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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前合同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9.04K

畢業前合同多篇

畢業前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乙方申請來甲方單位實習一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約定如下:

一、實習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大學就業派遣報到證上規定的報到止。

二、實習內容

1.甲方為乙方實習提供各項便利條件;

2.乙方應虛心向甲方業務員學習外貿技術,基本掌握外貿工作的程序和實務;

3.乙方應根據甲方安排積極協助甲方業務員辦理外貿業務,同時完成甲方交辦的其它事務;

4.乙方在實習期內應積極尋找客户,開拓業務渠道,爭取在實習結束前業務能上手。

三、實習報酬

實習期間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工作表現等給予一定的勞務費。

四、實習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乙方在業務上受指導老師指導,行政上由甲方辦公室管理,實習期滿由甲方寫出。

五、實習期間如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實習期滿,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條件,甲方對乙方有優先聘用權。若乙方違反此規定,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履約定金,作為履行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的擔保。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畢業前合同篇2

甲方(用人單位):代理人:

乙方(實習生):

為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到規劃實習生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三、實習津貼

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生的實習津貼。具體支付方法如下:實習津貼:元/月,其他補貼:根據實習生在崗工作表現,以獎金形式發放。

四、工作時間及休息假日

1、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2、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有項目需要,本着自願原則加班。

加班補助細則如下:

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補貼30元/天,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補助15元,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五、保險福利待遇

1、由於乙方還是在校學生,甲方需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3、甲方根據實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4、實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合同解除、變更、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在説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3、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甲方項目造成損失或乙方無法達到項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在為實習生履行實習津貼支付手續後,解除本合同。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畢業前合同篇3

實習單位:(甲方)

實習學生:(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到甲方單位實習期間,為有利於雙方工作開展,就具體實習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實習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實習制度:

1、實習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單位的相關工作規章制度,如乙方有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將根據情況對乙方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乃至終止乙方實習,並將處理意見通報乙方的學院實習指導教師。

2、實習期間,乙方如因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的自身或第三方人身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責相關責任和費用賠償。

3、實習期間,甲方將按崗位實際工作情況,安排乙方實習工作任務,如因甲方工作需要的對乙方實習工作任務的變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與管理。如乙方無故不服從實習變動安排的,甲方將根據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意見通報乙方的學院實習指導教師。

4、實習期間,乙方如要求終止實習,需向甲方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批准;如未被批准,乙方擅自終止實習的,甲方則視乙方為自動終止放棄實習,將不提供乙方的實習鑑定,並將處理意見通報乙方的學院實習指導教師。

5、甲方將根據與學院(系部)簽訂的校企協議書內容為乙方提供企業實習指導人員、實習場所及相關實習工作任務安排。

三、實習待遇:

1、實習期間,甲方根據自身情況及乙方工作表現,每月支付乙方實習生活津貼/元;

2、對實習期滿且實習表現優秀的學生,如甲方有用人需要,單位將擇優錄取為企業正式員工。

四、其他: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所屬學院(系部)各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實習期滿協議終止。

實習單位(蓋章):實習學生(簽字):

代表:學院實習指導教師(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畢業前合同篇4

摘要:合同法中廣泛使用了“合理”一詞,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

法院及仲裁機構在認定是否“合理”時,要以理性人的應有立場,採取適當的法律方法,並依據合同的構成要素、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習慣來判斷。

關鍵詞:合理;理性人;依據;方法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大量地將“合理”作為規範用語加以使用,其中合同法有33處,合同法解釋(二)有6處。其主要將合理使用於界定“期限”、“期間”、“方式”、“價格”等場合,並以此確定當事人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合理性。與此相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也有47處使用合理。可見在合同法領域已經形成對合理一詞的依賴。

所謂合理即合乎常理、道理、法理。合同法領域中的合理,既是一個主觀問題又是一個客觀問題。由於合理一詞的功能在於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因此,在交易的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約定不明時,需要交易雙方首先就這些方面再行協商。此時,期限、期間、方式、內容等是否合理,屬於行為人主觀判斷範疇。只要行為雙方均認為合理即可,他人自無評判的必要。

但是,一旦雙方發生爭議且就爭議部分不能形成一致,進而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法院及仲裁機構即應對合理與否作出判斷,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於此場合,合理則是一個客觀問題而不是或者説主要不是裁判者的主觀認識。

因為據以認定合理與否的標準、依據是客觀的,認定的結論至少應當在客觀範圍之內,認定過程中排除任一當事人單方的主觀認識也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本文擬從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及方法方面認識合同法領域合理的適用,並認為相關問題可以大而廣之。

一、認定合理的理性人立場

雖然合理與否對裁判者而言屬於客觀問題,但認定合理的過程仍須依賴裁判者的主觀思維,因此,裁判者的立場對於合理結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對於裁判者的應有立場,中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僅有中立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認為,中立的理性人立場是認定合理的應有立場。

在英美法系,理性人的假設如同經濟人在經濟生活中一樣,貫穿於法律運行的始終。理性人指理性自覺之人,是一種理想的抽象的人的標準,是法律社會要求的優秀公民具備的品德的化身。

?無照英美法詞典》中,reasonable person即理性人,是指法律所擬製的,具有正常精神狀態、普遍知識與經驗及審慎處事能力的人。在此,理性人並非實有其人,法律只是把它作為抽象的、客觀的標準,已確定注意的程度。其中reasonable即理性的,是指理智的、明智的、正常的、適當的和適度的。

?牛津法律詞典》中,“合理的”是指“具有健全的判斷力,明智的,理智的”以及“不要求過分”的意思。

大陸法系雖然沒有英美法系那麼依賴於理性人假設,但是,以理性人的假設去判斷當事人的各項義務,以理性人的標準去衡量應盡義務的度,也是常態。

因此,在當事人對合同中的期限、方式、價格等合理與否發生爭議時,裁判者以理性人的立場來判斷合理是必要的。

裁判者將自己置於理性人的立場來評判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結論,這很大程度上擺脱了個人主觀易受利害、偏好等個體因素影響的弊端,基本上容易得到一個比較客觀的判斷,儘管很難説有一個唯一標準的正確答案,但絕不會得出相差太遠的答案。

如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對《合同法》第74條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界定,首先即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來認定是否“合理”。

其中,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就是指理性人,這就要求裁判者將自己置於“一般經營者”這一理性人的立場認定價格的合理與否。

所以,從理性人的立場出發,合理的認定將變得明朗。

二、認定合理的依據

(一)合同本身是認定合理的事實依據

對合理的認定,應首先從合同的構成要素本身出發,至少考慮以下方面:

1、合同的主體。

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個體特徵,如專業知識、特定資格和地位等互不相同,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也存在差異,裁判者應考慮各個當事人的此類差異對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合理與否予以認定。

如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此,我們認為,對提請注意的方式是否合理的認定,應主要考慮對專業知識、經濟地位相對較弱的合同對方而言是否合理而不是相反,並且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自己已盡合理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如保險合同,一方是單個的普通市民,一方是專業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可能對投保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合理提示。

這裏的合理提示應結合保險合同雙方的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既要考慮保險人作為專業保險機構的主體特徵,保險人應當明確告知該格式條款對雙方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提示被保險人潛在的風險,否則視保險人沒有履行合理提示義務或提示不合理,進而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裁判。更要考慮不同被保險人的個體差異判斷保險人履行提示、説明義務的方式是否是合理的。

2、合同的標的。

作為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皆是圍繞合同的標的展開。由此,標的特別是標的物的屬性不同,對合理與否的認定自然也有所不同。如《合同法》第311條關於貨物本身的合理損耗的規定,第111條中關於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第282條關於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等,均表明認定是否屬於合理損耗、合理選擇、合理期限,應以標的物本身的不同屬性為依據。

標的物不同,損耗是否屬於合理範圍,當事人因標的物質量有瑕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合理,標的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亦有所區別,對合理與否的認定結論當然亦各有不同。

3、合同的目的。

作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標,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實現的期待利益,合同的目的是裁判者在解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的。同時,雖然合同目的有不同的層次,包括當事人明示的目的、可以被推知的目的及同類交易的同類目的,但是,任何一種目的都應當作為認定合理的依據。

如在適用合同法第94條,關於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時,對寬限期是否合理,除應考慮上述當事人及標的本身的性質外,合同目的同樣是需要考慮的因素。如甲向乙玩具廠訂購一批月餅,約定農曆7月底交貨,期限屆滿後,乙表示需延期交付,甲表示5日內必須交付,後直到農曆8月20日乙才表示可以交付。

在此,甲給乙5日的寬限期應當認定為合理期間,因為根據中國人的固有習慣,可以推知甲訂購月餅的合同目的是在中秋節前銷售,合理期間的認定顯然應結合中秋節前銷售這一可以推知的合同目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法律基本原則是構成法律規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精神的體現,反映了法律的.價值追求。

誠實信用、地位平等、合同自由、公平正義、鼓勵交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構成了合同法律規則的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這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合同法的始終,不僅是解釋和補充合同法的準則,也有指導人們正確行使權利、適當履行義務的規範作用。

當然,這些基本原則也直接指導着裁判者對合理與否的認定。我們認為,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認定合理的根本依據。

合同法中的合理一詞,一方面為因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事項且事後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提供一個確定相應事項的準則和依據;另一方面又為裁判者在對合同不明事項的確定時賦予裁判者以相當的自由裁量權,儘管裁判過程排斥裁判者的個人恣意。

此時,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其功能:_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理予以評判。

合同關係並非總是一成不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隨着合同的履行不斷髮生變化,因此,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合同的履行行為也是一個重要依據,如果履行行為可以被認定是出於誠信,一般也可以認定行為本身是合理的。

如《合同法》第417條規定的行紀人在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時對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委託物的合理處分權,在此,認定行紀人的處分行為是否合理,誠信原則是一個重要依據。如果行紀人誠信、善意、適當、妥善地處分委託物,應當認定其處分行為合理。

二是裁判者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在裁判過程中,裁判者應以中立的理性人立場,以誠實信用的態度。

充分考慮合同本身、當事人的個體特徵、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市場環境等因素,進而對相關事項合理與否形成自己的內心確認並作出認定,以期兼顧公平與正義,實現當事人、第三人及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

(三)交易習慣是認定合理的補充依據

雖然交易習慣是否可以構成私法的淵源尚有爭議,但交易習慣是合同解釋、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裁判的依據之一。

交易習慣包括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特定地域範圍的習慣及特定行業間的習慣,這些習慣都可以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補充依據。

當然,構成交易習慣必須符合當事人共同知曉、習慣本身不違反法律及當事人未明確排除其適用三個條件,並且,在將交易習慣作為認定合理與否的依據時,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習慣應當優先於其他習慣予以適用。

如對《合同法》第310條,關於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的規定中,在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能約定並在事後不能達成一致時,如果買賣雙方在此之前的相當長的時間裏已經就合同項下貨物的檢驗期限形成了雙方的默契,這種默契即可被認定為雙方的習慣,並可以據此認定合理的期限。

三、認定合理的方法

認定當事人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是否合理,除前述所涉應持的立場及應考慮的依據外,認定的方法同樣重要。一般而言,法律解釋方法、合同漏洞補充方法等同樣有適用的餘地。除此之外,我們認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是最基本的方法,在當事人不能形成合意時,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方法、經濟分析法學方法具有一般性的意義。

(一)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在私法尤其是合同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貫徹始終。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我國法律一貫強調調解的重要性,因此,裁判者對於訴爭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行為是否合理,應首先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法》第61條關於合同漏洞填補的規定也同樣規定了這一方法。

對於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只要其內容本身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裁判者理應予以尊重,自無干涉的必要。

(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方法

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在訴訟法和證據法中被經常使用,也被稱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經驗中獲得的對事物因果關係或屬性的法則或知識。

實際上,經驗法則既有人所周知的知識的意思,也包含有依據這種人所周知的知識進行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意思。在裁判過程中,一般社會經驗法則通常是裁判者認定證據、評判證據價值的方法之一。

我們認為,按照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的思維方法對當事人的行為合理與否予以認定,其結果應該能夠大體符合人們的價值判斷,也更具有可靠性。

(三)經濟分析法學方法

經濟分析法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成本越小而效益越大被視為理想狀態,其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契約法的功能在於幫助契約的締結和順利履約以效率為最優追求目標。為了達到最高經濟效率的目的,契約法的履行所發生的風險,應當由當事人中能以較低成本消化該風險的一方承擔,即優勢風險承擔人承擔風險從而實現對效率的終極訴求。事實上,人們在從事某項交易時,自覺不自覺地都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以決定交易的內容。

裁判者同樣可以運用這一方法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綜合考量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得失,以期用最小的成本獲取社會福利的最大增加。如《合同法》第338條規定,“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此處,結合技術開發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從開發項目的情況、完成的難易程度、主客觀條件限制來看,對合同風險預測最有利的一方,應認定為風險防範成本最低的一方,其分擔的風險責任應更多一些。

畢業前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學校:專業

乙方已通過甲方的.招聘面試,鑑於乙方目前仍是在校學生,甲方在其畢業後方能辦理錄用手續。本協議明確甲乙雙方在乙方畢業前的實習階段的責任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實習期限、工作時間及禮儀規範

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時間根據乙方畢業手續完成情況可以調整。

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實習學生的實習工作時間。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到,從事工作。

實習期間,甲方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實習學生進行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實習學生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實習。

三、實習補助: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學生的實習補助,實習補助為元/月。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提供的考勤記錄表按工作日核算補助。

四、實習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1、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實習規章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國家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實習。

2、因實習學生造成實習公司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

3、實習期間凡接觸到公司商業祕密的,需保密,不得泄漏。

五.實習期考核:

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將組織實習考核和評估,評估不合格將會影響錄用。

六、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工作期間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商業意外傷害保險,如發生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處理。

七、協議解除: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可以在説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協議,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實習學生不符合實習要求或不適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即時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解除本協議。

八、特別説明:本協議只是雙方的實習協議,只有乙方畢業並考核通過後,甲方為乙方辦理錄用手續。正式簽定勞動合同後,實習期的時間全部併入試用期。

九、未盡事宜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十、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簽約雙方已明確上述條款並接受其約定,現自願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畢業前合同篇6

甲方(實習單位):

乙方(實習學生):

為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實習期限

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時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習第一個月為試用期。

二、實習內容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從事工作。乙方在實習期間,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做好乙方的勞動生產安全教育、勞動紀律教育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工作。

三、工作時間

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按不定時工作制安排乙方工作。

四、實習期報酬

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實習工資,試用期月工資人民幣元,試用期滿後實習工資按人民幣元標準發放。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實習。

2、實習期間,乙方造成甲方財產、經濟損失的,按甲方相關規定處理。

3、乙方必須嚴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業祕密,不得利用商業祕密為個人及其家庭謀取私利,不得將甲方資料、機密等資訊透露給他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即時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乙方應遵守勞動操作規程,若因違反規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傷害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4、乙方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七、協議解除或變更

1、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有特殊情況可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協議,但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前7天,試用期後提前30天通知甲方,並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實習要求或不適宜該工種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並支付實習期間的工資後,解除本協議。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給乙方實習工資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協議。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等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4、未盡事宜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八、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人事部門備案,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代表人(簽字):聯繫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畢業前合同篇7

為了更好地落實畢業生的就業與升學工作,切實保障學生就業或升學的權利得以實現。

一、學校承諾

1.為學生提供必需的學習、生活、安全設施,並對學生實行全封閉式半軍事化管理;

2.嚴格執行教學計劃,聘用優秀教師擔任教學和管理工作;

3.學生考試合格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及相關專業技術等級證書;

4.普通(升學)班學生畢業時願意升學者,學校負責提供三所大學供其選擇,考試合格保證學生到自己滿意的學校學習深造;

5.實驗班學生一年學習期滿,考試合格保證到委培大學學習深造;

6.委培班和普通班(升學)班學生畢業願意就業者,學校保證100%安置工作,並保證實習期間收入不低於______元,正式工作時月收入不低於______元;

7.工作後的學生,學校保證對其進行跟蹤服務,並確保因單位原因失業者,五年內的免費再就業,十年內的有償再就業。

8.成績特優,有發展前景的創業項目擁有者,學校提供______至______萬元的創業基金予以支持。

二、學生以及學生家長承諾

1.遵紀守法,服從學校管理,嚴格遵守學生管理協議條款;

2.努力學習,積極參加各種能力培訓,順利完成學業並獲得相關證書;

3.家長必須配合學校教育子女,積極給學校提供各種合理化建議;

4.按時繳納學雜費,不能無故拖欠;

5.就業時交納______-______元的就業指導及跟蹤服務費。

三、違約責任及其它

1.此合同一式叁份,學校、學生、見證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相關責任;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校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見證意見書_______________

見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責任律師: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畢業前合同篇8

摘要:債務加入是債務承擔的一種形式。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債務加入予以規定。

但隨着社會經濟活動不斷深入,合同法的立法面臨完善與發展,本文通過合同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理對債務加入以予探討,以便司法實踐中認定以及未來合同法的修訂。

關鍵詞:債務承擔 債務加入 意思表示

一、主債務的存在

主債務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合同。主債務的成立與生效及內容的同一性是債務加入的前提。

首先,主債務有效性。第三人加入主債務承擔債務人的合同義務,此時,該合同義務必須依法成立生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是無效的合同義務,本身就不具備約束力,故第三人亦無法加入其中實際履行。對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義務,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第三人仍可加入履行。

其次,債務履行可替代性。債務加入是合同義務承擔主體的增加,第三人需要替代了債務人履行義務。那麼,債的加入就要求被加入的主債務是可以由主債務人以外的人來替代履行的。例如,貨幣的支付及物的交付。但,如果該主債務不可替代履行,例如,葛優出演賀歲電影,那麼其他演員是無法替代的,則該演出之主債務亦不可替代。

二、債務加入合意

債務加入歸根結底是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形成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不過這種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合同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行而已,其認定亦必須從合同訂立的基本原理即要約承諾的過程開始。

首先,債務加入的方式。債的加入,需要第三人加入原債務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那麼,第三人加入債務就需要向合同的當事人發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這種意思表示需要表示行為即加入債務的邀約,而接受方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需要做出接受第三人加入債務的承諾,而承諾到達第三人時債務加入的合意即告達成,第三人完成債務加入,此時,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原債務。

其次,債務加入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文探討的形式主要依據第三人可以做出意思表示的對象和具體形式不同而分。可以肯定,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至少需要兩個以上主體間相互的合意完成,所以,可以將債務加入的形式歸結為以下三種:

1、三方合意,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或分別與第三人就債務加入達成合意。

例如,三方協議。用以共同確認第三人履行原債務的法律地位。也可以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別與第三人簽訂內容相對應的雙方協議。

問題是,此情況下,如果兩份協議內容不一致,例如(案例一):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10萬元貨款本金及利息若干,第三人丙與甲達成一致,代替其向乙償還10萬元本金,而與乙協議則是償還全部10萬元本金及利息若干。

此時,儘管丙承諾甲僅代替其償還10萬元本金部分,但由於其也已經與乙達成全部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則,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債務加入的理論基礎在於便於實現債權的角度出發,丙亦應當就其向乙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

但例如(案例二),如果丙與乙協議僅償還10萬元本金,而與甲協議約定承諾10萬元本金及額外的利息若干,此時,10萬本金部分乙可向丙主張,但由於丙與其協議中未不涉及額外利息部分,即未就該部分債務加入達成合意,所以,額外利息部分乙仍應向甲主張,而不得向丙主張。

2、雙方合意,雙方的合意僅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

因為,第三人即使與原債務人有加入債務為內容的協議,但由於,債務履行的相對一方是債權人,只有與債權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債務的加入,否則,債權人並不具備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的合同主體地位。第三人可以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加入的書面合同是典型形式。此外,第三人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口頭協議,並以可記載的方式留存證據,以備訴訟。而現實中,有一種非典型方式,需要探討。

與上面案例一相同,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10萬元,第三人丙向乙開出10萬元轉賬支票,口頭約定替甲還10萬元,後乙將支票承兑時,由於賬號資金不足被拒付,那麼此時丙是否構成債務加入,而實踐中乙是否可以憑此起訴丙共同承擔合同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這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代為履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為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相對性決定合同主體不得約定第三人義務,所以,第三人不代為履行時,債務主體仍為債務人。

但本案例情況是,丙已經就償還債務人10萬元錢出具償還的承諾,並出票,債權人乙接受丙的履行並收取票據,可見當事人間合意已經達成,而且該協議顯然是承諾到達丙處時債的加入的合同即告成立,丙已經成為新加入的債務人,所以,丙當然要負履行義務。

筆者同意這後一種觀點。儘管此時債權人甲並沒有與丙簽訂典型的債務加入的書面協議,但此節的事實認定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亦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條所認可。

3、單方承諾。

第三人的單方承諾表現形式上可能是單方出具的承諾書或承諾函,但由於此種形式往往體現了第三人對於原合同債務人及債權人的要約以後的承諾,所以,其特點與地位應與雙方合意相同。

三、主債務人不免責

債務的加入是合同關係債務人的增加,更為主要的是原主債務人不脱離主債務權利義務關係。

首先,債務人不脱離合同關係。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表明,當事人可以選擇加入既有之債權債務關係之中,自願履行債務,但第三人的加入並不表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隨即解除,因為合同關係須依法或依約定方得以解除,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解除並不包括第三人加入債務的情況,同時,第三人的加入債務的合意也並不表明原債權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合意,所以,原債務人並不脱離主債務關係。

其次,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責任。既然債務人仍為合同當事人,故仍具有合同上之義務。此處,有種觀點認為主債務人與債務加入人(第三人)具有連帶責任,這有待商榷。連帶責任依法定及約定而產生,債務加入後,只是債務人數目增加,卻缺乏連帶責任所需的法定或約定事由,所以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向債權人負共同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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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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