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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蔘和蜂蜜銷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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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蔘和蜂蜜銷售代理合同

人蔘和蜂蜜銷售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擬開發、生產、銷售人蔘和蜂蜜產品,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擬開發的人蔘蜂蜜產品名稱暫定為“人蔘蜜”,可分為兩種產品,一種是人蔘加蜜,另一種是人蔘加調和蜜。

二、甲方為該產品的開發主體,乙方負責市場調研和產品試銷,並將調研結果提供給甲方,及時向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甲方應予採納,該產品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負責辦理生產許可等相關手續,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費用,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利用自己的工廠負責產品的生產,人員工資、廠房、設備等全部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負責代理一定區域內的銷售,暫定代理區域為。其他地區的銷售由甲方負責。合同期限內雙方均不得到對方負責的區域銷售該產品,甲方也不能在乙方代理區域內另行委託代理商。

六、甲方給予乙方代理產品價格的確定:按照原材料成本+直接生產工人工資+廠房設備折舊費+20%利潤確定。原材料價格應和當地市場價一致;廠房設備折舊費按甲方生產的各類產品所佔比例分攤。

七、乙方銷售產品價格由雙方共同確定。甲方銷售該產品價格不能低於乙方銷售價格。

乙方自行組織銷售形式,自行招聘人員,自行承擔銷售費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八、乙方需要銷售的產品數量應提前下達訂單,並支付該筆訂單數額50%的預付款;提貨時應全額付清貨款;如委託甲方發貨,運費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應完成的銷售指標:甲方批量生產後,乙方三個月內銷售額不低於 元;半年內不低於 元;一年內不低於 元。

十、獎懲措施

1、乙方半年銷售額達到 元時,甲方將銷售價格中的利潤降為 %。

2、乙方完不成銷售指標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另選代理商。

3、任何一方在對方銷售區域內銷售該產品或甲方在乙方代理區域內另行安排該產品代理商,應按照銷售額百分之二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