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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合同(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57W

委託理財合同(多篇)

委託理財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

(乙方賬户)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佣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説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佣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捨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銷售基價(本代理項目各層樓面的平均價)由甲乙雙方確定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視市場銷售情況徵得甲方認可後,有權靈活浮動。甲方所提供並確認的銷售價目表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為所售的____________項目價目表成交額的____%,乙方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銷售基價部分,甲乙雙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銷售合同簽訂並獲得首期房款後,乙方對該銷售合同中指定房地產的代銷即告完成,即可獲得本合同所規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後應不遲於3天將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轉來的代理佣金後應開具收據。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價款,並在扣除乙方應得佣金後,將其餘款項返還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屬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簽訂並收齊房款後,應不遲於5天將房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户;屬分期付款的,每兩個月一次將所收房款匯給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對臨時買賣合約違約而沒收的定金,由甲乙雙方五五分成。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甲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銀行帳户;

(2)新開發建設項目,甲方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批准的有關證照(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和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工證)和銷售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商品房銷售證書、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銷商品房?

?售許可證;舊有房地產,甲方?μ峁┓課菟?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關於代售的項目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設備、建設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面積、規格、價格、其他費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銷售該項目所需的收據、銷售合同,以實際使用的數量為準,餘數全部退給甲方;

(5)甲方正式委託乙方為________________項目銷售(的獨家)代理的委託書;

以上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2天內向乙方交付齊全。

甲方保證若客户購買的____________的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所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銷售,負責提供看房車,並保證乙方客户所訂的房號不發生誤訂。

3。甲方應按時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廣計劃書(包括市場定位、銷售對象、銷售計劃、廣告宣傳等等);

(2)根據市場推廣計劃,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3)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委託期內,進行廣告宣傳、策劃;

(4)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5)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户實地考察並介紹項目、環境及情況;

(6)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7)在甲方與客户正式簽署售樓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署房產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銷售過程當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户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誇大、隱瞞或過度承諾。

3。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銷售價格,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給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購買時,乙方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況(如客户一次性購買多個單位),乙方應告知甲方,作個案協商處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項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代售房地產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和變更

1。在本合同到期時,雙方若同意終止本合同,雙方應通力協作作妥善處理終止合同後的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經濟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即告結束,甲乙雙方不再互相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應付費用的除外。

2。經雙方同意可簽訂變更或補充合同,其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培訓合同 ·審計鑑定合同 ·委託投資合同 ·委託書

2。在履約過程當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理財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________與客户_____________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編號:_________),本着友好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作為甲方與客户_________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的第三方——證券的監管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

二、甲方將客户的資金(或股票)在乙方開户,須向乙方提供的文本協議

1。甲方與客户簽定的委託理財協議書;

2。客户向甲方出據同意在乙方處資金賬户的監管書;

3。客户同意資金劃轉結算書。

三、將甲方確定的客户帳號資金、證券在電腦上建立專户檔案、進行專人監管。

四、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客户的交易資料及帳號負有保密義務;

(2)甲方有直接對客户在乙方帳上的資金、證券的理財操作權利;

(3)在確認達到理財目標後,甲方有委託會計結算人員從客户帳上劃轉資金的權利;

(4)甲方將指定專員為甲方唯一授權人。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有對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密的義務;

(2)在監管期內,乙方不得受理所監管帳户內證券進行再融資、押貸款等操作。客户資金帳户發生異常情況,乙方有告知甲方的義務;

(3)在資金監管期內,未經甲方授權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為客户辦理資金支取、轉帳、消帳及_________證券交易所的撤消指定交易業務和_________帳户的轉託管業務。若擅自授權須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受害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書;

(4)乙方有責任隨時應甲方的要求提供資金及證券變化的狀況以確保甲方對客户資料的操作權;

(5)乙方有向甲方提供諮詢帳户號、對帳和交易密碼的義務。

五、登記結算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的文本協議,確認達到理財標準後,允許甲方書面委託的會計結算人員將客户的資金按已定的比例、金額劃到甲方指定的帳户。

六、雙方因協議書的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妥,可到制訂本協議的地方仲裁機構裁決。

七、發現本協議有未盡事項或需要更改的條款,由雙方另行商定解決。

八、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1。在本協議有效期間達到理財標準後,甲方劃轉資金結算後次日(遇節假日順延)為本協議有效期截止日期;

2。未達到理財目標的情況,任何一方要延長本協議期限的,應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另行商定延長期限及有關事宜。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委託理財合同 篇三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李文與被上訴人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許成、王達路、張眾因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涉及到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訴訟結果的承擔。本案的原告主體問題,主要是關於案例中涉及的委託書簽名和實際使用人不同而導致的訴訟主體確定問題。委託書的簽字雖然是第三人王達路以第三人許成名義所填寫的,但是根據第三人許成所講他並不實際擁有該銀行卡,且委託書上的賬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證開户,開户資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雖然委託書的簽名為第三人許成,但實際的擁有人確是本案原告李文,因為原告李文與被告之間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權利爭議事實、其與被告存在權利保護的爭議事實,而且原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筆者認為,法院認定李文是本案起訴適格的主體是正確的。

理財產品認購書效力

銀行委託理財產品認購書有無效力的問題,涉及到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分配問題。本案所涉及的許成與B支行之間簽訂的委託書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填寫的,委託書上的客户簽名也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簽字的,並非許成本人簽名,雖然委託書上所使用的賬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許成的名義開設的,但是實際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無法證明該委託書的簽訂是其授權王達路代替第三人許成簽署,而且案件在一審兩次開庭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乃至第三人許成、王達路都對委託關係的客觀存在沒有異議,所以本案系委託合同沒有異議,即原告李文委託被告員工王達路為其購買理財產品,根據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來看,原告首先應在被告處存入足額資金,與被告簽署理財產品協議並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以開通理財服務功能。原告李文認為將理財產品的內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強加於上訴人是違反公允原則的,但是對於理財產品的購買來説,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當嚴格的,客户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託事宜並促成委託購買生效。

本案一審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處購買了一次基金產品,原告對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應當是知曉的,所以依據被告所提供的《中國A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範本4.4條的約定“乙方(A行)與甲方(客户)簽訂《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的行為並不代表甲方已經成功認購對應產品,甲方認購成功的數額以乙方實際劃轉的資金為準。”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理財委託書之前並未與被告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且在簽訂委託書之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將委託書確定的金額2902737.70元匯入其所開設尾數為3219的理財賬户中,所以被告無法凍結並扣劃相應款項,在其業務系統中也沒有任何存檔記錄,筆者認為委託合同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委託購買理財產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過錯及責任

在委託書的效力確定之後,有關人員的過錯及責任該如何確定?銀行職員王達路的行為效力該如何認定以及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則是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問題。從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認購委託書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因為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但是原告李文認為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在簽訂委託書之前已經交給銀行職員王達路,是王達路的職務不作為行為導致資金沒有匯入理財賬户中,而且王達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賬户裏三四十萬元。從案件有關事實來看,20xx年11月初王達路被李文要求還錢,在無錢償還的情況下,李文要求王達路出具關於理財方面的單據,即為本案的委託書。該委託書是王達路在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下私自偽造的,私自蓋上了自己保管的業務專用章。由此可見,委託書並不是銀行真實意圖的表示,王達路雖然為銀行員工,但無相應的授權,所以委託書對於銀行來説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王達路私自偽造蓋章應屬個人行為。 從本案來看,王達路在西湖B支行的職務是運營主管,此任職期間也沒有辦理相關理財產品的職責,是李文基於和王達路的私人關係才將其銀行卡及密碼均交給王達路保管,王達路在為李文代辦賬户資金往來業務時並沒有利用運營主管的職務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給的銀行卡以及銀行卡密碼。由此可見,李文將兩個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王達路保管、使用的行為應屬於兩人之間委託關係,王達路代李文管理銀行卡及密碼也是出於私人行為,不具有職務行為特徵,故不構成表見代理。鑑於此,兩審法院均認為,銀行對其職員非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失應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幾點啟示

合理界定委託理財合同書的性質與效力。由於委託理財業務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項金融服務,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尚未在合同法層面上予以規制,金融監管法規也更多的側重於從監管金融機構的視角來規範,而很少對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予以關注。合理界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基礎。有些地方法院已經試圖在其規範性文件中解釋委託理財合同,將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限定為是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產根據合同約定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這意味着受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和管理兩大層面的內容。從合同法視角來看,現階段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大致有委託法律關係説、代理法律關係説。借貸法律關係説、行紀法律關係説、合夥法律關係説、信託法律關係説,雖然委託理財在某些性質上與這些合同的特點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託理財合同也與這些合同類型存在明顯不同,無論將委託理財納入上述任何一種制度中予以規範和調整都有與現實實務的操作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實際上,委託理財合同是兼具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借貸合同性質的“無名合同”,它集管理、委託、融資於一身,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的合同類型,其法律性質和內容可以從監管層面上予以適當的指引,但是不宜過多強制性地干預。但是為了減少委託理財合同效力和法律後果上的不確定性,作為主導格式合同擬訂一方的金融機構應該儘可能將合同的要素規制清晰,應適當考慮消費者(投資者)基本權利的保障,並應嚴格遵守既有的有關委託理財業務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來披露相關信息和保障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徹底杜絕“霸王條款”現象發生。

司法機關裁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意。正因為委託理財合同是一種民商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通過合同來約定和規範,故司法機關在解決有關糾紛時應充分尊重既有的委託理財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協議。在平衡銀行與消費者(投資者)利益關係上,不宜簡單地從消費者(投資者)是弱者的出發點來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對於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問題,更加應該持謹慎的態度,沒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不宜否定合同或認定專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法院要尊重當事人意願,從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來進行界定效力問題從而達到相關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慮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情況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實踐中在委託理財合同效力上最易於發生爭議的是,合同中有關理財收益的保底問題。如果委託理財合同有保底收益條款時,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根據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所出判決書,河北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之間簽訂了《委託購買國債協議》及《補充協議》,委託人(投資人,河北社會保障廳)將資金交付受託人(投資機構,亞洲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賬户,本應是委託理財協議(委託法律關係),卻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報保底條款,並説明超額部分歸屬受託人所有,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系列協議的性質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借貸屬於金融機構業務,本案中的受託人亞洲證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因此上述系列協議無效。固定本息保底條款的存在使得委託理財合同成為了名為委託實為借貸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為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不予以保護。對於履行此類合同發生的損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這裏也沿襲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觀點,但是也僅規定“原則上不予以保護”。銀行監管機構對於“保證收益”問題有一定的規範,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户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户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這裏也強調了不得“無條件”地對收益進行保底,其內容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該文件還進一步對商業銀行向客户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户承擔。

銀行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並理性平衡銀行與客户利益關係。近年來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所謂的理財“飛單”)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雖然不是員工擅自代售未經銀行許可的理財產品,但是員工與客户的私人交易易於被解讀為銀行行為,其性質上有類似私售理財產品的某些特點。為此,銀行需要加強內部控制,防止員工未經銀行許可而擅自銷售各種理財產品。首先,應強化理財業務的銷售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環節的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職責。其次,要加強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強化員工的制度觀念和內控觀念,要求員工嚴格按制度和規程來處理每一筆業務。再次,要建立對於理財銷售的常態化監督機制,各種業務票證、交易記錄均應有常態化的事中事後監督約束。此外,銀行應建立消費者(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教育和輔導機制,提醒、警示消費者(投資者)陷入“飛單”或未經銀行許可的其他銷售陷阱中。

消費者應理性識別、應對委託理財服務的風險和責任。現代化的投資方式使得消費者使用手中的資金進行資產有效化增值,所以委託理財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但由於專業知識所限,仍有不少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及其風險認識不夠深入,對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認識。消費者應主動加強理財風險意識,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機構理財人員的銷售鼓動,要清醒地認識自身的財產情況、投資經歷及風險偏好等,理性地選擇理財產品;要認真地瞭解和把握特定理財產品文件有關理財資金的投向、預期收益率、主要風險等。

委託理財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資金帳户並且開通網上交易。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甲方賬户)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委託方式與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3.2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佣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3.25%,即虧損大於3.2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賠償。舉例説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利潤在-3.25萬與3.25萬之間,甲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賬户資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資金,若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50% 作為佣金,然後重新簽訂合同。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六、交易對象:A股、B股、國債、企業債、可轉債、三板轉讓、封閉式基金、ETF、權證(可選擇一種或多種)。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委託理財合同 篇五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現址: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方自願將自有資金委託給乙方進行理財投資,乙方也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現就具體委託理財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雙方聲明及承諾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申明和承諾:

1.1本人具備獨立思考和決策能力,對於理財投資項目的風險與收益有一定認識,自我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充分的考慮,沒沒有被乙方誘導,乙方也沒有向我保證理財收益。

1.2本人確認已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自願與乙方建立委託理財投資關係,願意向乙方支付因理財投資獲利而約定的酬金,以及承擔協議約定的有關義務、責任和權利。

1.3本人保證,向乙方提供的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有效,理財資金來源合法,交易賬户及第三方存管資料已得到充分授權。因使用非本人資料而出現爭議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申明和承諾:

2.1乙方保證如實地向甲方説明理財投資的標的和止盈止損理念,可預期的收益和損失;乙方明確向甲方澄清,以往的收益並不代表當下的收益承諾,並且也不會向甲方承諾收益和損失。

2.2乙方保證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以專業的投資分析及決策方法,理性持倉,努力爭取理財投資的損失可控和收益最大化。

2.3乙方保證已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願意遵守本協議有關約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利,盡力確保本協議得以順利執行。

第二條委託事項

1、甲方將自有資金委託給乙方代理進行理財投資,若理財投資產生收益則按照第三條中約定條款向乙方支付酬金,若沒有收益或者虧損(即負收益)則不付酬金。

2、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投入的理財資金,全權由乙方獨立的根據市場行情、技術趨勢進行股指期貨和現貨黃金兩類產品的投資交易,甲方不得干預、不得私自交易。

3、為保護甲方理財資金安全,由甲方開立投資交易產品的交易賬户和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網上電子銀行,銀行賬户資料及密碼、資金劃轉支付全權由甲方負責;投資交易賬户及密碼交由乙方負責管理,定期結算和甲方需要查詢時由乙方提供密碼。協議履行期單甲方不準私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密碼、資金清算並註銷賬户。

4、為便於甲乙雙方的理財投資管理,雙方約定理:

4.1甲方的股指期貨交易賬户設於____________,交易賬户姓名為:________________;現貨黃金交易賬户設於____________;交易賬户姓名為__________。若開户資料非甲方本人時,甲方必須保證開立的交易賬户獲得充分授權。

4.2雙方約定,由甲方初始存入的理財資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若協議履行期間追加資金,則在追加前結算後,按新追加後的總資金進行後續結算。

5、投資損益的定義

收益=交易賬户資金總額(含持倉市值)-投入資金

收益率=收益/投入資金×100%

虧損:當收益和收益率的結果為負值,則用虧損和虧損率表示。

6、雙方同意委託理財期限為壹年,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後若雙方無異議,協議自動延續________年。

第三條理財風險控制、酬金與酬金支付

1、甲乙雙方對理財投資的收益與允許的風險等級存在着的相關性有清楚認識,雙方約定按下列第____項執行允許的最大虧損和產生收益時的酬金額度。雙方都清楚,下列中的預期收益與虧損應不代表實際發生額,也並不代表是對甲方收益的承諾。

A、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30%為酬金。預期月收益10%(年收益100%),虧損10%,若虧損到30%時則協議終止。

B、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20%為酬金。預期月收益5%(年收益50%),虧損5%,若虧損到20%時協議終止。

C、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的40%為酬金。預期月收益20%(年收益200%),虧損30%。

當第一次虧損達到30%時,由乙方以自有資金追加到交易賬户,使交易賬户資金達到甲方投入資金的90%,協議繼續執行;若再次達到25%虧損時,終止協議。

2、若按C項執行時,乙方追加的資金應計入理財投入的總金額,所有理財投資的收益應以追加資金後的投入總金額為基礎進行結算。追加資金繼續理財交易後若再無虧損,在結算時應首先返還乙方追加的資金後再根據收益支付酬金;若繼續出現虧損達到25%則協議終止,乙方追加資金不予返還;若繼續虧損但未達到25%,協議繼續執行,包括協議自動延期執行。

3、雙方約定交易賬户收益確認和酬金支付為每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如果理財交易賬户的收益率大於5%時即進行收支結算。經雙方按約定的酬金比例核算、確認後(甲乙提取的收益應為100的整數倍),由甲方從理財交易賬户中轉出,並於轉出當時將酬金支付給乙方。若月收益不到5%時則留待下月結算,若是協議到期前的最後一期結算,收益不到5%且按比例核算後乙方酬金不足伍佰元時,則全部歸甲方所有,乙方不收取酬金。

第四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違約的認定

1.1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項,都認定其違約。

1.2協議的任何一方,若因個人的特別原因,需要變更協議內容或提前終止,需要與另一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若沒有書面同意而單方面終止,即使有通知到對方或有溝通記錄,但仍認定為違約。

1.3協議的任何一方,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協議需要提前終止,或者符合本協議條款中提前終止條件時,不屬於違約。

2、違約責任

2.1協議的任一方違約,應按理財投資金額的5%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爭議與解決

1、本協議的條款雖是乙方初擬,但仍然是甲、乙雙方通過充分溝通協商和修訂後,在平等、自願地原則下籤署的,雙方須自覺遵守。個別條款存在的瑕疵不影響其它條款的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坦誠、信任和支持的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

3、協議履行中的郵件、網絡聊天、資金劃轉等記錄均是本協議執行中的有效文件,出現爭議時均可作為呈堂證供。

4、本協議需附上甲乙簽署雙方的身份證明資料。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簽署地:____________

委託理財合同 篇六

葉某是北京某外資公司的高級經理人,考慮到自己經常出差外地無暇顧及股市,去年葉某將自己的250萬元資金委託給北京某投資公司進行理財。雙方為此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250萬元投資以年息10%計算,一年理財期滿後可穩定地獲得投資收益25萬元。如此算來,葉某的投資收益遠高於銀行存款利息,並且無任何風險。但幾個月過後卻出現47萬多元的損失,對方當初承諾的高回報無法兑現。葉某為此將該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長期低迷,近年來類似於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糾紛的熱點之一。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由於這類案件包含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面廣,處理不慎很可能會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對法律適用問題需慎重研究。本文擬從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監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委託理財類合同進行剖析。

委託理財合同的定性

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兼有委託、借貸和信託合同的特徵,實踐中很難將它們歸為某一類。由於無法判定合同性質,司法審判目前在這方面很混亂。多數情況下,法官直接認定合同無效,判決結果是受託人返還委託人本金;如果損失已經發生,受託人無法返還本金,則由法官按過錯原則自由裁量,通常的判決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承受一半損失。

為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司法解釋必須對案件的法律關係進行識別。對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筆者認為可以將其分為4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户和股票賬户,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託理財合同中委託人向受託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迴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託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對保底條款的認定很不一致,歸納起來有如下3種觀點:

1、從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保底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的情形以外,應認定其有效;

2、應認定保底條款無效,雙方根據過錯分擔因履行委託理財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3、對保底條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認,也不宜一律承認。應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為標準對保底收益率加以調整,超過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認。

筆者認為,為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對保底條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認説”。從結果公平的角度考慮,以銀行利率為基準,有限制地承認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兩個方面實現結果公平:一方面,從合同有效與合同無效的比較來看,可以確保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不優於合同有效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無論是構成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還是構成委託代理合同或信託合同關係,也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合同履行的結果和對於委託人利益的保護均能夠達到大體相同的結果。

委託理財合同中監管人的民事責任

委託人在委託自然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代其理財時,往往在簽訂委託理財合同的同時簽訂委託監管合同,約定由作為第三方的證券或期貨公司作為監管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在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情況下,有時也會委託另一家證券公司作為監管人。

從監管合同的當事人來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作為合同一方與委託理財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合同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另一種是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只與委託理財合同的委託人簽訂協議,合同主體為兩方當事人。

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範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