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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從業培訓教案:《拍賣概論》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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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業管理與法律責任

拍賣從業培訓教案:《拍賣概論》第十章

本章介紹我國對拍賣行業監管的必要性、拍賣活動監管的主體和內容;詳細講述拍賣行業自律的主體、自律標準和自律措施;重點闡述拍賣活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拍賣活動監管

一、我國拍賣行業監管體制

行業監管體制,是指在一定法律框架下,建立獨立運作的監管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所明確界定的監管內容,對某一行業的具體事務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和管制的綜合整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部制定的《拍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實施拍賣行業監管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資源配置低效,確保市場主體公平利用資源,克服市場失靈,依法通過許可等手段,對企業的進入和退出、佣金水平、業務內容、服務質量、財務會計等有關行為加以監督。

按監管的環節,拍賣行業的監管可以劃分為對市場準入的監管、對拍賣活動的監管。根據《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和《文物拍賣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這些監管工作分別由不同的主體承擔。

二、拍賣市場準入監管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商事制度改革後,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能統一併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營業執照的取得

所有企業在獲得市場主體地位前,必須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這是第一層次的市場準入。商事制度改革後,拍賣市場準入實行“先照後證”制度,因此,拍賣企業的設立應首先取得《營業執照》。

《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拍賣法》同時規定,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意即非設區的市或縣不得設立拍賣企業。

《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

商務部頒佈的《拍賣管理辦法》規定,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宜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註銷。

(二)拍賣經營許可的取得

企業在從事拍賣業務前必須取得省級商務部門核發的《拍賣經營批准證書》,這是拍賣行業第二層次的市場準入。

根據《拍賣法》的規定,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准。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以取締。

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並同時具備(1)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4)有至少一名拍賣師;(5)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6)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等條件。《辦法》還對拍賣企業分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規定了具體條件。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頒發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同時,與市場準入監管相對應,《拍賣管理辦法》對不符合要求的拍賣企業也規定了退出市場的條件,即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後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税證明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拍賣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商務部組織制定有關拍賣行業規章、政策,指導各地制定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建立拍賣業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拍賣行業利用外資的促進與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並將規劃報商務部備案;負責企業和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審核。

(三)文物拍賣市場準入

文物拍賣實行許可證制度。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前,應當取得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這是拍賣行業第三層次的市場準入。

《文物保護法》規定:“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文物拍賣管理辦法》規定,拍賣企業申請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資本,非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2)有5名以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3)有必要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4)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文物行為;(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文物拍賣管理辦法》還規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拍賣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結果作為是否許可拍賣企業繼續從事文物拍賣活動的依據。同時規定,建立文物拍賣企業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文物拍賣企業發生違法經營行為,文物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這些都為文物拍賣企業退出市場規定了實質條件。

(四)特殊拍賣標的的市場準入

1.煙草拍賣。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加強煙草拍賣行管理的通知》,只有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的煙草拍賣行才能從事煙章專賣品的拍賣活動,煙草拍賣行必須向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

2.食品類標的拍賣。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在我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3.象牙製品拍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序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製品活動的通知》,對來源合法、經專業鑑定機構確認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獲得行政許可後,可在嚴格監管下拍賣,發揮其文化價值。

4.危險化學品拍賣。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三、拍賣活動的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拍賣企業及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拍賣法》《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拍賣企業經營活動的主要監管機構。

(一)拍賣活動監督主體與職責

根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拍賣行為監督主體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註冊;

(2)依法對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4)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禁止的拍賣行為

1、根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拍賣人下列行為:

(1)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2)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

(4)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祕密;

(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

他人代為競買;

(6)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2、根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委託人下列行為:

(1)在拍賣活動中參與自己委託標的的競買;

(2)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託的拍賣標的。

3、根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1)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2)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3)競頭人之間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4)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私下約定成交價;

(5)拍賣人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6)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此外,《拍賣監督管理辦法》還規定,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拍賣人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

(三)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1、商務部門

《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和行業統計及信用管理制度,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與拍賣企業、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網絡,對拍賣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每年度應當出具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意見。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2、文物部門

《文物拍賣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文物局負責制定文物拍賣管理政策,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文物拍賣活動;省級文物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文物拍賣活動,並對擬拍賣文物標的進行實物審核,對不得拍賣的八類文物、境外徵集的文物、國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珍貴文物做出了具體規定。辦法還規定,文物拍賣企業、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發生違法經營行為,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3、其他政府部門

對於煙草、食品、野生動植物製品、危險化學用品等特殊類拍賣標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對拍賣企業的相關拍賣活動實施監管。

第二節拍賣行業自律

一、行業自律的含義

自律就是自己約束自己。行業自律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本行業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遵守和貫徹;另一方面是通過行規行約對行業內組織行為的制約。行業自律的這兩個方面都包含了對行業內成員的監督和保護的機能。

行業自律的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業主管行政部門規章、管理辦法、其他相關法律規章。第二,制定和認真執行行規行約。它是行業內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措施。行規和行約的制定和執行對會員不僅能起到自我監督的作用,而且能夠推動本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第三,向客户提供優質、規範服務。第四,維護本行業和企業的利益,避免惡性競爭,維護本行業持續健康的發展。第五,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的當然監督機構之一。

二、實施行業自律的必要性

行業自律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產物。每個行業只有認真地做好行業自律,本行業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下去,才能創建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沒有自律的行業是沒有前途的行業。

行業自律是拍賣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拍賣行業“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行業理念決定了這個行業必須加強自律監管。如果不主動做好行業自律,而是被動地等待政府部門的監管,被動地等待他律,那麼拍賣就談不上陽光下的交易,拍賣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行業也將無法立足於社會。所以,建立和完善拍賣行業自律監管體制,是行業健康運行和規範發展的內在需要。

行業自律是提高拍賣行業信任度的重要手段。拍賣行業是一箇中介服務行業,一手託兩家,肩負着維護買賣雙方利益的責任。公眾對行業的信任度越高,行業社會地位才會越高,業務範圍才有可能越廣。而提高行業的信任度不外乎兩大手段,一是加強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包括職業道德的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技術水平,以達到提高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的目的;二是加強行業的自律監管,通過檢查、督促,幫助拍賣師和拍賣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標準執業,保證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行業的執業質量好、服務水平高,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就會增強。因此自律是提高行業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行業自律也是政府對拍賣行業實施監管的重要抓手。《拍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務部負責對拍賣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省級商務部門負責管理與指導本地區的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三、拍賣行業協會

(一)行業協會的含義

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依法自願組成、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一般來説,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加強本行業企業之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企業與政府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經濟。拍賣行業協會作為中間組織,代表了拍賣企業、拍賣師的利益,收集聽取他們對法律、政策的意見,有效搭建起了政府和拍賣企業間的橋樑。由於協會體現了會員的利益,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提供法律各洵服務、公平公正解決會員遇到的棘手問題,所以深得業內企業和政府部門的信賴。

(二)行業協會的主要功能

各國的拍賣行業協會,歸納起來其功能主要有六個方面:

1、提出行業規劃和組織協調

從國外拍賣業的發展看,行業協會的規劃職能在不斷增強,並且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在日本,協會會根據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計劃,提出本行業發展的展望和設想,供企業制訂發展規劃時參考。其內容會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規劃,市場動向及趨勢,本行業服務和技術發展方向等等。同時,行業協會根據行業規劃進行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2、提供信息服務

各國行業協會提供的信息主要有:(1)市場經濟信息,包括了範圍廣闊的行業動態、供求信息、宏觀經濟走向等等。(2)技術信息,主要是拍賣及相關行業中出現的新服務、新流程、新產品的信息。(3)社會、政治情報,結合拍賣業的情況,分析某些政策可能帶來的後果,政府的意圖、競爭趨勢對本行業的影響等,為會員當好參謀。

3、幫助企業培訓職工

各國拍賣行業協會的培訓工作主要針對拍賣師進行。做法主要有三種:一是選擇、編寫專業教材;二是進行拍賣師的培訓和繼續教育;三是對拍賣師的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此外,各國的拍賣行業協會還會根據拍賣企業的需要對企業內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

4、提供諮詢服務

拍賣行業協會可利用行業內外的專家,為會員提供法律、經濟、業務等方面的諮詢,包括: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動向,跟蹤對拍賣業產生影響的國家政策、法規,幫助企業認識宏觀環境,制定發展戰略。拍賣企業在開拓新市場時,協會派人進行法律、流程等專題諮詢。協調企業、勞資關係,並進行相關諮詢。此外,拍賣行業協會有時也會應法院、政府的要求,對案件和政策制訂中涉及的拍賣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5、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拍賣行業協會是拍賣行業利益的代表者,問政府反映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是它們的基本職能。在美國,代表拍賣企業遊説政府,為企業爭取更好的發展環境是全美拍賣商協會的職能之一。它們往往逋過各種途徑,如媒體宣傳、專題會議、院外活動等方式向政府施加影響,保護本行業的利益。同時,一些政府法令、規劃也是通過行業協會的通力合作在拍賣企業得以貫徹的。

6、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某些活動

對外宣傳、推介拍賣服務是行業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在國外,拍賣協會經常代表企業參加各種商業推介活動,集中發放廣告、爭取新的業務對象。此外,各國拍賣協會為提高本行業服務的競爭力,一般都很重視研究制訂拍賣服務標準。

(三)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地位

1995年6月,在部分拍賣企業的倡導下,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宣告成立。根據協會章程的規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縮寫為 CAA)是由中國拍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拍賣或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拍賣法》第十七條再次明確規定了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性質,即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拍賣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作為我國拍賣業唯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成立以來,根據《拍賣法》所賦予的職責,按照協會章程積極開展工作,努力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能力,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為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做出了積極努力。伴隨着中國拍賣業的成長,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已經走過了25年的光輝歷程,已發展會員3000餘家,拍賣師13000多名。協會圍繞拍賣新業務推進、行業數據統計、行業自律和標準化、“拍賣+互聯網”的引導、政策溝通協調、拍賣師管理、職業教育培訓、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及國際交流等工作,積極發揮行業自律職能,先後發佈了一系列行業自律規定,為規範行業行為、整頓市場秩序、促進拍賣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成為整個行業自律的中堅力量。

(四)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作用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根據這一宗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確定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拍賣行業的理論研

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2)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規、會約,開展行業自律。在拍賣行業開展標準化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拍賣企業的資質認定,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和規範化經營;

(3)根據授權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調查、整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研究本行業發展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建立信息網絡,分析市場形勢,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協會工作提供依據;

(4)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解決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5)按照《拍賣法》的要求,做好拍賣師資格的考試、授證、註冊和年檢等管理工作;

(6)組織會員開展各類信息和業務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法律諮詢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協作;

(7)組織編寫拍賣專業教材,行業刊物等資料,舉辦講座、論壇、研討會、培訓班,提高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8)積極開展國際交往,擴大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並接受委託組織對外考察和接待來訪等外事活動;

(9)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拍賣行業自律標準

標準化對經濟、技術、科學和管理等社會實踐有着重大意義。標準是各行各業加強管理的重要依託,標準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管理標準更是無數優秀的管理專家管理經驗的結晶。對於一些複雜的事物和概念,只有通過制訂、發佈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才能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習近平主席説,“標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成果。伴隨着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標準化在便利經貿往來、支撐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規範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標準已成為世界通用語言”。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一貫重視標準化建設,在商務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支持下,2008年10月正式成立了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委會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和服務標準,逐步建立起了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在內的拍賣行業標準化體系,使中國拍賣行業走入了科學化、標準化發展軌道,推動更多企業走向規範。

與拍賣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等拍賣標準化文件,是我國拍賣行業開展自律的主要依據。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拍賣行業現有國家標準兩項,即《拍賣企業的等級評估與等級劃分》和《網絡拍賣規程》;行業標準六項,即《拍賣師的操作規範》、《拍賣術語》、《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不動產拍賣規程》、《機動車拍賣》以及《鮮切花拍賣產品質量等級》;還有兩項團體標準,即《公益拍賣標準》和《知識產權(專利)拍賣規程》。

(一)國家標準

1、《拍賣企業的等級評估與等級劃分》GB/T27968—2011

該標準於2011年12月30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於201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具體規定了拍賣企業的等級評估原則、評估指標及等級劃分。評估原則是評估應能全面、系統反映企業從事拍賣業務的綜合能力和實際業績。參加評估的企業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成立於評估基準日三年以前。拍賣企業等級評估指標包括企業的規範性、誠信度、可持續發展能力、經營狀況和社會貢獻等5類20項指標。具備一定綜合水平的拍賣企業,按照其具備的基本條件及評估的綜合得分分為AAA、AA、A三個等級。

2、《網絡拍賣規程》GB/T 32674—2016

該標準於2016年4月25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於2016年11月1日實施,適用於通過網絡開展的各類拍賣活動。對網絡拍賣、網絡拍賣平台、網絡競買人、網絡買受人、電子成交確認書這五個必要的術語進行了定義,明確了對網絡拍賣平台、拍賣主體、制度設計和安全保障的要求。在內容上充分考慮網絡拍賣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的實際和網絡交易的特點,既對網絡拍賣活動過程中的各個程序進行規範,又對拍賣活動的各個參與方提出了要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該標準明確了對網絡拍賣平台、拍賣主體的基本要求和網絡拍賣流程,使網絡拍賣活動各方有規可依,有利於促進網絡拍賣的規範發展。

(二)行業標準

1、《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SB/T 10538—2009

這是我國第一部拍賣行業標準,由中拍協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等單位起草,於2010年6月29日由商務部發布,7月1日實施。此標準共有11節4個附錄,主要確定了標準適用範圍和術語;規範了藝術品拍賣標的徵集、拍賣委託、拍賣標的的審定與審核、拍賣標的的保管、拍賣圖錄的製作、拍賣會的實施、申報與備案、拍賣結算與拍賣標的交付、爭議的解決途徑、拍賣檔案的管理等九個方面的業務流程;此外,此標準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委託拍賣合同、競買協議、委託競投授權書、成交確認書等四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範本。2015年,該標準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新修訂的《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SB/T 10538—2017由商務部於2017年1月13日發佈,並於2017年10月1日實施。

2、《拍賣術語》SB/T 10641—2012

這是我國第二部拍賣行業標準,也是各項拍賣標準的基礎標準。由中拍協組織起草,於2011年12月20日由商務部發布,2012年1月1日實施。此標準共有2節,主要確定了標準適用範圍;對拍賣活動中35個拍賣常用術語、定義及其英文名稱作出了明確界定,對拍賣活動中涉及的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拍賣師等拍賣活動當事人和關係人,以及拍賣佣金、成交價、保留價、估價等不易區分的不語進行了定義,便於統一行業及社會對拍賣活動的認識和理解。2017年該標準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並於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拍賣術語》內容更加豐富,術語由35條增至143條,並將原《拍賣術語》的單一結構,調為由七個板塊組放的拍賣術語結構框架體系,在“通用基礎術語”基礎上,增加了“文物藝術品"、“不動產”、“機動車”“無形資產”、“農產品”及“其他類標的”等專業術語。《拍賣術語》作為基礎性標準,對於釐清拍賣行為邊界、防止鑽政策空子、辨識真假拍賣、避免拍賣類法律糾紛,無疑會起到“標準”的作用。為適應新時代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推進規則、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利於全社會規範利用拍賣機制,《拍賣術語》的國家標準也已經進入起草制定程序。

3、《不動產拍賣規程》SB/T 10690—2012

這是我國第三部拍賣行業標準,於2012年3月15日由商務部發布、6月1日實施。該標準共有13節4個附錄,主要確定了標準適用範圍和術語;規範了不動產拍賣委託、拍賣會資料、拍賣公告、拍賣會準備、競買登記、標的展示、拍賣會、結算、拍賣標的交付和檔案等十個方面的業務流程。此標準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委託拍賣合同、競買協議、拍賣筆錄、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四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範本。

4、《機動車拍賣規程》SB/T 10691—2018

這是我國第四部拍賣行業標準,於2012年3月15日由商務部發布、6月1日實施。該標準共有13節6個附錄,主要確定了標準適用範圍和術語;規範了機動車拍賣委託、拍賣標的查驗及保管、拍賣會資料、拍賣公告、標的展示、競買登記、拍賣會、結算、拍賣標的交付和檔案等十個方面的業務流程。此標準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車輛勘查表、拍賣展示證、競買協議、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機動車輛交接表等六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範本。該標準於201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商務部於2018年6月20日發佈,並於2019年4月1日實施。

5、《拍賣師操作規範》SB/T 10692—2012

見這是我國第五部拍賣行業標準,於2012年3月23日由商務部發布、6月1日實施。該標準共有9節,主要確定了標準適用範圍和術語;具體闡明瞭拍賣師操作應遵循的拍賣基本原則,以及從準備工作、主持行為、主持工作、主持程序、拍賣方式等五個操作方面予以詳細規範。2013年始,中拍協利用三年時間,對全國1.2萬餘名拍賣師全面進行了以此標準為主的標準面授宣貫工作,使拍賣行業標準化工作落到了實處。

6、《鮮切花拍賣產品質量等級》 SB/T 11098.1—2014

SB/T 11098《鮮切花拍賣產品質量等級》分為4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要求;第二部分是單頭月季;第三部分是非洲菊;第四部分是單頭香石竹。《鮮切花拍賣產品質量等級》(第1部分:通用要求) SB /T 11098.1—2014是我國第六部拍賣行業標準,於2014年7月30日由商務部發布、2015年3月1日實施。標準主要確定了適用範圍和術語,規範了鮮切花的保鮮處理、外觀質量、包裝、標識等交易基本要求、明確了鮮切花的檢測規則、方法,確定了等級劃分標準,並以附錄形式對鮮切花的瑕疵、長度、重量、成熟度、有效花苞、花徑、花序等進行了統一編碼,規範了採收、預冷處理、分揀、包裝、組貨、冷藏和規格劃分等七個方面的業務流程。

(三)團體標準

1、《公益拍賣規程》T/CAA 001—2017

這是我國拍賣行業第一部團體標準,由北京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起草,經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批准,由中拍協於2017年11月30日發佈,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佈實施以後,為配合《慈善法》宣貫,維護公益慈善拍賣發展良好勢頭,規範和維護公益慈善拍賣行為的合法性,急需要一個統一行動的標準化文件來幫助拍賣業和慈善業轉變公益慈善觀念,創新公益慈善模式,調動拍賣業參與公益慈善的積極性,推動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2016年底,北京拍賣行業協會本着協助政府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轉型發展,提升拍賣服務質量等原則,決定發起並牽頭組織團體標準《公益拍賣規程》的相關編制工作,並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批准立項。標準的實施填補了我國公益拍賣標準的空白,有助於促進我國公益拍賣的健康發展。

2、《知識產權(專利)拍賣規程》T/CAA 002—2020

這是我國拍賣行業第二部團體標準,由中科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牽頭起草,經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批准,由中拍協於2020年6月18日發佈,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共有15節5個附錄,主要確定了知識產權(專利)拍賣的基本原則、標準的適用範圍;規範了知識產權標的的徵集、確權、保留價確認、委託人應提供的拍賣文件、標的展示招商、競買人資格審查、拍賣方式選擇、拍賣結算和權屬變更、以及拍賣檔案管理等十一個方面的主要程序與基本要求。此標準還以附錄形式,提供了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證明等五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範本。

第三節拍賣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一、拍賣人的法律責任

(一)《拍賣法》規定的責任

1、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定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

3、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拍賣法》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違反《拍賣法》的規定,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5、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6、違反《拍賣法》有關收取佣金規定的,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刑法》規定的責任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拍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

1、拍賣人因拍賣法律禁止的標的,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2、違法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3、僱傭未依法註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委託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4、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或者採用惡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於拍賣活動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託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5、在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6、拍賣人未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於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四)《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

1、拍賣人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祕密的,由市場監管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市場監管督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3、拍賣人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私下約定成交價、拍賣人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拍賣人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拍賣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二、委託人的法律責任

委託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委託人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所產生的,由其承擔的不利後果。委託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委託人的民事責任是指委託人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越權委託的民事責任。《拍賣法》第五十八規定,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處分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法律要求委託人應對拍賣標的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擁有處分權是對委託人的最低權能要求,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的人委託拍賣屬於越權委託。即使產權確為自己所有,但在處分權上有限制的,超出限制的委託也應是越權委託。委託人越權委託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瑕疵未告知的民事責任。委託人負有拍賣標的瑕疵告知義務。委託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發現拍賣標的有委託人未告知的瑕疵,拍賣人有權終止委託關係,並要求委託人賠償拍賣人的損失。如果拍賣標的成交後,因委託人的瑕疵告知過錯引起訴訟的,委託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違反競買禁止的民事責任。委託人違反競買禁止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委託人自己參與競買;二是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為競買。委託人參與競買的兩種情況損害了其他競買人的利益,即使委託人未成為買受人,其行為也抬高了拍賣標的的價格,如果沒有委託人的參與,買受人可能會以較低的價格購得拍賣標的。因此,委託人違反競買禁止規定,必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委託人的行政責任是指委託人因違反行政法規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了競買禁止及違反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拍賣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30%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競買禁止的委託人進行行政處罰,既保護了社會利益,又保護了其他競買人的利益。

另外,倘若委託人是國家機關,《拍賣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目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1、徇私舞弊,以拍賣形式低價出售國有貸嚴。《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拍賣形式非法出售文物藏品。《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私分本應委託拍賣的物品。《拍賣法》第九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如果相關單位違反拍賣法律法規,擅自截留、私分應當依法拍賣的公物,則應承擔私分國有資產或罰沒財物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競買人的法律責任

競買人的法律責任是指競買人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所產生的,由其承擔的不利後果。競買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拍賣法》第三十七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拍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買受人的法律責任

(一)買受人法律責任的含義

買受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在拍賣活動中,買受人因其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該條款是《拍賣法》關於買受人法律責任的規定。從這一規定來看,在拍賣活動中,買受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

(二)買受人違約責任的特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合同義務密切相關。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國家強制其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拍賣活動中,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在拍賣合同法律關係中,買受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是以其在拍賣合同中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的。

由於拍賣活動的特殊性,拍賣中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是買受人違反了拍賣合同中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裏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不是一般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而是特指拍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其二,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是以違反拍賣合同的義務為前提的,主要的義務是指支付拍賣價款、佣金和領受拍賣標的物的義務。

第二,買受人違約責任具有特殊的相對性。在拍賣活動中,存在着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等多方主體。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發生,買受人對委託人和其他競買人不直接承擔違約責任

(三)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我國《民法典》對違約責任的歸責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意願如何。

拍賣合同雖然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民法典》中對拍賣合同並無專門的規定,但是民法典所確立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目己的義務”的基本原則對拍賣合同同樣也是適用的,拍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認定也應當遵循嚴格責任原則。《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該法第四十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可見在認定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時,只要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就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而無須考慮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四)買受人違約的具體形態

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一個條件,即買受人有違約行為。根據買受人違約行為的具體表現,可以將買受人的違約情況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種形態。

1、買受人預期違約

買受人預期違約是指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履行支付拍賣價款及佣金義務的期限到來前,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拍賣人表示他將不履行《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以其行為表明他將不可能履行《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違約形態。拍賣行業將這種情況稱為“悔拍”,即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明確表示放棄拍賣標的物或不履行《拍賣成交確認書》確定的合同義務。拍賣實踐中,買受人“悔拍”事件並不少見,有些買人受拍賣現場競價氣氛感染,爭強好勝,衝昏頭腦,拍賣成交後冷靜下來才發現成交價格太高,因此後悔不迭。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民法典》中規定的預期違約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買受人明示毀約是指在拍賣成交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買受人無正當理由而向拍賣人明確肯定地表示放棄競得標的物或將不履行成交確認書約定的義務。比如,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拒絕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放棄競得標的物等行為導致的預期違約即屬於明示的預期違約;買受人默示毀約是指在拍賣成交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買受人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在合同期限到來時將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拍賣人有足夠的證據預見到買受人到期後將不能履行合同,買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又不能提供充分保證的。比如,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故意以空頭支票支付定金,經拍賣人催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拍賣成交後,買受人破產的。

2、買受人實際違約

買受人實際違約是指買受人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到來之後不履行付款義務或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買受人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情況;

(2)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買受人無力履行合同的情況;

(3)買受人遲延履行合同,即買受人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來履行合同;

(4)買受人部分履行合同,即買受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數額來履行合同。

(五)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處理

1、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由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多種方式。我們認為,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都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後的處理措施,而不屬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真正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定金責任、支付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等。定金責任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交付定金一方違約時,定金不能收回;收取定金一方違約時,要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這兩個條文很清楚地規定了買受人違約後拍賣人可以採取的處理措施:一是拍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價款;二是可以在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拍賣標的。

根據《拍賣法》的規定,結合《民法典》的基本理論對買受人違約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進行簡要分析:

(1)拍賣人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和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的規定,在買受人違約時,拍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拍賣成交價款和佣金,並領取標的物。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承擔賠償因自己逾期支付拍賣成交價款和佣金給拍賣人造成的利息損失;還應該根據《拍賣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的規定,承擔標的物的保管費用。

(2)標的物再行拍賣情況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再行拍賣標的是拍賣人在徵得委託人同意的前提下所採取的減少損失的一項必要措施。但是再行拍賣是一次新的拍賣,而非第一次拍賣的繼續。因此再行拍賣是以拍賣人解除與原買受人的《拍賣成交合同》為前提的。原買受人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和“補足差額”的行為應當看作是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因為,在原合同解除後,原買受人的違約行為給拍賣人造成的損失表現為拍賣人第一次拍賣中應得到的佣金,包括原買受人應支付的佣金和委託人應支付的佣金。如果第二次拍賣的成價低於第一次拍賣的成交價的,委託人有權向拍賣人主張兩次拍賣的差額,所以差額表現為拍賣人的損失。因此,標的物再行拍賣情況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表現為“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和“補足差額”。這是一種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2、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

無論是拍賣人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還是標的物再行拍賣情況下,如果拍賣人與買受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責任或違約金責任的,買受人應當依法承擔定金責任或違約金責任。

3、再次拍賣沒有成交時原買受人的法律責任

《拍賣法》關於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規定是比較清楚的。《拍賣法》第三十條規定:“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

如果第二次拍賣成功了,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第二次拍賣成交價款等於或高於第一次的拍賣成交價款,這時委託人沒有損失,原買受人只需承擔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和委託人應付的佣金;另一種結果是第二次拍賣的成交價款低於第一次拍賣的成交價款,這時原買受人除了承擔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和委託人應付的佣金外,還應當補足兩次拍賣的價款差額。但是如果第二次拍賣不成功,如何處理?《拍賣法》沒有規定。

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再行拍賣,意味着原拍賣在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形成的拍賣成交合同的解除,再行拍賣是一次與原拍賣無關的新的拍賣活動。如來拍賣不成功,原買受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合同解除的責任。即應相當於拍賣人和原買受人解除合同又不需要進行再次拍賣情況下的違約責任。原買受人應當承擔第一伏拍賣中本人和委託人應當支付的拍賣佣金,同時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拍賣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4、買受人拒絕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法律責任

拍賣成交以後,合同即成立,競買人的身份也發生了變化,由競買人變成了買受人。《拍賣成交確認書》是對拍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成立的合同關係的書面確認,《拍賣成交確認書》本身不是拍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買受人拒絕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依據《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拍賣中履約保證金問題

競買保證金是指競買人於拍賣前交納的擔保款項,是我國拍賣行業約定俗成的一種拍賣履約保障制度,現已被人民法院、國土部門等採用,並被載入拍賣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中。拍賣中的保證金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在競買人登記時拍賣人對每個競買人收取的保證金,通常稱為競買保證金;另外一種是拍賣人在拍賣成交後向買受人收取的保證金,通常稱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買受人按約定履行其支付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佣金的合同義務。

拍賣實踐中,就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方式而言,除了極少數情況下,拍賣人與買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中作出專門的約定外,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在約定競買保證金的同時,約定由競買保證金轉化為履約保證金。一般由拍賣人在拍賣規則中規定:競買成功後,若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交付成交價款和佣金義務,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應用以承擔由違約人引起的違約責任,不予返還的保證金應當優先用於彌補拍賣人的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違約導致拍賣人向委託人承擔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拍賣人的佣金損失、拍賣人保管拍賣標的的保管費用以及其他實際損失。如果拍賣標的經過第二次拍賣,則保證金應當優先用於彌補兩次拍賣成交價款的差額,由拍賣人轉移支付給委託人;其次用來衝抵拍賣人應當收取的第一次拍賣中原買受人和委託人應當交付的拍賣佣金和其他損失,如果仍有剩餘,剩餘部分歸拍賣人所有,如果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拍賣人的前述損失,則拍賣人可以繼續就不足部分向原買受人要求賠償。

本章小結

行業管理是指某行業內或涉及某行業的管理者針對該行業的一般性事務或行業範圍內共性的事務所進行的管理。拍賣行業的監管按監管的環節來劃分,可以劃分為對市場準入的監管、對市場退出的監管以及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商務部門負資拍賣業務的許可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註冊,負責對拍賣企業及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文物部門負責對文物拍賣的許可以及對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管理。行業自律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產物,行業自律是拍賣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提高拍賣行業信任度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實施監管的重要抓手。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依法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加強本行業的企業之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的企業與政府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在拍賣活動中,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定、違反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不利後果,應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法律責任方式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