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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合同(精選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89W

目錄

虧損合同(精選多篇)
第一篇: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第二篇: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會計處理探析第三篇: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備考指導:虧損合同第四篇:基金虧損第五篇:地鐵虧損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

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了退出該合同的最低淨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較低者。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通常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此時,企業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有合同標的資產的預計虧損沒有超過該減值損失的,就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

關於這種情況您按照下面的例子理解:

丙企業以生產b產品為主,目前企業庫存積壓較大,產品成本為每件180元。為了消化庫存,盤活資金,丙企業2014年12月5日與某外貿公司簽訂了一項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2014年1月5日,以每件產品150元的價格向外貿公司提供10000件產品,合同不可撤銷。同時合同還規定,如果交貨時b產品市場價格低於120元/件,則丙企業一次給予外貿公司經濟補償100000元。

本例中,丙企業生產b產品的成本為每件180元,而售價為每件150元,每銷售1件虧損30元,共計損失300000元。並且,合同不可撤銷。因此,這項銷售合同是一項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乙企業應當對b產品進行減值測試,應計提減值準備3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b產品市場價格為115元/件,並且價格仍會下降,2014年1月5日交貨時b產品市場價格很可能低於120元/件,按合同規定要承擔經濟補償100000元。因此,虧損超過減值損失,應確認預計負債100000元。

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300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預計負債 100000

第二篇: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會計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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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會計處理探析

作者:田四海 王冀寧

來源:《財會通訊》2014年第08期

一、虧損合同概念及其會計處理原則

(一)虧損合同概念 虧損合同由待執行合同發展而來,其中,待執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或有事項新準則對企業虧損合同的定義為:“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淨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即“孰低原則”。

(二)虧損合同會計處理遵循的原則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二、具體會計處理過程中的誤解及解析

(一)具體會計處理過程中的誤解 或有事項新準則雖然對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情況下的會計處理作了簡要的説明,但並未在講解中結合具體實例予以闡述,以幫助會計人員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準則的意圖。也正因為此,在具體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出現了不同的解釋和答案。對於虧損合同會計處理第二點原則的規定,很多人作了如下的理解:如果合同存在標的資產,不管是選擇執行合同還是不執行合同,一律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則再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説明會計處理中普遍存在的誤解: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2014年發生如下事項:

(1)2014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a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2014年2月底以每件0.3萬元的價格向乙公司銷售300件a產品,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20%。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庫存a產品300件,成本總額為120萬元,按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場總額為110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a產品不發生銷售費用。

(2)2014年8月,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份b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2014年2月底以每件0.3萬元的價格向丙公司銷售300件b產品,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20%。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庫存b產品300件,成本總額為120萬元,按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場總額為100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b產品不發生銷售費用。

因上述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編制相關會計分錄。會計處理如下:

(1)a產品:

①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場總額110萬元低於成本120萬元,因此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10(120-11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

②計算最低淨成本:

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20-300×0.3=30(萬元)

不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0×0.3×20%+(120-110)=28(萬元)

③甲公司應該選擇不執行合同,即支付違約金方案,共發生預計虧損28萬元,超過資產減值損失(10萬元)部分共計18萬元確認為預計負債,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18

貸:預計負債18

(2)b產品:

①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場總額100萬元低於成本120萬元,因此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120-1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20

②計算最低淨成本:

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20-300×0.3=30(萬元)

不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0×0.3×20%+(120-100)=38(萬元)

③甲公司應該選擇執行合同,共發生預計虧損30萬元,超過資產減值損失(20萬元)部分共計10萬元確認為預計負債,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10

貸:預計負債 10

(二)具體會計處理過程的解析 上述會計處理並未真正地遵循準則的相關規定,尤其在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時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因此,在進行減值測試時我們首先要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以銷售合同價格還是以市場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這完全取決於企業是選擇執行合同還是不執行合同。因此,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可以按照如下步驟進行相應會計處理:①計算最低淨成本,得出預計虧損,選擇是否執行合同;②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選擇不執行合同,則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為市場銷售價格,如果選擇執行合同,則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③比較預計虧損和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為此,對例1的會計處理進行了重新表述:

(1)a產品:

①計算最低淨成本:

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20-300×0.3=30(萬元);

不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0×0.3×20%+(120-110)=28(萬元);

預計虧損為28萬元,顯然甲公司會選擇不執行合同。

②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

因為選擇不執行合同,年末存貨留存企業,此時合同價無效,所以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為市場價格110萬元,而成本為120萬元,故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10(120-11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

③比較預計虧損和減值損失:

預計虧損28萬元大於減值損失10萬元,因此確認預計負債18萬元,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外支出 18

貸:預計負債 18

(2)b產品

①計算最低淨成本:

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20-300×0.3=30(萬元)

不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0×0.3×20%+(120-100)=38(萬元)

預計虧損為30萬元,甲公司會選擇執行合同。

②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

因為選擇執行合同,因此以銷售合同價格90(300×0.3)萬元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此時成本為120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120-90)

貸:存貨跌價準備 30

③比較預計虧損和減值損失:

預計虧損30萬元等於減值損失30萬元,因此不需確認預計負債。b產品的會計處理和之前存在明顯的區別,原因在於在進行減值測試時,甲公司選擇了執行合同,那麼市場價格將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應該以合同價格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計提減值損失,這樣處理才符合準則的相關規定。那麼,是否只要選擇了執行合同,就不會存在確認預計負債的情況了呢?其實不然,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只要選擇了執行合同,且擁有標的資產數量大於或等於合同數量,對於合同數量那部分存貨,預計虧損就是減值損失(按存貨成本與合同價之差確認),因此不存在確認預計負債的情況。(2)當選擇了執行合同,只有當擁有標的資產數量小於合同數量時,才會出現確認減值損失後仍要確認預計負債的情況。[例1]中的 b 產品就屬於此處的第一種情況,對於第二種情況,可通過下例説明。[例2]2014年8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一份c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2014年2月底以每件0.3萬元的價格向丁公司銷售300件c產品,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20%。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庫存c產品200件,每件成本0.4萬元,預計生產其餘100件c產品每件成

本也為0.4萬元,200件c產品按目前市場價格計算的市場總額為65萬元。假定甲公司銷售c產品不發生銷售費用。因上述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編制相關會計分錄。會計處理如下:

①計算最低淨成本:

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200×0.4+100×0.4)-300×0.3=30(萬元)

不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0×0.3×20%+(200×0.4-65)=33(萬元)

預計虧損為30萬元,甲公司會選擇執行合同。

②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

因為選擇執行合同,因此以銷售合同價格60(200×0.3)萬元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此時成本為80(200×0.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20(80-60)

貸:存貨跌價準備20

③比較預計虧損和減值損失:

預計虧損30萬元大於減值損失20萬元,因此確認預計負債10萬元,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外支出 10

貸:預計負債 10

此外,在虧損合同的相關事項中,“標的資產”這個概念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涉及交易範圍的資產,如:企業在簽定銷售合同時,某項產品已完工入庫,這可以説明“合同存在標的資產”;假如這項產品還沒有完工,就説明“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按此規定,如果企業只是專門購買了生產該項合同產品的原材料或者企業本身擁有生產相關產品的原材料,那麼這些原材料並不是合同中所指的標的資產,自然也就不能按照上述的處理原則先計提減值準備再與預計虧損比較後確定預計負債,而是直接將該事項視為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進而按預計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期末對於企業擁有的原材料,應仍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減值測試並計提減值損失,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企業專門為合同購入的原材料在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以合同價格作為估計售價計算可變現淨值並確認資產減值損失;(2)不是專門為合同購入但企業本來就存在與生產合同產品相關的原材料,首先要看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數量是否超過合同數量,未超過部分以合同價為估計售價計算可變現淨值,超過合同數量的部分以產品的市場價格作為估計售價計算可變現淨值。可變現淨值小於成本的,計算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上述兩種情況的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新準則中增加了虧損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並作了特別的強調,凸顯了虧損合同會計處理的日益重要性。由於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有關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或確認預計負債的賬務(本站)處理可能對所得税產生影響,因此在日常的會計處理中力求做到準確和規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14》,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4年版。[2]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編輯 代 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圖表、註解、公式等內容請以pdf格式閲讀原文

第三篇: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備考指導:虧損合同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備考指導:虧損合同

備考指導八、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注意:①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如,簽訂合同銷售給對方一批產品,合同售價為每件100元,在資產負債表日,每件成本變為120元,每件虧損20元,且當時沒有庫存商品。這種情況下應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②兩害相權取其輕。

確認的預計負債金額應選擇不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賠款和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兩者之間的較小者。

③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預計虧損超過減值損失的,才確認預計負債。如,銷售給對方一批產品,每件成本變為100元,合同售價為每件80元,每件虧損20元,且期末倉庫中有該產品。這種情況下,應先對存貨計提減值損失,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

【例題·計算題】甲公司20×8年1月採用經營租賃方式向乙公司租入生產線,租期3年,每年租金50萬元。20×9年12月,市政規劃要求甲公司遷址,甲公司決定停產該產品。原經營租賃合同不可撤銷,還要持續1年,生產線無法轉租。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按2×10年應付租金確認預計負債。

「正確答案」

20×9年12月31日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 50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乙公司 500 000

到2×10年應該支付時: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 5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虧損合同損失——乙公司 500 000

【例題19·計算題】甲公司20×8年12月10日與丙公司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約定在20×9年3月1日以每件200元的價格向丙公司提供a產品1 000件,若不能按期交貨,將對甲公司處以總價款20%的違約金。簽訂合同時a產品尚未開始生產,甲公司準備生產a產品時,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預計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將超過合同單價。不考慮相關税費。

「正確答案」

(1)若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10元

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 000×(210-200)=1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違約金=1 000×200×20%=40 000(元)

由於該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不存在標的資產,甲公司應當按照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兩者中的較低者確認一項預計負債,即應確認預計負債10 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1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10 000

待產品完工後,將已確認的預計負債衝減產品成本。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10 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 10 000

(2)若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70元

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 000×(270-200)=7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違約金=1 000×200×20%=40 000(元)

應確認預計負債40 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40 000

貸: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40 000

支付違約金時

借:預計負債——虧損合同損失——a產品 40 000貸:銀行存款 40 000

第四篇:基金虧損

基金虧損背後“弱肉強食”顯失公平

天相統計數據顯示,全部61家基金公司旗下的763只基金上半年利潤為-1254.33億元。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分別虧損789.45億元和478.55億元;債券型基金和qdii基金也未能倖免,分別虧損6.01億元和5.66億元;貨幣市場基金和保本基金保持盈利。雖然基金今年上半年出現大面積虧損,但對於基金公司與銀行等渠道而言,穩賺不賠的管理費用、尾隨佣金以及託管費用依然使其過得十分滋潤。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司共計向基民收取了149.22億元的管理費用。

因此我們不得不發問:現有基金虧損全由基民承擔的“弱肉強食”利益格局公平嗎?

從市場公平要求衡量,任何一個市場交易關連方,都應該對自己在市場上的投資行為負責,並就此承擔與自身市場行為相對應的風險。這不僅是衡量市場是否具備基本公平的尺度,而且還與市場最終能否得到健康發展息息相關。然而若以此要求對照現有的基金利益格局,不難看出,一方面,由銀行對基金銷售渠道壟斷決定,基金公司不得不無奈地接受銀行提出的各種收費要求;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又可以按規模收費的制度規定,將所有的虧損後果轉嫁給基民,並同時獲取自己旱澇保收的收益。就此,銀行靠壟斷吃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再吃基民的一根“弱肉強食”市場生存鏈條,就這樣展現在市場面前。而問題的關鍵,同時也應當要引起我們警惕的是:如此不用為自身市場行為承擔任何風險的格局,符合市場的基本公平要求嗎?

另外就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講,投資者在按約定將自己的資金交由基金公司打理的同時,就有權利要求基金公司按約履行自己“專家理財”的義務,並進而由此對自己不當的理財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後果。

可現在令眾多投資者倍感不解的是,事實上,無論是銀行還是基金公司,對於自己的投資虧損行為都不用承擔絲毫的市場風險,更不要説承擔相應責任。這不是標準的“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式的弱肉強食市場法則又能是什麼?而更可怕的是,這並非是發生在資本原始積累的時期,而恰恰是在再三強調市場公平的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顯然,這無疑是相關市場監管與制度設計部門需要反思的重要市場命題!

當然,對投資者來説,面對今年上半年基金的大面積虧損,應該承認其原因是多樣性的,其中不乏有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所致。不過與此同時,要求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利益相關方,對自己市場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無疑是一個基民的正當權利,而且還是市場基本公平的要求。

基金由於流動性風險高,投資品種受侷限,基金產品缺乏創新,投資者在選擇基金不妨多傾向於對團隊穩定性的考慮,可以迴避部分基金經理變更頻繁或近期出現劇烈變動的投資品種,更多地傾向投資相對穩定的品種。

第五篇:地鐵虧損

港鐵公佈半年報:上半年杭州地鐵虧損1.6億港幣

2014-08-31 08:39:17(參與討論)

本報訊 杭州地鐵上半年虧損1億6千萬港幣!昨天,這則消息在網上被紛紛轉發,很多人關注的焦點是,一向以營利為稱的香港地鐵,怎麼到了杭州就虧損了?

昨天,記者得到證實,消息來源於香港地鐵官方網站,港鐵公佈了2014年半年度業績,其中,杭州地鐵是首次被納入半年度業績數據中,收入在香港以外的聯營公司業績當中。隨後,記者也從杭港地鐵官方得到證實,這份數據是真的。杭州地鐵上半年虧損1億6千萬港幣,摺合昨天的匯率,相當於人民幣1億2千6百多萬元。

面對網友的疑慮,杭港地鐵表示,對於上半年度的虧損,並沒有太多的擔心。“國內地鐵大部分都處於虧損狀態,即使運營這麼多年的上海地鐵,也是有虧損的。現有地鐵城市的營運狀態,基本靠政府補助。而港鐵完全走市場化路線,也是為數不多盈利的地鐵。杭州地鐵剛開通不久,只有一條線路,還沒有形成網絡,也沒有任何成熟的地鐵上蓋綜合體、地鐵物業支持,虧損是正常的,也在我們的預期內。我們預計三年能達到收支平衡。”

而記者從香港地鐵官網公佈的數據分析來看,香港地鐵在香港以外的所有業務當中,杭港地鐵是唯一一家虧損狀態的單位。

其中數據分析提到的主要原因是:乘客量比預期少,營運虧損比原先預期的多。“自2014 年11 月開始投入服務以來,其服務表現保持理想。6個月內的乘客量為3450 萬人次,雖然隨着高鐵杭州東站於近期開始啟用,鐵路線的週日平均乘客量已增加至超越30 萬人次,但其乘客量仍然低於原先預期。我們已推出不同的推廣計劃以刺激乘客量增長。”有網友擔心,會不會通過提高地鐵票價,來提高整體運營收入。對此,杭港地鐵表示暫時不會通過此方式來刺激客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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