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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調整通知(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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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調整通知(新版多篇)

社保調整通知 篇一

【法規正文】

關於做好20xx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等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現將20xx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等相關工作要求説明如下:

一、預計20xx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9390元,月平均工資為5783元。

二、預計20xx社保年度全市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含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下同)最低繳費基數為3470元/月,最高繳費基數為17349元/月,採暖費繳費基數為5783元/月,農民工工傷、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3470元/月。

三、各參保單位應於7月6日前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並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查詢、確認繳費基數生成結果,確保20xx社保年度繳費業務準確無誤。

四、由於個人賬户利率文件沒有正式下發,也無預計數據,7月4日起不能辦理與個人賬户利率相關的業務。具體包括:補繳養老保險費業務(單位整體補繳、單位職工個人補繳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需計息至20xx年7月的個人賬户結轉相關業務(在職及退休死亡個人賬户繼承、退休)。

特此通知。

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4日

解讀:

20xx年社保繳費基數下限3470元/月,上限17349元/月

如果你的20xx年度月平均工資(自己工資自己知道吭,敗問我)

低於最低繳費基數3470元,以3470為繳費基數;

高於最低繳費基數3470元,以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但不高於上線。

20xx年社保繳費基數下限3181元,上限15903元/月

如果你的度月平均工資

低於最低繳費基數3181元,以3181為繳費基數;

高於最低繳費基數3181元,以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但不高於上限。

舉個例子:

1、根據自己的工資額對應自己調整前的繳費基數(這裏以下線3181為例)個人需繳納五險的費用為:

3181*(8%+2%+0.5%)=334.01元/月也就是説月工資低於3181元,每月社保個人部分扣款334.01元。

2、根據自己的工資額對應自己調整後的繳費基數(這裏以下線3470為例)個人需繳納五險的費用為:

3470*(8%+2%+0.5%)=364.35元/月也就是説月工資低於3181元,每月社保個人部分扣款364.35元。

也就是説!從20xx年7月開始,當你的月工資低於3470元時,你每月要比之前少拿30.34元。

社保調整通知 篇二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關於公佈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現就統一20xx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20xx-2016年度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通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北京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

根據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北京市職工月均工資計算,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654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327元。原則上不允許突破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

20xx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1204元。

以上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上、下限和繳費比例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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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調整通知 篇三

隨着20xx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公佈,20xx年度的各項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確定,最低為3082元,最高為23118元。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佈,20xx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2477元,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20xx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也將“水漲船高”。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7706元;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3118元;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5394元;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6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3082元。

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也確定。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541.2元、失業保險費92.47元;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924.8元、失業保險費55.49元;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616.4元、失業保險費36.98元。

社保調整通知 篇四

達內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6月1日起,全市參保單位及個人可以繳納20xx年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參保單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報工作

全市參保單位及用工人員20xx年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工作於6月1日起至8月26日結束。期間各參保單位需及時申辦用工人員增、減手續,同時核定並繳納20xx年當年保費。20xx年參保單位在職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2427.20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2136.00元/月。

為進一步提升經辦效率和服務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將為廣大參保單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經辦服務:一是建立預約申報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參保單位可通過電話預約,確定辦理業務時間;二是開通網上經辦:參保單位可申請數字證書和網上經辦權限,通過社保局網上經辦大廳辦理各項業務;三是啟動批量辦理: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中斷繳費、恢復繳費、基數核定等業務涉及5人以上時,可下載固定模版,申請辦理批量業務,模板可至業務經辦大廳拷貝或在市社保局網站直接下載。

未按時足額繳費依法懲處

未按規定預繳和在申報期內未及時辦理基數核定及申報繳費的參保單位,市社保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對因單位欠費原因導致未按期辦理退休手續及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養老金核發按有關規定執行。

欠繳20xx年及以前年度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必須一次性補齊欠費,否則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滯納金的同時,將移送人社部門依法處以欠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繳費仍自由選檔

20xx年全市以個人身份參保、續保人員養老保險費標準為:按社平60%繳費的年繳費額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繳費的年繳費額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繳費的年繳費額為9708.84元/年。繳費後繳費標準本年內不得更改。有意願選擇按社平110%或120%繳費的人員可於至市社保局業務經辦大廳諮詢具體標準並辦理繳費業務。

申領社保補貼人員儘快繳費

目前我市20xx年當年社保補貼申領工作已準備就緒,參保人員需及時繳納保費,並於繳費下月辦理申領手續。

吉林銀行全面代收

全市以個人身份參保、續保人員按60%、80%、100%標準繳納20xx年及以後年度保費的,可直接到吉林銀行任一網點辦理。其中20xx年當年達到法定退休或享受待遇年齡的人員,可依據人社部門審批的本人退休時間,到吉林銀行繳費至退休當月。

20xx年吉林社保轉移手續與流程,吉林社保跨省怎麼轉移

20xx年吉林省社保五險一金繳納比例及繳費最新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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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吉林市社保可以補交嗎,吉林市社保補繳流程政策金額材料

吉林補交社保流程和手續,20xx年吉林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條件

吉林20xx年度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申報9月開始

以上關於20xx-2017年吉林最新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的相關信息是達內考試網收集並且整理,僅為查考。

社保調整通知 篇五

本報訊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於按20xx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徵繳社會保險費和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聯繫採訪了多個市縣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他們均表示,按往年慣例將從7月起調整社保繳費基數。

《通知》稱,省統計局已將20xx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市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公佈,各市縣單位應嚴格按照我省社會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徵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和計發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20xx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各市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其中20xx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8406元,月平均工資為4867元。20xx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我省職工20xx度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直接相關。

我省現行社保政策規定,職工實際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核定五項社保繳費基數。實際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後,可按實際工資繳費,但20xx年度不得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

我省各市縣將從7月起調整社保相關繳費基數,城鎮從業人員五項社保最高繳費基數為14601元(4867×300%),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2920.2元(4867×60%),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靈活就業人員月繳納政策,靈活就業人員20xx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應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間,即參保人員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間自願選擇一個繳費基數繳費,繳費費率為20%,繳費金額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間;基本醫療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為4867元,繳費費率為6%,繳費金額為292.02元。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最低需要繳費876.06元。

社保調整通知 篇六

咸寧公佈社保繳費基數標準

咸寧市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新一年度社會保險繳費核定期,咸寧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廳文件精神,以市統計局法定統計數據為基準,正式印發了《咸寧市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及撫卹待遇支付標準的通知》。

通知顯示:

全市在崗職工人均工資為36853元,月人均工資為3070元。

●對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參保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20%,個人8%;

●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户。

●對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參保在職職工繳費比例為10%,其中:單位8%,個人2%;

●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8%。

繳費基數部分,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職工上年度月平均應發工資額據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300%的,按300%申報;低於60%的,按60%申報。

●根據鹹政辦發z20xx{94號文件:

參保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月工資達到60%的,享受個人賬户和住院報銷待遇;

達到80%的,享受個人賬户、住院報銷、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達到95%以上的,享受個人賬户、普通門診統籌、住院報銷和門診慢性病補助待遇。

繳費金額部分,通知規定:

●對城鎮個體工商户和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範圍內,按照年繳費4416元、5160元、5904元、6624元、7368元、11064元、14736元、18432元、22104元九個檔次,根據本人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自行選擇。

●對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繳費額為2947.2元,另大額醫療保險為190元/人、年。

通知要求:

根據國家、省政策規定,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必須以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到據實核定,繼續落實五險一單。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低於1840元的按1840元申報,高於9210元按9210元申報。

通知下發後:

咸寧市人社局第一時間在政務服務大廳信息欄公示相關文件,管理辦迅速更新大廳各類社保繳費、待遇經辦宣傳欄和各類宣傳指南手冊,確保辦事羣眾準確獲知最新人社政策動態;

為應對即將到來的社保繳費高峯期,咸寧市人社局領導要求,管理辦要加強對重點窗口的監督管理,及時迴應羣眾各類服務訴求,協調各局屬單位,適時增派人手,確保窗口工作有序開展。

社保調整通知 篇七

各年度申報單位:

根據《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徵繳和基金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園區公積金20xx結算年度(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基數的申報工作將於20xx年6月29日—7月13日進行,年申報單位應通過網上申報繳費系統進行結算年度申報及補充年度申報工作。此次申報的人員範圍為20xx年6月30日前進入單位並已辦理勞動合同報送的所有在職員工。現將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6月29日至7月13日網上申報繳費系統中結算年度申報權限將開放給各年申報單位。

二、從7月7日至7月13日網上申報繳費系統將開通20xx年7月的補充年度申報權限。

三、各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20xx自然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總額申報20xx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基數,如員工工資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折算成全年工資總額計算。社會保險(公積金)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應對照公積金繳交額上、下限的規定。

四、員工工資收入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等。各單位20xx年度的年終獎金也應計入此次申報的員工工資收入總額中。

五、各單位應如實、準確申報員工工資收入總額。少報、瞞報、漏報工資收入的單位,經查實,除按規定補繳外,園區公積金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徵繳和基金管理規定》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因單位少報、瞞報、漏報社會保險(公積金),或未按時繳納而影響本單位會員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公積金)保障待遇的,責任由單位承擔。

六、各單位在輸入員工繳費基數前,須仔細核對員工的基本信息,如發現有誤,應及時填寫《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表》(表B2),至中心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為及時更新繳費單位基礎信息資料,各單位還必須準確核對並修改確認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單位的聯繫方式,聯繫人等信息可以登錄網上申報繳費客户端直接修改。

七、本次年度申報時各類綜合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按如下標準操作:

1、甲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分別為17700元、2697元;

2、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分別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分別為17700元、2697元。

各公積金年度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20xx年度結算年度申報工作以保證本單位社會保險(公積金)的準確與正常繳納。

特此通知。

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公積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6日

社保調整通知 篇八

北京市社保中心發佈了《關於統一20xx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職工的平均工資為85038元,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xx年度社保繳費基數要參考這個平均工資。從20xx年7月份開始執行。

最近有傳聞,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資漲了,那麼你的社保繳費基數也要上調,這意味着到手的工資要變少了。

實際情況到底是怎麼樣的呢?如果想了解具體情況,需要先了解幾個簡單的小知識。

1、社保年度:北京市規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繳費基數不變。

2、社保繳費基數:上一社保年度工資性收入的月平均額,包括月工資、年終獎、津貼和補貼等。

3、社保繳費分為城鎮職工(固定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無固定職業)。

4、如果傳聞屬實,那也只針對有固定職業的城鎮職工。

5、一般來説,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也就越高。

下面我們就舉一個生動的案例來解釋下傳聞的內容。

看完了城鎮職工,我們來看一下20xx年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情況。

靈活就業人員共有3種繳費檔位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參照上年月平均工資。

檔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養老保險1417.2元、失業保險85.03元。

檔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養老保險850.4元、失業保險51.02元。

檔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資40%為繳費基數,養老保險566.8元、失業保險34.01元。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養老保險170.04元、失業保險5.67元。

靈活就業人員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70%繳納醫療保險

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347.2元。

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49.6元。

對比上一年的數據

靈活就業人員三險最低月繳費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繳83.31元。

靈活就業人員三險最高月繳費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繳162.59元。

最後,我們再看看五年來北京市年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的變化情況。

社保調整通知 篇九

據介紹,從今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15130元/月,最低不得低20xx元/月,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商保險的繳費基數最高不超過15130元/月,最低不低3026元/月。德陽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單位職工參保必須按照上封頂、下保底的原則。”

從今年1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按照以下四個標準選擇:一檔(40%)繳費基數為20xx元/月,繳費標準為403.6元/月;二檔(60%)繳費基數為3026元/月,繳費標準為605.2元/月;三檔(80%)繳費基數為4035元/月,繳費標準為807元/月;四檔(100%)繳費基數為5044元/月,繳費標準為1008.8元/月。靈活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購買。

此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以下三個標準選擇:一檔(60%)繳費基數為3026元/月,繳費標準為272.34元/月;二檔(80%)繳費基數4035元/月,繳費標準為363.15元/月;三檔(100%)繳費基數為50.44元/月,繳費標準為453.96元/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篇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峯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准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發佈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並公佈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分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託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託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報告託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託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第三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