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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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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婚前財產證明

婚前財產證明(精選多篇)

婚前財產證明

婚前財產證明

提起婚前財產公證這個詞,絕大多數老百姓並不陌生,但究竟婚前財產公證是怎麼回事兒?辦起來是怎麼個程序?老百姓也是霧裏看花,搞不大清楚。有人乾脆就顧名思義起來:婚前財產公證,不就是兩人結婚前去做個財產公證嗎!您要是真這麼認為,那您可就在觀念上侵犯了別人應有的權利。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那麼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係,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當然,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王京)

背景資料

2014年10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傳遞出這樣一個信息:夫妻財產並非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這個草案首次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今後,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前幾年似乎有所違忌的話題,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説法。

據瞭解,在許多國家夫妻財產製種類較多,一般都採用婚前協議形式加以明確,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很流行。

又據上海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統計,上海自90年代初開辦婚前財產公證業務,它的業務量逐年遞增,至1999年底,全市已辦理457件,其中,1993年辦理了7件,1999年辦理了163件,6年間增長23倍。

在1996年公佈的一項對京、津、滬三大城市的調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贊成並願意在結婚之前對財產分割等事項“有約在先”,免得結婚之後發生矛盾時“沒有説法”。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影響、對婚前公證的法律和社會意義認識不足等因素制約,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較為緩慢。在上海,近年平均登記結婚的人數接近9萬對,其中能夠真正“簽約”的人還是極少數。然而,隨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契約關係,會更多地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

第二篇:中國民族婚前財產證明指南

婚前財產證明指南

婚前財產證明是指在結婚前對夫妻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公證。經過婚前財產證明後,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時,就按照婚前財產證明中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不再實行平分原則。

□◆婚前財產證明辦理手續

婚前財產證明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辦理手續之前需要準備的材料有以下幾種: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開婚前財產證明須知

在開婚前財產證明之前需要知道哪些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證明的寫法

關於婚前財產證明的寫法:

1、取得婚前財產的相關權利憑證:如因買賣取得的買賣合同及相關購買程序系列憑據、遺產繼承取得的繼承協議、繼承公證、司法判決文書或者調解書等、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協議等。

2、婚前財產公證書、婚前財產律師見證書、婚產財產其他證明文書等。

□◆婚前財產證明相關問題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怎麼開財產證明,在哪開?

收入證明由單位開,加蓋公章,最好再附上税務局的個税繳納清單。社保證明至社保局開,但有些地方的社保局不開社保繳納證明,只能自己在網上查詢打印下來後請單位幫忙蓋章了。

如何防止離婚前夫妻一方將財產轉移?

問:我們共同有兩輛挖掘機,如果離婚,怎麼舉證才能證明這是共同財產呢?挖掘機沒發票,如果離婚,他可能會把挖掘機轉移給他哥哥。

中顧網律師:

答:到挖掘機登記機關聲明是共同財產,可以通過法院辦理.只要是你們婚後購買,就應屬你們共同財產,他擅自轉移的話,你可以主張無效或者要求賠償。

婚前財產證明約定不明 丈夫出國工資妻子分一半

結婚時夫妻雙方未雨綢繆,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管理。但令丈夫萬萬沒有想到是,離婚時卻因“管理”二字而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丈夫的出國工資收入分給妻子14萬。

2014年9月10日,張玉與王哲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居住在王哲父母家中。2014年9月20日張玉、王哲簽訂一份《婚前財產證明》,該證明約定: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等內容。2014年7月王哲出國工作,2014年3月5日張玉生育一子。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常為家庭瑣事和經濟問題發生矛盾。2014年5月,張玉因與婆婆發生矛盾搬回孃家居住至今。2014年12月張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張玉、王哲離婚;2、張玉撫養婚生子,由王哲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其子年滿18週歲止;3、分割王哲出國期間的工資32萬元。審理中雙方都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王哲認為雙方已通過《婚前財產證明》約定婚後個人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張玉無權要求分割工資收入。

一審法院認為,張玉、王哲因工作關係聚少離多,雙方缺乏交流、溝通,夫妻感情淡漠,審理中,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同意離婚,應准予離婚。對於張玉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出國期間的工資請求,因雙方曾約定“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婚後財產的處分,故對張玉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一、准許張玉與王哲離婚;二、婚生子女由張玉撫養,王哲每月支付撫育費500元;三、駁回張玉要求分割王哲工資收入的訴訟請求。

張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的“婚後個人財產由本人負責管理”,難以理解成就是“婚後財產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應屬於“約定不明”,王哲出國期間工資收入節餘的部分28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作出王哲在婚姻存續期間工資收入節餘的人民幣28萬元,張玉分得14萬元的終審判決。

第三篇: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辦理與公證

婚前財產的含義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財產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請繼續關注)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辦理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第四篇:婚前財產

結婚前:“防禦戰”(2標)

引言

先説斷,後不亂。把將來可能發生的因為個人財產引起的不快,先來一盤約定,以防當婚姻生活從“春光無限好”慢慢轉變成為“地獄”後,夫妻雙方不會再因為財產問題而加深彼此的矛盾。

何為婚前財產公證(3標)

2014年10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傳遞出這樣一個信息:夫妻財產並非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擁有。這個草案首次對夫妻約定財產做出規定:今後,夫妻可採用書面方式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或是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在幾年前似乎有所忌諱的話題,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有了一個明確的説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或個人所有,但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因此,公證的概念也隨之而來,那麼,到底什麼叫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相關問題指南(3標)

婚前財產中的父母錢財問題(4標)

很多夫妻在剛剛結婚的時候都會買房置業、裝修新房,為將來營造一個和諧美滿的小家庭。這個時候常常會出現一個問題,比如説男方需要支付15萬的房屋首付,而且申請了銀行的貸款,但錢不夠需要父母資助,假如男方父母出資10萬,這個房屋的購買名字只能是男方或其妻子,而不可能是男方的父母。如果將來發生婚姻糾紛,男方也許就會提出,説我父母出了10萬元,你得還我。這個問題怎麼處理?這個錢該不該還?

夫妻倆在婚前買房置業時,如果需要父母出資應該怎麼辦?從法律的界定,如果父母當時的出資沒有明確提出是借款,法律一律將款項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予,這裏強調的是自己的子女,以上述情況為例就是對男方的贈予行為。法律在處理的時候,房屋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前父母出的錢,則轉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要求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如果婚前要向父母借款置業一定要説清楚,是

借款就一定要出具借條,如果説不清楚這點,那麼父母最好對這個問題有一個説明。假如這兩個説明都沒有,法律只能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一種贈予。 同居期間,怎樣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4標)

現在我國婚前同居的情況越來越多,年輕人婚前對對方要有一個透徹的瞭解。如果同居期間雙方達成了一個將來要結婚的默契,在此期間可能有一方向對方贈送非常貴重的物品。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情況,一個離異的男性在某外企工作,家庭條件比較寬裕。當時男方50歲了,談了一個30多歲的女朋友,女方親口向他表示同意結婚。但沒過多久女方提出了諸多的條件,男方就以女方的名字買了一套房、一輛車。買完這些之後,女方卻跟男方説,我覺得我們的性格不合,不要結婚了。這個時候男方大有受騙上當的感覺,一套房子加一輛車一共有80多萬,男方要求分割財產。在同居期間如果產生置業問題,怎樣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針對這個問題有如下建議:

1 在購買貴重物品或者買房裝修的時候,要保管好相應的票據和合同、財產憑證。票據主要指發票,合同則像購車、購房合同。

2保留好出資證明。同居期間如果購買貴重物品,最好能留下出資的證明,至少要證明購置的財產是誰的出資,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才可以認定這個財產是哪一方的,而不是對方的財產。

3同居期間雙方有一個財產協議。為避免這樣的糾紛,事先雙方應寫好協議,説清楚投資、貴重物品,甚至包括購買股票、誰出資、這個東西將來歸屬等問題。 婚前買房用誰的名字好(4標)

比如男方在婚前出了20萬以女方的名義買房,並向銀行借了60萬,婚後按揭還款,如果雙方的婚姻在第5年的時候發生了糾紛,這個房子應該給誰?跟房產證的名字有沒有關係呢?如果婚前為結婚而買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 一次性付款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建議房產證寫上兩個人的名字。現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有一種共有房產證,允許寫兩個人的名字,而且上面可以標明份額。比如男女雙方都是房主,男方佔40%,女方佔60%,這樣的好處是比較明確,將來如果發生糾紛,至少可以説明雙方對於房產都有權益。

2 按揭貸款

一般來説在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買房,房產證常常是婚後才會下來,而且婚後往往是兩人共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會對誰有利,比如一方在婚前已交了18萬,也會認為這個房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處理房產歸誰所有的時候,往往就會考慮原來房產證及銀行的借款合同上的名字是誰。

雖然房子是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並不是不考慮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出資,從法律意義上説,可以考慮在價值上將所出的資金予以除開,本着比較公平的原則來處理。 3 公房的房改房

對於這種情況,寫誰的名字沒有挑選的餘地。配偶一方分得的房改房只能以他的名字,只不過在福利房改的時候肯定會把配偶另一方分房的福利考慮進去。這種房改房,只要是婚後分配也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誰符合公證條件(4標)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

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有緣無分”了。

相關鏈接(3標)

“另類”公證(4標)

近年來一些情侶前往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不為分清私有財產,而是將私有財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公證,以此來表達自己忠貞的愛情。李先生和陳小姐從認識到現在已經有4年時間了,相識、相戀、相愛,很快就要踏進婚姻的殿堂。李先生的家境較好,為了操辦兒子的婚事,父母老早就給兒子在市區買好了房子。為了表達對未婚妻真摯的愛,李先生決定將自己的房子拿出來公證,作為兩人的共同財產。

有關人士説,隨着現代人觀念的轉變,今後估計會有越來越多的情侶來公證處進行這樣的“愛情公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財產,一是一方所購的商品房,二是一方婚前個人經商所得的財產。

不過,現有法律還沒有相關依據可以為無形的感情作公證,公證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合法性是指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因此各地公證處現在還不受理純粹的愛情公證。

第五篇:婚前財產

婚前協議書

甲方(男)姓名:乙方(女)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茲甲乙雙方情投意合現已確立戀愛關係,並已明確結婚之意向, 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故訂於年月日在 為了能夠營造一個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美滿婚姻的共識下,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為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後的家庭幸福美滿。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糾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規定,雙方基於平等自願的情況下協商,自願達成、遵守以下條款:

一、財產約定

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除上述財產外,收益人、購買人為財產所有人。財產權屬難以確認的,以財產所有權證確認權利人,財產權證未具名的,如無其他證據證明,權證持有人為該財產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