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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應急救援隊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99W

第一章總則

退伍軍人應急救援隊章程

第一條為規範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組織管理和救援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會志願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是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是白城市洮北區政府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在區政府和區應急管理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後勤保障工作。

第三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在市紅十字會、區政府和洮北區應急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協調下參與人道應急救援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由20-40 名隊員組成,設隊長 1 名,副隊長 2-3 名下設若干專業救援分隊。隊長、副隊長由救援隊民主推薦產生,經洮北區應急管理局審核後公佈。

第五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堅持“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組織管理模式,有計劃的開展日常訓練和有關活動。救援隊以“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名義開展的訓練和救援活動項目,事先須徵得區應急管理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洮北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有關日常工作。

第三章隊員

第七條凡50週歲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身體健康,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具備應急救援相關專業招募條件要求,有愛心和奉獻精神和參加志願服務的能力,均可申請參加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

第八條救援隊按照招募隊員條件,對申請加入應急救援隊的志願者進行嚴格審核,審核後報洮北區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中心備案,並頒發《白城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志願者》證書。

第九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隊員和志願者,由洮北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備案,並實行動態化管理。對違反本章程、自願退出或不能履行相關義務的隊員,收回《白城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志願者》證書,辦理有關退出備案事宜。

第十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隊員,必須經過紅十字應急救護員有關課程的規範化培訓,並取得市級以上紅十字會頒發的紅十字應急《救護員證書》。以及相關救援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隊員應事先充分認識到,在參加志願人道主義救援活動時可能存在較高的潛在風險。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權利

(一)有接受與應急救援要求相關培訓的權利;

(二)救援隊及隊員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有獲得表彰、獎勵的權利;

(三)有對救援隊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五)有自願申請退出應急救援隊的權利。

第十三條義務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救援隊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救援隊員應有高度的責任感,對救援事件及被救助者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

(三)堅持業務學習和技能訓練,提高應急救援的技術水平。

第五章隊旗隊徽標識

第十四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隊旗、隊徽、標識底色均為白色,其內容由“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字樣和隊徽兩部分組成。隊徽的使用,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救援

第十五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接受救援任務時,應做到安全第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反應敏捷、行動迅速。救援過程中接受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洮北區應急管理局的統一指揮。

第十六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在開展應急救援行動時,要在相對固定的位置插放“白城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隊旗。救援隊員統一服裝並佩戴明顯的應急救援隊身份標識。

第十七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員在救援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施救者安全的準則,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救援能力的指令。

第十八條在開展政府或紅十字會派遣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及時向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紅十字會報告救援現場進展情況和反饋有關信息。

第七章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應急救援分隊或隊員,以及對應急救援工作給與積極支持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證章等獎勵。

第八章經費

第二十條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的活動及裝備經費可通過政府支持、社會募集、志願者贊助等渠道籌集解決。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白城退伍軍人(兵行)應急救援隊各專業救援分隊,依據本章程制定組織規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