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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農場租賃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43W

隆生鑫發農場租賃合同

養殖農場租賃合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就養殖場租賃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於             ,面積約10畝。

第二條:租期叁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

第三條:租金為第一年壹拾貳萬元,第二年、第三年按市場行情調整租金。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以現金方式交清當年租金,以甲方收條蓋章為據。

第四條: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氣、電視收看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間內房屋及資產設施、設備等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改造後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若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六條: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場地作為養殖生豬,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本合同轉讓若未經甲方同意無效。

第七條:乙方在租期內,母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按1:1的比例賠付甲方同等重量的母豬,兩年後乙方在本場選留後備母豬進行更新換代,合同終止時能繁母豬數量不得少於現圈存能繁母豬數量;公豬若出現死亡、遺失等由乙方賠付杜洛克同等重量公豬一頭。

第八條:租金用途:每年租金必須首先償還貸款及利息,其次用於按入股額退還股金,不得自行分紅、座支抵扣任何費用,否則本合同無效。

第九條:租賃期間乙方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鑑於養殖行業特殊,乙方必須全面遵守國家環保法和養殖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若因乙方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乙方自行全額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房屋維修、設備維護等費用乙方自理。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合同期滿,若乙方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十三條:若租賃期間如遇政府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若甲方出售該養殖場,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或協商所養當批育肥豬至出欄為止。

第十四條:租賃合同期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還屬於甲方的資產、設施設備和經營管理權,否則甲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五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是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叁份,叁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資產設備移交清單壹份。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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