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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6.96K

目錄

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第一篇:代辦出生醫學證明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格式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衞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造成重複發證。

五、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製的。

六、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換髮後,原件自換髮之日起作廢,並由原簽發單位存檔保留。

七、《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户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區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製備案,並將印章式樣抄送公安機關户籍登記部門備案。

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和發放登記制度。

具體的發放程序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眾的原則另行規定。

十、各地應當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作廢。

十一、《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十二、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

茲證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證號碼51230119721011849),胡關翟(身份證號碼52401198201475944),於 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於地處後山離醫院太遠,未能到醫院分娩未辦出生醫學證明,現到你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望予以辦理。

特此證明

卷洞村村民委員會

2014·8·11

第三篇: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

茲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夫婦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嬰,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鎮衞生院

年月日

第四篇: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出生醫學證明格式

全國兒童的醫學出生證明都是一個樣的,是衞生部的統一樣式。

而且和户口沒有關係,就是醫院開具的嬰兒的出生證明

是要查詢真偽還是需要了解一個人的出生信息?

按照要求,官方的查詢應該出具公函,由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機構根據公函的要求和工作職責進行回覆。

如果是個人進行諮詢,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查詢別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户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衞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衞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户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醫學證明的用處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户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户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證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户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户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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