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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3.95K

目錄

出生醫學證明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格式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1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

茲證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證號碼51230119721011849),胡關翟(身份證號碼52401198201475944),於 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於地處後山離醫院太遠,未能到醫院分娩未辦出生醫學證明,現到你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望予以辦理。

特此證明

卷洞村村民委員會

2014·8·11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

茲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夫婦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嬰,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鎮衞生

年月日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全國兒童的醫學出生證明都是一個樣的,是衞生部的統一樣式。

而且和户口沒有關係,就是醫院開具的嬰兒的出生證明

是要查詢真偽還是需要了解一個人的出生信息?

按照要求,官方的查詢應該出具公函,由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機構根據公函的要求和工作職責進行回覆。

如果是個人進行諮詢,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查詢別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户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户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户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户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1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式樣、內容、制證工藝、防偽專用檢測板和專用章的式樣由國家衞生部統一制定。《出生醫學證明》的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本,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户口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 存根,由簽發機構存檔,單獨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髮、補領《出生醫學證明》時,

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羣眾,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辦理。

二、 加強年報統計工作,並於每年1月30日,上報前一年《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報《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統計表

三、指定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申購及領發。

四、負責受理轄區內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相關投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中如發現可疑偽假的《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向市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未取得縣衞生局核發的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證,擅自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的,要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七、對偽造、倒賣、轉讓、非法印製《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善而導致嚴重後果,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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