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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協議書【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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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協議書【通用多篇】

合作建房協議書 篇一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購有××市×××國有出讓地一塊,土地證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用地通知書:×××號;甲方因資金不足,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合作興建一棟七層半住宅樓,協議細則如下:

一、甲方負責提供以上地皮,乙方出資人民幣880000元,分得建築面積約200O的威爾士綜合樓a座201五房二廳一櫥三衞的躍層連排別墅一套,按建築面積4400元/O。(面積以建築面積測量為準)

二、乙方出資合作興建的房產,甲方協助乙方統一辦理房地產證,費用由各層各套各自支付。乙方擁有此房產的房地產所有權。房屋使用權限為70年。

三、建築規劃設計方案:甲方經與規劃局溝通,初步落實土地容積率≤2.0,建築密度≤25%,綠化率≥35%,商住比≤0.15。為此,建築方案設定為沿南北向海達路 55m建進深5m鋪面三層(上二層外挑1.5 m),計935O,佔地275O;南北向分別建三幢一梯兩户六層半加一連排別墅,底層技術層架空2.2m,建築面積480O;一樓以上東西方向部分外挑1.5 m,單層平均建築面積584O,佔地480O;共計十八户3801O(584*6+584/2=3801)。駿工驗收後沿東西向建進深6m寬4m車庫18間,計576O。

四、建築及裝修要求:1、建築採用框剪結構(超建面積罰款由甲方負責)。2、裝修:外牆採用青石等石材做牆基貼面和高檔外牆塗料,入户為毛坯交房,外牆窗用電泳鋁合金窗,入户門為防火鋼門,水電設施由甲方預留入户,城市徵地建設費及道路建設費由甲方負責,甲方須保證房屋建築質量,如果出現問題由甲方負責。(按原有佈局乙方第二次裝修及更改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協議簽訂生效後支付20萬定金;第二期付款,土地證辦理至甲方公司名下,支付30萬元;第三期付款,施工許可證辦理完畢後,七日內支付35萬建設費用;第四期付款,房屋驗收合格交付日,支付尾款並交納相關的購房税費。乙方如未能準時交款給甲方視為自動放棄產權,乙方合作建房收據作廢,律師見證費由乙方負責。

五、雙方有權享有該樓的公共通道設施,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並按有關規定交納公共設施管理費(保安員工資,公共部分電費,保安辦公室等相關住户共同費用按住房面積計算)。公共設施需維修時按雙方所佔的房產面積比例分攤支付。

六、房產交付使用後,如需改裝,以不影響整體結構為原則,否則一切經濟損失由損壞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本協議雙方簽訂後經見證部門見證後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者,違約方應作相應經濟賠償。

八、本合作協議如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互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該物業受損,甲乙雙方共同獲賠償,獲賠金額甲乙雙方按建築面積比例劃分,涉及相關費用亦依此比例交納。

十、甲方不得在以後日子裏,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費及其他雜費。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部門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建房協議書 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簽訂《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並簽訂本協議,純屬個人自願。

第二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遵守本協議及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三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擁有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權利,承擔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自己已經完全瞭解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保證會時時關注全國各地個人合作建房的進展,確信自己已經瞭解個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種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等)。

第五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對本協議的法律依據——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熟知並充分理解其含義。

第六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已經知悉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組成,並瞭解他們簽訂的《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性質和內容。

第七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由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成員全體或者由發起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作為本《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所指向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二章 個人合作建房

第八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個人出資合作建房的簡稱,指的是一個地區的多個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一定的形式(個人合夥協議)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及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九條、“個人合作建房”有別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也有別於由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條、“個人合作建房”以參與人自住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為初始目的。

第十一條、參與人通過“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具有公益性,但是,個人合作建房屬於非盈利性的個人合夥。第十三條、個人合作建房房價的確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項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費、必要的發起費用、必要的項目運作費用等支出為依據。

第十四條、“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願開放、安全、民主管理、公開、合作、非盈利、成員分配、關心社區、公共利益優先、教育培訓等原則。

第三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羣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簽訂“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而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團購、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

第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全體或者發起人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為“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通過簽訂《西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以公益為出發點,以非盈利性為依歸,以必要的發起費用、項目運作費用得到合理補償為前提。

第十九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同時也可以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五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

(一) 召集和組織西安的“個人合作建房”;

(二)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及聯合競拍項目;

(四) 起草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

(五) 尋找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七)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八) 制定 “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資金監管方案;

(九) 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十) 組織具體的合作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權利:

(一)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參與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的文本;

(四)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參與確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六) 參與招募並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七) 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八) 參與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九) 參與制定和確定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義務:

(一)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分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原則,先行墊付必要的發起費用和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前期費用;

(三) 自覺維護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的團結;

(四) 自覺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益;

(五) 自覺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及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六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召集人:林叔權律師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首席召集人的職責:

(一)召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

(二)提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議題和議程;

(三)指定發起人會議臨時召集人;

(四)建議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分工;

(五)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新聞發言人,代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六)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參與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活動;

(七)儘可能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合法性和各種文件、協議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發起人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發起人會議,研究和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事務。

第二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協商一致的議事制度。

第二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聯合競拍項目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本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選定和合作方案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的選定規則的確定需經發起人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七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下可以退出發起人團隊。

第二十九條、有人退出發起人團隊時,可以增補也可以不增補發起人。

第三十條、增補發起人時,發起人人選應經全體發起人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增補的發起人應補籤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經首席召集人提議並經過過半數發起人同意,或者經過過半數發起人決定,可以決定除名某一發起人。

第三十三條、退出發起團隊的原發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發起人仍可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

第八章 發起團隊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發起人團隊的財務制度由發起人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發起人團隊的會計、出納與監督三分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資金監管原則和制度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規定。

第九章 發起費用

第三十七條、發起人籌措發起費用。發起費用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開辦費,攤入首個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項目運作費用

第三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按合作項目總造價的3%提取項目運作費用。該項費用已經包含第三十七條的發起費用。

第三十九條、項目運作費用按合作建房項目進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條、提取的項目運作費用用於支付發起人辦公、出差、應酬、會議、聘請顧問團和工作人員及發起人報酬等支出。節餘部分歸發起人團隊支配。

第四十一條、項目運作費用由發起團隊包乾使用或者支配。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全體或者成員個人無須披露項目運作費用的用途及明細。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發起團隊依據需要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項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發起團隊的委託代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報建、施工……等相關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費為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總造價的2%。

第四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具體項目的參與人必須認可發起團隊選聘的代管、代建公司,並承諾遵守發起團隊與其簽訂的《代管、代建協議書》。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責權利

第四十四條、出資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四十五條、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討論。

第四十六條、參與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及聯合競拍項目。

第四十七條、參與尋找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條、參與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合作建房協議書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第一條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於:

1、甲乙雙方已於20xx年11月3日各出資50%依法以拍賣方式取得位於xx縣官壩鎮建設路49號經營管理用房、編號為24號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劃撥、容積率約為400多平方米、計劃建築面積為20xx多平方米。

2、甲乙雙方是經協商共同出資合作建房。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條合夥建房

甲乙雙方雙方合作籌資各50%修建商住樓。在房屋修建過程中收取的房屋預售款各一半,單方不得收取房屋預售款,否則無效。在房屋修建完後沒有銷售完的房屋產權屬於甲乙雙方的,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出租或者抵押房產,任意一方,或者一方的熟人如需房產必須以市場價購買。

第三條建房資金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後至房屋經批、修建、驗收合格且甲乙雙方銷售完房屋並取得房地產證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費用。該建房資金均包括雙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一切款項。

第四條報批手續

本合同在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雙方共同負責辦理,雙方都有義務協助辦理一切手續,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

第五條設計、建築

施工單位的選擇:工程項目應通過招標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工程設計和建築施工監督由雙方負責,一切設計建築方面的事宜等均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如因雙方或者單方修建則相互監督,責任共擔。

第六條權利、義務

甲乙雙方必須協調好周邊的產權糾紛,協調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雙方共同承擔(含協調賠償金)。

第七條、甲乙雙方保證並共同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修或增擴設備時,應徵得對方書面或口頭同意。

2、因使用不當而使房屋或設備遭損壞的,由雙方協商後造成損失的一方獨立承擔修復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

2、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任一方反悔,就得支付清其應承擔的費用外,並給予相同數量的違約經濟賠償。

第九條、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本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依法向有關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任意一方幫熟人定房或者承諾自己需要的住房、門面一旦協議好另外一方不負責銷售,價格與其他購方一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與本人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或連同補充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並按手印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所屬權益的公共區域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共同管理,若需利用由雙方協商決定。

甲 方 : 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