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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寫作(精品多篇)

欄目: 素材及寫作指導 / 發佈於: / 人氣:1.06W

律師函寫作(精品多篇)

律師函寫作 篇一

律師事務所接受李先生的委託,現指派黃律師就貴司拖欠xx大廈-b座室內裝修工程之工程款事宜,鄭重致函如下:

根據李先生向我所提供的證據資料顯示,他於x年9月至今,作為實際施工人承擔了由貴司總承包的xx大廈-b座室內裝修工程的施工工作,且墊付材料費、人工費合計751202.74元。目前該工程已進入收尾階段,貴司已於x年5月30日收到建設方的工程進度款820xx0元。該進度款實屬李墊付資金的當然所得,貴司本應在到款後3日內按比例向李支付工程款697000元。然而經多次催要,貴司無正當理由至今分文未付。

基於以上有違誠信原則的事實,現向貴司正式致函催告,望貴公司務必於收函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後附賬户向李支付工程款697000元。如有異議,敬請對本函內容作出書面回覆與説明。

如貴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義務,我方將被迫訴諸法律,依法啟動司法程序。屆時,貴司除給付墊資款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訴訟所產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也將由貴司承擔。望貴公司收函後權衡利弊,慎思妥善對待,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訟爭,造成貴司訟累、經濟和信譽損失。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

x年六月二十四日

律師函寫作 篇二

xx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接受 公司(委託人)的委託,指派本律師,就貴司與我委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事,鄭重致函如下:

貴司因買賣合同尚欠我委託人貨款22720元人民幣,付款期限已過。但至今,我委託人仍然沒有收到貴司的這筆貨款。

本律師認為:貴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已經構成對我委託人的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我委託人的全部損失。

鑑此,本律師鄭重向貴司催告:希望貴司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履行合同付款義務。如果貴司再不付款,我委託人將訴至法院。屆時貴司須向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我委託人的全部損失;並且須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

另外,友情提醒貴司:江蘇省企業信用徵信中心已經開始從司法機關征集企業及個人信用信息,並且這些信息是向金融機構和其他社會公眾開放的。我們相信貴司肯定和我們一樣,也不希望這種有損貴司信用的事情發生。

因此,望貴司在20xx年xx月xx日前給予書面答覆,並切實履行合同付款義務。請思之慎之,以免訟累!

順頌商祺!

律師事務所律師

x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律師函寫作 篇三

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師事務所接受北京xxx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xx律師就貴公司拖欠合同款項事宜,出具本律師函。

根據我委託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查明如下事實:x年x月x日貴方與委託人購銷合同,約定向委託人購買xx,總價款xxxx元,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貴公司在收到等額發票及付款通知書後向委託人支付合同總額的50%作為預付款,貨到驗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全部貨款總額;合同還約定由委託人完成xx系統的安裝和調試,並簽訂了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總價款為xxxx元,由貴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調試驗收合格十日內須支付完95%的工程款。後委託人按時交付太陽能設備,並完成安裝和調試,經貴公司相關負責人驗收合格,貴公司本應按時支付全部約定款項,但至今仍拖欠xxx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實表明:我委託人與貴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和承攬合同,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而貴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貴單位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項 元(大寫:);

2、按照合同約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總額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 元(大寫: )

據我委託人陳述,仍然願意與貴單位友好解決此事,敬請貴單位接收此函告後,及時支付欠款,避免雙方訴訟之累。

本律師函以傳真(快遞)形式送達。

特此致函!

北京市x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二零零九年x月x日

本律師聯繫方式

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律師函寫作 篇四

函號: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接受____________公司委託,指派本律師現就貴公司侵犯其一案,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致函如下:風險提示: 律師函在對事實部分進行敍述時不需要像法律意見書那樣詳備,只需要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簡明扼要地將事實與雙方爭議的焦點總結出來即可。

律師函更多承擔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後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不宜詳述,言多必失。

“_______”品牌作為我委託人成功向國家商標局註冊申請的商標,我委託人系“_______”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近期,經相關用户舉報和我方律師調查取證,貴公司在企業名稱和宣傳材料中大規模使用“_______”字樣。

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向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貴公司突出使用“_______”字眼不但嚴重侵犯權利人的商標權,也是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止與制裁!風險提示:出具律師函一方的好處就是可以組織對你的委託人有利的事實。

如果事實對你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事實;

如果法律對你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法律;

如果情理對你的委託人有理,那就強調情理,總之不管優勢是什麼,都要在你的律師函中對它們予以強調和渲染。

在強調有利事實的同時,要最小化不利事實。

你的目的就是要儘可能讓對方相信你的委託人是沒有弱點的。

鑑於上述事實,貴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委託人合法的商標權益,應按照民法及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請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停止一切使用“_______”宣傳的行為,如果貴公司在見函後______日內仍不予更正,且無正當理由,我方將在_______等媒體上發表維權聲明,公佈貴公司的不法行為;

屆時,你公司不僅要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承擔所有侵權法律責任,對你公司聲譽和日後經營都會有很大影響。

風險提示: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對象做什麼及不這樣做的後果兩部分組成。

這部分就是“合法恐嚇部分”。

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注意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方和解留下空間。

特此函告,望貴公司慎思,以免訴累!

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函寫作 篇五

吳: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楊(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您與委託人舞廳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件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您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方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

1、委託人在上海市松江區九新公路*弄*號*層開設了一家舞廳,20__年3月您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稱想要入股該舞廳,適逢委託人經營時資金緊張,故同意您入股,經磋商,雙方於20__年3月9日達成口頭協議,由您出資55萬元獲得該舞廳50%的股份,雙方共負盈虧。入股後您需對舞廳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租、物業費、網費、水電費、裝修裝潢費、消防設施費、日常開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義務,同時您有權參與經營,並按50%的比例對舞廳經營淨利潤進行分紅。

2、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您陸續支付了委託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萬元由您朋友朱代為支付至委託人)。

3、20__年10月30日您與委託人經友好磋商,就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10月30日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房租、物業費、網費、裝修裝潢費及招待費,消防設施費不包含在內)進行對賬,簽字認可了一份入股清單,經結算在該時間段內您應負擔763,566.9元。

4、20__年10月31日之後所產生的各項成本您拒絕按比例承擔責任。在此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您承擔的部分已由委託人墊付。

5、您與委託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與委託人簽訂正式的書面入股協議,在參與經營的過程當中屢屢生疑,拒不履行義務,此已影響到雙方合作及舞廳的日常經營。

<>

為定紛止爭,促進雙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師代表委託人書面函告如下內容:

1、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發生的各項經營費用應由您承擔的部分共計131,270.694元,清單如下:

<>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計取:159918.3*50%=79959.15元;

<>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計取:11133.088*50%=5566.544元;

<>205*4=820元,按50%比例計取:820*50%=410元;

<>1470元,按50%比例計取:1470*50%=735元;

<>89200元,按50%比例計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總計為131,270.694元,水電費等另行結算。

2、望您仔細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支付委託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費用共計316,037.594元,計算方式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的,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繫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處,一份委託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袁 麗 律師

20__年2月27日

律師函寫作 篇六

杭*: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馮先生(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您與我委託人購銷車輛一事致函如下:

<>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件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您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方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

1、20__年8月3日您與委託人簽訂了一份《機動車交易合同》,合同約定委託人將牌照為滬ca黑色桑塔納轎車有償轉讓給您,雙方已完成交付。

2、您以辦理車輛過户為由拿走了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並至今未辦理車輛過户。

3、您駕駛的涉案車輛產生的寧波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告知單已寄至委託人處。

<>

鑑於上述,本所律師代表委託人鄭重書面函告如下:

1、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個自然日內將涉案車輛過户至您名下;

2、請在完成車輛過户後立即歸還委託人身份證原件;

3、您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的,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繫我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處,一份委託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袁 麗 律師

20__年6月6日

律師函寫作 篇七

商標侵權律師函

本律師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公司)委託,就貴行來函聲稱**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事宜進行處理,現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商標侵權不能成立

貴行來函中,聲稱有關行為人使用了來函附件2中的等商標,已經侵犯了等註冊商標專用權。本律師認為,判斷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關鍵視乎於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1、關於、“d”註冊商標

與註冊商標 、“d”均系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或外文構成,但與有一個漢字不同,商標中文與外文同時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顯不同,且在整體上含義有顯著區別,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故商標與 、“d”註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近似。

2、關於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審查判斷標準與實踐,在商標僅由二個漢字構成的情況下,如果僅有一個漢字相同,則一般不判定為近似商標。善維商標與註冊商標均由二個漢字構成,但有一個漢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義均有顯著區別,故善維商標與註冊商標不相同或近似。

3、關於“彩色柱條圖案”註冊商標

本律師留意到,“彩色柱條圖案”的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__年1月14日至20__年1月13日,故在20__年1月14日之前,該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而現今時間是20__年12月,“彩色柱條圖案”商標尚未開始受法律保護,故無須再作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審查判斷。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由於、善維等商標與 、“d”、等註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有關行為人使用、善維等商標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二、公司並未實施商標侵權行為

公司所提供的情況是,該公司是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合法營業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標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從未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貴行來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傳真件或複製件,文件中並無輝瑞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名或公司印章,無法辨別這些文件的真實性,故根據中國大陸法律,這些文件不能證明輝瑞公司有宣傳、銷售附有、善維等商標的鈣片或維他命保健商品的行為。如有其他公司或個人冒用輝瑞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一經查實,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但公司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營業機構,深明侵犯知識產權的危害性及後果的嚴重性,公司之前沒有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也保證將來不會有宣傳、銷售附有、善維這些爭議性商標的保健商品的行為。輝瑞公司認同貴行及貴行委託人的舉動,但建議貴行向真正的商標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如貴行願意,公司願就貴行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行動提供線索。

某某律師

某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