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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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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物理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中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一、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2.特殊羣體因素。主要包括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殊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1.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2.由於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3.由於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4.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瞭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3.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4.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四章 審核流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1.學院要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新學年開學後,學生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

3.院系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於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4.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提交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並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見附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方法),報認定小組審核。

5.認定小組彙總、審核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2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6.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審核認定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7.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8.學校將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學院相關人員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監督監管

1.學院應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認定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

2.各學院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

3.學院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附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方法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一 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

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 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4.孤兒;

5. 烈士子女;

6. 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二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困難學生”:

1.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3.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2.父母務農無其它經濟來源,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