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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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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精選多篇)
第一篇: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第二篇: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第三篇:防雷設施檢測驗收合同第四篇:防雷設施定期檢查制度第五篇:上海市防雷設施安全檢測管理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

市物價局: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氣象局《關於開展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價[xx]87號)和**市物價局《轉發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肇價[xx]56號)的要求,我所進行了自查工作,對xx年8月1日以來有關檢測等服務收費執行情況彙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監督到位

我所在**市氣象局的領導下,嚴格遵守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覆函》(粵價函[xx]409號)精神進行收費。所長定期向局領導彙報工作,局領導不定期對所的工作特別是收費進行檢查,省和**市上級部門經常對我所進行督查,確保不出現亂收費或服務不到位等現象。氣象局制定了《黨風廉政制度》、所長與氣象局簽定了《黨風廉政責任書》、局領導班子對外公佈《廉政承諾》等。

二、加強培訓,嚴格收費

1、《關於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覆函》下發以來,我所共3人次參加了由廣東省氣象局組織的物價收費培訓班,3人經考試合格取得了防雷檢測收費計價上崗證,同時積極派人蔘加由**市氣象局組織的各項有關收費的培訓班、會議等。

2、組織本所人員學習粵價函[xx]409號,努力促使檢測所人員解釋清楚、收費準確,將學習粵價函[xx]409號內容列入我所防雷素質年的一項重要內容。

3、防雷檢測等收費實行責任到人工作制度,收費表由核算人和審核人簽字,確保計價準確,收費合理,同時有效避免個人違規操作和有力健全追究制度。

4、以主動、積極、耐心的態度向客户解釋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在大廳公佈檢測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三、收費情況

1、我所對外收取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主要為防雷設施定期檢測收費和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設施檢測收費,其餘建(構)築物防雷設施設計施工圖技術審查、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雷擊風險評估為極少部分。

2、一宗收費我所分別出具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設施檢測收費表、防雷設施定期檢測收費表和收費通知,一式兩份,一份交客户一份存檔。

3、對客户提出優惠申請的,按照粵價函[xx]409號精神和**市氣象局下發文件執行。

四、存在問題

1、以往防雷檢測收費資料整理不夠規範,需要進一步做好存檔。

2、所職員掌握粵價函[xx]409號文未夠深入,對收費解釋、宣傳要繼續加強。

3、由於很多原因,少數出現服務不夠及時、不夠到位現象。

在物價部門和上級領導的監督指導下,我所嚴按規定、主動服務,為我市的經濟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做了有益工作,希貴局在檢查中有發現不足,及時指正。

第二篇: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

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彙報

市物價局: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氣象局《關於開展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價[2014]87號)和**市物價局《轉發關於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肇價[2014]56號)的要求,我所進行了自查工作,對2014年8月1日以來有關檢測等服務收費執行情況彙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監督到位

我所在**市氣象局的領導下,嚴格遵守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覆函》(粵價函[2014]409號)精神進行收費。所長定期向局領導彙報工作,局領導不定期對所的工作特別是收費進行檢查,省和**市上級部門經常對我所進行督查,確保不出現亂收費或服務不到位等現象。氣象局制定了《黨風廉政制度》、所長與氣象局簽定了《黨風廉政責任書》、局領導班子對外公佈《廉政承諾》等。

二、加強培訓,嚴格收費

1、《關於核定防雷設施檢測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覆函》下發以來,我所共3人次參加了由廣東省氣象局組織的物價收費培訓班,3人經考試合格取得了防雷檢測收費計價上崗證,同時積極派人蔘加由**市氣象局組織的各項有關收費的培訓班、會議等。

2、組織本所人員學習粵價函[2014]409號,努力促使檢測所人員解釋清楚、收費準確,將學習粵價函[2014]409號內容列入我所防雷素質年的一項重要內容。

3、防雷檢測等(更多請關注)收費實行責任到人工作制度,收費表由核算人和審核人簽字,確保計價準確,收費合理,同時有效避免個人違規操作和有力健全追究制度。

4、以主動、積極、耐心的態度向客户解釋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在大廳公佈檢測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三、收費情況

1、我所對外收取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主要為防雷設施定期檢測收費和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設施檢測收費,其餘建(構)築物防雷設施設計施工圖技術審查、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雷擊風險評估為極少部分。

2、一宗收費我所分別出具新建建(構)築物防雷設施檢測收費表、防雷設施定期檢測收費表和收費通知,一式兩份,一份交客户一份存檔。

3、對客户提出優惠申請的,按照粵價函[2014]409號精神和**市氣象局下發文件執行。

四、存在問題

1、以往防雷檢測收費資料整理不夠規範,需要進一步做好存檔。

2、所職員掌握粵價函[2014]409號文未夠深入,對收費解釋、宣傳要繼續加強。

3、由於很多原因,少數出現服務不夠及時、不夠到位現象。

在物價部門和上級領導的監督指導下,我所嚴按規定、主動服務,為我市的經濟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做了有益工作,希貴局在檢查中有發現不足,及時指正。

**市避雷設施檢測所

2014.5.28

第三篇:防雷設施檢測驗收合同

防雷設施檢測驗收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山西省雷電防護監測中心

為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確保甲方各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山西省氣象條例》、山西省防雷減災辦公室《關於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晉雷辦發【 】 號)有關規定或要求,經雙方協商,制訂如下合同並共同遵守。

乙方於年月開始對甲方所有的廠房、煙囱、油庫等建(構)築物的防雷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屆時甲方派專人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建(構)築物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一、檢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 號

《中國氣象局令》【 】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山西省氣象條例》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山西省防禦雷電管理辦法》

二、檢測的重點場所、項目及內容:

1、檢測的重點場所: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2)化工生產或儲存場所;

(3)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4)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衞生、計算機信息機房等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5)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它場所或者設備。

2、檢測項目:

(1)接閃器;

(2)引下線;

(3)接地裝置;

(4)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湧保護器;

(5)防靜電;

(6)防雷擊電磁脈衝的檢測;

(7)新增和維修整改後的避雷設施;

(8)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應當檢測的其它項目。

3、檢測內容:

(1)建(構)築物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是否發生變化;

(2)有無因挖土方、敷設其它管(線)路或者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3)各處明裝導體有無鏽蝕或者因機械力的損傷而折斷的情況;

(4)引下線近地面部分的保護處理有無破壞的情況;

(5)斷接卡有無接觸不良的情況;

(6)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是否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情況;

(7)接地裝置周圍的土壤有無沉陷的情況;

(8)電湧保護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確定其是否處理正常狀態;

(9)各機櫃、櫃內設備、等電位端子與外界連接情況;架空進線是否接地;光纜是否做了防雷處理;電源防雷、信號防雷等情況;屏蔽情況、等電位連接、靜電情況;

(10)各種防雷設施的技術指標。

三、檢測費用:

根據防雷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晉價服字【 】 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經雙方協商,檢測費用為元。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要求進行檢測、驗收,並在檢測驗收合格後,出具合格證。全部工作結束後甲方支付檢測費用。

五、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檢測、驗收並出具合格證的,每遲延一日,應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額%的違約金。

2、檢測項目、內容有安全隱患的,乙方在檢測、驗收完畢後,應向甲方提出,否則應當賠償甲方因安全隱患造成的損失。

3、本合同項下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直接支付,也可以從檢測費用中扣除。

六、終止合同:

1、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的。

2、甲方在以下情況下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擅自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的;

(3)乙方遲延履行合同超過周的;

甲方依據本條的約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事項:

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或補充均需通過書面形式進行。

2、合同任何一方在簽訂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曉的對方的非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工業設計權或商業祕密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擅自使用。否則,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由泄露方或擅自使用方承擔。

3、合同任何一方均應將本合同及附件內容視為保密信息,除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由泄露方承擔。

4、因甲方履行本合同違約時,甲方只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本合同項下甲方因違約所應承擔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數額累計不超過元。

5、雙方確認,任何一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地審閲過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清楚地知曉己方的權利與義務。

6、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雙方均應當執行,附件與本合同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約定執行。

7、本合同履行期限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8、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9、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第四篇:防雷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防雷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1定期對防雷設備、接地網進行檢查,每月月底由當值班對避雷器計數器動作次數進行統計,並檢查防雷設備運行情況。

2防雷設備檢查時,應重點檢查避雷器動作計數器毫安值是否處於正常值,接地網扁鐵有脱漆或生鏽時應及時刷防鏽漆,並對電纜溝道進行抽樣檢查。

3.檢查防雷設施的接地引線裝置可靠接地。

4每次雷雨過後,當值人員應對防雷設施進行巡視一遍,並做好記錄。

第五篇:上海市防雷設施安全檢測管理

上海市防雷設施安全檢測管理

滬氣發[2014]48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管理,加強防雷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預防和減少雷電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雷電防護管理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負責本市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的分工會同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年度安全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由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審核同意設立並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以下統稱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第五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將防雷裝置的管理列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

(二)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並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雷電防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防雷裝置及時整改,並向檢測機構申請複查。發生雷電災害事故應當及時向上海市氣象局報告,報告電話: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六條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是否由於修繕建(構)築物或者建(構)築物本身的變形使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發生變化;

(二)檢查有無因挖土方、敷設其它管(線)路或者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三)檢查各處明裝導體有無鏽蝕或者因機械力的損傷而折斷的情況;

(四)檢查接閃器有無因接受雷擊而熔化或者折斷的情況;

(五)檢查引下線近地面部分的保護處理有無破壞的情況;

(六)檢查斷接卡有無接觸不良的情況;

(七)檢查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是否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情況;

(八)檢查木結構接閃器支架有無腐朽的現象;

(九)檢查接地裝置周圍的土壤有無沉陷的情況;

(十)檢查電湧保護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確定其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十一)根據檢查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第七條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向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檢測: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衞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閃器;

(二)引下線;

(三)接地裝置;

(四)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湧保護器;

(五)防靜電;

(六)防雷擊電磁脈衝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新建、改(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上海市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驗收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檢測驗收。未經檢測驗收或者經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防雷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檢測機構受理檢測申請後,應當及時派員到現場實施檢測,並按照要求填寫《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查)記錄(備案)表》(詳見附件)。對發現的隱患,應當向被檢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並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和範圍開展檢測工作。

檢測業務結束後,檢測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上海市氣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設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監督電話:64380604。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存在隱患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落實整改資金,制定並實施整改方案,及時消除隱患。在防雷裝置隱患消除之前,還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發電設施、高壓線路和電網變電站等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驗收及日常檢查維護,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給予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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