餘元,羣眾每年也能通過收取租金、賺取勞務報酬等方式,提高了家庭收入。

3、實現了黨建工作量化考評,黨建工作有了推力。定期開展黨建責任制考評是抓好黨建工作的有力推手,也是檢驗黨建責任人工作成效的主要平台。通過建立黨建工作考評常態化、制度化建設,讓黨建責任人心裏時時想着黨建、處處圍繞黨建,切實形成黨建工作“經常抓、抓經常”的長效機制。黨建責任制考評最大範圍吸收社會層面不同羣體人員參加,讓普通黨員羣眾直接參與考評,既提高了黨建工作透明度,也增強了黨建責任人抓好黨建工作的壓力感和緊迫感,讓黨建工作更貼近基層實際,形成“敞開大門抓黨建”的良好局面。

4、明確了黨建工作落腳點,密切了黨羣幹羣關係。黨建工作的好與差,羣眾最有發言權。作為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黨組織負責人要始終做一個“明白人”,要真正理解“我是誰、依靠誰、為了誰”,從思想深處真正理解黨建工作最終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黨建責任制建設,避免了黨組織負責人“就黨建抓黨建”的“就事論事”思想。一方面解決了部分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充實了黨建內容;另一方面提升了黨組織負責人黨建工作能力,豐富了黨建工作形式。

三、思考與建議

黨建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黨建責任制建設是抓好黨建工作的有力抓手。因此,首先要從抓黨建責任制建設入手,通過開展黨建責任制建設,能夠較好地解決了黨建工作“誰來抓、抓什麼、怎麼抓和看成效”四個環節的問題,切實構建起責任清晰、目標明確、考核科學、獎懲嚴格的責任目標體系。

1、從責任分工上,要進一步明確“誰來抓”。要進一步明確黨建責任制主體,切實把“書記抓、抓書記”納入黨建責任制建設的核心內容,不動搖。基層工作千頭萬緒,黨組織負責人,既要抓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一票否決”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同時還要練好“分身術”,把黨建工作擺上重要議程日程。黨組織書記作為“多面手”,要切實擺正黨建工作“誰來抓”的問題。在鎮級不僅要建立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制,更要明確黨委副書記、組織委員及組工專職隊伍“分級負責制”,明確黨委書記抓統籌,黨委副書記抓推進,組織委員及組織工作專職隊伍抓落實的“三級推進”措施;在村級要建立黨支部書記、組織委員“雙向負責”,黨支部書記是村黨組織第一責任人,既要落實鎮黨委的黨建責任目標,也要制定符合實際的黨建計劃,組織委員要要切實發展專職作用,做好普通黨員的學習教育,提升基層黨員能力和素質。

2、從工作內容上,要進一步明確“抓什麼”。“上面千根線、下面一根針”。黨建工作面廣量大、程序嚴、系統性強,黨建工作要有“建樹”,首先要明確“抓什麼”。要細化各級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重點,黨委書記既是黨組織的負責人,又是基層黨建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突出抓好鎮黨委班子自身思想、作風、制度和能力建設的同時,重點抓好全鎮黨建整體謀劃、安排部署、指導檢查、考核獎懲、機制創新、黨支部書記管理等重點工作。村黨支部書記是黨建工作的具體執行者,要按照“五好”標準,抓好班子,帶好隊伍,執行好各項制度,把黨支部建設成黨委放心、羣眾滿意的先進基層黨組織。

3、從工作方法上,進一步明確“怎麼抓”。要充分發揮基層黨建領導小組作用,定期召開黨建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基層黨建工作,形成多方參與、齊抓共管的格局。要結合實際建立黨建目標責任制,對黨建工作的任務目標、責任分工、推進措施提出明確要求,明確鎮黨委書記抓什麼,黨支部書記抓什麼,避免“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抓、什麼也抓不好的現象。要結合實際探索制定“精而實用”的黨建和村級工作制度,黨委書記每年要對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進行篩查,確定一批軟弱渙散黨組織,以點帶面,重點攻關。要建立定期督導檢查機制,對照黨建目標責任,每季度開展一次督導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評比,充分調動黨組織書記抓黨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從獎懲措施上,要進一步細化考評標準。要進一步細化黨建工作考評標準,通過調查、座談等方式切實掌握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狀態,制定符合實際的黨建考核方案,切忌“大而空”,脱離基層黨組織實際。考評標準要簡單、易懂和便於操作,立足於“上級要求什麼、基層需要什麼、黨員羣眾需要什麼”為目的,要簡單、易懂和便於操作,避免搞花架子。在檢查評比中,要突出公開、公平、公正,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通過檢查評比,達到調動積極性,提升黨建工作水平的目的。

【第6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調研報告

關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調研報告範文

自2007年9月底《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我院各執法辦案部門結合自身具體業務、職責,嚴格貫徹落實《條例》內容,組織幹警學習《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通過及時發現並預防工作中易存在的問題及隱患,不斷深化幹警對《條例》的理解和把握,保證幹警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執法,提高了執法辦案規範性,增強了檢察幹警的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司法公正。

《條列》實施以來,我院各執法辦案部門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強化學習:

一、加強執法理念的轉變。為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注重加強執法理念的轉變,通過組織學習,大家思想覺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認識到檢察人員不僅是法律監督者,同時應成為被監督者,各執法辦案部門自覺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活動,並對監督意見認真查找落實,紮實有效地開展執法行為規範化活動。

二、強化對重點、關鍵環節的執法內部監督。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遵守檢察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三、加強案件審核把關,強化事前監督,提高辦案質量,避免過錯的發生。檢察機關大量的執法活動都離不開辦案,辦案實際上是檢察機關最直接、最具體的執法活動,強化案件審核,確保辦案質量,是規範執法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從根本上避免過錯發生的有效途徑,加強案件審核既能“防患於未然”,又能做到有錯必糾,從而達到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目的。為此,我院充分發揮案管中心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做到:一是把好案件基礎關,重點針對收送案環節的管轄和期限的審查,做到依法、及時、準確;二是抓好程序關,通過發送口頭預警提示和發送流程監控通知書等監督形式,及時糾正辦案中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規範執法行為,通過案件質量評查的形式,從實體和程序上實現對案件的事後監督與糾錯,促進公正執法;三是把好追責關,對於發現過錯的人員,要依照《條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決不遷就姑息。

各執法辦案部門對照《條例》認真查找問題,發現並無執法過錯情況發生。一些執法辦案部門立足於本部門業務特徵及基本內容,貫徹《條例》過程中,在遵守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將落實和思考重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例》第七條規定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十類行為(故意實施),其中第一項是“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控申部門在接收羣眾舉報線索後,無論舉報人採取何種舉報形式,一律依照程序進行審查,秉公處理,線索的受理、流轉均記錄入冊,既嚴格保密,亦方便分管領導及上級機關檢閲、監督,至今本院控申幹警未出現任何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等的執法過錯行為。針對此項規定,控申人員依法貫徹的同時,存在一定疑惑:例如本條中包庇、放縱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以及行為導致的實際後果,與刑法約束範圍內的“包庇罪”以及相關職務犯罪之間區分的界限和標準,執法過錯與職務犯罪之間的關係等,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造成“矛盾激化,引起涉檢信訪人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的”後果,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控告申訴部門是檢察機關的一線窗口,直面羣眾,需隨時面對、處理各類性質的矛盾糾紛。息訴罷訪、化解矛盾糾紛是控申人員的主要職責和目標,控申人員始終在不斷自我完善,增加法律知識儲備,提高業務技能,確保羣眾來訪時,能夠有效、及時地為羣眾解決實際問題,或給予正確的建議和指引,以達到息訴罷訪之功效。本條中規定的前提是“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但沒有具體表現形式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類情況、關係較為複雜,難免出現極個別棘手信訪事件信訪人難以溝通,矛盾糾紛在短期內無法及時化解,導致信訪人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的情況。因此,若不能明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的形式,尤其是“不正確履行”這一點,就可能會因為不同人員理解、認知的差異,而在界定過錯上產生分歧,這也會造成責任追究的困難。

三、關於執法過錯的界定問題。實行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必須要解決執法過錯的界定問題,而執法過錯界定又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把握,由於在認定執法過錯時把握不準,有的偏寬,有的.偏嚴,因而出現了追究處分責任人過多或出現錯案也無人受到追究的情況。因此,如何界定執法過錯就成為落實這一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要正確界定執法過錯。首先,所謂執法過錯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結的案件中,或認定事實錯誤,或罪行定性不準,或適用法律不當,或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應依法糾正的案件。第二應把握執法過錯的特點。一是執法過錯的責任主體是具有執法資格的檢察人員;二是主觀故意或因過失造成執法過錯;三是所辦的案件或執法行為具有違法性,或者違反實體法,或者違反程序法;四是執法過錯的責任人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

四、該《條例》於2007年頒佈實施,當時的檢察機關尚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條例中應當追究責任的範圍,許多是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案管中心作為一個新成立的部門,許多執法和服務行為超過《條例》界定的執法過錯責任的範圍,諸如收送案件、律師與當事人接待、流程監控、贓證款物的保管、案件評查等相關執法監督活動等,建議在《條例》中予以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