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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8W

財務審計管理制度【多篇】

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財務工作的監督,使學校財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地進行,從而使我校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或每學期單位行政領導人向教職工公佈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重大經濟活動的收支事項等,做到財務公開、民主,增加透明度。

二、每月或每學期由財經審計小組對本單位當期經濟活動所發生的原始憑證、帳薄及會計報表等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教育局。

三、學校主管領導離職、調職或退體時,應進行離任審計,主要由區教育局內審人員會同本單位審計小組共同進行,審計終結,應形成書面審計報告。

四、學校一切預算內外經費的收支一律實行統收統支,受到學校審計小組的審計監督。

五、嚴禁私設小金庫或帳外帳,嚴禁私自亂髮補助、獎金、獎品等,一經發現,將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該款項,並提請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單位領導進行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六、建立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的內部控制制度。凡涉及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收付、結算、審核、登記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

七、加強對易出問題環節的監控力度。如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控購商品的報批手續,增強物資採購的透明度。

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篇二

一、為了進一步完善財務審計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對村級財務實行專項審計,年終審計和幹部任期屆滿審計。

二、審計內容:

1、財務審計:財務是否規範。

2、單據審計:審憑證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3、現金支出權限審計:是否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現金支出權限範圍。

4、村級集體資產處理審計。

5、村幹部離任前的財務審計。

三、鄉鎮農經站在村民理財小組的配合下,每年要堅持對所屬各村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對重點問題和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審計,不得推諉。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換屆選舉時對村財務進行全面的審計。

四、村幹部在離任前的半個月內,要委託鄉鎮農經站對村級財務進行審計,無正當理由不審計的,要追究相關黨支部、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審計結果要作為村幹部任用的主要依據。

六、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給予糾正和處理,並將糾正處理情況向羣眾公佈。

財務審計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對象、範圍和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範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後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領導離任審計;

8、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採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准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説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採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複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複審申請,經總經理批准,組織複議。

7、進行後續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准下達;

3、複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覆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複審報告;

8、複審和後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祕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門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