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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民警典型案例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15W

監獄民警典型案例

監獄民警典型案例彙編

一、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罪犯提供便利,幫助“捎買帶”

模板一:xx省某某監獄民警許某某案。許某某,男,19XX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xx省某某監獄某監區一級警長。經查,2020年下半年,許某某受罪犯蔡某某請託同意幫忙帶些香煙進監區給罪犯使用,罪犯蔡某某朋友通過微信轉賬給許某某共計70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間,許某某陸續購買了3000元左右的芙蓉王牌香煙,利用到監管區執勤的機會,通過少量多次的方式將香煙攜帶到監管區給蔡某某使用,剩餘的4000元個人留用。2021年11月,許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模板二:xx省某某監獄民警邱某案。邱某,男,19XX年10月生,羣眾,xx省某某監獄一監區四級警長。經查,2019年9月至11月,邱某受罪犯張某某請託同意幫忙帶些香煙茶葉等生活物品進監區給罪犯使用,罪犯張某某妹妹通過微信轉賬給邱某8050元,邱某將其中的大部分錢用於購買副食品、香煙、茶葉、雜誌等生活用品,未經審批,多次夾帶進監管區交給罪犯張某某使用,少部分個人留用。鑑於邱某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查糾整改環節,能夠主動交待違紀違法問題並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關於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意見》(教整組【2021】8號),可以從輕處理。時間,邱某受到警告處分。

二、執法不守法,違規為罪犯申請減假暫和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減少執行期限提供幫助

模板一:xx省某某監獄張某案。張某,男,19XX年12月生,中共黨員,xx省某某監獄一監區四級高級警長。經查,2014年10月省監獄管理局印發《xx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改造積極分子評選辦法》(獄﹝2014﹞34號)文件至各監獄,時任教育改造科科長張某因未收閲此文件,仍按照《xx省某某監獄2013年度罪犯年終評審工作方案》制定印發了《xx省某某監獄2014年度罪犯年終評審工作方案》瓊山獄通﹝2014﹞88號文件,致使省某某監獄未準確執行瓊獄﹝2014﹞34號文件第四條第六款“達到計分考核獎勵條件的,當年計分考核無扣分”之規定,而是連續四年沿用省某某監獄《2013年度罪犯年終評審工作方案》,導致省某某監獄2014年至2017年度共違規評選罪犯改造積極分子130名,其中7名罪犯已使用改造積極分子的獎勵。2019年4月,張某受到警告處分。

模板二:xx省某某監獄樑某某案。樑某某,男,1964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xx省某某監獄四級高級警長。經查,2008年6月13日,樑某某作為刑罰執行科科長在審核罪犯莫某某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過程中,其明知罪犯莫某某具有服刑能力,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仍違規審批,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提出同意對莫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並報批,促使罪犯莫某某暫予監外執行順利通過層層審批。2009年至2012年期間,樑某某在連續5次作為負責考核罪犯莫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續保)工作過程中,明知罪犯莫某某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卻未提出將罪犯莫某某收監的意見,而是作出同意罪犯莫某某繼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意見。期間樑某某分別四次收受莫某某哥哥煙酒、定安土特產和現金共計22000元。目前,樑某某被省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訴訟,下一步,監獄紀委追究樑某某違紀違法責任。

三、不當接觸交往、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管對象或其親屬請託和宴請、禮品、財物

模板一:xx省某某監獄張某某案。張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xx省某某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經查,張某某違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4年2月至2019年10月,張某某收受海口聯勝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李某某、海南英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人等5人所送禮金共計2.75萬元;2014年2月和2015年9月,張某某分別接受廣東祥雲鞋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劉某和罪犯秦某某胞兄秦某某的宴請;另據張某某自述,其還收受他人購物卡、香煙等禮品,折價合計1.184萬元。鑑於張某某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向組織主動交代違規接受宴請、收受禮金等事項,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改錯態度較好,按照《關於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適用“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的意見》(教整組〔2021〕8號),可予從輕處理。2021年11月,張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涉案所得被依法收繳。

模板二:xx省某某監獄民警李某案。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xx省某某監獄辦公室副主任、三級警長。經查,2015年6月至今,李某違反廉潔紀律,自負責監獄基建辦工作以來,多次收受招標代理公司禮金共計收受1000多元;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對工程項目發生圍標、串標問題未及時發現。2021年11月,李某受到黨紀警告、警告處分。

四、其他類典型案例

模板:xx省某某監獄事業編醫生付某某案。付某某,男,1965年7月出生,羣眾,xx省某某監獄事業編副主任醫師。經查,2022年9月17日付某某在海口市瓊山區紅城湖路竹頭齋菜煲大排檔吃飯喝酒結束後,將其駕駛的瓊AD50618號小型轎車挪動車位時,與韓某某和符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海口0336583號、海口644056號)發生輕微碰撞,導致韓某某左腿部被刮擦(經鑑定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經酒精測試,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鑑定意見為155.29mg/100ml。付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鑑於其具有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的情節,且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其應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目前,省某某監獄對付某某危險駕駛問題正進行立案調查,擬依規依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