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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坪工程施工方案

欄目: 施工方案 / 發佈於: / 人氣:1.83W

鹽城亮豹地坪工程承攬合同

地坪工程施工方案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1-1 承攬項目名稱:

1-2 承攬項目地點:

1-3 承攬方式:包工包料

1、承攬標的(加工成品)

編號

名稱

規格

顏色

單位

數量

合計:(M2)

注:數量以實際測量為準。

2、加工成品的質量要求

3-1 承攬方按提供規格工藝進行施工

3-2 採用材料為:

3-3 施工工藝:

3、價款及付款方式

4-1 單 價:

4-2 總價(暫估):

4-3 付款方式:

4-3-1 預付款:1、合同簽定承攬方進場後,正式施工前,定作方應向承攬方支付總額的 %,即 元的預付款:

4-3-2 進度款:當工程完工 %時,定作方向承攬方支付合同總額的%,即 元的工程進度款;

4-3-3 完工款:工程完工驗收後 天內,以實際施工量乘以施工單價。

4-4 結算方式:

5、素地標準及施工條件

5-1 素地基本平整,2m標尺內,落差不應大於5mm,整體粉光並養護28天以上;

5-2 水泥結合牢固,無空鼓,不起砂,無龜裂,無水泥浮漿;

5-3 水泥素地表面含水率小於8%;

5-4 施工時空氣相對温度不大於70%,環境温度不低於0℃;

5-5 施工前定作方應向承攬方提供施工圖紙,完成通水、通電工作,門窗到位,水電費由定作方負擔;

5-6 施工期內定作方不安排交叉施工;

5-7 施工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應專門指定一人做現場協調和監督工作。

4、驗收標準與方法

6-1 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作為驗收標準,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供必需的技術資料,定作方也可以承攬方提供樣塊做為驗收依據。

6-2 承攬方應向定作方發出驗收通知單,定作方接到驗收通知後應在三天內(逢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進行驗收,無故拖延或未經驗收而提供投入使用者,視同驗收合格。

6-3 當事人雙方對承攬項目質量在驗收中發生爭議時,可向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並向對方提供檢驗證明,檢驗所發生的費用由異議方承擔。

6-4 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內因承攬方施工原因出現漆面與水泥分層脱皮由承攬方負責返修,使用過程中人為機械損傷及其它原因(如水泥脱落或地表未乾而定方要求趕工等)造成質量事故可由承攬方計費維修。

5、工期

7-1 本合同總工期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7-2 本工程開工期為 年 月 日,完工期為 年 月 日;

7-3 如遇下情況,工程工期相應順延,並以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7-3-1 因氣候或其他意外原因,地面出現受潮者;

7-3-2 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騰出施工場地者;

7-3-3 施工中因停電,停水連續影響24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電、停水三天以上者。

6、安全施工管理條理

8-1 定作方應向承攬方有關人員進行有關的特殊安全管理規定介紹。由於定作方未能進行有關特殊安全管理規定介紹造成安全事故,定作方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8-2 承攬方有關人員進入定作方施工現場應遵守定作方有關制度。

8-3 若承攬方人員因違反有關管理造成安全事故,責任由承攬方負擔。

7、違約責任

9-1 承攬方交付的地坪如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情減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由承攬方負責修整。

9-2 承攬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部分價格償付定作方違約金。

9-3 承攬方已完成地坪,應由定作方負責協商保護,但現場維護工作、措施等由承攬方負責落實。因定作方原因造成地坪交付前損壞的,由定作方負責損壞賠償,由於承攬方自身原因造成損壞的,則由承攬方負責。

9-4 定作方應及時將所需施工場所提供予承攬方進場施工,不安排交叉作業。如因特殊原因須進行交叉作業的,須與承攬方協商後進行,否則由此造成地坪損壞或工期延誤,由定作方負責損失。

9-5 定作方應按時支付合同規定價款,如因定作方不能及時付款,承攬方有權停工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延誤損失由定作方承擔,並償付承攬方已消耗的材料費、人工費及施工過程中相關費用等,由於合同中止給承攬方造成的損失。

9-6 定作方超過合同規定日期支付款項,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額的償付承攬方違約金。

8、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地坪損壞的,承攬方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接收期間發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並且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9、糾紛的處理

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10、補充條款:

1、

2、

3、

11、期限與其它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定作方與承攬方各執份。

定作方: 承攬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開户行: 開户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