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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監督執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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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監督執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報告

醫療廢物監督執法工作第一季度工作報告

 

為認真落實醫療廢物監管責任,切實強化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工作,保護漢江沿線生態環境,按照《襄陽市2019年度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專項戰役實施方案》及市衞健委有關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開展了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日常監督及執法檢查工作,現將具體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確保醫療廢物日常監督及執法檢查工作能夠有序開展,我局召開中層以上幹部專門會議,會議要求各科室、各責任監督員務必高度重視醫療廢物的監督執法工作,迅速行動起來,抓實抓牢日常監督,做好做細專項檢查,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日常監督

1、抓住關鍵,突出排查重點

在日常監督執法過程中,全面查找醫療廢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關鍵問題環節,重點排查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交接、運送、暫存及處置登記是否完整,是否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內運送過程丟棄現象或在非貯存地點堆放醫療廢物,是否將醫療廢物交由有資質的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等。一季度,共計完成日常監督約110 家,下達衞生監督意見書近100 份。從檢查的情況看,各醫療衞生機構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落實了院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等相關工作措施,在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轉運移交時,能夠較好地落實醫療廢物移交簽字的制度。

2、嚴格標準,避免源頭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必須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協議,將醫療廢物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集中處置,同時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協議、醫療廢物規章制度作為必備項納入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校驗標準,並現場審查醫療廢物處置情況。一季度,我局共計受理醫療機構校驗近90家,申請校驗的醫療機構均簽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協議,制定有醫療廢物規章制度。校驗工作從源頭上避免了醫療廢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醫療廢物因管理或處置不當導致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三)加大執法力度

對於醫療廢物日常監督及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問題的單位,發現一起,下達衞生監督意見書整改一起,對於達到立案標準的,發現一起,立案查處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截止4月30日,共計發現問題11起,責令整改5起,立案處罰6起。通過嚴格執法,加大了法律威懾力,加深了當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認識,提高了在處罰中進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時限超過規定要求

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內的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衞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但目前我市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單位僅能對產生醫療廢物量較大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不超過2天收集、運送一次,部分小型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頻次甚至達到每週或每月一次,造成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的暫存時間超過2天,存在安全隱患。

(二)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少數醫療機構法律意識淡薄,醫廢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數民營及基層醫療機構法律意識不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工作重視不夠,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關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負責人對處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數醫院醫療廢物暫存間建設不規範。部分醫療機構存在醫療廢物暫存間等醫療廢物管理設施、設備簡陋、不全的問題,未配備專用的醫療廢物存貯容器、轉運工具,衞生及防盜設施不完善,暫存地未遠離醫療或生活區;三是少數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設備不全、管理不規範。醫療廢物內部交接記錄不完善。部分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及其他雜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醫療機構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不能及時交由暫存間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主體責任

教育引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湖北省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落實主體責任,做好醫療廢物的源頭分類,規範醫療廢物管理流程。

(二)進一步強化人員培訓

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將民營醫院、門診部、個體診所等負責人及具體從業人員作為重點,使其掌握相關政策要求,自覺抓好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方式,以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為重點,切實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並將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等工作掛鈎。對醫療廢物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示一起,切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機制

建立健全衞健、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協調聯繫,強化信息共享,實施齊抓共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非法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或涉嫌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移交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查處,並積極為案件辦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