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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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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大學生的資助工作是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立並完善了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學生資助體系。為確保各項資助政策能夠落到實處,根據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對象為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主要針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生資助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學生(本站★)工作和分管財務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處、財務處和各系部負責人為組成人員,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辦公室,學生工作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生資助辦公室負責執行國家及學院資助工作的有關政策,全面實施我院“獎、貸、助、補、減”等政策措施;負責全院性資助工作的管理並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接受各類捐助和獎助學金的設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資助計劃的制訂、各類資助指標名額的分配及受助學生的審核與推薦等。

第五條 各系應積極主動採取各種形式爭取社會資助,拓寬獎助學金渠道,爭取社會各界捐資助學,設立本系更多的各類獎助學金(評定辦法和每年受助學生名單在學生資助辦公室和財務處備案),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受助學生盡已所能向社會奉獻愛心並要定期向出資人彙報自己的學習、生活等表現情況。

第六條 獎學金: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院獎學金以及由社會、各界捐資設立的社會獎學金等,主要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標準及獎勵金額按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執行,學院獎學金按學院獎學金評選細則執行,社會獎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配具體名額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組織等額推薦;各系(部)將評選結果在系部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組織學生填寫有關材料並簽署系部推薦意見,於規定的時間內報送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彙總,經學院資助領導小組評審通過後,報送省教育廳或出資方,學院獎學金,由學院直接發放。

第七條 生源地貸款:未獲得其它資助者或獲得資助尚不能解決其本人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機構申請,並由學生本人承擔貸款償還責任。

第八條 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社會助學金,主要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序與獎學金評選程序相同,但分學期發放。

臨時困難補助,主要針對家庭或本人遭遇變故,出現突發性經濟困難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或家人申請,系部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學院學生資助辦公室審核,從學院學生困難補助專項資金中支出,如情況需要,可由學院團委發起組織師生募捐,學院紀委全程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發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髮起組織各種類型的募捐活動。

社會助學金由出資方與學院共同議定評選細則執行。

第九條 勤工助學:學院設立部分相對固定的勤工助學崗位,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通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緩解其經濟困難。

學院勤工助學活動,依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由院團委具體組織管理,相關數據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校內各用工部門於每年6月,將用工崗位及崗位要求報院團委向學生髮布,校內各經營户的用工需求,由後勤管理處報送。學生本人申報後,持系部和院團委審批意見到用工部門應聘,未聘上又自願服從調劑的學生,由院團委調劑分配。校外與專業學習有關的勤工助學活動,由招生就業處統一安排。未經家長書面承諾,禁止學生個人蔘與未經學院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勤工助學活動費用,由各用人部門直接向學生支付,標準不得低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要求。

第十條 學費減免:學費減免包括中職學生免學費項目、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中職學生免學費、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特殊專業學費減免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優質生源學費減免,由招生就業處出台具體實施方案,學生資助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綠色通道:學院在每學年新生入學時,建立“綠色通道”制度。對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使他們能及時報到入學。

第十二條 學院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數據庫,各系部每學年要開展貧困學生建檔和更新工作,對貧困學生檔案庫實行動態化管理,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彙總報學生資助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受助學生需接受師生監督,學生資助辦公室接受師生就受助學生個人表現的舉報投訴,並對其申報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有關獎助學金及學費減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資助政策另行制訂細則。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二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

為加強組織領導,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組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主要領導兼任。資助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紀檢監察審計處和財務資產處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監督和審計。

二、資助原則

(一)扶貧扶志,“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

(二)資助向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傾斜;

(三)資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四) 學校建立以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體,“獎、助、貸、勤、補”和“綠色通道”的資助體系;

(五)提高資助工作的透明度,公佈各類資助項目及受助名單,以保證資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六)已受到資助的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上應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三、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為依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 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認定的對象。

四、資助方式

資助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方式。

(一)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家庭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不需擔保和抵押,但需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程序:學生向户口所在地的資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貸款申請;當地的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學生到校辦理合同回執,蓋章確認;當地銀行負責審批併發放貸款。

(二)國家、雲南省政府、校級的獎助學金

國家、省政府、校級獎助學金的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特殊困難補助

特殊困難補助申請及資助辦法按照《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特殊困難管理辦法》執行。

(四)勤工助學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按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 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五)社會資助

社會團體及個人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設立的助學金,獎學金資助者的意願和要求,並按照《雲南廣播電視大學 雲南國防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助學金管理辦法》執行。

五、受資助學生的管理和複查

建立貧困學生檔案,對資助的貧困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和複查。如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資助:

(一)有經濟來源,無需資助即能維持學習、生活基本費用的;

(二)有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慣的,鋪張浪費、不勤儉節約的;

(三)不誠實守信的;

(四)學習不刻苦,一學年內不及格科目超過2科次的;

(五)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六)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紀律處分的。

六、資金來源

(一)國家獎助學金,省政府獎助學金由國家和省政府劃撥;

(二)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高等學校提取部分學費用於專項助困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教〔2004〕140號)文件的規定,學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學生學費收入的10%提取貧困生專項助學經費,按學校規定的用款比例實行專款專用;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助學金;

(四)學校師生捐贈的助學金;

(五)其他。

七、附則

(一)學院要根據學校總體資助政策和辦法,認真研究本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學院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三)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