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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85W

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會活動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使工會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擔負起自身的各項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會計制度》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江蘇省總工會等部門頒佈的相關條例,結合學校工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是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工會財務管理原則:堅持經費獨立原則,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堅持勤儉節約原則,堅持預算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第四條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經費收入編制工會年度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工會重大經濟事項須報請主管校領導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學校工會財務由學校財務部代管,設置獨立會計賬户,實行獨立核算。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會計、出納、審核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要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財務管理接受學校審計部、財務部監督。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工會編制預算是在分析以前年度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本年度的工作規劃、任務編制工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工會預決算應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工會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把主要資金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和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九條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各項支出應在年初納入工會工作計劃中,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調整年度預算須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預留機動經費下撥須工會主席、工會分管校領導、財務分管校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十條預算按照項目管理,以各分工會(各部門)設立活動經費項目,學校按支出類別設置經費項目,按照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執行,年末項目預算指標收回。年終要及時、實事求是的編報財務決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收入是指工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二條工會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條工會各項收入應全額納入工會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上級工會以及相關部門的審查、監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業務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損耗和損失。

第十五條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工會經費使用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所有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沒有預算的不得開支,嚴格執行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十七條工會經費必須堅持為教職工服務的原則,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十八條工會經費嚴格執行審批制,單筆報銷票據金額低於5萬元,項目負責人、分工會主席、工會主席審籤後辦理結算;單筆報銷票據金額超過5萬元(含5萬元)以上,須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屬於南京審計大學大額資金使用辦法規定的履行大額資金審批程序。

報銷經辦人、審批人為同一人時,須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工會經費的報銷應做到原始票據真實有效,手續齊全,報銷票據堅持有經手人、審籤人的簽字制度,原始票據不符合規定的不能報銷。

第二十條根據學校銀行結算業務需要,原則上通過公務卡或對公轉賬方式辦理業務,報銷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一般不使用現金支付結算,特殊情況提前聯繫財務部辦理現金取款業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工會擁有和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借出款、庫存物品、投資等。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按以下類別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和管理:1。房屋及構築物;2。專用設備;3。通用設備;4。文物和陳列品;5。圖書、檔案;6。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二十四條嚴格貨幣資金管理,不準公款私存,不準挪用現金,不準以借據或白條抵庫,保留賬外賬;不準利用賬户為他人套取現金;不準編報假用途,套取單位現金。

第二十五條定期進行銀行對賬,嚴禁簽發空白支票,執行現金庫存管理,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支出,各項支出均應通過銀行進行結算,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予以使用現金。發放需要領取人本人簽字。

第二十六條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所有暫存、應付款應及時清理,所有暫付款,必須辦理借款手續,會計人員依據用途進行支付,經辦人員應在活動結束後及時辦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的管理體制,資產的採購、入庫、使用、報廢等按照南京審計大學採購和資產管理固定執行,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七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凡是記錄和反映學校工會經濟活動,經過會計核算的各種憑證,賬簿和報表均屬會計檔案範圍。

第二十九條會計人員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並送校檔案室保管,防止丟失損壞。各種資料均要求保管年限為15年和30年,到期按檔案銷燬要求操作處理。

第三十條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閲會計檔案要經工會主席和財務部負責人同意,批准後要詳細登記調閲檔案的名稱、調閲日期、調閲人員的姓名、單位,調閲的理由、歸還的日期,調閲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

第三十一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報表等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

2、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資料、物品等內容;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4、會計移交雙方就移交情況做出確認簽字或蓋章,交出人員必須對移交的遺留問題作出書面説明;接替人員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八不準”:

1、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3、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户,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户併入單位行政賬户,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工會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自覺接受上級工會和同級工會經審委員會的監督審查,自覺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工會經費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財務人員有權且應當按照《會計法》及其他財務規章制度行使財務監督權。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南京審計學院工會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解釋。

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充分體現工會經費為廣大教職工服務,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工會活動經費,合理編制工會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證工會活動經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 工會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制度,堅持依法理財、民主管理、勤儉節約、手續完備原則,組織工會財務活動,保障工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工會經費籌集

第四條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根據工會章程規定,在職工會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5%繳納會費,工會委託校財務處從工資中扣繳。

第五條 學校行政撥款。學校根據《工會法》規定,每月按全部教職工工資總額(含各種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的2%下撥給工會。

第六條 專項資金。學校為支持工會開展大型活動(如教代會)、老幹部活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工福利等加撥的專項經費。

第七條 其他收入。社會贊助、捐贈、上級獎勵、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會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開展教職工文化教育和文體活動、工會幹部培訓和工會積極分子獎勵、職工福利和困難教職工補助、慰問和送温暖活動、對外交流和調研考察、工會建設和辦公費用等。

第九條 按照“經費獨立管理原則”,獨立建立銀行賬户,實行獨立核算。

第十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做到“用得合理,羣眾滿意”。

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年初由工會財務人員根據校工會年度工作計劃、活動安排,作出經費使用預算計劃,經工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後,嚴格按財務預算運行;年終做好決算,定期向教職工公佈賬目,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分管財務的副主席“一支筆”審批。2萬元以上大額開支須有主管校領導(工會主席)籤批。報銷時要有正規發票,由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分管財務的副主席籤審後方可報銷,做到票證齊全,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 校工會組織大型活動前,由活動的第一負責人擬定活動費用預算報告,提交工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方能實施。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抵押。

第十五條 校工會將上解上級工會後的工會經費的30%按比例劃撥給分工會,作為分工會獨立開展活動經費。

第十六條 各分工會應將劃撥的經費主要用於為教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不得用於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 各分工會經費開支由分工會主席審批,經校工會分管財務的副主席審核後,憑正規發票(發票背面要註明活動項目,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分工會主席籤審)實行實報實銷。

第四章 工會經費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發揮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必須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平時經費開支要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發揮工會財務人員的監督作用。工會財務人員要堅持按工會財務制度辦事,有權拒付不合理開支。特殊情況下,需經主席辦公會議審批並註明情況。

第二十條 工會委員會換屆時要向下一屆工代會報告本屆財務工作情況;各分工會年終要向本單位、本部門的會員公佈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做到財務公開。

第五章 工會財務人員職責要求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財務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有財務工作經驗,一般由學校財務處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工會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素質,正確處理會計賬務,確保工會經費運作管理合法、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工會賬户會計記賬憑證要求合理合法,真實反映經費業務,憑證內容要素要齊備完整,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應將工會財務的一切憑證、賬本、表冊、印章、現金、支票等所有會計資料編制移交清冊,會同監交人員當面向接管人逐項清點移交。財務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二十五條 工會財務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冊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加強工會財產管理,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凡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相對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必須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並由專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產損壞、遺失照價賠償。遺失按原價新舊程度折價賠償;損壞按修理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財產年久廢舊,由管理人員向工會委員會提出報廢建議,經審查核實後,作報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經校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校工會委員會。

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三

根據《工會法》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會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認真做好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財務室應依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彙總預算草案,按時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經主席批准後上報市教育工會。

二、各部室、社團必須嚴格按照年度預算內的金額開展活動,根據活動內容使用經費。經費使用超出預算、超出使用範圍的均不予報銷。各帳户年終結餘的經費轉入下年度使用。

三、工會經費支付報銷執行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一事一報。支付憑證報銷有經辦人、部室或社團負責人簽字後(外聘人員的工資、指導費、勞務費等必須由當事人簽收),經主席審批方可報銷。

四、各部門工會會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經部門工會經辦人和部門工會主席簽字方可使用;數額較大的須經部門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使用。

五、主席基金、愛心基金和解困互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審核程序,並須得到主席的審核批准。根據學校“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凡預算外1000元以上的支出,須經專職主席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六、工會開展各種事業活動,按規定所需的獎品、紀念品、獎勵費用等必須嚴格控制標準,發放物品的數量與範圍由專職主席會議審定,發放價值較大的物品,必須造冊簽收。

七、確因工作原因需事先領用支票或現金,應填寫借款單,並經主席審批。現金數額較大的應提前三天預約,使用完畢後及時與財務室結算,時限一般不超過一週。

八、依法向有關部門收繳工會經費,並按時足額上繳上級工會。本細則經主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經審會及財務人員對本細則的實施有監督責任。在實施過程中,本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上海市教育工會的有關規定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使其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