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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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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台”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台”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後,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於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章 招標和投標 篇二

第六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於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後,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佈外,還應當在“管理平台”發佈。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並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於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範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後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並落實資金來源的,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並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後,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不得開啟,並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章 投 標 篇三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兑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核准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或者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章 招 標 篇四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並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佈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佈。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於開標後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説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説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閲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章 總 則 篇五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篇六

第二十七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於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並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並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台”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複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於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説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後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後,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説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於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説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説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台”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後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閲、複製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章 總 則 篇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章 附 則 篇八

第四十八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0年9月22日公佈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