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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曰常運作的組織、實施主體,主要負責擬定相關 方案、組織召開會議並具體實施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 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 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 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在細化議事事項操作辦法時,要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該辦法,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均有同等的表決權。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居(村)民委員會的建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後,應告知(村)民委員會。
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及其任何成員不得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擅自決定物 業管理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後,由業主委員會批准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户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或其他議案;
4。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5。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燃氣、暖氣等供應商,或者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網絡等服務商,或者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狀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認真履行業主委員會所負擔的職責,對全體業主負責,自覺理解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彙報工作。
二、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小區各項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各項工作,管理好小區的各項事務。
三、組織小區業主開展便民服務(包括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治安服務、醫療服務等等),搞好以勞動再就業為重點的社會事務性服務,為小區特殊羣體帶給社會福利性服務。
四、引導和組織小區業主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組織小區業主開展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評選“禮貌樓院”、“禮貌家庭”、“禮貌市民”,進而構成具有小區特色的文化氛圍,增強小區業主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五、受小區業主委員會指派或小區業主委託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其職責的狀況實施監督,並將監督意見及時向上級有關機關反饋。
六、管理好小區管理委員會的.固定資產和財務帳目,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告財務的收支狀況。
七、經常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開展政治和業務學習,熟練掌握相關政策和業務知識,提高小區管理委員會成員整體素質。
完成政府及街道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認真履行業主委員會所分管的職責,負責分管工作的落實實施。
二、組織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各種規定、制度和內部機構設置。
三、組織起草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報告、總結、計劃工作。
四、按照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督查督辦工作。
五、完成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持;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准。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理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採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狀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狀況,提出物業管理推薦;
(三)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後三十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六)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九)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十)完成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