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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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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精品多篇)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問題及建議論文 篇一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問題及建議論文

摘 要: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主要是從《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各省市制定的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移植過來的,未能制定可操作性的規範和細則,內部審計制度不健全,導致審計人員對政策制度的把握尺度存在差異

關鍵詞:公司內部審計論文發表,發表內部控制審計論文,內部審計風險論文投稿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主要是從《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各省市制定的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移植過來的,未能制定可操作性的規範和細則,內部審計制度不健全,導致審計人員對政策制度的把握尺度存在差異,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按照領導意圖開展,既無程序又無規章,常常使內部審計陷入無序狀態,既影響審計效率效果,又伴有較大的審計風險。

一、內部審計職能定位不準,工作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目前,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實施的是事後監督,僅僅是對財務工作的一次複核,審計內容、方法、手段過於單一,走過場、輕實質,審計質量不高。

二、忽視後續跟蹤,審計工作流於形式

由於內部審計報告沒有法律強制性,帶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常常遭遇被執行單位或部門的抵制,甚至對審計意見置之不理;同時,內部審計人員缺少後續跟蹤審計,查出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審計工作流於形式。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目前,獨立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的單位,多由退休返聘、借調或實習人員組成,年齡偏大,缺乏專業知識,不懂審計方法和技巧,對財務、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識不甚 瞭解,嚴重影響審計工作質量。

三、完善單位內部審計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一是,行政事業單位領導應摒棄內部審計可有可無的思想,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審計人員要通過工作彙報、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作用及重要性,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三是,通過幫助被審計單位發現和解決問題,轉變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偏見,從思想上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

(二)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基礎上,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一是制定內部審計規範及實施細則,包括審計計劃、項目立項、方案制定、現場取證等,使內部審計各個環節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報告信息、分級複核及後續跟蹤制度。三是建立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範,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三)建立審計問責機制。內部審計要高度重視後續審計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提出問題整改和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與評價,督促重大、重要問題妥善解決。逐步建立分層級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內部審計人員未實施後續審計追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於被審計單位阻礙審計、偽造事實、無視審計建議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四)優化內審人員結構。首先,要通過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或鼓勵內部審計人員競爭上崗方式,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其次,要加大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學習、培訓,提高在崗人員的業務技能。第三,建立對內部審計人員激勵考核機制,完善健全崗位責任制,把審計工作績效與個人獎金薪酬聯繫起來,激發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熱情。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篇二

摘 要 隨着國際化進程日益加快,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建設普遍落後,已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需要。

如何有效解決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存在的問題,是當前行政事業單位面臨的一個迫切而重要的課題。

內部審計制度 篇三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六條 審計部通過規範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於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並在每個會計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税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佈置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繫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閲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閲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户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税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並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審計範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五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繫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 計劃階段 第十六條 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准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並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瞭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範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範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 第十九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閲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複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並簽字確認。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後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並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項目經理予以註明。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採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併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後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二十七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准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並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後,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並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後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節 後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並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範程序,並按照規範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範。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後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准審計檔案不得銷燬,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閲。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於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准後,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於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准,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 拒絕、拖延提供或銷燬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 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篇四

一、現階段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現狀

⑴內部控制意識不強。

相當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缺乏內部控制理念,內控意識淡薄,重事業發展,輕內部控制。

在建立內部控制中存在誤區,認為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簡單,運轉環節少,抱着無所謂的態度,簡單地將財政的部門預算控制等同於內部控制,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

或由於對內部控制理論缺乏全面瞭解,不會設計規範的內部控制制度,生搬硬套其他單位的制度,內部控制僅僅是搞形式,做控制秀。

也有的單位只注重制度的制定,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

⑵崗位設置不合理。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業務較為簡單,人員較少,崗位安排不盡合理,許多單位存在一人多崗、不相容崗位兼職現象。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複核、採購兼保管等現象,出現管理漏洞。

規模較小的單位,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不相容職務均由一人擔任,內部審計制度則根本沒有,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質量。

⑶內控制度不完善。

財務部門只起到“核算”、“付款”的作用,對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實施過程和結果均不瞭解,會計事前、事中、事後審核監督流於形式,未能對業務部門實施必要的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

例如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對於房租收入,往往只負責對收入登賬核算,而對收入額確定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及時收取、是否做到應收盡收等卻未能實施必要的財務監控。

費用支出也缺乏有效控制,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對於行政經費的支出普遍缺乏嚴格的控制標準,雖然有些單位在預算上對交通費、會議費、招待費、出國費這四項經費進行了嚴格控制,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

⑷預算控制薄弱。

在部門預算改革的推進作用下,雖然預算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強,但仍較薄弱,主要表現為:一是預算編制粗糙。

目前部門預算的編制一般仍根據當年財政狀況、上年收支實績、預算單位自身的特點和業務進行核定,大部分都還沒有細化到具體項目,預算支出達不到逐筆進行核定的要求。

二是預算剛性不夠。

預算單位往往只重項目資金的爭取,輕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項目預算的實用性、計劃性、科學性不強,預算調整追加較為頻繁,導致財政資金的浪費或使用效率不高。

⑸固定資產管理不嚴。

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制度以後,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購置雖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對資產的使用管理仍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重購輕管現象比較普遍。

一是事業單位在購買固定資產,盲目求大求全,缺乏有效的論證,造成資金浪費。

二是沒有正確地進行固定資產核算。

三是資產管理責任未落實到人,內控制度不健全。

由於人員崗位的調動等原因,使有些固定資產處於無專人管理的。狀態。

四是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流於形式,不能做到定期盤點、重點盤點、全面盤點。

另外也存在着不同單位的資產轉移,卻未辦理相應手續,也未反映到業務台賬中的現象。

⑹監督機制弱化。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未設內審機構,即使建立起來的,內審人員也是由單位領導委任,其隸屬關係、經濟利益均受到單位的制約,這使得有的內審人員的監督能力弱化,為了不得罪單位領導,對領導的經濟行為睜隻眼、閉隻眼,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失去了內控機制應有的剛性和嚴肅性,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同時,外部監督機制弱化,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失效者不產生壓力。

包括審計、財政等在內的政府監督機構,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綜合監督的合力。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措施

⑴進一步提高內控意識。

內部控制包括會計控制、管理控制、業務控制和法規控制。

內部控制成敗如何取決於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控制意識和行為,而單位負責人是關鍵。

首先要強化單位負責人內部控制的責任意識。

為此,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和分類型地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領導進行內部控制知識的培訓,通過學習,使他們瞭解把握內部控制基本知識,從思想意識中重視內控制度的執行,帶頭遵守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單位員工認真學習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改變單位負責人對內部控制的隨意性,由“人治”化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

其次,按照權責明確的原則設置單位的內部機構、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全面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⑵健全內控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加強內部控制的重要保障。

行政事業單位要健全制度建設,可以針對當地具體情況,在國家已經出台的加強對內部會計控制的相關條款的基礎上,借鑑、總結內部控制建設取得成效的地區和部門的經驗,結合現階段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和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積極探索、完善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性質特點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

要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

對於預算管理、資金撥付與費用支出管理、報銷審批程序、以及對錯誤核算與錯誤支出的糾正等等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面,制定相對規範的操作性強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管理控制制度,確定單位自控的重點和目標。

⑶提高財務人員素質,發揮會計控制作用。

提高財務人員素質是加強內部控制的根本。

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財務人員的教育與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素質,使其參與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發揮會計控制作用。

為使會計控制作用發揮得更好,首先,會計系統內不相容崗位應分離,主要包括:出納與稽核、出納與會計檔案的保管、出納與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出納與銀行對賬單的核對、出納與收款票據的管理、付款的審批與付款的執行、支票印章的保管與支票的簽發等。

其次,讓會計人員參與經濟活動中去。進行全程跟蹤,變事後控制為事前、事中控制和事後監督,以便在經濟活動的每一環節都能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把不必要的支出控制在事前、事中,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

防止國有資產的非正常流失。

⑷加強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核心部分,加強預算管理主要體現在編制與執行環節。

其一編制時要“準”。

業務部門對事業發展年度計劃進行詳細論證和細化,財務部門從財務角度為各部門、各業務預算提供關於預算編制的原則和方法。

並對各種預算進行彙總和分析,單位負責人親自抓,做到年度預算真編真用真考核。

其二是將部門預算與單位內部的責任預算有機結合。

預算單位要增強法制意識,嚴格按照制度辦事,控制集體舞弊行為的發生。

着重抓好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財政授權支付資金的管理,財政部門要對預算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執行時要“剛”,即在執行環節應進一步強化預算的剛性約束,防止隨意調整追加預算的控制程序,減少隨意性,堵塞漏洞。

⑸發揮財政與審計部門作用。

內控制度為單位規範內部經濟業務管理實現內控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內部會計控制也會存在不足,其執行效果如何,需要內部審計部門和外部力量共同予以保證。

財政部門是會計與內部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門,應對有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方面需通過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對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成效顯著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貫徹實施。

另一方面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進行檢查監管,改變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的局面。

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着重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測試,尤其是對貨幣資金、投資業務、付款業務、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內部控制制度等的符合性測試,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現有的制度,指出單位管理上的漏洞,從而促進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⑹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隨着信息化建設的快速發展,現代信息技術越來越直接地對各行各業產生巨大影響,其規範、高效、公開和透明的突出作用越來越成為共識。

行政事業單位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逐步實現業務流程電子化處理。

一方面,業務部門制定相關制度或規定,信息中心將制度定製固化到統一的業務系統和數據庫中,包括財務審批流程等都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統一設定,不得隨意更改,由系統去約束規範使用者的行為,確保財務流程標準化。

另一方面,所有用户的所有操作,即每一項業務從申請、授權批准、辦理到辦結等各個環節的執行情況都在系統中留下“痕跡”,通過審計業務系統日誌進行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各項業務辦理安全、高效。

參考文獻:

[1]李小青。如何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會計之友。2008(36).

[2]蔡麗蘭,鎮楊。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成因分析及建議。北京工商大學學報。2009(9).

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篇五

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作者:馬明霞

摘要: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而制定的。是指單位為了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包括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內控制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而制定的。是指單位為了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包括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

從靜態上講,內部控制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了防範和管控經濟活動風險而建立的內部管理系統,該系統由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組成,具體體現為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落實制度所需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從動態上講,內控控制是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為實現控制目標的自我約束和規範的過程。而且,內部控制還是一個循環往復,不斷優化完善的過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針對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發現問題,對相關的制度、措施和程序進行持續調整、改進,使各項制度、措施和程序能過適應性情況、新問題,在經濟活動風險管控中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二、內部控制目標是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所要達到的目的。總體上講,內部控制目標和單位的總體目標相一致,但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客體是單位的經濟活動,所以內部控制目標也體現出經濟屬性。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二是保證單位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三是保證單位財務信息真實完整;四是有效防範舞弊和防範腐敗;五是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1、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是單位有效履行職能的前提,所以,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理合法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最基本的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合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符合有關預算管理、財政國庫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合理保證單位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國家隊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的物質基礎和財力保證,資產不安全、使用效率低下都將對單位的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產生不利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存在被挪用、貪污、盜竊、違規處置的風險,有的單位還存在大量的帳外資產,因此必須落實資產的管理責任,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盤點盤查,通過這些有效措施確保資產的完整。在合理保證資產安全的同時,還應確保資產得到有效的使用。目前,資源配置不合理、資產損失浪費、使用效率低下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突出的問題,行政事業單位有必要加強內部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篇六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局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審計股(或科、辦等,下同)負責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局審計股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閲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准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七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户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户;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後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本局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股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後實施;

(二)審計股在接到人事股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抄送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後,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後,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審計股根據局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審計股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後,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並向被審單位徵求意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徵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後,報局領導審閲。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審計股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局領導批准後,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並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審計股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審計發現的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應及時報局領導,經批准後移送監察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股向監察室移送審計事項時,應當將“審計結果移送處理書”及相關證據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條:監察室應將移送事項的審理結果向審計股反饋,以便審計股將審計情況完整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審計股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