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合同
甲方(僱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地址:
乙方(受僱職工):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僱用乙方從事相關勞務,具體期限根據實際工作量由甲方決定;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由甲方決定;
第三條乙方在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不得違章操作;
三、工作報酬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報酬按實際乙方提供勞務的天數計算。每工作一天計發工資 元,原則上每30日計算一次,甲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計發工資的時間;
四、工作保護
第五條甲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乙方提供工作條件和便利及相關的保障措施,不得強令乙方從事危險工作,並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向乙方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切實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甲方應切實保障乙方的作息時間,不得隨意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但確因特殊情況除外;
五、工作紀律
第七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服從甲方在工作上的各項合理要求,工作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不聽勸告,違章作業,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在工作期間受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3、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第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日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另行安排人員;
第十四條: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解決爭議。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