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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墜)物如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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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墜)物如何整治?

高空拋(墜)物如何整治?

一、高空拋(墜)物的社會危害性。

從天而降的磚頭將車輛砸出坑洞、14樓掉落的錘子砸傷路人、被一口痰吐中頭頂的慘狀、 僥倖躲過花盆襲擊揀回一條命……高空拋物、墜物引起的悲劇事故、意外事件不時上演,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墜)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我們不妨通過兩個典型案例來認識高空拋(墜)物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一: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楊某興因退還租房押金問題,與其租住的中山市民眾鎮六百六路149號“天添住宿”房東王某秋產生糾紛。隨後,楊某興為泄私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樓陽台處,不顧他人安危,將啤酒瓶、牀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樓下道路,導致羣眾圍觀以及交通阻斷。民警到場勸解後,楊某興繼續往樓下扔牀墊、餐具等物品,並以自殺、扔煤氣罐等方式與民警對峙。直至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興抓獲。2019年3月2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楊某興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作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行為會損害樓下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發泄情緒,仍不計後果將啤酒瓶、菜刀等危險物品從高空拋棄扔下,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羣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判決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迴應,對於有效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2019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彭某濤將其名下粵G76Z19號車輛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嘉年華國際公寓樓下劃定的地面停車位上,該停車位處於嘉年華國際公寓2124號房陽台外對應的地面位置。當日上午11時許,嘉年華國際公寓的保安於巡邏時發現一白色犬隻從公寓樓高層墜落並砸中彭某濤的車輛,導致彭某濤車輛受損。彭某濤到達現場後立即報警處理,經調查,墜樓小狗系居住在墜落現場上方21樓的住户即林某鳳與何某央所飼養。彭某濤訴至法院,要求林某鳳與何某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20年1月9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判決林某鳳、何某央賠償彭某濤損失1萬元。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羣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犬隻飼養人疏於管理,以致犬隻墜落砸損他人財物,飼養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該案判決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保護了人民羣眾財產安全,同時,警醒動物飼養人要嚴格飼養動物管理,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類似安全事故。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喪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釐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結合現實生活中的高空拋(墜)物的鮮活案例,高空拋(墜)物危害性可以歸納為四點:1、生命危險。這是第一點,從高空拋物的衝擊力是無法想像的,哪怕一個小小的蘋果也可能致人死亡。一根小鐵丁也可以插入你的大腦,造成植物人或者死亡,一個雞蛋也可以砸碎你的腦袋。不管是什麼物體,越高傷害力越強,危害越大。2、財產損失。第二點是財產也造成很大的損失,如果是砸傷,那醫療費也嚇人,如果人失去生命了,家人都無心工作,找人賠償,打官司,因為你都找不到是誰拋的,特別的麻煩,你只能先獨自付出一切費用。如果是砸碎了愛車,損失了車而且浪費了很多時間去處理這事,有時也不了了之,自認倒黴。3、影響團結。這也是一種危害,因為一般高空拋物,相當地難找造事者,所以整棟樓的居民都會互相猜測,互相指責,甚至還有很多人因為整天讓人調查煩躁不安而產生怨恨,危害了大家的團結。4、受害者家屬心理悲傷。失去親人的悲痛是世上最大的悲痛,因為一個小小的物品無緣無故的瞬間失去了親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都是一種很大的心裏傷害,而且找不到誰拋的,還需要強忍悲痛去找隱藏中的造事者。

二、高空拋(墜)物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高空(墜)拋物”之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同時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視為侵權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時,被侵權人只要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就可以獲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築物使用人的連帶補償。

我國《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內容,這是一個新規則,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不正常利益關係完全理順,在一定意義上這種補償僅是墊付性質,且最終享有追償權,而不是“連坐”責任。

(二)“高空拋(墜)物”之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高空拋(墜)物如何有效治理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 這已經是個老大難問題。要根治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最佳的方式還是預防和懲治相結合。一方面,加強源頭治理,在提升建築本身的防拋物和墜物方面多動腦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層面最大限度地通過明確責任界定,提高量刑標準,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力,讓“不能高空拋物”觀念深入人心。

杜絕“高空拋物、墜物”不文明行為,關鍵在於預防,預防“高空拋物、墜物”應該多管齊下:1、加大宣傳力度。各小區都有相關物業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小區發現的高空拋物惡劣行業予以通報和督促,加強教育和安全知識宣傳。2、積極舉報。對於發生在自已身邊的高空拋物行為,要積極向物管部門和小區自律委員會進行投訴和舉報,而不是沒有發生意外就不了了之,防範於未然才最為重要,等到意外發生就是不可挽回的損失。3、通過監控和高科技手段進行定位和責任處理。發生高空拋物行為後,很多時候無法準確判斷行為發生的樓層和住户,需要事後進行多項科學測試才能鎖定,給事後處理帶來很大麻煩,應該依託現代科學手段在各樓層和天面裝高清紅外線監控,以確保事發後能找到責任人。4、新户入住發送安全告知書。所有新户在入住前,一些必要的注意措施最好列為告知書與住户進行溝通並當面籤文明承諾,雖然不能確保萬無一失,但至少可以減少有意識行為所發生的意外。同時家長也會加大對兒童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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