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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內部的規章制度(彙總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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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內部的規章制度(彙總13篇)

篇一:協會規章制度

一、會長職責:

1、為協會服務,服從協會的集體利益,出席社聯的相關會議;

2、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加強對協會的財務管理,審核各項資金的支出;

3、及時掌握協會的情況,並提出指導性的意見或新的工作安排;

4、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對協會負責,接受全體協會成員的監督;

5、主次召開幹部會議、幹事會議、會員大會等。

二、副會長職責:

1、為協會服務,服從協會的集體利益;

2、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負責協會內外事項安排;

3、協調各部門開展活動及各部門幹事的溝通,並對分管部門負責;

4、對各部長的考核管理,組織人員安排,獎懲等,協調好各部門的工作;

5、制定和調整激勵機制方案。

三、團支書職責:

1、負責每次團組織生活的策劃和人員安排及場地分配;

2、負責協會成員思想狀況的考查和指引;

3、負責協會的團建工作,及時向社聯團提交各種電子及書面文件;

4、負責協會內部人事考核工作,公正評選各種評優活動。

四、宣傳部職責:

1、依據宣傳部的策劃活動,負責協會舉辦活動的組織工作,()包括協會性質的活動和非協會性質的聯誼交流以及文藝活動;

2、組織安排協會的各種相關活動,以及組織會員定期的學習、討論、審計資料、外出遊玩,並考慮各種外出活動的經費問題和安全性。

五、宣傳部職責:

1、負責協會各種策劃的起草工作;

2、負責協會的宣傳工作,包括海報、宣傳單的寫貼以及宣傳板的收護工作;

3、負責協會的宣傳以及協會舉辦活動的信息發佈。

六、外聯部職責:

負責協會對外的聯繫,負責與其他協會聯繫,以促成良好的協會關係,提升協會的知名度,負責與其他協會的合作事宜,負責協會活動場地的申。

篇二:協會規章制度

本協會在社團管理上一貫堅持自由。靈活。有序的原則。尊重會員的意見,對會員負責。但為了便於協會的統一管理,以及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協會規章制度,如下:

第一條

本協會每學年招收一次新會員,凡我校學生,品行端正,守信用,承認本協會章程,且對機械創新方向有一定愛好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填寫入會情況調查表,經審核面試可加入本協會。

第二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會員可隨時向協會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見。

(1)會員有權向協會負責人提出質疑。

(2)會員有權提出不同意見和拒絕協會不合理要求。

(3)會員可以提出合理的活動方案

2、會員在本協會活動中具有優先參與權。

3、會員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協會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無故剝奪會員權利。

4、有權使用協會創新資源;

5、優先成為各類比賽參賽對象;

6、會員在學校正常工作時間,可隨時向協會指導老師諮詢相關問題。

第三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

2、維護協會榮譽,團結會員。

3、會員必須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協會各項利益。

4、會員必須遵守協會紀律,參與活動及時,有事均要請假,在活動期間不準有無故遲到、早退或擾亂活動的行為。

5、每位會員都應有創設良好實驗環境,愛護儀器設備和保持實驗室整潔的義務。

6、每位會員應積極參加全國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比賽、挑戰杯、繪圖大賽和學校組織的各類學術科技競賽;

7、老會員應給予新會員在學習、經驗上的大力幫助,同時對新會員進行實踐輔導,使他們能夠迅速成長;

第四條

會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

2、注意自身言行舉止,衣着整潔,禮貌待人。

3、每次學習培訓中不得遲到早退,在學習中必須尊重老師,不得無故缺席。

4、服從協會各項活動安排。

第五條

會籍終止:

1、凡自願退會者辦理退會手續即可。

2、嚴重違反紀律者經協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

3、凡是大三下學期確定考研的學生自動退會,管理層成員可申請加入理事會。

4、特殊情況,經研究予以開除。

篇三:協會規章制度

為規範協會日常管理,進入本協會的成員,請自覺遵守本規章制度。

第一條、協會成員應按時進行本社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若請假可代請或自己當面請假。

第二條、協會成員應熱愛本協會所組織的授課和組織的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謙虛好學、積極進取,努力打造一個易於大家興趣培養好發揮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協會成員應關心協會的成長和發展,自覺維護協會的榮譽和利益,積極參與協會的工作和活動,若用好的工作建議、活動改善,及時交流將給予獎勵。

第四條、本協會是供社成員增加興趣愛好,互相交流的團體,協會活動時不得大聲喧譁、聊天、隨意外出走動。

第五條、在本協會內完成的作業,統一交由社長、副社長保管。

第六條、協會成員應自覺愛護本社公物及美術活動用具,如發現有損壞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社裏如發現打架鬥毆,偷竊等不良行為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八條、協會成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社長,副社長。

第九條、多次不參加本社活動的(3次),經提示後仍違規的,視為自動退會,並補交書面通知。

第九條、協會成員應遵守本協會規章制度,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第十條、協會成員有維護協會榮譽和財產的義務。

第十一條、協會成員按值日表的設置對教室環境進行打掃。

第十二條、對本協會活動表現突出者,學期末將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協會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搞好自身的情況,嚴格的要求自己,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養。帶領協會成員遵守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如果有成員對協會幹部的工作不滿意,可以直接向社長反映或集體會議時公開提出討論,由協會全體成員進行商討。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對全體協會成員生效。

篇四:協會規章制度

協會實行會長責任制,設副會長兩名,協會由攝影部、宣傳部、財務部和日常管理部四個部門組成,每個部門設部長一到兩名。協會主要管理者實行聘任制,經過全體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主動承擔宗旨規定的責任,對攝影有興趣並能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本校學生,經過申請,並登記入會者,均可成為本協會成員,積極鼓勵一些能力出眾、工作熱情的成員承擔協會中的職務。

第二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攝影協會的所有會員,均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及本協會的有關規章管理制度。

2、維護本協會的利益,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按期提交攝影作品。

3、會員應向廣大幹部、老師介紹、宣傳有關攝影的知識和本協會的宗旨。

4、不得妨礙其他會員行使權利和義務。

5、未經攝影協會許可,不得以攝影協會名義組織、參加任何活動,後果自行負責。個人行為與攝影協會無關。

6、對學校、對協會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第三條會員在認真履行義務的同時,享有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2、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包括採風活動、各種攝影比賽或攝影展。

3、有及時瞭解本協會的有關的變動和參與協會建設的權利。

4、會員入會自願,有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四條凡出現重大違規、違紀現象,攝影協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本協會對積極進取,努力提高自身攝影水平,工作認真,負責的會員給予鼓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協會由全體會員共同組成,協會中設立的一些管理職位、職務由全體參與精選的選手經團委老師與突圍主席團批准產生。

第七條本協會實行會長責任制,設副會長兩名(其中之一兼任社團團支書一職),協會下設祕書處,協會主要管理者實行聘任制,經過學院團委選舉產生。BT要求協會所有成員集思廣益,人人能夠以主人翁的態度奉獻於BT,服務於大眾,爭取自己的聰明才智為本協會的進一步發展錦上添花。

1、會長:

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制定在任職期間的工作計劃,組織協調、落實各部門的工作,完成協會和會員申請審核工作任務,定期向學院有關領導、校社聯彙報工作,並取得學院有關領導和部門的廣泛支持。

2、副會長:

協助、配合會長開展工作,會長不在時需暫代替會長完成相應工作,並具體負責協會各項具體工作,特別要負責本協會成員技術指導以及提高各會員的攝影技術水平工作。

3、祕書處:

協助會長、副會長管理協會,保證協會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進行。對會員檔案、活動經費的使用及其帳目進行管理。配合學院相關其它部門,對協會的工作和活動進行推動並及時宣傳,並使本協會在廣大員工中產生影響。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聯絡工作,組織協會外出活動。處理會員反映的具體問題,並且和會長,副會長負責與贊助商的溝通和交流。祕書處由正副祕書長和成員構成。

第三章 經費

第八條本協會活動經費由學院領導批准下撥、協會自籌等。

第四章 獎懲

第九條協會設立若干獎項,根據會員參加活動及攝影、登期情況評出獲獎名次,由學院團委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獎勵。

第十條凡違反協會章程,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不能認真履行會員職責的,經會長,副會長協商批准可取消會員資格。對會員有破壞協會聲譽的行為,由會長,副會長協商決定勸其退出或開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自協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權、最終解釋權歸屬xx科技大學能源與安全工程學院BT攝影協會。

篇五:協會規章制度

一、理事會組成制度

1、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到三名,各部部長各一名。

2、協會下設祕書處、禮儀培訓部、模特部、宣傳部、外聯部和禮儀模特部。

二、理事會競選制度

1、禮協會長由競選產生,評定標準由本學年各項表現和團委老師的意見綜合評定。

2、副會長由會長按學年綜合表現推薦人選,最後再由團委老師評定產生。

3、各部部長由副部競選產生,評定標準參照本學年各項表現和個人能力。

4、環節競選時間定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的期末。

三、理事會納新制度

1、納新人員分為各部幹事和禮儀模特部成員。

2、幹事協助各部副部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安排,禮儀模特部成員負責禮儀服務和模特表演。

3、幹事要求辦事負責,勤快積極,能力強;禮儀模特部成員要求具備一定的身高、形象條件。

四、協會獎懲制度

1、協會例會、集體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自動除名。半學期統計處理一次。

2、每學期制定日常禮儀服務名單,由禮儀模特部成員輪流出禮儀。輪到的同學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服務達兩次者,取消評定優秀會員的資格。

3、重要禮儀服務活動的人員由團委老師制定,如有事(經核實情況屬實)不能參加,親自找老師請假,一學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服務達兩次者,自動除名。

4、協會考勤由祕書處負責現場記錄。

2禮儀協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禮儀協會以塑造學院學生健康形象為宗旨,以提高學院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向學校展示風采。

第二條禮儀協會隸屬於旅遊專業部。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三條禮儀協會承擔學院下達的禮儀接待工作。代表學院學生形象,參加大型活動的公關和接待工作。

第四條旅遊部定期指導禮儀協會進行培訓,培訓由專業指導老師講授。第五條禮儀協會成員要求有良好的精神面貌,較好的素質文化,儀表舉止禮貌文明,坐立行走體態端正,時刻謹記自己代表學生形象。

第六條禮儀協會成員要有強烈的責任心,積極主動的工作熱情,和正確的工作態度(工作時,不許遲到,早退。工作時必須認真負責,不得打鬧,嬉戲。不得把個人的情緒帶到工作中影響到工作的進度)。凡有活動,分配到的工作者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推卸工作,(上課,病假除外),如臨時有特殊情況者,必須找人代替自己的工作崗位。

第七條禮儀協會成員要求在活動開始前三十分鐘,完成着裝和化粧,各自就位。

第八條每次禮儀活動必須化粧,粧容要求適中即可,不必太濃。着裝需按照要求一般必須穿高跟鞋。其他首飾等裝飾品的佩戴需符合要求,在體現整齊劃一的基礎上,展現個人風採。

第九條禮儀協會代表學生形象,個人如在校外接到工作,均以個人名義參與,不得以學院禮儀協會名義參與;參與校外活動的隊員必須在國家允許的各項規章制度下開展工作並對自身安全負責。

第十條工作精神

1、團結合作:強調團隊精神,協同合作。要求隊員行動整齊劃一,即服裝整齊,行動統一,活動準時。

2、務實創新:積極作好本職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禮儀協會特點進行自我完善,作為學院一大亮點並不斷創新。

3、精品概念:每一次活動即是一次演出,每一個隊員都是主角,每一個崗位都是第一線,必須認真對待。

第十一條禮儀協會物資包括:禮儀服,公用化粧品。此物資由旅遊部統一管理,物資放於旅遊部辦公室,注意物品特別是服裝的防潮,防蛀。物資將來如有添加,管理制度同前。

第十二條其他部門借用禮儀協會物品,必須出示借條;借條必須包含所借物品,歸還日期,及其主管部門的公章。

第十三條禮儀協會成員參加活動使用服裝必須經由禮儀協會隊長同意,方可取用。活動結束後,必須在三天內,清洗後歸還。若出現物品損壞、遺失現象則應按情節性質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做出相應的賠償。

第三章禮儀協會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禮儀協會隊員根據工作情況加相應的個人量化分(10分制。態度3分、表現4分、儀表3分)。由負責人負責工作情況登記,每學期末統一交到旅遊部負責人處。

第十五條對於活動不積極者,或無故缺席工作任務兩次或以上者,經其他隊員或隊長反映,由旅遊部審查確實後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按照出勤和工作的情況,每個學期根據綜合情況評出“年度最佳禮儀小姐”,並予以一定的獎勵,在例會上予以公報和頒獎。

3大學生社交禮儀協會規章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為規範甘肅政法學院大學生社交禮儀協會會議的召開及活動的開展,調動協會成員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建立正常大學生社交禮儀協會活動秩序,健全本協會辦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協會會議的召開和活動的開展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協會內部幹部的紀律,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制定《甘肅政法學院大學生社交禮儀協會》,請各成員務必遵守。

一、會員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要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範,無不良嗜好;

(三)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會議規定:

(1)召開例會或開展活動時,協會各成員必須按時到場並簽到,不得遲到早退。祕書部制定簽到表,開會或開展活動時提前十分鐘到會場或活動現場簽到,祕書處做好考勤記錄;

(2)在會議和活動期間,與會成員應自覺遵守相關規定,認真研究討論處理各項事宜,不得聊天、睡覺;不得擅自離場,手機調到震動或者靜音狀態;不得接打電話或做其他與會議無關的事情;如有特殊情況,請舉手示意。情節嚴重且屢次不改者,可開除出會;

(3)活動中必須積極主動,不得推三阻四,否則寫500字以上的自我檢討,屢教不改者,開除出協會。

(4)活動策劃時必須由大家一起完成,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

(二)請假制度:

(1)因故不能到席者,應在事前向部長請假。徵得部長同意後方可缺席,相關部長在會議前將請假人員名單及原因交至祕書部;

(2)若開會或活動時間與協會成員的上課、考試時間衝突,該成員在事先説明,則不予追究;

(3)如有特殊情況並已向輔導員請假,則需出示請假條以作證明;

(4)協會成員不得以隱瞞、欺騙等手段請假,如若發現,一經查實,即自動退會;

(5)協會成員遲到5次以上,請假6次以上,曠會5次以上則視為自動退會。

(注:理事會成員無故曠會2次開除出本協會。)

篇六:協會規章制度

一、為了更為方便的管理好書法協會,特頒佈下列管理條例:

1.協會成員應按時參加本會舉行的活動以及課堂練習,要做到不遲到、早退和缺席。

2.協會成員考勤由祕書組組長負責,並負責認真填寫每次考勤表。

3.協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組織部部長請假(不能代請)經批准備後方能生效。

4.本協會對缺席和遲到的成員採取相應的懲罰,遲到兩次算一次缺席,缺席者應認真寫好檢討並親自交給副會長,缺席三次將被無條件開除,並收回會員證,從此不再是書協成員。

5.對於協會幹部應每次必到,其缺席一次又沒向會長請假者按會規要在例會上做自我檢討,態度如一再不端正,將被永遠開除並沒收有關證件,開除其會藉。

6.在會議期間不得竊竊私語,應維持嚴肅的會議秩序,如有不聽者,將受嚴重警告。

7.對於其協會幹部都應該各盡其職,互相合作。副會長在會長沒在時應接管會長的一切事務,並積極的向會長反饋成員的情況,祕書組組長應積極的做好每次的會議記錄,並協助會長管理好每次事務。

8.祕書組組長就理清每筆財務開支,每次活動後必須向會長公佈消費支出,不得謊報財務,否則將無條件辭退其職務,開除會藉。

9.各會員不得以書法協會的名譽從事其違被書法協會以及社團部名譽的活動,如有發現將嚴懲不待開除會藉並上交社團部處理。

10.無論是幹部還是會員都得服從上級,如有不服又無正當理由者將辭去幹部職責和幹事,不得有越級行為。

11.對於表現優秀的會員會考慮其下屆會長及幹部的選取並向校內其它崗位推薦。另外還頒發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獎懲制度:

1.對於協會有重大貢獻或在各種比賽中獲得榮譽的會員,協會將給與物質獎勵並記入協會大事中。

2.成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協會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失去會籍的同時,須同時上交成員證並登記註銷。

三、招幹招新制度:

1.在成員中選拔有能力的擔任協會的幹部。

2.每年廣泛吸收新會員。

四、優秀成員考核制度:

1.成員表現突出,在書法上獲得長足進步或其作品獲得榮譽者。

2.給協會一些極具參考價值的建議使協會能夠更好發展運作者。

篇七:協會規章制度

(1)會議

1.會議召開

每學期召開一次協會全體會議;大型活動前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幹部會議根據情況召開;部門會議由各部長自定。會議時間(中午)、地點(一教)臨時決定

2.會議主持幹部會議:會長

全體會議:會長或副會長、團支書

部門會議:部長或副部長理事會議:會長或副會長、團支書、會長助理

3.會議要求

A、紀律所有人員原則上要求提前5分鐘到,須簽到(除全體會議);會議期間所有人員手機一律關機或靜音律);禁止會議期間有人講小話、接電話、聽音樂等做與會議無關的事;(詳見紀律)

B、要求會議精簡、高效率,開會前須將會議要點列於黑板上,原則上會議不超過30分鐘

(2)紀律

1.會議A、特殊情況不能到會者,應提前半小時向會議負責人請假並獲得批准,負責人須在會議前向紀督委説明。

B、無故缺席三次會議者,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取消頒發任職證書、評優及換屆資格。

2.活動無故缺席或未按安排完成任務通過紀督委記錄並進行相應懲罰

(3)換屆資格部門理事可競選部長、副部長、會長助理、副會長

部長、副部長可競選會長助理、團支書、副會長、會長

會長助理可競選團支書、副會長、會長

(4)評優獎項:A、五四評優校級獎“優秀理事”B、獲任換屆各級職位

C、取得某項活動負責權(只對各級幹部)

原則:A、根據紀督委所記錄會議、活動等表現情況B、其他

附:幹部違反相關紀律者通過會長與紀督委進行免職

篇八: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税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税務師和税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税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税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税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税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税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税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税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税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税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税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税務師資格證書》的税務師;

(二)從事税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税務師管理中心註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税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税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税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税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税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税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九: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xx市老年人協會(簡稱“老協”)。

第二條 老協的性質:是由xx市各界離退休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自願 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羣眾團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的老年羣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老年羣眾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老協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老年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協助政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目標,努力為老年人服務,把老年協會辦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條 老協的主管部門:xx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協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第五條 老協的住所:xx市xx街9號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老協的工作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引導老年人保持平和樂觀心態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不斷提高生命生活質量。

(二)圍繞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願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鼓勵會員和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會員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四)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識、法律知識等講座,

(五)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調解鄰里、家庭等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

(六)開展老齡問題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願望,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老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

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崇單位及鄉鎮老年人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承認老協章程,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歲,志願加入老協者,成為老協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老協的活動權;

(三)獲得舉辦老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老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老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團結,向老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按照“自量、自願、自費、安全”的原則參加老協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職職權外,尚須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老協名譽會長和顧問;

(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三)聘任或解除副祕書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

(四)領導老協各職能部門和指導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可召開臨時碰頭會,但必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議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事業、勇於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身體健康,本人自願。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如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身體健康,熱心老年事業,本人自願,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擔任老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及單位會員之間的關係,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祕書長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為了尊重和照顧老同志的身體健康,顧問、理事、工作人員年滿80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協會工作,對協會作出過貢獻的協會老同志,應定期看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合法的業務及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完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完全、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更替時,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保證資料齊全,帳目清楚。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局和民政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換屆更替,在更換之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變象轉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老齡委,並報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於x年1月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老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十: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於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建立醫師培訓、定期考核、技術審核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住院醫師(包括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培養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七)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雜誌報刊,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宣傳和推行《醫師宣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羣眾溝通的平台,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繫,努力營造並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衞生行政部門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醫藥學界的專家學者、衞生行政管理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境外醫藥學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祕書長一名,實行祕書長負責制。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四十條 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醫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0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十一: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及其執業律師組成的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xx市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縮寫:。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法治和文明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解處理會員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制定會員業務工作規範指引;

(十一)制定會員獎勵與處分實施辦法,對會員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七)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拓展與規範法律服務市場;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註冊律師必須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援助;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八)《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七)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八)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九)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在此期間,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候選人人選。

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從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機關代表;

(二)本會黨組織代表;

(三)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

(四)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五)在廣東省律師協會任職的本會會員代表;

(六)部分律師代表。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向上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責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理事應當從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公益事業、業內聲譽良好、執業三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責: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副會長、執行會長;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六)建議罷免、增補或更換理事;

(七)聽取執行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

(九)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聘任祕書長、副祕書長;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並將會議議程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本會黨組織。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執行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年度執行會長制度,每屆代表大會從當選的理事中選舉副會長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會會議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本年度執行會長。

執行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執行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執行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執行會長、副會長組成,由執行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應誠懇聽取會員、本會黨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執行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自動停止,並由理事會提請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違背職業操守,被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二)因個人行為對律師行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除臨時會議、活動外,非因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活動者。

第六章 祕書處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祕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副祕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祕書長應專職,祕書長、副祕書長不得由本會理事擔任。

祕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祕書處開展工作。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及祕書處部門負責人;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祕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的關係。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祕書處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業務發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宣傳推介委員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決定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等。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六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或祕書處人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熱心公益事業,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社會效果良好的;

(六)發表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被表彰的;

(八)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併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七)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加重或再行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六)本會黨組織的各項支出;

(七)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八)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九)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十)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十一)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每年向代表大會作財務報告,接受代表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先行試行,待時機成熟,再提交代表大會審議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報廣東省律師協會、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備案。

篇十二: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x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行業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會員執業素質,規範會員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精神是:開放、自律、維權、服務。

第六條 本章程對本會全體會員和所屬各組織機構具有行業約束力。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行業規範化建設;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防範律師執業風險;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執業的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經本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並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備案,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預備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設施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對實習律師實施管理;

(八) 組織或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和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範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並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由省直分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市、州律師協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終止手續由本會或省直分會辦理。

第十九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選舉、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

(八)審議批准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三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後,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醖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祕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後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執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佈和人數比例兩兼顧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託投票無效。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祕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祕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選或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五)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人員組成;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理事;

(十)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並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祕書處應在十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向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祕書長;

(四)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及人員組成;

(六)指導和監督祕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每一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並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並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執業機構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省登記執業的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或不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祕書長、副祕書長名單應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並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五)監督互助金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七章 祕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祕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祕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祕書處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祕書長經會長辦公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經祕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祕書處實行祕書長負責制。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祕書長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祕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祕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祕書處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祕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聘任或解聘祕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關係。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祕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等。

專業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設立、變更、撤銷事宜。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學術顧問。

第五十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章 獎勵與表彰、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和表彰,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和積極社會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五)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學術著作的;

(八)參加法律援助或舉辦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擔任理事、監事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亦停止其相應職權。

第五十七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進行調解,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活動糾紛可申請直屬分會進行調解。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於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額繳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祕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協繳納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協會祕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會員發佈,接受監督。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制定和修改,必要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xx省司法廳和xx省民政廳備案。

篇十三: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xx大學EMBA同學自發成立的由xx大學EMBA中心指導的非營利性學習、交流平台。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設計創新為引領,構築平台,共享資源,推動會員之間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整合。

第四條 協會理念:同舟共濟、合作共贏。

第五條 協會任務:通過組織學術討論、考察學習、書刊出版、項目合作、對外協作、業務指導等活動,為會員構建活動平台,進行資源對接,拓寬業務領域,互惠共贏。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xx大學EMBA中心領導,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同學會員和協作會員。

同學會員是指具有xx大學EMBA學習背景的從事各類專業設計,以及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的同學。

協作會員是指與會員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員。

第八條 成為會員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認可本章程,均可報名參加本協會。成為會員要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祕書處向xx大學EMBA中心確認其學習背景,經協會三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即可成為會員。成為協作會員要由二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五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方可成為協作會員。協會為成員頒發相應的證書。

(二)會員按年度向協會捐助活動費,標準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在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之上確定。活動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三)會員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3.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利益;

3. 積極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會員獎罰

對為協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給予獎勵,對嚴重損害協會名譽或利益的會員,經協會常務

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處理,如給協會造成損失的應向協會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協會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五)決定其他需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六)會員代表大會形式可以是線下也可以是線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數量按會員比例15%-25%產生,由會員推薦產生。

(二) 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三) 協會向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四) 理事會的權利義務

1. 理事會代表會員處理決定協會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常務理事會。

3. 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會員多承擔協會活動費的義務。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按理事會人員數量的15%-25%比例產生,原則上為單數。

(二)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薦產生。

(三) 常務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四) 常務理事會推薦3-5人組成執行理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 協會向常務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六) 常務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理事會成員更多的承擔協會的活動經費。

(七) 常務理事會經協商或選舉產生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

(八) 常務理事會推薦一名祕書長,祕書長組織成立祕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章 鼓勵創新

第十二條 協會鼓勵會員創新,帶動會員共同發展。

(一) 協會設“項目執行會長”。

(二) 凡是在協會平台推薦項目,並獲得協會認可的會員,協會常務理事會授予協會“項目執行會長”的稱號並頒發證書。

(三)項目執行會長可以由祕書處配合利用協會資源開展工作。

(四) 項目執行會長取得的項目收益有義務為協會提供活動經費。

第五章 協會媒體

第十三條 協會在國家法律範圍內進行媒體宣傳。

(一)協會開設官網

(二)協會開設微信公眾號

(三)微信羣是協會成員日常交流的線上平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主要活動經費來自協會內外部的捐贈、商業贊助以及學校支持。

第十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以成立隸屬於協會的全資經營性機構,或出資與第三方進行經營活動。協會從這些這些機構的獲利均用於協會的日常活動,不得進行現金分配。

第十六條 協會成立經營機構或出資與第三進行經營活動時,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並指定出資代理人。出資代理人應與協會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協會需要停止運作時的,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