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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證明(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73W

第一篇:車輛證明

車輛證明(精選多篇)

車 輛 所 有 權 人 證 (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明 書

茲證明該車輛在黑龍江省**市**鎮村,

村民的車輛情況如下:車輛名稱,車輛型號。

上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___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證明人(村領導):

證明單位蓋章

年月日

第二篇:公司車輛證明怎麼寫

公司車輛證明怎麼寫

借車合同

年月日點分,乙方向車主甲方借車(車牌照: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出門,年月日點分歸還(歸還日期在車輛歸還時填寫)。車主無償提供車輛,雙方經檢驗車身,車況,車內。

車輛借出期間,(燃料費,過橋費,高速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切人員間接或直接(傷亡或傷殘)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一方全額承擔。車輛借出期間,車輛損壞,由乙方必須在四s店修理後經車主甲方檢驗同意後歸還,車輛無修復價值或丟失,乙方按本車購買發票為準,全額賠償。車輛借出期間,所發生的交通違章經查證後由乙方受理。

經雙方審核無疑議後,雙方簽字合同即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如果車輛只是單純的出借,要看車主是否盡到了檢查義務。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認定車主存在過錯:一是出借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動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駛的車輛,如報廢車輛;三是將車輛出借給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如借給無駕駛證或準駕車型與所借車型不符;四是將車輛借給雖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人,如醉酒、極度疲勞、重大疾病人員等。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車主無過錯審查非常嚴格,並不是全部免責。在交通事故中,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為侵權責任人,因這些規定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上述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因此該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效,對外應為無效。一旦發生車禍,受害方有權要求車輛所有人賠償。

2.

如果車輛只是單純的出借,要看車主是否盡到了檢查義務。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就可以認定車主存在過錯:一是出借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動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駛的車輛,如報廢車輛;三是將車輛出借給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如借給無駕駛證或準駕車型與所借車型不符;四是將車輛借給雖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要求的人,如醉酒、極度疲勞、重大疾病人員等。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車主無過錯審查非常嚴格,並不是全部免責。在交通事故中,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為侵權責任人,因這些規定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上述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因此該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效,對外應為無效。一旦發生車禍,受害方有權要求車輛所有人賠償。

第三篇:車輛進站證明

車輛進站證明

哈市運管處:

現有玉泉—哈市教化站黑a62355號壹台營運客車一直進阿城公路客運站發車。

特此證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阿城公路客運站玉泉分站

哈市運管處:

現有玉泉—哈市教化站黑a62355號壹台營運客車一直進阿城公路客運站發車。

特此證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阿城公路客運站玉泉分站

哈市運管處:

現有玉泉—哈市教化站黑a61739號壹台營運客車一直進哈市教化客運站發車。

特此證明

0一0年十月十日

哈爾濱市教化客運站二

第四篇:車輛變更證明

車輛變更證明

“所有人為**市**農業有限公司(機構代碼:****4709—*)、車牌號碼為桂****97”的輕型普通車輛已過户變更“所有人為****(身份證號碼為:********************16)、車牌號為桂* ***28”。

特此證明

**市***農業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日

第五篇:車輛購買證明格式

證明

茲證明現有廈工951—ii裝載機壹台,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以價值壹拾壹萬捌仟元賣給xxx本人,特此證明。

證明人:xxx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